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宜臻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及「法官法」中關於法官評鑑制度推動情形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發言紀錄

  1. 吳委員宜臻

    (在席位上)本席有程序問題。

  2. 主席

    請吳委員宜臻程序發言。

  3. 吳委員宜臻

    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要提出程序發言,我們剛剛在確認9月24日會議紀錄內容,本席發現9月24日會議結論是要求法務部就台北監獄為何將阿扁總統轉診至台北榮民總醫院乙事做出調查報告,其中要包含到底有哪些醫院是明確拒絕收治阿扁總統,或者是他們有哪些考量而將阿扁總統轉診至台北榮民總醫院。本委員會作成正式決議要求他提出正式的調查報告,結果就在第二天,法務部臺北監獄不曉得是哪一個人居然可以公然地洩漏他職務上所持有的資料。因為他在委員會答詢的時候表示,依照他的職務有做錄音,也就是說,他有針對詢問家屬要轉診至哪家醫院的過程錄音。竟然他在尚未把錄音內容的逐字稿送給本委員會之前,就提供給特定的媒體,本席在此強調,將錄音內容提供給特定媒體的作法,顯然已經藐視司法委員會所有的委員。如果法務部可以在前一天答詢時,答應我們要做調查報告,並作成會議決議,而且他還信誓旦旦地說,這份錄音譯文不宜任意公開,因為它涉及到個人資料,結果在調查報告還沒有出來之前竟洩漏給媒體。請問:今天本委員會還可以容忍這樣的行為嗎?主席,如果這個問題不先處理,我們就讓司法院秘書長上台報告,法務部也沒有辦法解決司改的問題。

  4. 主席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5.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同仁。昨天我們有提出一項臨時提案,當時沒有處理,本席建議現在優先處理這項臨時提案。

  6. 主席

    好。

  7. 吳委員宜臻

    (在席位上)本席要求補充說明。

  8. 主席

    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9. 吳委員宜臻

    主席、各位同仁。我剛剛沒有把昨天臨時提案的書面資料送上來,主要因為我實在非常的氣憤,我認為法務部所有官員並未尊重本委員會的權責,他們任意在未經本委員會同意之下,送出這樣的資料,並將這些資料提供給特定媒體,這件事情實在非常的嚴重。昨天本席在審查經濟部組織法處理臨時提案時還沒有提出要追究法務部相關失職人員,原本本席沒有提出臨時提案的書面資料,所以我要口頭追加補充修改今天所提出的臨時提案書面資料。我們不能夠讓法務部這樣做,如果今天法務部可以這樣做,下次包含司法院或其他的主管機關,只要在委員會應付完之後,隔天就不尊重委員會所有的做法。試問:他們將立法院置於何處?本席認為,針對今天要處理的臨時提案,我們應該要有明確的態度。

  10. 主席

    請問各位同仁還有沒有其他意見?(無)無意見。

  11. 針對吳委員宜臻及尤委員美女所提出的臨時提案,本席建議前段修正為

    「依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9月24日之決議,法務部應於一週內針對『陳水扁前總統轉診至台北榮民總醫院』乙事提出完整報告。然北所卻在調查報告完成前,將北所與陳前總統與陳致中先生討論轉診之錄音資訊(逐字稿)提供給特定媒體,顯為藐視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之全體委員。」因為昨天我有打電話給法務部,法務部也跟我講要議處台北監所的人員,因此本席建議文字修正如下:一、法務部應立即懲處失職人員。二、法務部於一週內將懲處名單及調查報告,併同前所要求之檢討報告一併送至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12. 林委員國正

    (在席位上)主席,能否把中間對話的譯文一併呈現?

  13. 主席

    請法務部於一週內將懲處名單、檢討報告及錄音譯文一併送至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14. 本席認為,將錄音資訊透露出去的不是法務部,而是台北監獄,我們是否要求法務部矯正署公開道歉?

  15. 吳委員宜臻

    (在席位上)法務部是主管機關,它也要為督導不周道歉。

  16. 主席

    歸納各位委員的意見,我們作如下決議:一、本會公開譴責法務部矯正署及台北監獄不尊重司法委員會的決議案,擅自將錄音資訊提供給特定媒體,公開譴責。二、要求法務部懲處北監相關失職人員,並將懲處名單及調查報告一併送至本委員會。三、請法務部一定要將全部錄音帶之逐字稿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17. 尤委員美女

    (在席位上)要包括錄音帶及譯文,亦即他們連繫醫院的對話。

  18. 主席

    若委員無其他意見,本案文字再做整理,先依上述意見修正通過。

  19. 現在繼續進行報告事項。

  20.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進行報告。

  21.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及「法官法」中關於法官評鑑制度推動情形。

  22. 林秘書長錦芳

    主席、各位委員。本人很榮幸應邀向 貴委員會報告司法院之立法計畫及「法官法」中關於法官評鑑制度推動情形,敬請 各位委員惠予賜教及支持。

  23. 第一部分

    司法院之立法計畫

  24. 壹、已送 貴院審議之法案草案

  25. 此部分係司法院為實踐國際人權公約、因應社會及實務需要、回應貴院附帶決議、配合其他法律修正,所提之各項法案草案。以下依審議進度先後分述之。

  26. 一、業經 貴委員會審查完竣,尚未完成立法之法案

  27. 下述(一)、(二)所列4項法案已於101年4月26日經 貴院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畢作成決議,將交由黨團協商。(三)所列2案亦分別於101年5月10日、5月24日經同委員會第17次、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作成決議,待 貴院院會公決。

  28. (一)民事訴訟及非訟事件相關法案

  29. 1.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30. 本修正草案,計刪除89條、修正14條,合計103條,修正要點如下

  31. (1)配合101年1月11日制定公布之家事事件法而為之修正

  32. 家事事件法就家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訟程序及家事調解程序合併立法,其第3編第2章、第3章及第4編第9章至第11章對於婚姻、親子關係、宣告死亡、監護及輔助宣告等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刪除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

  33. 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宣告死亡、給付扶養費、贍養費及家庭生活費用等事件全部非訟化,爰一併修正民事訴訟法聲請徵收費用、簡易訴訟程序適用範圍、假扣押及假執行等條文。

  34. (2)為明定司法事務官處理支付命令事件之範圍、加強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修正對司法事務官處分所為異議之規定。

  35. (3)增訂審判長宜定民事訴訟事件之審理計畫、訴訟上和解效力所及之第三人撤銷程序等,以期早日平息私權紛爭。

  36. 2.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修正草案

  37. 配合家事事件法於101年6月1日施行,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第5項,明定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自同日施行。

  38. 3.非訟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39. 本修正草案,計增訂8條、刪除77條、修正5條,合計90條,修正要點如下

  40. (1)101年1月11日制定公布之家事事件法第4編家事非訟程序就家事非訟事件之通則及婚姻非訟、親子非訟、收養、未成年監護、親屬間扶養、繼承、失蹤人財產管理、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親屬會議、保護安置等事件已為整體規範。爰配合之,刪除非訟事件法相關條文。

  41. (2)為加強非訟程序關係人之程序主體權保障,及維持非訟事件確定裁定之正確性、公平性與妥當性,以健全我國民事非訟制度,增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參與程序、非訟程序之承受及續行、非訟程序上和解、確定裁定因有情事變更之撤銷或變更、聲請再審等規定。

  42. (二)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及第5條附表修正草案

  43. 因應法官法及家事事件法之施行,並配合法院辦理少年及家事業務之實際需求,修正如下

  44. 1.修正管轄事件之範圍,並刪除法官職務列等及晉敘之規定。

  45. 2.依 貴院制定家事事件法之附帶決議,增訂少年及家事法院得提供場所及必要設備,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之規定。

  46. (三)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改制為法官學院相關法案

  47. 1.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名稱修正為法官學院組織法)

  48. 鑑於各界要求法官加強研習、進修之聲日益殷切,配合法官法關於法官進修之規定,另考量司法人員研習所新建廳舍將於103年啟用,屆時可提供充足、優質場地供法官及司法人員研習之用。司法院重新規劃我國法官之研習、進修相關事宜,調整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之職掌、組織,將之改制為「法官學院」,使原重在研習、進修計畫研擬及執行之研習所,提升為具有獨立研究、發展有關研習、進修業務及與國際、國內學術、研究機構或司法機關進行交流能力之法官學院。爰擬訂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法官學院組織法」。

  49. 2.司法院組織法第22條之1、第23條修正草案

  50. 為使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改制為「法官學院」之規定更臻完備,司法院組織法與司法人員研習有關之條文亦一併修正。其中司法院組織法第22條之1原規定

    「司法院設司法人員研習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修正為「司法院設法官學院;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同時配合司法人員研習所改制為法官學院之進程,增訂第23條第2項,規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51. 二、尚待 貴委員會審議之法案

  52. (一)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53. 此部分包括

    依98年4月22日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檢討刑事訴訟法不符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所提修正。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65號關於重罪不得作為羈押唯一原因之解釋意旨,與人權保障有關之規定,亦一併檢討修正。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職掌之案件,經該檢察官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之處分,現行法對於告訴人或被告聲請再議、原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之機制均付闕如,缺乏檢察機關內部審查及法院外部審查機制,形成法律漏洞,自有立法補足必要。檢察事務官亦屬檢察機關之職員,受檢察官之指揮,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其他職權,為避免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時,遭質疑有偏頗之虞,有使檢察事務官與檢察官、書記官均準用關於法官迴避規定之需。78 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首席檢察官」、「檢察長」之用語,修正為「法官」、「檢察長」、「檢察總長」,刑事訴訟法自有配合修正之必要。本修正重點如下:

  54. 1.增訂司法院得制定閱卷規則。

  55. 2.增訂執行拘提或逮捕時應告知事項。

  56. 3.修正無辯護人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選任辯護人,其等候辯護人到場期間,亦同列為法定障礙事由。

  57. 4.修正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規定。

  58. 5.修正羈押之相關規定。

  59. 6.修正訊問證人之規定。

  60. 7.修正再議及聲請交付審判之規定。

  61. 8.修正量刑辯論程序。

  62. 9.修正職權上訴制度,僅宣告死刑之案件始有適用。

  63. 10.修正上訴期間之規定。

  64. 11.修正第三審審判適用強制辯護之規定。

  65. 12.配合法院組織法相關用詞修正。

  66. (二)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469條修正草案

  67. 鑑於目前法院判決有罪後,被告為規避入監執行而棄保潛逃,造成罪犯逍遙法外、社會正義無法伸張、嚴重影響司法威信之情事時有所聞,尤以受重罪刑判決者為然。審究其原因,主要在於

    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對於裁判確定後,裁判法院將卷宗送交檢察官前,檢察官得否執行,並無明確規範。依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判決有罪確定後,未經羈押者,除有第76條第1款、第2款情形外,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先傳喚,傳喚不到始得拘提。此一執行方式易使受判決人於檢察官拘提前,趁機逃匿,自有必要修正刑事訴訟法執行編相關條文。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469條修正草案,以符實需。

  68. (三)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

  69. 我國長久以來,均由職業法官承辦刑事審判,並無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存在。職業法官職司刑事審判,確可維持法安定性及法律解釋適用之正確一致;但隨著民主政治的逐漸落實,人民對於司法權的運作,寄予愈來愈高的期待。有鑑於此,為了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人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實有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必要。任何司法制度,除應博徵各國典章法制之外,亦必須充分考量本土法律文化、社會情況等,以契合我國之國情。基於上述考量,爰制定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計分6章共81條,重點如下

  70. 1.第1章「總則」

  71. (1)揭明本條例立法目的。

  72. (2)明定觀審法庭之組成,及擔任觀審員乃國民之權利與義務。

  73. (3)闡明本條例與其他相關法律適用關係。

  74. 2.第2章「適用案件及管轄」

  75. (1)劃定適用觀審審判之案件類型。

  76. (2)明定例外排除適用觀審審判之要件。

  77. 3.第3章「觀審員及備位觀審員」

  78. (1)明定觀審員、備位觀審員之職權、權利與義務。

  79. (2)明定觀審員、備位觀審員之積極、消極資格及辭退事由。

  80. (3)明定觀審員、備位觀審員選任及解任程序流程。

  81. (4)明定保護觀審員、備位觀審員之措施。

  82. 4.第4章「觀審審判程序」

  83. (1)揭明觀審審判特殊性及配合而應採取之必要措施。

  84. (2)明定法院應行準備程序,並於準備程序完成爭點及證據之整理。

  85. (3)限制事前接觸卷證。

  86. (4)明定審判長之審前說明及檢辯雙方開審陳述義務。

  87. (5)明定觀審審判之終局評議程序。

  88. (6)明定觀審員多數意見之實質拘束力。

  89. (7)揭示上訴審審查之基本原則。

  90. 5.第5章「罰則」

  91. (1)刑罰部分。

  92. (2)行政罰部分。

  93. 6.第6章「附則」

  94. (1)試行3年,試行地方法院及施行日期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95. (2)設置人民觀審制度試行成效之評鑑機制。

  96. (四)行政訴訟法第130條之1、第131條修正草案

  97. 建立便民、效率之行政訴訟制度為司法改革之重要目標。本修正草案對於遠隔行政法院處所之當事人、代理人,明定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審理,以便利訴訟之進行,確保其權益。

  98. 貳、本院研擬中之法案草案

  99. 司法院日後之立法計畫,係以保障訴訟權益、因應實務需要、落實司法改革之重大法制變革為目標。

  100. 一、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即「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

  101. 依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有關大法官職權議題之結論

    「大法官審理案件之方式應審判化、司法化」,並因應憲法(第7次)增修條文新增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之職權,爰修正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同時修正名稱為「憲法訴訟法」,重點如下:

  102. (一)明定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各類案件及行使釋憲權(不再以「會議」方式行之),及言詞辯論公開原則、筆錄閱覽等規定。

  103. (二)增訂聲請人據以請求救濟之權利。

  104. (三)增訂關於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之程序規定。

  105. 二、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06. 本修正草案係配合法官法之制定及法院組織之改革而予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107. (一)配合法官法之修正

  108. 依法官法之規定,法官及檢察官均不列官等、職等,爰配合修正。同時,簡化法官會議相關規定,並刪除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

  109. (二)有關審判事項之修正

  110. 包括增訂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以大法庭方式解決各庭之間見解歧異問題。高等法院得組成特別合議庭,管轄與總統有關處所之搜索、扣押聲請案件。參與審判之人於陳述時得站立或就座。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時,得不公開審理。禁止對法院之案件關說、請託,及對於違反者處以行政罰之規定。

  111. (三)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組織改革

  112. 包括

    修正地方法院主任司法事務官職等。提高地方法院佐理員職等。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放寬二等書記官得兼任科長。提高直轄市地方法院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主任職等,並修正行政人員職稱,定其職等。增訂政風室。提高資訊室主任職等,修正行政人員職稱、職等。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增設臨床心裡師、佐理員。刪除本法雇員職稱,部分員額改置書記職務,以供現職雇員留用。

  113. (四)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組織改革

  114. 包括

    降低第一類高等法院所需之案件數額。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放寬二等書記官得兼任科長。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增設技正。修正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行政人員職稱、職等,減列科員裁改成專員。增訂政風室。修正資訊室行政人員職稱、職等。高等法院檢察署刪除所務科。

  115. (五)最高法院內部組織之調整

  116. 修正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行政人員職稱、職等;增訂政風室;修正資訊室行政人員職稱、職等。

  117. 三、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

  118. 法官法於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配合該法為法官權利義務及人事事項適用專法之立法目的,爰「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各章節有關法官任用、研習及進修、保障等規範條文均應配合刪除或修正。另為因應「法院組織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之修正及制定,司法院刻正審酌業務需要、情勢變遷等因素,研擬「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119. (一)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與法官法及其授權子法內容,於條文牴觸或重複之處均應配合刪除或修正。

  120. (二)全面檢視現行各法院組織法內有關人員任用資格之規範,一併修正或增訂之。

  121. 四、其他研議中之法案草案

  122. (一)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23. 1.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已明定大法官之職掌、人數15人、任期為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等事項,爰配合修正或刪除司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

  124. 2.配合法官法制定後,已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職掌、組成及運作等有關事項,定有明文,司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應配合刪除或修正。

  125. (二)刑事訴訟新制

  126. 本院於100年初成立「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評估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以來有關刑事訴訟改革之成效,以進行遠程規畫。該委員會達成下列共識

    依「重罪、疑案」、「輕罪、明案」採取分流制刑事訴訟新制。建構新上訴制度,第二審採事後審,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併採上訴許可制。本院據以確定修法基本原則,成立「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於101年1月10日召開第一次會議,啟動新一波的刑事訴訟改革,研擬「分流制刑事訴訟改革方案」及刑事訴訟上訴制度,以期建構因案制宜、妥速並有效率、嚴謹且具公義的訴訟制度。

  127. (三)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

  128. 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396號、第583號解釋意旨,使懲戒程序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本院將推動公務員懲戒法之研修,檢討公務員懲戒要件、懲戒權行使期間之限制,以貫徹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129. (四)普通法院審理之公法事件劃由行政法院審理之可行性

  130. 隨著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之建立,交通裁決事件已改由行政法院審理。本院為配合國家法制發展、社會經濟環境變遷,刻正研議普通法院審理之公法事件(如

    選舉罷免法事件、國家賠償法事件),劃由行政法院審理之可行性。

  131. 參、結語

  132. 司法改革經緯萬端,須循序漸進,始能行穩致遠,除主事者應有前瞻的眼光、堅定的信念與決心外,更有賴各界的參與及支持。上開法案與 貴院職掌有關,更攸關人民司法受益權與人身自由權之內涵,尤待 貴院的鼎力賜教與支持,始能有成。

  133. 司法院戮力發展透明、公平、有效率、在地化的現代法制,實現保障民眾訴訟權益、值得信賴的司法。以上所提各項法案草案,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134. 第二部分

    「法官法」中關於法官評鑑制度推動情形

  135. 法官法於100年7月6日經總統公布。為回應國人對淘汰不適任法官之殷切期待,法官法第103條規定,第五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即101年1月6日)施行。以下報告司法院就「法官法」中關於法官評鑑制度推動情形,敬請 各位委員惠予賜教及支持。

  136. 壹、訂定法官法第五章「法官評鑑」相關子法

  137. 本院於法官法公布後,即組成「法官法相關子法研修會議」,責由本院姜副秘書長擔任召集人,針對各主管廳處所擬法官法相關子法草案進行研修。其中與「法官評鑑」制度相關者,包括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及法官倫理規範,共5個子法,均於101年1月6日與法官法第五章「法官評鑑」規定同步施行。

  138. 貳、籌組法官評鑑委員會並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援

  139. 一、依法官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共11位,包括

    法官代表3人、檢察官代表1人、律師代表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委員任期為2年,得連任1次。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分別由全體法…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吳宜臻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