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文彥於內政委員會會議繼續審查一、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消防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入出國及移民署主管收支歲出部分…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發言紀錄

  1. 邱委員文彥

    我也質詢過陳由豪的問題,這個問題大家都很關心,我也很關心。但是這個業務編列五百多萬其實是很少的,因為除了重大經濟犯罪之外,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詐騙集團。臺灣詐騙案件的金額已經上千億了,所以我覺得這項工作非常重要。重大經濟犯罪的部分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但是我希望這個工作能夠持續,尤其希望能夠減少詐騙案件,所以請各位委員支持。

  2. 主席

    本案已經討論很久了,預算是不是可以照列?錢固然重要,但是績效更重要,而且我們也應該給他們鼓勵。

  3. 李委員俊俋

    我們都還沒有聽到中國的態度是什麼。

  4. 吳委員育昇

    我覺得不要用這個問題來為難警政署,這樣沒有道理啦!

  5. 在場人員

    ……

  6. 吳委員育昇

    我是就事論事。對不起,我聽起來的感覺就是為難。你要一個不涉及政治判斷的、維持治安的警政署,來說明中國的態度是怎樣,我覺得太為難他們了啦!我們回到問題的本質,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7. 李委員俊俋

    你這樣講我無法接受。我們的要求很簡單,就是他們既然編了這個預算,和中共也有交換訊息,我們只是請問中共提供的訊息是什麼、中國的態度是什麼,這些我們有權瞭解啊!我們是民意代表啊!

  8. 吳委員育昇

    署長剛才有講啊!

  9. 李委員俊俋

    他根本沒有講到中國的態度啊!

  10. 吳委員育昇

    他有講啊!

  11. 黃委員文玲

    譬如陳由豪,我們都有在新聞上看到,警政署有派人去和大陸接觸,進一步瞭解要怎麼做嗎?這點你也應該跟我們報告一下嘛!雖然你們沒有辦法知道狀況,但是媒體都已經披露了嘛!

  12. 主席

    請局長扼要說明一下。

  13. 林局長德華

    各位委員,我補充說明一下,有關協緝要犯遣返臺灣,分為刑事通緝犯、跑到大陸去的刑事共犯,還有剛剛提到的經濟要犯,最後這部分是法務部移送的案件。這三類型的人犯我們都有做情資交換和案件協查,透過兩岸窗口,不斷給他們情資,要求他們協緝。對於經濟要犯的部分,我們署長,包括我個人,只要有機會和大陸接觸,都充分表達我方的意見,希望他們能夠重視臺灣社會各界的期待,幫我們協緝。但是主動權在他們身上,我們只能表達我們的意思,至於他們要不要配合,我想這不是我們做得了主的。

  14. 李委員俊俋

    他們的態度呢?

  15. 林局長德華

    其實他們也配合了幾個。

  16. 黃委員文玲

    陳由豪的部分……

  17. 林局長德華

    我們都有表達過,但是這個問題他們有自己的內部考量。因為這部分牽涉到的問題比較廣,我想不是我們能夠作主的。謝謝大家。

  18. 陳委員其邁

    你要說他們為何為什麼沒有辦法配合。

  19. 林局長德華

    另外一個層面的問題就是,98年我來擔任刑事局長時,有感受到詐騙情況實在太嚴重了,而且為民怨之首,不過這幾年案件數從每年4萬多件下降到2萬多件,金額100億下降到48億,整體的成效……

  20. 主席

    我們讓張委員表達一下意見。

  21. 張委員曉風

    我們經常從電視看到一些詐騙犯被引渡回台灣,他們在畫面上好像很好看,而且這些台灣犯人要回到自己家鄉的土地上,好像也很好聽,可是我倒希望這些人就被關在中共那裡,同時判很重的刑罰後就不要再回來了,那就太好了,畢竟這些人並不是老百姓想要的,也許面子上好看,但實質上這些人若不能回來,我們將會更高與,就讓他們在那邊關到死好了,否則回來關一下就縱放了,之後就過著快樂的日子並繼續行騙。此外,還有在那裡過著幸福日子的就是那些經濟犯,表面上他們是藏起來或是消失了,但其實就是在任何一個狗仔可以盯到的地方,所以我們為何不可以去處理他們呢?這個問題如果不問警政署,那我們還能問誰呢?或許會說這是因為調查局不提供資訊,但事實上就是沒有抓到這些人,讓那些人在大陸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所以不趁此機會講這些話,則我們要何時才能講呢?這完全是一個不服氣的問題,怎會有這樣不公、不義的事情,他們拿了錢而我們也知道他們人在那裡,既然如此,就把他們抓來,這是一個很簡單的邏輯,或許有人會說是因為大老板說不便抓還是有其他的原因我並不知道,但總是要把壞人抓起來,不要讓他們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22. 主席

    本案已經討論很久了,重點在於社會、人民期待你們要更用心去抓,誠如張委員所言,也許對岸刑罰比較重,但你們不要把重點放在這裡,而是大家所期待處理的案件,所以大家看看這是要照列或是保留下來。

  23. 段委員宜康

    大概也沒有人要把這些錢都刪掉,畢竟我們也希望能夠有效打擊犯罪,李委員的這個提案其實也沒有要刪除經費,只是予以凍結,希望他們來內政委員會報告,基本上,無論是調查局或是警政署,都希望抓到的人犯能夠引渡,無奈的是,兩岸共打協議的認定主要是在對岸中國方面,像我們有一些通緝犯現在是他們的座上賓,坦白說對台灣社會及執法人員來說都是一種打擊,就是抓了半天結果他們跑到大陸,之後卻變成大陸的貴賓,真的是一件很荒謬的事情。換言之,到底是誰犯罪是由他們在認定,針對這個部分,我的建議是內政委員會邀集內政部、陸委會、法務部調查局,一起到內政委員會做專案報告,就是針對兩岸共打協議,有沒有值得檢討的部分、怎麼樣能夠有效的落實,除此之外,也請一併報告這些所謂的「大咖」你們目前所掌握的狀況,包括他們目前在什麼地方、生活上是躲起來還是招搖呢?方才有委員質疑你們比八卦雜誌還不如,我相信應該不會如此,所以希望你們跟我們報告相關掌握的狀況,且目前只是沒有辦法將其送回來而已,總之,就是照李委員的意見來這裡進行報告。

  24. 主席

    段委員是建議內政部會同法務部、陸委會來做專案報告,本案照列,然後做一個附帶決議。

  25. 黃委員文玲

    凍結。

  26. 吳委員育昇

    不要凍結。

  27. 李委員俊俋

    我這個案子其實非常單純,首先,我並沒有要刪減預算的意思,畢竟打擊犯罪就是應該做的,但現在兩岸共打的問題出在中國的配合程度,像方才林局長提到曾正仁、陳由豪,請問中國提供給你曾正仁的資訊是什麼?都沒有說嗎?中國提供給你陳由豪的資訊是什麼?都沒有說嗎?

  28. 主席

    局長說明完之後我們就來處理這個案子。

  29. 林局長德華

    曾正仁、陳由豪以及其他的經濟要犯,在我去的場合或是署長帶隊去的場合,都有充分表達我方的意見。

  30. 李委員俊俋

    你們共提出來幾次?這部分民意代表應該有權知道,且你們每年都有編列預算啊!就以陳由豪和曾正仁為例好了,你們共表達幾次?對方給你們的回應是什麼?

  31. 林局長德華

    他們都認為有困難。

  32. 張委員曉風

    這號稱是打擊犯罪,其實是打擊我們這邊的尊嚴,為什麼我們這邊不能說誰是犯罪的?為什麼要對方交給我們才算是一個罪犯呢?

  33. 陳委員其邁

    局長,若你跟他提何智輝,他說有困難,則他有告訴你困難點在哪裡嗎?

  34. 主席

    我們的官員應該沒有辦法問中共的官員困難在那裡,所以我們不應把時間浪費在這裡。

  35. 江委員啟臣

    我補充一下,其實跨國打擊犯罪都涉及到國際法、引渡等問題,這部分犯罪的認定本來就是在對方,其實警政署只是負責執行,並非司法裁量單位,所以警政署應該是有盡力在跟對岸溝通,而且也有說那些人已被我們認定是犯罪的,包括我們有一些犯人也是待在美國,而美國也不見得會幫我們抓,且就算抓到了也不見得會送回台灣受審,而這也是我們一再強調我們自己本身有所謂的司法管轄權,換言之,放諸四海,國際都是這樣子的,然警政署並不是司法單位,而是執法單位,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上盡自己該做的義務,基本上我也同意邀請警政署、陸委會、法務部等來做專案報告,但關於這部分預算,就算沒有用完,到最後也是會繳庫,但是在跟其他國家共同打擊犯罪上,也不應只侷限於兩岸,所以這筆經費是只有兩岸的部分,還是亦有包括其他國際的共同打擊犯罪?如果是後者,則國際共同打擊犯罪的部分是否也有編列預算?還有,我們的重大罪犯其實不光只是待在大陸而已,其他像東南亞、美國等國家也是有,這部分的情況也應讓國人知道,至於司法裁量、司法管轄,其實各國都有其主權。

  36. 主席

    方才段委員有提到要專案報告,所以本案是不是就照列?

  37. 陳委員其邁

    方才江啟臣委員插隊,而我的問題他還沒有回答我啊!

  38. 主席

    怎麼回答?都說了他有提出來啊!

  39. 陳委員其邁

    有困難,則理由是什麼?像何智輝沒有辦法回來的理由是什麼?

  40. 主席

    請局長簡要的回答。

  41. 林局長德華

    有關經濟要犯的協緝,事實上我們警政署一直都有在努力,每一次開會時,我們都有跟他們提出人選。

  42. 陳委員其邁

    局長,你們的努力我都知道,我現在是問你對方的態度,為什麼何智輝一直都沒有辦法可以引渡回來?這個理由到底是什麼?

  43. 林局長德華

    我們一直都希望可以把這些人列為我們主要的協緝目標,我們有把何智輝列為我們目前工作上最主要的合作目標。

  44. 陳委員其邁

    我現在是問你中國的態度,沒有辦法把何智輝引渡回來的理由是什麼?

  45. 林局長德華

    他們有在努力,事實上,我們接觸的都是公安部門,但是他們還有國臺辦以及更上層的人員,所以這個不是公安部門一個人講了就算數的事。

  46. 主席

    這個案子討論太久了,等我們有權力去質詢公安部門時,我們再來要求他們提供理由,不然你一直在這邊討論,討論到最後,我們連預算都不用審了。本案先討論到這裡,本案先保留,等一下再討論,不然你一直講,講到明天也講不完。

  47. 陳委員其邁

    主席,你等我問完再看要不要討論。

  48. 主席

    好。

  49. 陳委員其邁

    我現在要問局長,你就告訴我其中一個就好了,就何智輝,你說引渡何智輝回來有困難,那困難的理由是什麼?你花了五百多萬元要去把這些人引渡回來,結果對方跟你說有困難,你就結束回來,那你去那邊要幹什麼?這五百四十幾萬元就全數刪除好了,對不對?

  50. 林局長德華

    不是,跟委員報告,現在的重點就是這些經濟要犯……

  51. 陳委員其邁

    你先不要轉移話題,我現在是問你何智輝。

  52. 林局長德華

    何智輝相關的落腳點以及整個地點,我們都還在努力當中。

  53. 陳委員其邁

    什麼叫做「還在努力當中」?你去的時候不是有跟他們講「都掌握了」?

  54. 林局長德華

    不是,他跑來跑去的,他不是固定在一個點,他是動態的。

  55. 陳委員其邁

    不是,但也只差一點點而已。

  56. 林局長德華

    雖然他被臺灣發布通緝,但他是動態的。

  57. 陳委員其邁

    我現在不是在講臺灣,我現在是問你中國,我是問你何智輝,結果你答覆現在引渡何智輝回來有困難,對不對?所以我現在就是要問你哪裡有困難?

  58. 林局長德華

    報告委員,就是剛才我說的那個,他們內部還在協調。

  59. 陳委員其邁

    協調什麼?

  60. 林局長德華

    就是剛剛提到的,有公安部、國臺辦等問題。

  61. 主席

    本案不再討論,本案保留,等到處理完其他的案子後再來討論,看我們要怎麼樣去質詢中共公安部門的官員,好不好?

  62. 處理第六案。

  63. 陳主任美珠

    這十一億多元是我們本署連同所屬的20個單位,總共21個單位的需求。目前我們要求同仁都要核實報銷,所以超勤加班費並不是固定的,必須要員警有超勤時,才可以申報。員警的工作很辛苦,有時候他們在辦理一個案件時,並沒有辦法說,勤務的時間到了,他們就可以下班,他們一定要把案子辦完,所以請委員再支持一下我們這個外勤人員的超勤加班費。

  64. 黃委員文玲

    其實這個案子並不是認定我們的員警不辛苦,而是說,你們變項的用這種超勤加班費來給他們經費是不好的,你們應該要去檢討增加警方的員額,因為事實上現在員額太少了,對不對?你不應該變項的把這些用超勤加班費的方式來發放,而是要增加員警的員額,這個才是重點。你用超勤加班費這種方式來發放,那會造成很多的警員為了要領取超勤加班費而去偽造一些文書,譬如說他們沒有加班,但是他還是列出他有加班等等,這些都是你們要去考量的問題,我們認為這個部分是你們要去檢討的地方。

  65. 李委員俊俋

    我在地方服務過,老實講,超勤津貼對地方的基層員警是很重要的,不過我們想要了解的是,有關這個部分,現在你們警察同仁是不是還是三班制?現在是不是因為人員嚴重不足,所以才會造成超勤津貼這麼膨脹的原因?你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

  66. 王署長卓鈞

    第一點,今年這部分的經費還比去年減少一億四千多萬元,所以並沒有膨脹的情形。支領超勤加班費必須要核實支領,我們也發生過很多起員警、包括幹部因為不實支領而被移送法辦的案例。現在有很多員警並不是一定要領取這個超勤加班費,他們是希望可以有合理的工作時數。剛才黃委員也提到我們警力不足的問題,現在警力不足最大的問題就是我們警專容訓量的問題,在江宜樺先生擔任部長的時候,我們有研究一個案子,希望民國105年的時候,就可以把警力補足。我們現在希望保一、保四、保五這3個總隊可以變成特考班的訓練地方,警專就讓那些招考進來的學生在裡面受訓。因為現在特考班的受訓已經從11個月延長到18個月,因為在大直派出所那個警員被通緝犯用水果刀刺死之後,我們發現特考班的受訓時間不夠,所以現在特考班的受訓要延長到18個月。後面有些案子就牽涉到保四總隊、保五總隊一些費用的問題,這部分也有委員提出來,為什麼我們要改善保一、保四、保五總隊的環境呢?因為從明年開始,他們負有培訓特考班學生的任務。我們希望能夠盡快的在民國105年把警力都補足。

  67. 黃委員文玲

    主席,是不是可以請警政署給我們內政委員會一個書面報告?那這部分我就不再堅持了,好不好?

  68. 主席

    好,請警政署給內政委員會一個書面報告。

  69. 張委員曉風

    可不可以請警政署給我們一個資料?就是把這個數字除以警察的人數後,平均一個警察每天是加班多少時間?

  70. 王署長卓鈞

    外勤員警的超勤津貼每個月不能超過1萬7,000元,本來是不能超過100個小時,所以現在如果有超勤的話,每天正常只能報2個小時,如果超勤超過4個小時,還不一定能夠報足,所以並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夠領到1萬7,000元,有的時候只有領到一萬出頭,甚至是1萬元以內的也有,如果超勤時間沒有超過的話。1萬7,000元不是一個固定的數目,只是行政院規定不能超過1萬7,000元。

  71. 張委員曉風

    所以他有可能一天會超勤4小時那麼多?是不是?

  72. 王署長卓鈞

    最多不能夠超過4個小時。

  73. 主席

    基層警察有的時候會超勤4個小時,但是超過的部分就是不能領。

  74. 張委員曉風

    因為他不是普通的加班,也許他真的非常的勞累,如果超勤4個小時、甚至是超過4個小時他都不能領的話,那他真的會過勞死。

  75. 主席

    本案照列。處理第七案。

  76. 請警政署王署長說明。

  77. 王署長卓鈞

    這筆錢是本署編列的,因為本署的營區就在喜來登飯店的對面,本署的營區是一個舊營區,現在因為工友出缺都不補,所以現在工友的人數並不多,清潔的部分也都外包。我們今年的預算還比去年增加18萬元,為什麼我們的預算會從432萬元變成450萬元?因為我們營區的清潔人員現在總共有15個人,如果15個人的基本薪資都是2萬1,024元,乘以12個月就需要378萬4,320元。另外還有廠商的工具、材料跟垃圾清運,因為我們這個是有固定的垃圾車來清運這些垃圾,所以我們才會編列這筆錢,這裡也希望委員能夠給予支持。

  78. 主席

    本案照列。處理第八案。

  79. 請警政署王署長說明。

  80. 王署長卓鈞

    這部分麻煩刑事局來說明,這是駐外聯絡官的費用。

  81. 林局長德華

    有關駐外聯絡官的費用,委員垂詢的是有關法令依據的問題,這個問題過去是依照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第八條來派駐,但是今年外交部為了解決各機關統一派外的法源,所以在今年2月3日已經制定、公布駐外機構組織通則,這個通則也在報奉行政院之後,在今年9月1日核定實施。這個法源在這個通則裡面已經有列下去了,另外在我們警政署組織法的修正規則第七條,包括我們刑事警察局的組織規程、將來的職掌裡面也都有放進去,所以基本上已經把法源連結起來了,謝謝大家。

  82. 主席

    第八案照列。處理第九案。

  83. 請警政署王署長說明。

  84. 王署長卓鈞

    事實上第九案跟第十案是同案,兩案同案。

  85. 主席

    那第九案跟第十案我們就併案處理、一起討論。

  86. 王署長卓鈞

    這個328萬2,000元是本署交通組下面所列的工作獎勵金,因為從民國96年開始,我們就開始實施,譬如:嚴懲惡性交通違規、加強取締惡性違規、以及取締酒後駕車、防止青少年危險駕車,就是飆車這部分、還有道路交通事故防制。這每一項工作都有一個評比計畫,針對評比計畫做得好的單位,我們就會發給團體獎勵金,這是為了交通安全所做的一些評比工作。

  87. 姚委員文智

    這個請說明一下,這部分交通部是不是也有另外編列?

  88. 在場人員

    交通部這部分的預算是由道委會編列,他們是針對交通安全這部分,而我們這部分有4個計畫,包括酒駕、飆車、事故處理、以及最後一個交通秩序整理,報告完畢。

  89. 陳委員其邁

    你們這筆預算是開罰單的收入,就是叫他們要分配給警政署,是不是這一筆?

  90. 王署長卓鈞

    不是。

  91. 陳委員其邁

    有啦!只是你們都繳庫、沒有發。

  92. 王署長卓鈞

    沒有,過去也沒有。

  93. 陳委員其邁

    我問你是不是這一筆?

  94. 王署長卓鈞

    不是。

  95. 陳委員其邁

    主席,我建議獎金的部分待會再一起討論好不好?因為剛剛你都保留了,這個也是獎金。

  96. 主席

    第三案裡頭有很多項,我們希望第三案的部分可以到各科目裡頭去討論,不要在通案來討論。

  97. 高委員金素梅

    獎金的部分第九案跟第十案都不包含在裡頭?

  98. 主席

    把第三案裡頭的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規劃的這部分併回來到這一案來討論。

  99. 高委員金素梅

    對啊!它這個就併在第三案裡面啊!

  100. 主席

    對,就是把它從第三案裡面抽出來併在這裡來討論。

  101. 高委員金素梅

    這個應該包含在裡面。

  102. 黃委員文玲

    你們這個獎金跟那個三億多元、就是第三案那部分的獎金一樣?還是另外的、含在裡面的?

  103. 主席

    這一樣、完全一樣。

  104. 黃委員文玲

    第九案跟第十案也含在裡面嗎?這三億多元不是我列的,是預算中心說要討論的。

  105. 主席

    好,我們現在就把第三案第二目的部分抽出來放在這裡,就是第九案、第十案,因為這三億多元包括很多目,所以當我們碰到那一目的時候,我們再把它抽出來討論。

  106. 陳委員其邁

    你現在是要處理這一目、第九案?

  107. 主席

    第九案、第十案通過以後,第三案的這個部分我們就不要再討論了。

  108. 陳委員其邁

    根據我的印象,第九案這部分應該是他們開立交通罰單、或者是從相關罰款的收入裡面依比例來撥給警政署的,然後警政署再編列預算來做為交通執法重點工作的獎勵金,是不是這一筆?

  109. 王署長卓鈞

    不是,在民國102年度的預算裡面,跟開交通罰單有關的、有編列進去的只有3個單位,就是國道公路警察局、鐵路警察局,還有花蓮港務警察局,其它單位都沒有編。

  110. 陳委員其邁

    開罰單之後,有一定的比例要給警政署。

  111. 王署長卓鈞

    沒有,我們從來都沒有過。

  112. 陳委員其邁

    我知道你們沒有。

  113. 王署長卓鈞

    這個也不是。

  114. 陳委員其邁

    所以你要告訴我的重點是,你們這筆錢繳庫的情況到底是怎麼樣?這筆收入你們到底是怎麼處理的?

  115. 主席

    就是交通違規罰金的去向在哪裡?我們收的這個錢跑到哪裡去了?

  116. 王署長卓鈞

    這跟那個無關。

  117. 主席

    就是跑到國庫去了。

  118. 陳委員其邁

    我現在就是要問清楚,你那筆錢進來之後,到底是跑到哪裡去了?

  119. 陳主任美珠

    取締違規的那個罰單的繳款,全部都是由監理單位裁罰後繳回國庫,透過交通部的系統。

  120. 陳委員其邁

    你根本都不懂,胡說八道,那個有一個比例的分配,你到底懂不懂?他們分配給你們之後,這筆錢到底到哪裡去了?

  121. 陳主任美珠

    收入應用辦法裡面規定要分配給警政署還有舉發單位,但是行政院認為不需要,因為我們都是中央機關,所以不需要分配給我們之後,我們再透過歲入來繳庫,所以就直接由交通部繳庫。

  122. 在場人員

    違規罰單收入的部分,75%是給縣市政府、24%是給裁罰機關、1%應該要給警政署,但是他們從來都沒有給過我們,所以我們都是用公務預算來編列。本來規定1%應該要給我們,但是他們從來都沒有給過我們。

  123. 姚委員文智

    那有沒有給縣市政府?

  124. 在場人員

    縣市政府有75%。

  125. 姚委員文智

    這75%就隨他們分配是嗎?

  126. 在場人員

    是。

  127. 姚委員文智

    所以包括像郝龍斌市長也可以分配到嗎?這個東西還在是嗎?

  128. 在場人員

    現在已經規定不能發給個人了,因為第八條已經修改、不能發給個人了。

  129. 姚委員文智

    這個是由你們訂定的嗎?

  130. 在場人員

    不是,那個是交通部訂的。

  131. 陳委員其邁

    這個我上次就質詢過,我的意思是說,現在這筆錢交通部要借屍還魂、要變相的來…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邱文彥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