林淑芬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一、邀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認為核災的共犯來自安全監督不落實以及政府長期偏袒核能、核電「這個共犯(核災的加害者)來自於安全監督的不落實,以及政府長期偏袒核能、核電」核電廠的安全監管與核災應變應如何確保?呼籲原能會和核研所所有成員立即退出核能學會,以維持監督者與業者的分際「我呼籲你,原能會和核研所所有的成員立即退出核能學會」核電廠的安全監管與核災應變應如何確保?質疑核四ABWR原始設計不良「這本「核電員工最後遺言」談到我們核四的ABWR的原始設計不良」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你有沒有看過這本「核電員工最後遺言」?

  2. 主席

    請原能會蔡主任委員答復。

  3. 蔡主任委員春鴻

    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全部讀過,不過我大概知道裡面的一些內容。

  4. 林委員淑芬

    這本書談到臺灣的部分很多,我們並不是說原能會都要知道「核電員工最後遺言」,但是這裡面談到臺灣的部分很多,事涉貴會業務範籌非常多,可是你不知道。

  5. 蔡主任委員春鴻

    我有請我們同仁就裡面跟臺灣的部分作了一些分析。

  6. 林委員淑芬

    但是你的同仁還沒有跟你講這裡面的問題。

  7. 蔡主任委員春鴻

    他們有。

  8. 林委員淑芬

    我為什麼講這件事情?因為你是負責核能安全監督的,福島的經驗告訴我們什麼?日本核電廠的建造、監造的技術、監工、管理都比臺灣完善,他們在發生福島事件後才承認他們平時的安全監督偽造文書、偽造紀錄,矇混過關。核災是時間早晚,而不是基於充分把握狀況的地震災害的引發,因為事實上,在地震海嘯來之前,機組的運作就發生問題了,更何況平時偽造、矇混安全檢查的紀錄層出不窮。我要提醒你,這不是一個天災而已,它更是一個人禍,人禍的責任直屬到預防的最上游端,那就是安全監督的真正覈實落實,如果我們不能真正的除核、非核,安全監督的業務主管機關就是貴會,主委,你責任何等重大。

  9. 第二,福島經驗還告訴我們,核災發生後,整個政府把責任推卸給東電,甚至連安全監督的委員會和政府都消失不見。東電能做什麼?他們什麼也沒有辦法做,而且事後日本政府隱匿事件如此嚴重,其實爐心早已熔毀。我現在要提醒你,這個共犯(核災的加害者)來自於安全監督的不落實,以及政府長期偏袒核能、核電,然後安全檢查的委員會也成為共犯。

  10. 蔡主任委員春鴻

    假如委員講的是日本這一次311核災反應出來的問題,我想是正確的。他們現在也承認他們的監督機制有問題,可是我們沒有這個問題。

  11. 林委員淑芬

    你們有沒有問題,不是你們說了算。原能會是最需要負起安全監督機制、管理責任的最高機構,如果沒有覈實落實,那就是共犯。核災影響到未來歷史、人類,不只是影響一個地域、一個國家,而是整個全球,我要提醒你,你們的責任很大。

  12. 核能學會在報紙上買廣告,之前本席也不斷提醒你們,核能學會的宗旨是要發展核能。核能學會的理事和監事是誰?蔡主委,你就是發展核能的核能學會的理事,你們的陳宜彬也是理事,你們的羅彩月也是理事。

  13. 蔡主任委員春鴻

    以我參與核能學會的過程來看,核能學會扮演的角色……

  14. 林委員淑芬

    你不要為核能學會辯護,我告訴你,核能學會就是台電加原能會,再加核工所的學者,再加業者,你們和核能學會和在一起,球員和裁判和在一起,監督者、被監督者和業者和在一起,不知迴避立場,而且人家已經一再告訴你,你跟業者、承包商和在一起,你怎麼去落實真正的覈實監督?你跟台電和在一起,自毀你的立場。

  15. 蔡主任委員春鴻

    核能學會裡面的事不會影響原能會執行監督的角色。

  16. 林委員淑芬

    核能學會的團體會員包括台電的大包商泰興、益鼎,還包括供應商法商亞瑞華公司,我呼籲你,原能會和核研所所有的成員立即退出核能學會,你們要維護官箴,這樣才是真正維護官箴。你不要說他們沒有拿錢,核能學會不需要政府的錢,台電供應商的贊助就非常多了!

  17. 蔡主任委員春鴻

    從安全的角度來看,要確保安全,不光是監督機關的監督機制……

  18. 林委員淑芬

    你不要講話講得這麼大聲啦,確保安全……

  19. 蔡主任委員春鴻

    要確保安全,第一線的機關也要有能力。

  20. 林委員淑芬

    你光是立場和心態就可議了。

  21. 蔡主任委員春鴻

    事實上,核能學會就是針對技術上,大家做一些交流,這對核能安全是有幫助的。

  22. 林委員淑芬

    你們不需要在同一個機制裡面,球員、裁判、業者、包商、安全監督者和被監督者混在一個大鍋湯裡面,然後說你們要交流。沒有這個機制,你們也可以交流。為什麼這樣會讓你們無法真正的監督?這本「核電員工最後遺言」談到我們核四的ABWR的原始設計不良,2006年志賀核電廠、濱岡核電廠一直發生蒸氣機龜裂,導致蒸氣機的羽翼脫落,直擊到原子爐的結構。這樣的東西,核四還宣稱要延長運轉時間。我今天的時間不夠,我就不講那麼多。

  23. 報告主席,我抗議!因為我覺得我的發言時間不應該是7分鐘。為什麼?本人接獲通知後,用跑的過來,我是準備來這裡詢答,我們也是十一萬多的選票選出來的,我們代表臺灣人民的立場來這裡講話。議事程序上,如果這個人不是故意不來,或者故意要來這裡搗蛋,你就應該充分的保障他的發言權,讓他為人民發言。我在這裡發言不代表林淑芬發言的7分鐘,而是代表為人民講話的12加2分鐘,請你尊重這一點。通知我的時候剩兩分鐘,我用跑的來,前面的委員來不及,我怎麼知道他們要放棄他們的發言權利?我已經走到這裡了,而且真的就差半分鐘,你剛好唸完,我就從外面進來,難道不能讓我們擁有完整的10加2分鐘嗎?讓人民擁有完整的10加2分鐘嗎?

  24. 主席

    謝謝林委員的建議。

  25. 林委員淑芬

    這個沒這麼困難吧?我們還有要代表人民來請教蔡主委的。這本書裡面提到有跟包商真正的對談、訪談,他問包商:你們這東西多久要保養一次?主委,原子爐多久要保養一次?

  26. 蔡主任委員春鴻

    假如委員講的是所謂的大修,我們目前的規定是18個月。

  27. 林委員淑芬

    小修呢?

  28. 蔡主任委員春鴻

    什麼叫小修?

  29. 林委員淑芬

    一般的保養。我沒有講大修。

  30. 蔡主任委員春鴻

    每個部分不太一樣。

  31. 林委員淑芬

    訪談提到:原子爐的保養需要多少天一次?現場作業人員說:通常是40天到50天,40天到50天要保養完畢,但是都要求我們1個月內完成。

  32. 蔡主任委員春鴻

    委員講的是期間,不是間隔。

  33. 林委員淑芬

    對,我剛才講錯了,我修正。一次的保養要做多久?現場人員說:要40到50天,可是叫我一直趕,要30天以內完成,以前一年要一次保養,現在已經一年半了還不做。這是現場作業員工說的,這是你們原能會失職。

  34. 蔡主任委員春鴻

    假如一年半沒有做,那應該不會是事實。

  35. 林委員淑芬

    這是第一線員工說的,有名有姓,你不去查有沒有這件事情,卻直接替台電掩護。我剛才指出日本的經驗告訴我們,維修、保養、安全檢查都是偽造紀錄。

  36. 陳委員淑慧

    (在席位上)時間已經到了。

  37. 主席

    林委員,時間到了。

  38. 林委員淑芬

    我今天要抗議啦!偽造紀錄!

  39. 蔡主任委員春鴻

    委員,您假如關心過去核一、核二、核三廠有沒有超出法定的運轉時間而沒有停下來大修,我回去請我們同仁……

  40. 林委員淑芬

    我不是講無法大修,我是說這個受訪員工講的是一年一次保養,可是已經一年半了還沒有做,而且還說維修一次的作業程序要40天到50天,但卻規定他要30天內趕完。

  41. 蔡主任委員春鴻

    法定上沒有大修期間的限制,只有規定大修間隔,也就是運轉期間的限制。

  42. 林委員淑芬

    主委,我們從安全監督委員會的實質事件……

  43. 主席

    林委員,已經超過12分鐘了,超過時間了。

  44. 林委員淑芬

    原能會以你為恥,你要覺得羞恥,安全監督委員會不願意幫原能會背書,那代表原能會安全監督的職責和能力沒有維護好,人家才不願意繼續跟你們站在一起。

  45. 主席

    請原能會提書面資料給委員,蔡主委請回。

  46. 林委員淑芬

    你一定要處理好,你今天跑得了,你下台,我下個禮拜再排你,我還會再找人來,所以你不要這麼急著下台。下個禮排、下下個禮拜再排你!我要講的問題是這麼嚴重的問題,結果你們這麼不當一回事,執政黨的委員,福島事件發生後,如果人民還不能得到一些智慧,民代真的是愧對人民。

  47. 主席

    謝謝林委員的質詢,請委員們遵守議事的規則。

  48. 請許委員添財質詢。

  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0. 蔡主任委員春鴻

    是,謝謝。

  51. 主席

    林委員淑芬、陳委員碧涵、許委員智傑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52. 林委員淑芬書面質詢

  53. 請問主委,記不記得去年林宗堯(核四安全監督委員)寫的〈核四論〉?

  54. 裡面提到

    核四的工程不是交由美國公司統包,而是由台電自行發包。就像華航的飛機不是向波音公司購買,而是自己委託包商製造一樣。這樣子的工程,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包商之間協調不順!施工品質監督不力!試運轉期間,控制室竟然燒毀兩次,不得不終止試運轉流程。

  55. 但直到今天,卻還沒看見原能會有更一步的監督動作,反而繼續追加563億元預算,核四已經成為了全世界最貴的核電廠,這不只是錢坑,更是國際笑柄。並且,林宗堯委員去年就已宣稱,以現行台電發包模式是無法在四年內運轉的,不如停工並重新發包,雖然需要付出一年的停工損失,卻可以把握在復工後三年內建設完成。但原能會置之不理,直到今天台電卻提出要追加預算,並且商轉期限還要延至2016年,甚至2019年,幾乎所有的預算都要拿去支付延期商轉的利息。原能會是不是應該盡快地宣布停工,直到確定工程能在最安全、最有效率的方式下完成為止?

  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7. 還有,為何台電在福島事件之後,明知核一、核二是在「山腳斷層」帶上,核三是在「恆春斷層」上。過去引用來假設耐震係數的狀況,都是80年前發生在新莊、花蓮的大地震,為何不能直接評估發生在當地斷層帶上的地震?這個報告一定要公開、透明,並且平行委由民間團體進行驗測。而且要儘速辦理,儘速公布調查報告。

  58. 另外,日本的緊急應變計畫區是二十公里,台灣仍然堅守五公里的小範圍。擴大緊急應變區域從去年福島事件後開始「研究」,已經研究了快要一年了,卻還在討論是否擴大為八公里?事實上如果萬一發生核災,核一、核二場距離台北市區僅有三十公里,如此龐大的撤離計畫,應該是平時就要有所研擬,原能會卻依然遲遲不願變更緊急應變計畫區,若是一旦發生災害,數百萬的台北都會人口該怎麼疏散、救助?原能會不應該公開對國人,尤其是大台北地區居民說明嗎?

  59. 最嚴重的,莫過於目前沒有共識、無法解決的核廢料問題

  60. 1.蘭嶼核廢桶損害情形嚴重,從1997年就有核廢料桶鏽蝕的消息,卻直到2007年,台電才開始檢整作業(將近三分之二的核廢桶出問題,是否該有人負責?)這些核廢料桶整檢的過程中,過度敷衍、流於粗糙,不但讓帶有放射性的灰塵飄出場外,(照片有拍到檢整作業中的「遮蔽物件」,有拖行所導致的破洞,其中一個部分只是用帆布蓋了起來。)

  61. 整體檢整作業的勞工安全也大有疑慮。最近,苦勞網披露了整檢作業的許多瑕疵,都有照片作為證明,雖然台電經理予以反駁,但現場工作人員(以達悟族人居多),暴露在強烈的輻射線之下,一天工作下來,根據苦勞網記者的推算,將近5毫西弗(不少核廢桶附近輻射劑量高達2毫西弗),是一般民眾一年所照射輻射最大量的五倍之多。

  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3. 4.廠選址程序完全是不公平、不正義的,蘭嶼核廢場租約在2011年12月31日到期,台電卻不肯遷出。(台電發言人李鴻洲指出,去年九月就向蘭嶼鄉公所表明續約立場,相關程序都再審查中,至於居民表達不願意續租的立場,李鴻洲說,如果居民堅決反對,核廢料也無處可去,希望大家能以「公共利益」角度來思考問題。)此種說法等於逼迫蘭嶼人接受台電跳票事實,也逼迫達仁鄉儘速「接手」這個危險的垃圾場。原能會出發點應站在國民健康安全角度,怎麼可以放任台電以「公共利益」來推託責任?新的候選廠址將選在台東達仁及金門烏坵,本席不贊同為了快速確定新的廠址,就加速通過《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雖然日前(3/1)原能會放棄了兩條關鍵的修正條文,但仍然需要舉辦更多公聽會、更多公開透明的資訊,才能讓公投真正反映應當地居民意願。

  64. 5.高階核廢料的問題,台灣根本沒有能力處理「高階核廢料」,更沒有儲存高階核廢料的長期規劃。目前的高階核廢料都是暫時放在核電廠冷卻池內部,但未來這些燃料棒必需存放在冷卻池中至少達五十年之久,台電有沒有打算進行如此長期的規劃?我國有沒有長期且大量的資金、處理能力?事實上,世界各國都沒有能力進行高階核廢料的最終安置。台灣又要如何「照顧」這些半衰期長達兩萬年的燃料棒?這難道不是我們這一代人把享受的惡果,統統遺留給後代子孫去負擔嗎?

  65. 陳委員碧涵書面質詢

  66. 一、原能會對於確保核安及穩健減核方面,有何具體階段性措施,以實現逐步邁向「非核家園」之政策?

  67. 馬總統的「能源政策」中,對於我國現有三座核電廠將不再延役,興建中的核四廠則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才會進行商轉,若核四廠兩部機組均能於2016年前穩定商轉,核一廠將配合提前停運。他強調,我們的能源發展願景為

    「確保核安、穩健減核、打造綠能低碳環境、逐步邁向非核家園」,並在「不限電、維持合理電價、達成國際減碳承諾」三大原則下,積極實踐各項節能減碳措施,逐步達到穩健減核的目標。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三、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規定,最終場址至今已延宕六年,仍無法解決置放低放射性廢棄物之問題,對於台電及經濟部之延宕,依該條例及其他法令皆無相關罰責,為此,請原能會研擬相關法案修正,俾能解決最終處置設施場址之設置?

  70. 在核廢料貯存場的規劃上,自95年5月24日立法院通過「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後,台電配合經濟部辦理選址作業,預計於民國100年由政府核定低放最終處置場址,並於民國105年興建完成。迄今近六年,經濟部都尚未公告二處建議候選場址,完成公告後,還必須通過地方公投,才能決定最終場址。而造成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難以確定。

  71. 四、具體要求

  72. (一)請原能會對於確保核安及穩健減核方面,提出具體階段性具體措施。

  73. (二)請原能會發揮監督及管制效果,對於加強地方政府之核安管制能力,以及如何與地方政府配合核災演習,提出可行之方案。

  74. (三)對於台電及經濟部之延宕,依該條例及其他法令皆無相關罰責,請原能會研擬相關法案修正。

  75. 許委員智傑書面質詢

  76. 一、核四背景

  77. 1.民國81年

    1,697億元、85年:追加190億元、95年:追加447億元、98年:追加402億元、101年:追加563億元,使得核四廠總建造成本將達3,300億元。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本期賸餘 1,518萬元

  80. 補辦預算部分 無列數

  81. 決議

  82. 一、日本311核災後,國內的核工專家與核安監督的委員,相繼對國內核能安全提出警告,為確保核能安全,讓民眾放心,政府必須執行下列兩點建議,1.針對現有三座核電廠,每年進行安檢;2.必須邀請國際核電專家,組成專案小組進行核安體檢,不能讓負責營運核電廠的台電球員兼裁判,自我檢測,避免民眾無法相信檢驗報告,具有公信力的檢測報告,是政府虧欠民眾的交代。

  83. 提案人

    邱志偉  林淑芬  許智傑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邱委員志偉

    (在席位上)本席要加入共同連署人。

  86. 主席

    邱委員加入第六案的共同連署人,請問提案人,有沒有意見?

  87. 林委員淑芬

    (在席位上)沒有意見。

  88. 主席

    請原能會蔡主任委員說明。

  89. 蔡主任委員春鴻

    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內政部已經提出這方面的修法,事實上,已經在進行中。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請原能會蔡主任委員說明。

  92. 蔡主任委員春鴻

    主席、各位委員。邏輯上不是這樣說,即在還沒有確認安全無虞前要求他提供,這是不符合法定的權利,所以我能不能這樣建議,就是在確認運轉安全無虞前,原能會不能核准核四裝填燃料,這樣跟我們的法定權力比較接近。

  93. 林委員淑芬

    (在席位上)不能運轉、不能裝填燃料……

  94. 主席

    蔡主委所提的相關修正,提案委員有沒有意見?好,就照這樣修正,我們就函請原能會辦理。

  95. 另外補充報告,邱志偉委員加入共同提案人,請問林淑芬委員有沒有意見?

  96. 林委員淑芬

    (在席位上)沒有。

  97. 進行第九案。

  98. 九、鑑於核四工程應由施工單位台灣電力公司、工程最終督導單位經濟部及安全監督單位原子能委員會負全責。台電公司所提之施工期程延宕,使得核四工程遙遙無期,造成核一、二、三廠無法順利除役,影響國人生活安全。對於台電情事,原能會卻無力監督、要求,實有必要訂定績效懲罰與賠償機制,做為權責管考之依據。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近期內提出合適之績效懲罰與賠償機制,送交教育文化委員會監督。

  99. 提案人

    陳碧涵

  100. 連署人

    黃志雄  陳淑慧  孔文吉

  10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2. 陳委員淑慧

    主席、各位同仁。本席有一些困擾,因為我們剛剛是收到9個臨時提案。主席依照一般慣例,在會議一開始也有宣布,如有預算相關提案或臨時提案,請於答詢結束前提出。但後面兩個案子是不是在答詢之後才進入,我們現在先釐清一下?因為剛剛孔文吉委員進來的時候,他也是有一個提案,我就阻止了,我跟他說我們答詢已經結束,不能再提案,所以他就放棄了,但他現在又看到有一個案子進來,所以請主席裁決一下,是不是應該照會議一開始的宣布來執行。

  103. 主席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104.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同仁。報告陳淑慧委員及本委員會其他委員,本人的提案是在詢答還未全部結束時,就已經進到我們的議事組,我記得是許添財委員還在詢答的時候就進來了。

  105. 主席

    我想稍微釐清一下。請問現場還有沒有委員要發表意見?另外,後面還有送上來的第十一案,請問提案人林佳龍委員要不要表達意見?基本上,第十一案是剛剛送來的,這是事實。第十案是許委員添財質詢當中送來,還是質詢之後才送的?

  106. 林委員淑芬

    (在席位上)有錄影帶為證,他在那裡的時候,我就送進來了。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淑芬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