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素梅於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聯席會議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無無黨籍・山地原住民選舉區

發言紀錄

  1. 高委員金素梅

    (在席位上)主席,我可以程序發言嗎?

  2. 主席

    可以。請高委員金素梅程序發言。

  3. 高委員金素梅

    主席、各位同仁。因為今天要談論原民會組織法與文化發展局的問題,事實上本席與幾位原住民立法委員有提出我們的版本,也已經付委了,但因為議程問題現在還沒有排到,要等到下個禮拜二才能送到院內。所以為尊重我們這些委員的意見,本席建議原民會的組織法今天不能逐條討論,而應與我們提送的版本進行併案審查。

  4. 主席,可以嗎?

  5. 主席

    各位委員的意見怎麼樣?好,那我們就遵辦。

  6. 高委員金素梅

    謝謝主席。

  7. 主席

    請內政部李部長說明修正要旨及立法旨趣。

  8. 李部長鴻源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是大院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行政院於101年2月16日函請審議之「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修正草案、「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修正草案、「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法」草案等案,本人奉邀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就各案由報告如下:

  9. 壹、前言

  10. 本部掌管全國內務行政事務,主要業務包括民政、戶政、地政、宗教及禮制、合作及人民團體、警政、國土管理、災害防救及消防、役政、入出國及移民、警察教育、空中勤務、建築研究、國土測繪、土地重劃等;因應未來行政院新架構調整,本部本諸「精實、彈性、效能」原則,經重行務實檢討政府職能及組織設置,擬具該等組織法草案。

  11. 貳、組織架構調整情形

  12. 本部及所屬中央三級機關(構)組織調整後,於本部下設警政署、國土管理署(由營建署國土管理業務改制成立)、災害防救及消防署、役政署、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建築研究所等7個所屬三級機關(構),另為辦理警察教育,並設中央警察大學。

  13. 、員額調整情形

  14.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部移出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家公園及下水道、公共工程、建築工程等業務分別至衛生福利部、環境資源部、交通及建設部等機關,並隨同業務移撥預算員額2,639人,調整後本部預算員額總數合計為19,677人。

  15. 肆、關於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修正草案、「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法」草案等案內容

  16. 上開各法案均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辦理,條文內容包括「機關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機關權限及職掌」、「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機關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機關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7. 伍、結語

  18. 綜上所述,本部係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合理調整內政部組設與職掌,確立組織職能及定位,致力成為主動關懷民眾的優質服務團隊;同時為強化「國土發展」、「人口政策」、「警政治安」、「災害防救」、「民主人權」等各項攸關民生重要政策之規劃與執行能力,使本部服務民眾之功能更臻完備,本部亦將秉持施政無縫接軌原則,發揮組織調整後事權統合之效能,持續推動各項重要施政,為民眾打造安全幸福的新家園。

  19.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謝謝。

  20. 主席

    請陸委會賴主任委員說明立法旨趣。

  21. 賴主任委員幸媛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第八屆第一會期第一次聯席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本人奉邀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就本草案制定的緣由及內容要點報告如下:

  22. 一、制定緣由

  23. 行政院組織法業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其中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院設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之規劃,為統籌處理大陸事務之機關;另基於行政院推動政府組織改造的精神,透過重新檢討政府職能,強化治理能力,期使政府整體運作更具彈性與效能,將蒙藏事務移入大陸政策與事務之一環。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本會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爰擬具「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24. 二、草案要點

  25. 本會於九十九年七月至八月間,即與蒙藏委員會經過多次協調研商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含處務規程及編制表)案。並於同年十月十三日擬具「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含處務規程及編制表)函送行政院並副知銓敘部等相關機關審查。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於同年十月二十九日第11次委員會議審查第一批送審組織法案(含本會組織法案)後,並於同年十二月二日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送請 大院審議。茲因 大院第7屆會期未完成審議,屆期不續審,本會爰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重行函送行政院審查,行政院並於同年二月十六日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送請 大院審議。

  26. 本會組織法草案要點,包括

  27. (一)本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28. (二)本會統籌協調或處理各主管機關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事項之協調、審議等;地方自治團體從事大陸事務相關事項;政府委託中介團體處理大陸事務之授權及監督事宜等事項。(草案第二條)

  29. (三)本會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三條)

  30. (四)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其中副首長部分,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並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本會原置副主任委員二人至三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中一人得為特任,改置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草案第四條)

  31. (五)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委員會議召集程序,及需經委員會議審議協調或議決之事項。(草案第五條)

  32. (六)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六條)

  33. (七)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派員駐境外辦事,並得準用駐外機構任免遷調、指揮監督、待遇福利等相關規定辦理;其組織規程,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草案第七條)

  34. (八)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八條)

  35. (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諮詢委員。(草案第九條)

  36. (十)為保障現依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任用,隨同業務移撥本會人員之權益,明定其任用相關事宜仍依移撥時之規定辦理,並得轉調至中央各機關。(草案第十條)

  37. 三、結語

  38. 展望未來,本會將遵照馬總統「黃金十年」-「和平兩岸」願景的政策目標,本於維護全民利益,在「對等、尊嚴、互惠」的大原則下,確實掌握節奏,循序、穩健地規劃並推動兩岸交流及對話協商,逐步建構兩岸互利共榮的環境。本次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會秉持「精實、彈性、效能」原則,依據行政院組織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行政院組織調整相關作業規定辦理規劃。面對新情勢的兩岸關係發展,本會將持續關注區域及兩岸情勢發展,強化政策規劃及研析能量。並在兩岸現階段互動的既有基礎上,繼續推動兩岸制度化協商,提升兩岸經貿、文化、社會等各面向的優質交流,同時加強與社會各界政策溝通說明。本會將發揮業務統合功能,並與相關機關充分溝通協調,協力規劃,推動政府的大陸政策。謹擬具完成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鼎力支持並給予指教。謝謝。

  39. 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40.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部分條文並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九十九年二月五日施行。該法對於機關組織法規名稱與應定事項、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以至於機關規模與建置標準及內部單位個數等事項皆有所規定。

  41. 行政院組織法業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其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院設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蒙藏政策移入大陸事務政策之一環。復依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本會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爰擬具「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42. 一、本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43. 二、本會之指示、監督責任。(草案第二條)

  44. 三、本會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三條)

  45. 四、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四條)

  46. 五、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委員會議召集程序,及需經委員會議審議協調或議決之事項。(草案第五條)

  47. 六、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六條)

  48. 七、本會因業務需要派員駐境外辦事。(草案第七條)

  49. 八、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八條)

  50. 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諮詢委員。(草案第九條)

  51. 十、為保障隨同業務移撥本會人員之權益,爰為過渡規定。(草案第十條)

  52. 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53. 條文 說明

  54. 第一條 行政院為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特設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一、本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55.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蒙藏政策移入 大陸事務政策之一環。

  56. 第二條 本會統籌協調或處理下列事項

  57. 一、各主管機關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事項之協調、審議等。

  58. 二、地方自治團體從事大陸事務相關事項。

  59. 三、政府委託中介團體處理大陸事務之授權及監督事宜。 一、九十二年修正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規定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此與「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之立法體例有所不同,以區隔本會與同條例各條文所定事務之執行主管機關職能上之不同。因此,各機關依據兩岸條例相關規定,為各該大陸事務之主管機關,並本於權責執行辦理,本會則為統籌處理相關協調、審議等事宜;另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立法意旨,港澳事務與大陸事務關係密切,且港澳政策與大陸政策應整體考量,另就不同事項,亦有不同政府部門負責,而須有協調之機關,故明定以本會為主管機關,以統一協調港澳事務處理,並維持政策之一致性。爰為第一款規定,以資明確。

  60. 二、本會對於地方自治團體及中介團體執行本會主管事務,固有指示、監督之責;又地方自治團體從事大陸事務相關事項,各主管機關本於兩岸條例規定(例如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二等)與既有權責,辦理相關申請及監督管理事宜,本會並本於大陸事務統籌機關職能,得進行相關事項之統合與協調,爰為第二款規定。

  61. 三、目前政府處理兩岸人民往來有關事務,經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其他中介團體辦理者,係由本會統籌處理與該等團體之授權委託,並依兩岸條例第四條之四監督,爰為第三款規定。

  62. 第三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63. 一、整體大陸政策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關係發展之情勢研判、政策研擬、審議、協調等綜合規劃。

  64. 二、兩岸文教政策、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

  65. 三、兩岸經貿政策、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

  66. 四、兩岸法政政策、法規、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規劃、審議、協調。

  67. 五、大陸政策國會聯繫、國內外溝通宣導與新聞發布之研擬、規劃、協調及執行。

  68. 六、關於香港與澳門政策、法規及交流等業務之規劃、審議、協調。

  69. 七、蒙族事務之政策研究、法規、規劃及交流、聯繫、服務。

  70. 八、藏族事務之政策研究、法規、規劃及交流、聯繫、服務。 一、本會之權限職掌。

  71. 二、本會為行政院統籌處理大陸事務之機關,爰於第一款明定辦理整體大陸政策、情勢研析及兩岸交流之規劃、研究、協調及協商等事項。另就整體大陸政策所涉兩岸文教、經貿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與法政及香港、澳門等相關業務之規劃、審議、協調,於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定明為本會之掌理事項。

  72. 三、本會為推動大陸政策,加強國會聯繫、國內外溝通宣導及新聞發布等業務,爰於第五款定明為本會之掌理事項。

  73. 四、另配合組織調整,蒙藏政策納入大陸事務政策之一環,爰於第七款及第八款明定。

  74. 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一、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75.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本會原置副主任委員二人至三人,襄助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中一人得為特任,改置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76. 第五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77.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78. 有關大陸政策及重要工作事項,需經委員會議審議協調或議決之。 一、本會委員會議,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組成。目前委員包括行政院秘書長、政務委員及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中央銀行、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安全局等機關首長。

  79. 二、依過去運作實務,大陸政策及重要工作事項,或經提報委員會議議決,或由委員會議審議協調,為應實務需要,爰為第三項規定。

  80. 第六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81. 第七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於境外設辦事機構,並得準用駐外機構任免遷調、指揮監督、待遇福利等相關規定辦理;其組織規程,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會業務有派駐香港及澳門等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及統籌處理相關事務,得視業務需要及業務性質,準用駐外機構有關任免遷調、指揮監督、待遇福利等相關規定辦理,爰為本條規定。

  82. 第八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為本條規定。

  83. 第九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諮詢委員。 一、大陸事務之處理攸關國家安全利益,且具高度之政治敏感性、雜複性,為博採諏諮多元意見,爰規定本會得遴聘學者、專家為諮詢委員。

  84. 二、本會遴聘之諮詢委員,為無給職,其遴聘及集會相關規定另定之。

  85. 第十條 由蒙藏委員會移撥,以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人員,其任用相關事宜仍依移撥時該條例之規定辦理,並得轉調至中央各機關。 為保障現依據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任用,隨同業務移撥本會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86.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87. 主席

    請海巡署王署長說明立法旨趣。

  88. 王署長進旺

    主席、各位委員。依據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行政院下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另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由於推動組織再造,其目的就是要打造一個「精簡、彈性及效能」的政府,海委會是這次組改中少數新籌設的部會之一,其意義除為彰顯政府對海洋事務的重視,滿足社會多年企盼外,更重要的是,臺灣四面環海,具有特殊戰略位置,原應以海立基,惟受限國人傳統「重陸輕海」思維,普遍缺乏海洋意識,且海洋事務分散在23個部會,缺乏有系統的規劃及管理。因此亟需有專責機關負責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推動及協調,並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

  89. 未來海委會成立後,將會以開創性、整體性及前瞻性的海洋政策思維,確保藍色國土的永續發展與利用,早日落實「藍色革命,海洋興國」之國家政策發展目標。尚祈委員能鼎力支持,使海委會及海委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組織法案,能順利完成立法。

  90. 壹、組織職掌與架構

  91. 一、海委會主要業務

  92. (一)海委會主要業務涵蓋海洋總體政策、國際海洋事務、海洋資源、海域安全、海岸管理、海洋文教、海洋科技政策等之規劃、推動與協調,以及海岸巡防。

  93. (二)海委會統合各部會海洋相關政策規劃、推動及協調,並執行海域安全事項。落實海洋事務之橫向協調功能,加強海洋政策的規劃及落實推動,並有助於中央與地方政府縱向管理效益。

  94. 二、海巡署主要業務

  95. 海委會設行政院所屬三級機關海巡署,以統合岸海事權、落實岸海一體政策。海巡署除掌理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全般業務外,並配合處理海委會協調其他部會及推動之海洋事務。

  96. 三、海委會及海巡署之組織架構

  97. (一)海委會及海巡署之組織架構,係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共同負責規劃。為廣納各方建言,曾多次邀集與海洋業務相關之部會及專家學者與會討論,凝聚共識,確認海委會及海巡署之組織架構。

  98. (二)海委會組織架構,計包括綜合規劃處、海洋資源處、海域安全處、科技文教處及國際發展處等5個業務單位,以及秘書室、人事處、政風處、主計處及資訊室等5個輔助單位,合計10個內部單位;而海巡署組織架構,則下依管轄區域設有7個地區分署,以及偵防分署、海洋人力發展中心,合計有9個四級機關(構)。

  99. 四、機關設立預期效益

  100. (一)設立海委會之效益

  101. 1.海委會係因應政府推動海洋國家政策而成立,並輔以海巡署為配合執行機關,透過資訊網路鏈結,有效推動各項政策目標。

  102. 2.近年來國際海洋事務蓬勃發展,各種國際會議不斷召開,未來海委會將專責辦理國際海洋事務統合規劃,將相關國際海洋公約內國法化,促進國際間相互合作,履行國際公約之責任,俾與世界接軌,全球同步。

  103. 3.海洋事故之處理多具複合性與迫切性,將來可由海委會直接有效統籌協調與即時掌握,發揮政府的機動性及一致性。

  104. 4.海洋事務多元廣泛,且具專業性,設立海委會即將原分散各部會掌理的海洋事務加以協調與規劃,全面提升行政效率。

  105. (二)設立海巡署之效益

  106. 1.我國周邊海域情勢複雜,與相鄰國家迭生糾紛,設立海巡署統籌海域及海岸巡防全般政策及整體發展,強化執法能量,有效維護國家海洋權益。

  107. 2.國際海事組織(IMO)對於海事安全日趨重視,並已有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等各項國際公約,為全球海事活動之規範。海委會成立後,雖負有統合之責,但海事安全事權仍由相關機關掌理,海巡署即為執行機關之一,負責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建構完善海事安全防護機制,可與國際接軌,有效維護海上秩序。

  108. 3.鑑於海域、海岸安全事務涉及層面廣泛,且與國家安全及利益息息相關,設立海巡署專責辦理入出港船舶之安全檢查、海域及海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等事務,做好國境第一道防線安全維護工作,以確保國人生命財產的安全。

  109. 貳、草案重點內容及說明

  110. 為發揮海洋事務之橫向協調功能,加強海洋政策之規劃及落實推動,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所定體例,擬具「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

  111. 海委會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與推動,居間協調海洋相關事務之部會,並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考量任務繁重多元,爰規劃設置3位副主任委員,以順利推動海委會各項業務。另海委會為新設立機關,人力除部分來自海洋事務相關機關外,主要來自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為能廣納各領域具海洋專業人才,爰規劃採軍警文(關務)併用制度,以應機關業務發展需要。

  112. 海巡署除執行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勤、業務外,亦須協助其他機關處理海洋相關事務,為加速應變能力,爰規劃提升機關首長決策層級,於海巡署組織法明定,署長由海委會3位副主任委員其中1人兼任,以強化整合能量,遂行各項任務。

  113. 有關海委會及海巡署組織法草案重點內容分述如下

  114. 一、「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115. (一)草案第一條明定海委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116. (二)草案第二條明定海委會之權限職掌。

  117. (…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高金素梅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