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欣瑩於內政委員會會議一、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6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新竹縣第1選舉區

發言紀錄

  1. 徐委員欣瑩書面意見

  2. 一、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和第三十三條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有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憲法修正案之複決,而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提案公民投票。當初未將這些任務交給中選會,是因為中選會委員當時還是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派任,不夠獨立,現在中選會組織法第三條已經明訂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獨立公正已受民眾認同,倒是投審會的組成是由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投審會的任務交給中選會反而較無疑義,少一個單位也方便民眾,內政部與中選會意見如何?

  3. 二、世界上大多數民主國家都是人民投票選舉出立法機關民意代表,由民意代表在法治架構下代為議政,稱為代議式民主,我國也屬於代議式民主,大多數時候都由民選民意代表為人民發聲。之所以會選擇採取代議式民主,就是因為考慮到可行性,代議式民主是可行性高的方式中能相對較大程度實現人民做主的方式,然而一項制度有優點必有其缺點,近年國民民主素養升高,民眾常常都覺得自己「只有在選舉當天是頭家」,一旦選出民意代表或公職人員之後便對政策毫無影響力,直接民主的公民投票剛好能夠修補這個缺點,民眾能針對重大利益相關特定議題表示意見,確實參與並影響政策。

  4. 三、公民投票設計是為有利人民參與政策制訂而設,最理想民主本應如此,但年初總統立委合併選舉花了十八億八千萬,當初合併選舉就是為了節省選舉經費並減少選舉次數,然公民投票僅是代議式民主的輔助,一次卻要花七億。中選會除了負責辦選舉,還負責公民投票的提案名單與連署名單審查,負擔可能過重。以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來算,公投提案與連署人數門檻分別在十萬左右和九十萬左右,以中選會的負荷來考量,中選會是否贊成公投降低提案與連署門檻?

  5. 四、以瑞士為例,瑞士是少數以直接民主為主的國家,人口770萬,只有我國人口的三成,從1848年開始以公民投票實踐直接民主,到1992年,就舉行過398次公投,一年公投將近三次。國內現在的氛圍,一旦門檻降低,美牛、十二年國教、證所稅、油電雙漲、一國兩區、核能發電可能一口氣都要公投,中選會的工作絕對不可能變少,有些人甚至將舉辦公投視為發聲的工具,將發動公民投票當作是特定意見的常態發聲管道。所以門檻的降低應該考慮舉行公投的可行性,畢竟經費有限,中選會只有一個,而且瑞士的通訊投票跟不在籍投票便利選民,而我國尚無不在籍投票,選舉勞民,對於提案與連署門檻的調降,中選會應審慎考慮。

  6. 四、公民投票也是投票的一種,無論甚麼樣的投票都有一個共通的缺點,就是選擇有限,選舉是一種零和遊戲,結果就是一翻兩瞪眼,就是贊成或反對,前面提及的各項議題,其實都還有討論空間,細節處也都還有各種不同的意見,民意代表從不同角度提出不同看法,討論出一個最大公約數,這就是代議政治的好處。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徐欣瑩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