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昭順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核子損害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4人擬具「核子損害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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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主張核災賠償的金額、責任與請求權時效都必須提高或延長「賠償金額、責任、請求權的時效都必須提高或延長」

發言紀錄

  1. 黃委員昭順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很感謝主席用很短的時間把「核子損害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排入委員會會議議程,大家會在這麼短的時間把案子提出來,就是因為去年日本發生核災,給我們很大的教訓,中華民國這塊土地地震發生相當頻繁,到目前為止,我們已經有核一廠、核二廠和核三廠,核四廠還在興建當中,看到日本發生這樣的狀況,本席提出修正條文,建議提高核子設施經營者的責任義務,當重大災害引發核災時,賠償金額須調高,我們提出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八條,因為這些條文都有必要作一定程度的修正,賠償金額、責任、請求權的時效都必須提高或延長。我特別感謝主席將本案排入議程,更希望今天大家在這裡能夠達成共識,快速通過修正條文,將來我們國家如果面臨這麼重大的變故,就有能夠依循的法規。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黃昭順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