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紀錄
- 楊委員玉欣書面質詢
前言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及再利用,對環境保護及汙染之防治,具有重要意義,然而,由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可知,在實際管制面有許多漏洞,而且昶昕案恐怕不是單一個案,本案凸顯出相關廢棄物之清理及再利用之管制需要改善,以下就環保署權責範圍,提出疑問,就教於署長。
1.資料內容不一致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上網申報事業家數,99年為25,731家,100年已達28,023家,上網申報率99%。(書面資料第5頁)
依據廢棄物清理理法規定上網申報事業家數,99年為25,731家,100年已達26,413家,上網申報率近九成八。(簡報資料第5頁)
所提供的兩份資料內容不一致。請重視資料的精確性。
其中約有280(上網申報率99%)~528(上網申報率近九成八)家廠商未依法上網申報。依法上網申報者中,有多少業者申報不實呢?遑論規避申報者。請問貴署如何強化事業廢棄物申報之查核?報告中未見說明,請加以補充說明。
2.追究行政責任
- 根據書面資料第10頁,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原申請廢液處理量為60CMD(約每日60噸)(詳環說書摘要第3頁),而實際上每月處理廢液約3,000噸,換算每日約處理100噸。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第一項之規定
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此外,地方主關機關祧園縣環保局竟核予之每月處理量為5,952噸(已逾越原申請範圍)。這其中是否涉及監督不周的行政責任及逾越權限的不法行為?請問貴署對這一部分將如何處理?
3.如何有效稽核廢棄物之處理過程?
- 由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案件違法事實超過三年以上,卻都沒有查覺,顯然政府對廢棄物清理業者及再利用業者申報不實等情況,並無有效稽查的方法,其中有兩個關鍵問題,並未在環保署報告中具體說明
1)對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晝書內容之合理性及正確性,如何確認及稽核,並未說明。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應由地方環保局或環保署委託之審查機關審查,為何相關機構無法落實審查及稽核,環保署未來如何進行督導及責任追究等,應詳加說明對策。
2)廢棄物清除或再處理機構管理不善之改進措施,本次報告僅提出安裝CCTV之改善方法,對於廢棄物清除或再處理機構不實申報、違法排放廢水及違法運送與棄置廢棄物等,均未提出有效查核的方案,如何避免昶昕案再發生呢?以違法運送為例,是否應強制規定所有廢棄物清除或再處理機構之運送車輛,均需安裝GPS定位及回傳裝置,讓地方環保機構隨時可以掌握車輛行蹤及軌跡記錄,一來可以掌握哪些廢棄物來源,二來也可防堵違法棄置的情形,再搭配CCTV畫面自動監測車牌及車輛型狀之分析軟體,可以有效防堵非法之運送車輛出入。
4.如何提昇廢棄物清除或再處理機構人員法律及倫理素養?
在本次昶昕案之相關處理機構中,都有許多從業人員涉及違法或不實行為,為何這麼多人都願意配合業主執行不法或不實的行為呢,只要員工有人願意檢舉,這些機構不可能違法運作這麼長的時間,因此環保署如何要求相關機構辦理法律及倫理進修課程,特別是事業負責人應先有環境倫理意識。此外是否能研擬員工檢舉之保護與獎勵機制,以有效促成員工之檢舉。
5.亡羊補牢
- 根據書面資料第5頁,貴署擬規劃研擬自動化勾稽程式,防止事業申報不實。現行諸多環保法規(如
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環境教育法等)要求定期網路申報業務,在大量資訊湧入下,若無有效勾稽將難以杜絕申報不實。資料採礦(Data Mining)的技術可將大量資訊加以篩選,作為稽核的參考。貴署是否已採用或有其他類似的作為?何以至今仍無有效遏止申報不實之情事?有關這一部分,貴署目前的作法為何?需要多少時間可完成自動化勾稽程式的建置。
6.達規處罰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環保署是否調查掌握昶昕公司違規三年獲利多少?請據以研判現行罰則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避免重罪輕罰而無嚇阻意義。研究結果請回報。
7.記取教訓,確實執法
根據書面資料第7~8頁,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及關係企業,從事收取廢銅液等廢棄物生產硫酸銅等產品,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誠實申報其產品產能,涉將部分收受之廢液運進廠後,未下貨處理隨即運出廠外他處,由於該處理廠具有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許可,接受廠商委託後未妥善處理,逕交無處理許可之其他廠家代處理,或交由載運之車輛偷倒於環境中,將造成環境之危害。此案與發生在2000年七月份昇利化工廠違法在高雄縣旗山溪傾倒廢有機溶劑而污染大高雄地區自來水供給的事件頗為類似。此案除硫酸銅添加於飼料外,是否造成類似昇利化工的環境污染事件,請貴署再予查明並向社會大眾報告。希望貴署能記取歷史教訓,確實執法以落實環境保護的目標。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楊玉欣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