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龍於臨時提案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台中市第6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主張政府應盡速選定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並推動蘭嶼特別條例作為損害賠償法源「政府應盡速選定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並同步積極推動蘭嶼特別條例」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要求進行蘭嶼全島核輻射污染檢測調查與居民全身健康檢查「共同進行蘭嶼全島核輻射污染檢測調查、進行全島居民全身健康檢查」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佳龍

    (14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林佳龍等13人,鑒於台電於蘭嶼貯存核廢料已達三十年,期間屢傳輻射引起之人體、生物病變與環境污染之虞,而原能會及政府相關單位卻從未徹底全面進行全島居民全身健康檢查及蘭嶼全島核輻射污染檢測調查,顯有嚴重失職。原訂於100年底前選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至今懸而未決,台電蘭嶼貯存場土地租約已於100年12月底到期,新立或續租契約未成立,已明顯違法違約,政府應盡速選定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並同步積極推動蘭嶼特別條例,作為核廢料放置蘭嶼造成損害賠償關係之法源依據,賠償蘭嶼國民健康損失及進行環境復育,並協助其文化重建及民族振興等,以符社會公平正義。針對掌理國家核能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廢料管制之主管機關原能會應協調經濟部、衛生署、環保署、台電等機關,盡速運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及相關單位預算邀集由民間輻射專家、國際研究團隊及台灣電力公司會同蘭嶼部落族人代表,共同進行蘭嶼全島核輻射污染檢測調查、進行全島居民全身健康檢查及全島環境監測與流行病學研究,以澄清相關疑慮,並立即研擬、預備相關輻射外洩除污清理計劃,消弭核安恐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林佳龍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