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慶忠於內政委員會會議一、「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案部分: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新北市第8選舉區

發言紀錄

  1. 張委員慶忠

    (在台下)繼續開會啦!

  2. 陳委員亭妃

    (在台下)我們相信紀國棟,但是不相信國民黨,只要國民黨要求你,你就會說「通過」!

  3. 主席

    不會啦!會協商!我要追求歷史定位啊!

  4. 陳委員亭妃

    (在台下)你們唸過之後,就會確定議事錄!

  5. 主席

    不會啦!

  6. 陳委員亭妃

    (在台下)我們相信紀國棟,不相信國民黨!

  7. 張委員慶忠

    (在台下)繼續唸啦!

  8. (本次會議計有委員段宜康、紀國棟、吳育昇、江啟臣、邱文彥、陳超明、李俊俋、陳其邁、蔡其昌、林世嘉、姚文智、許添財等12人提出質詢,……)

  9. 陳委員亭妃

    (在台下)不要唸了!唸什麼啊!

  10. 張委員慶忠

    (在台下)妳不是本委員會的委員!

  11. 陳委員亭妃

    (在台下)我不是內政委員會的委員,可是我是立法委員啊!

  12. 張委員慶忠

    (在台下)是立法委員,可是不是本委員會的委員!

  13. 陳委員亭妃

    (在台下)你們違法、違紀,我們就可以講啊!

  14. 張委員慶忠

    (在台下)尊重一點,妳不是本委員會的委員!

  15. 陳委員亭妃

    (在台下)我尊重啊!

  16. 陳委員超明

    (在台下)尊重主席啦!不要說什麼人違法、違紀啦!你們說的就對嗎?

  17. 陳委員亭妃

    (在台下)我們不相信國民黨啦!

  18. 張委員慶忠

    (在台下)請尊重本委員會!

  19. 陳委員節如

    (在台下)協商後再來唸啦!

  20. 陳委員亭妃

    (在台下)我們相信紀國棟,不相信國民黨啦!

  21. 張委員慶忠

    (在台下)請尊重本委員會!

  22. 陳委員亭妃

    (在台下)我們不相信國民黨!

  23. 張委員慶忠

    (在台下)請非內政委員會的委員尊重本委員會!

  24. 陳委員亭妃

    (在台下)我們相信紀國棟,我們不相信國民黨!

  25. 張委員慶忠

    (在台下)請非內政委員會的委員尊重內政委員會!

  26. 姚委員文智

    (在台下)主席,今天是第26次會議,怎麼會有第24次會議的議事錄?這是要幹什麼?我們都看不懂啦!程序發言啦!先討論清楚再說!

  27. 張委員慶忠

    (在台下)唸完之後,有意見的話再提出異議!

  28. 主席

    我會讓大家充分發言,但是……

  29. 姚委員文智

    (在台下)不用唸了!先發言啦!

  30. 陳委員亭妃

    (在台下)協商!協商!

  31. 姚委員文智

    (在台下)主席,本委員會的吳育昇,就像葉少爺、中指蕭一樣,開車在這裡亂撞、亂闖,這種會議紀錄真是太奇怪了,不可以啦!

  32. 陳委員亭妃

    (在台下)我們相信紀國棟,不相信國民黨啦!趕快協商啦!

  33. 張委員慶忠

    (在台下)表決!要相信國民黨,請加入國民黨!

  34. 姚委員文智

    (在台下)紀國棟退出國民黨啦!

  35. 主席

    這個法案沒有爭議啊!集會遊行法本身沒有爭議嘛!只是流程上的問題而已嘛!

  36. 姚委員文智

    (在台下)就算是這樣,也不可以否決議事錄啊!主席,你如果要這樣,就把第22次、第23次的議事錄也統統拿出來!

  37. 陳委員亭妃

    (在台下)協商!協商!協商!

  38. 姚委員文智

    (在台下)如果要否決第24次會議議事錄,那就把每次的議事錄都否決啊!

  39. 主席

    內政委員會從來就是最圓融、最和諧……

  40. 張委員慶忠

    (在台下)繼續唸啦!主席沒有叫你停下來啊!

  41. 陳委員亭妃

    (在台下)協商!協商!協商!

  42. 張委員慶忠

    (在台下)非內政委員會的委員,請尊重內政委員會!

  43. 陳委員亭妃

    (在台下)國民黨的書記長在這邊,我當然也要在這邊啊!

  44. 張委員慶忠

    (在台下)他是內政委員會的委員,非內政委員會的請不要霸佔主席台!

  45. 姚委員文智

    (在台下)張委員,請尊重主席……

  46. 張委員慶忠

    (在台下)不是內政委員會的委員,請尊重內政委員會!

  47. 姚委員文智

    (在台下)程序發言啦!

  48. 鄭委員麗君

    (在台下)主席都不讓他發言!

  49. 陳委員亭妃

    (在台下)協商啦!協商啦!協商啦!

  50. 主席

    不用怕,妳要相信我!我那麼相信妳,你卻不相信我!議事錄唸完了嗎?唸完了就休息協商!

  51. 陳委員亭妃

    (在台下)沒有唸完!

  52. 張委員慶忠

    (在台下)那就讓他唸完嘛!請尊重內政委員會!請尊重內政委員會!

  53. 主席

    好,休息協商。

  54. 休息

  55. 繼續開會

  56.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國民黨、民進黨以及台聯黨三黨的黨鞭都要表示該黨的立場,我們就請他們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5分鐘。

  57. 首先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58. 柯委員建銘

    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內政委員會一早就山雨欲來風滿樓,大家擠成一團,事實上,原因大家很清楚,就是為了審查集會遊行法的第25次會議議事錄是否要確定的問題。在此我要請大家冷靜思考的一個問題是,即便國民黨對第25次會議下午5點半以後的程序或適法性的問題有意見,也是可以討論的,大家可以依法論法,但是你們在本週一提一個案子推翻第25次會議所有的議事內容,我想立法院從來沒有發生過以多數暴力來否決會議裡面所有動作,包括每一句話的情形,這是非常嚴重的,因為此例一開,那我們以後就可以在某個委員會中安排很多人來完全掌控會議運作,甚至予取予求,不是嗎?所以我要請各位國民黨的朋友冷靜一下,不管如何,集會遊行法是社會高度矚目的法案,上一屆的時候,馬英九還召開記者會說要限時完成,結果呢?問題就在你們不敢跟我們協商,因為社會輿論壓力太大了嘛!如果照國民黨的版本,相信國民黨的委員也不敢去承受。正因為集會遊行法是一個受到高度矚目的案子,所以今天大家才會這麼關心,包括鄭麗君委員在內,很多委員都提出各自的版本,足見這個法案本身的內容是非常重要的,它不僅牽涉到憲政體制的問題,也牽涉到集會遊行自由的問題,所以必須很慎重的來處理。可是在處理的時候,國民黨竟然搞出這樣的動作,讓所有會議過程全部不算,我想這個惡例一開,立法院將永無寧日。本席希望不分朝野都能夠冷靜的面對這個事實,如果第26次會議議事錄不算數,那麼它有確定第25次會議的議事錄,難道第25次會議的議事錄也不算數嗎?如果25次會議議事錄不算數,那第24次會議議事錄當然也不算數,這樣推論下去,內政委員會從本會期開會到現在,所有會議內容就全部不算數。國民黨用6、7個人以表決的方式來破壞整個憲政體制以及整個立法院的議事規則,讓立法院永無寧日,這樣適當嗎?我想這個要慎重啦!國民黨的吳育昇委員落跑了嗎?在此我要很誠懇的告訴吳育昇,要當國民黨護航的角色,也要選擇題目、選擇正當性,內政委員會自本屆委員開議以來,吳育昇天天在這裡坐鎮,所有民進黨提出的重要法案,包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等等,他都壓迫主席陳其邁不能送到院會,一直要卡在委員會。其實你用圍堵的方式來阻擋民意,無異是自找死路!昨天我們提出一個罷免案,國民黨要護航,也要提出一個好的理由,怎能講說民進黨是來亂的?須知,現在沒有藍綠對決,只有馬意和民意的對決,所以「日頭赤炎炎,隨人顧性命」,你們不要陪葬馬英九!你們怎能用多數暴力來否決一切?集會遊行法要怎麼討論都可以,大家應該冷靜下來,我也贊成行政院版本送來的時候可以一起討論,因為所有議事要公平。所以我最後要誠懇呼籲,如果內政委員會的會議要繼續開下去,今天是一個關鍵,倘若國民黨要這樣確定議事錄,內政委員會就當下宣布這個會期從頭到尾所有的會議全部不算,包括陸委會主委在這裡講的話也全部不算,什麼都不算了!這是何其重大的問題?不可兒戲啊!本席具體建議,今天大家都不要再吵了,我們就比照上次蔡錦隆所做的美牛案宣告一般來做處理,當時他自己在社環委員會拿一個麥克風,議事人員也沒有進來,他就躲在角落喊說「送院會朝野協商」,後來怎麼處理呢?這個大法官釋憲過,沒有維持程序正義的話,像上次國代延任案之所以違憲就是沒有維持程序正義,所以被判無效。正因為大法官這樣解釋,所以那次院長在處理朝野協商時就說:「你蔡錦隆自己宣布的那個決議是無效的,必須從頭來過。」各位,這個事情才發生沒有多久,後來王院長主持朝野協商時,包括親民黨、台聯都在內,都認為那次議事錄不確定,整個會議必須重來。因此,今天這件事我們再吵下去也沒有結果,這個會也不必開,如果要讓這個會繼續開下去,唯一的辦法就是像我剛才和各黨黨鞭談過的,今天這個議事錄就不處理,留待朝野協商的層級去處理,如果大家同意,稍後我們就可以審查災害防救法。各位,今天是內政委員會發生災害,我們要先救內政委員會的災害防救法,敬請各位同仁支持。

  59. 主席

    請許委員忠信發言。

  60. 許委員忠信

    主席、各位同仁。我本來在經濟委員會要登記發言,但是因為這是個法學問題,身為法學教授,我必須從法學的觀點,提供各位一些意見。

  61. 憲法賦予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而憲法位階最高,集會遊行法次之,如果我們用集會遊行法來限制憲法賦予人民的集會遊行自由,就是本末倒置。所以不論如何,本院議事錄的法律性質是在記錄當時的會議內容,我們確認議事錄,是要給各位委員一個機會去確定這個議事錄是否呈現上次會議的內容,至於上次會議的內容到底有何瑕疵等等問題,議事錄都必須忠實的呈現出來。因此,如果我們無法確定議事錄,就表示當時的會議還是存在必須要加以確定的狀態,所以頂多是議事錄不確定,也就是不確定上次的議事內容。這是個人從法學的角度所提出的論點,所以我認為這個議事錄應該交由黨團協商,讓黨團協商來發現當時的議事內容到底如何,以及議事錄有沒有呈現當時的內容。

  62. 總之,我個人認為在今天的狀態之下,議事錄的確不宜確定,應交由黨團協商。謝謝。

  63. 主席

    請林委員鴻池發言。

  64. 林委員鴻池

    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的議題是討論災害防救法,但是針對議事錄的問題,剛才柯總召已經說得非常清楚,今天會發生這件事情,就是為了確定上次會議議事錄,對此民進黨的同仁是反對的,但是如果我們回顧上次為什麼會發生這個問題?主要就是因為在上上次會議主席陳其邁召委在處理整個議事程序時產生一些爭議。其實內政委員會以前從來沒有發生過議事程序處理上的爭議,不過現在我要陳述一下當時的狀況,依照立法院的開會通知,會議時間是到下午5點半,所以照說5點半一到,會議就要結束,但是如果主席在5點半之前徵得委員同意延長會議時間到處理完畢為止,那當然沒有問題,可是那天主席利用一些議事技巧在5點半以前宣布休息,而且沒有明確宣告何時繼續開會,也就是用議事偷襲的方式來處理整個議事程序。當然,主席認為這是一種技巧,我現在不去論斷他的是非,當然各個黨派都會運用這種議事技巧。其實那天當場在下午5時30分以前,國民黨委員也提出異議,要求會議就開到5時30分為止,但是主席都不做處理。也因為到最後主席做這樣的決議,那一天的會議就這樣通過了,試想站在國民黨委員的立場,怎麼能夠接受這個事實?因為已經提出異議了,可是主席不處理,到最後用突襲的手段宣布照這樣通過。所以,國民黨委員在上一次會議會有這樣的動作,其實我們是可以理解的。

  65. 但是,究竟立法院是採合議制,本席也相當認同柯總召剛才的建議,雙方在議事技巧方面的運用,但是立法院不是天天在搞偷襲,像上次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的部分,我們也獲得一致的結論,發生爭議之時,是不是就透過朝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因此,對於上一次的會議紀錄,以及上上一次的會議紀錄,一次是陳委員其邁擔任召委,一次是紀委員國棟擔任召委,對於整個議事錄,我們不去論斷是非對錯,既然有爭議,為了未來能夠繼續進行議事,也不要創下惡例,導致朝野相互抗爭,這不是人民所樂見,所以我們就把上一次和上上一次的會議紀錄整個包裹起來,大家透過朝野協商,擬定出一個大家可以接受的方案。在還沒有確定之前,大家繼續協商,請王院長出來主持,今天的會議就針對災害防救法繼續討論。國民黨黨團也願意這樣做,以換取朝野和諧,讓法案得以順利審查。謝謝。

  66. 主席

    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67. 李委員桐豪

    主席、各位同仁。親民黨只有兩點說明。第一點,對於集會遊行法,親民黨是感同身受,因為從2000年開始,親民黨一直都是在野的。2004年3月19日那天晚上,我親自站在鎮暴警察的前面;2004年馬市長下令,被噴水的都是親民黨的立法委員。所以,親民黨對集會遊行法實在是非常、非常的憤怒,任何政黨都可能變成在野,而人民的權利是不能被犧牲的,所以,我們不要因為改變了角色,就改變了我們的立場。當初國民黨也是跟我們在一起的,我們對於集會遊行法如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應該要全力的維護,不管你今天是執政還是在野。

  68. 第二點,議事的運作順暢是必須要顧及的,過去因為食品衛生管理法的問題,在社環委員會已經有了先例,這個先例對於立法院將來議事運作的順暢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們看到剛才在朝野協商的時候,很快就得到一個共識,就是運用食管法的先例,我們交由院長來主持協商會議,可以讓我們的議事運作順暢。因此,我們也請內政委員會的委員能夠尊重這樣的先例,讓它變成一個慣例,讓以後立法院的議事運作能夠非常順利。謝謝。

  69. 主席

    我在此必須澄清一點,國民黨不是阻擋,其實我們只是希望審查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時,能夠和行政院的版本作併案審查,如此而已,可能是有點誤解。

  70. 請林委員鴻池發言。

  71. 林委員鴻池

    主席、各位同仁。剛剛李委員桐豪說國民黨阻擋集會遊行法,其實這是錯誤的,中國國民黨絕對不會去阻擋這個法案,我們只是釐清議事的程序,所以絕對沒有去阻擋,絕對沒有去阻擋。謝謝。

  72. 主席

    我可以作證明,這兩天我有請行政院相關的官員,請他們在520總統就職之後,儘快把集會遊行法送來立法院,而且也得到承諾,我相信應該在月底之前可以送進來,以完成併案審查,應該是沒問題。

  73. 議事錄要不要再唸一遍?還是再協商?好啦!大家協商一下。

  74. 報告委員會,經過剛才協商,現有一協商結論。

  75. 協商結論

  76. 關於「集合遊行法修正草案」後續之處理程序送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77. 本會第二十五次及第二十六次會議議事錄暫不確定,併送請王院長召集協商。

  78. 協商代表

    張慶忠  陳其邁  黃文玲  柯建銘  林鴻池  吳育昇  李桐豪

  79. 主席

    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昨日種種就送請王院長協商。

  80.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81. 討 論 事 項

  82. 一、「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案部分

  83. (一)審查行政院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84. (二)審查本院委員丁守中等42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2條及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5. (三)審查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86. (四)審查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2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7. (五)審查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3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8. 二、處理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內政部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部分

  89. (一)處理內政部函,有關立法院審議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歲出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公民參政暨政黨政治」編列377萬3,000元,凍結三分之一,俟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請安排報告案。

  90. (二)處理內政部函,有關立法院審議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1億7,543萬3,000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

  91. (三)處理內政部函,有關立法院審議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歲出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地方行政工作」,編列「補助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及修繕四年專案計畫」2億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

  92. (四)處理內政部函,有關立法院審議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歲出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殯葬管理」,編列「補助殯葬設施示範計畫第2期」1億46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

  93. (五)處理內政部函,有關立法院審議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歲出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2億3,386萬9,000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

  94. (六)處理內政部函,有關立法院審議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歲出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編列2億7,526萬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

  95. 三、處理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內政部營建署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部分

  96. (一)處理內政部函,有關立法院審議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營建署歲出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金門國家公園經營管理」中「經營管理計畫」經費6,183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提出相關報告後始准予動支,請安排報告案。

  97. (二)處理內政部函,有關立法院審議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營建署歲出預算第4目「營建業務」編列「都市更新推動計畫」2億5,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相關檢討改進之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請安排報告案。

  98. (三)處理內政部函,有關立法院審議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營建署歲出預算第4目「營建業務」項下「都市計畫法規研擬、案件審議及都市開發建設」業務費2,771萬元,凍結十分之一,待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研擬因應措施之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

  99. (四)處理內政部函,有關立法院審議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營建署歲出預算第4目「營建業務」項下「執行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及公寓大廈和社區管理」編列3,213萬4,000元,凍結十分之一,應於3個月內查核各地方政府辦理情形,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

  100. (五)處理內政部函,有關立法院審議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營建署歲出預算第4目「營建業務」項下「臺灣城鄉風貌整體規劃示範計畫」編列22億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獲得補助之對象、金額、明細等詳細資料,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

  101. 主席

    請內政部李部長說明修正要旨。

  102. 李部長鴻源

    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平時對於內政業務的關注與指導,今天 大院內政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應邀前來作立法要旨報告並備詢,深感榮幸及感謝。

  103. 壹、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緣由

  104. 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四次修正。鑑於一百年三月十一日發生於日本之芮氏規模九‧○地震引發超大海嘯,並導致福島核電廠輻射外洩,造成大量人員死傷、房屋倒塌及嚴重經濟損失,對人類之衝擊及影響廣泛且鉅;另考量國人對於H1N1新型流感、禽流感及口蹄疫等疫情防治工作之關注與重視程度日益遽增,為因應實際災害防救需要,並配合縣(市)改制直轄市,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05. 貳、修法重點

  106. 一、為應災害防救實際需要,增列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及輻射災害等3災害類別及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107. (一)鑒於H1N1新型流感、口蹄疫等「生物病原災害」或「動植物疫災」除威脅民眾健康及安全外,對社會及經濟亦可能造成衝擊或重大損失,在處理上除需各級政府機動因應外,更需相關部會協同處理,為利全面且及時防治,爰將其列為本法所定之災害範圍;另查我國目前共有三座核能電廠運轉中,目前使用放射性物質之機關(構)約有九百餘家,應用範圍廣大,倘發生事故,將造成輻射外洩,嚴重影響國人安全,且鑑於一百年三月十一日日本東北地區強震引發海嘯所致之重大傷亡及損失,為健全輻射災害防救體系,強化災害之整備、災害發生時之緊急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應有作為與措施,有效降低危害及損傷,爰將「輻射災害」列為本法所定之災害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108. (二)依增列之災害類別分別律定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三條)

  109. 二、修正「內政部災害防救署」名稱

  110. 配合行政院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將「內政部災害防救署」機關名稱修正為「內政部災害防救及消防署」。(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六條)

  111. 三、區應比照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之規定

  112. 配合縣(市)改制直轄市,原縣所轄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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