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國樑於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1人擬具「科技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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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紀錄

  1. 謝委員國樑

    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是在審查科技部組織法,本席具體建議主席,整理大家現在的發言方向,看看現在要進行哪一個部分。因為剛才有聽到葉委員宜津有提案,針對他的議題來調整行政院版本,這是很有意義的討論。本席現在的發言是會議詢問,會議詢問應該協助讓大家的方向聚焦,大家來討論該討論的東西。蔣委員的建議是他的提案要併入討論,因為今天我們手上並沒有蔣委員的案子,所以我想要知道,蔣委員的案子已經付委了嗎?或者今天可不可以用修正動議的方式來處理?因為今天委員會的議程並沒有排蔣乃辛委員的提案,請主秘稍後說明一下。

  2. 實際上,大家都非常重視未來核四可能造成的影響,所以我個人主張是把核能機關納為二級部會,我們請主秘講清楚,今天這個案子能不能併入審查,如果不能的話,我是建議擇日把蔣乃辛委員的案子併入以後,我們再來做審查。所以,建請主席整理一下今天會議的方向,可能要做一個裁定,否則每個人各講各的,所以建議要整合方向。其實很多人支持蔣委員的版本,我建議是納入,究竟核能管理組織是二級機關還是三級機關?這是各界關心的議題,所以我建議主席在這方面要做裁示。謝謝。

  3. 主席

    謝謝謝國樑委員的提議。本來我是請今天會議有提案並且有列席的委員作提案說明,後來田委員秋堇再補充說明這些問題。對於我個人的看法,第一,現在很多委員提的都有道理,但是為時已晚,不是在今天討論,也就是說,當初組織再造的時候,第一個應該要先確認組織再造是朝哪一個方向?是在精簡還是提升行政效率?或是因應未來國際趨勢的發展?應該在那個時候就定位下來,我不客氣的批評,我覺得當初行政院是好高騖遠,諸如組織精簡要做、改善財政要做、提升行政效率也要做,搞到最後這個單位併到那個單位、那個單位併到這個單位,搞得四分五裂,這是第一個。

  4. 第二個,就像剛才蔣委員乃辛所講的,一開始就應該跟大家討論哪些單位要精簡、哪些單位下降到三級機關、哪些變成二級單位,在那個時候就要討論了,到今天才討論,憑良心講,為時已晚了,有的單位已經通過了。我贊成行政院的組織再造重新再來過,為什麼?我舉一個例子,我在上個會期的總質詢就已經提到能源稅的問題了,因為能源稅和環境變遷很有關係,就像剛才田委員秋堇所講的,英國已經開始課能源稅,而我們到現在連一些子法都沒有弄出來,將來怎麼辦?我們的飛機到英國去被課環境稅,而搭飛機回到我們這邊卻不能課稅,這是不公平的待遇。今天的能源和環境變遷重要不重要?非常重要!只是坦白講,為時已晚了,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5. 感謝謝委員國樑提出來,只是今天要再重新來過的話,今天又送不出去了,否則整個行政院組織再造重新再來好了,先把它定位出來,對不對?茲事體大,憑良心講,我審查很多的預算,我過去是搞財政的,為了財政的問題,我也研究了很多組織精簡的問題,包含北歐國家的一些問題,我都研究過了,所以我是覺得我們行政院這一次的組織再造並沒有抓對方向,好高騖遠,像多頭馬車,結果搞到最後變成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本席還是拜託各位委員,我們今天還是把方向集中在國科會的部分,剛才田委員秋堇所講的,我們到最後再來看,我的看法就是這樣,不然今天這樣下去要怎麼審查?對不對?

  6.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7. 鄭委員天財

    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在此還是要談原住民的事情,剛才很多委員的發言都非常好,就程序的安排方面,本席也做一些建議。今天所涉及的,第一個就是核能安全,原能會是不是要繼續成為二級機關?要不要離開科技部?這就會涉及到如果科技部把這部分移掉之後,只維持原來的國科會,那科技部還要不要叫科技部?這是大原則,這個大原則沒有談好的話,法案名稱就會有意見,剛才也有委員提到,我也認為如此,如果核能的部分移開了,那還要叫科技部嗎?就維持國科會就好了,同時這又會涉及到行政院組織法,行政院組織法已經列了科技部。另外還涉及到氣候變遷的部分,交通及建設部已經審查完了,那個部分是不是要再拿回這邊呢?這也是大問題。另外就是經濟,吳委員提到智慧財產局又涉及到經濟部,可見這會牽扯到很多。

  8. 既然牽扯這麼多,應該要協商好之後再談,所以我們具體建議,先審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這個很單純,它跟別的部會毫無牽扯,可是擺在那邊一直不審。所以我具體建議,最單純的原住民族委員會跟別的部會毫無牽扯,可以先審查,而那種牽扯很多部會的就晚一點審,那個要交給大人,好好針對整個行政院架構做協商之後再審查。謝謝。

  9. 主席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10. 田委員秋堇

    主席、各位同仁。剛才蔣委員乃辛提醒大家,有關核能安全署在三級單位的危險性,但是,如果核能安全署在二級單位,也有它的為難性,就是我們的環境基本法裡面明定了非核家園,也就是我們國家有一天是不會有核電廠,那時核能安全署在二級單位就很難動了。當然它在三級單位確實有像剛才蔣委員乃辛所提到的問題,就是未來立法院是沒有辦法監督的,這就失去核能安全署設置的目的了。現在全世界對於核電廠的安全確實存在著非常非常大的爭論和疑慮,如果立法院沒有辦法監督、質詢,人民會有非常大的不安。

  11. 其次,剛才葉委員宜津談到科技部氣象局組織法,也有道理,但問題是現在的行政院版本,氣象是在環境資源部,它在環境資源部裡面也有很多相關的連動性,比如環境資源部裡面,水土林都納進來,它有資源、防災等各式各樣的部會,會有單位和單位之間的連動和配合,像地質調查所和礦務局也進來了;也有人提案要成為一個地礦氣象的單位,所以我覺得這是牽一髮而動全身。

  12. 另外,今天我們討論科技部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核能安全署離開科技部,可是如果氣象局和剛才吳委員宜臻講的智財局沒有進來的話,我們的科技部就只剩下三個局,就是科學園區北部管理局、科學園區中部管理局和科學園區南部管理局,這樣外界看起來,乾脆科技部就改為科學園區管理部就好了!以上提供大家參考。謝謝。

  13. 主席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14. 呂委員學樟

    主席、各位同仁。談到科技部,本席就百感交集,為什麼呢?因為在之前,行政院的版本裡面並沒有科技部的組織,它是沿用國科會,我認為在規劃政府組織改造的過程當中,我們是配合IMB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和WEF國際評等機構針對政府組織改造,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提升行政效能和國家競爭力,在這部分的評等標準有8個要項,分別為創新、人才、基礎建設等,科技部成立的目的,就是一方面希望有創新,二方面是培養科技的人才,這也是我們的強項之一。我們當時的科技預算總共有八百多億到九百多億,我們希望做到資源整合,集中力量,我們是用大部會的概念來推行科技部。當然很多委員也提出很多意見,比如核能安全署,我們規劃變成行政院的三級獨立機關,和飛安委員會一樣,我覺得這樣很好。至於會不會因為這樣,底下就只有北、中、南三個科學園區?其實不要把科技部看扁了,它的功能很多。我發覺委員的提案很有創意,比方說智財局是不是應該設在科技部?其實,我是打從心裡贊成,但智財局不只負責智慧財產patent的審查而已,還涉及商標的部分,那麼,商標是不是應該放在經濟部,專利放在科技部?目前來講,大家為這個問題吵吵嚷嚷各言爾志,還是沒辦法進行。我建議除了讓核能安全署成為三級獨立機關外,就讓科技部法案先照行政院會通過的版本進行,在行政院組織法也是科技部,所以,我們就以現行科技部名義讓法案先通過。反正,組改施行兩、三年後可再檢討修正。我覺得這樣才能提升立法經濟及立法效益,請各位委員同仁多多支持與幫忙。謝謝。

  15. 主席

    呂學樟委員講得非常正確,今天就針對行政院送出來的版本審查,剛才葉宜津委員建議將氣象局併到這裡,但我認為審查環境資源部時再針對葉委員所提的部分討論。吳宜臻委員已經講了,最後我還是會召開聯席會議,包括水利署在內,現在都還有很多問題,就到那時再討論,今天我們還是集中精神討論行政院送出來的版本。將來討論到環境資源部時,大家達成共識認為應該放在那邊,就到聯席會議時再做最後協調,這樣速度會快一點。

  16.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17. 葉委員宜津

    主席、各位同仁。我的提案是依程序交付審查,所以今天是可以一起討論的。

  18. 主席

    對,我只是提醒大家,否則方向會偏離太多,等一下討論時,都可以提出來讓大家討論。

  19. 報告及詢答結束,如果各位沒有異議,我們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條文。

  20. 一、科技部組織法草案

  21. 行政院提案條文

  22.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23.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24.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25.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26.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27. 行政院提案條文

  28. 第 二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29.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30.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行政院交付科技相關事項之審議。

  31.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32.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

  33. 五、支援學術研究及產業前瞻技術研發。

  34. 六、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35. 七、規劃核能安全政策及管制。

  36. 八、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37. 九、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38.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39. 第 二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40.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41.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行政院交付科技相關事項之審議。

  42.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43. 四、支援學術研究及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

  44. 五、推動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45. 六、智慧財產權政策之規劃、訂定及評估。

  46. 七、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47. 八、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48. 九、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49.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50. 第 二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51.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52.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行政院交付科技相關事項之審議。

  53.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54.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

  55. 五、支援學術研究及產業前瞻技術研發。

  56. 六、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57. 七、規劃核能安全政策及管制。

  58. 八、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59. 九、發展有關氣象科技事項。

  60. 十、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61. 行政院提案條文

  62. 第 三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63.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64. 第 三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65.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66. 第 三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67. 行政院提案條文

  68. 第 四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69.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70. 第 四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71.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72. 第 四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73. 行政院提案條文

  74.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75. 一、核能安全署

    規劃與執行核能安全管制事項及推動核能安全科技研究發展。

  76. 二、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77. 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78. 四、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79.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80.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81. 一、智慧財產局

    執行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之審查、登記、管理、保護、宣導及查禁仿冒事項。

  82. 二、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83. 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84. 四、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85.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86.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87. 一、核能安全署

    規劃與執行核能安全管制事項及推動核能安全科技研究發展。

  88. 二、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89. 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90. 四、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91. 五、氣象局

    發展及執行全國氣象科技事項。

  92. 行政院提案條文

  93. 第 六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94.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95. 第 六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96.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97. 第 六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98. 行政院提案條文

  99. 第 七 條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100.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101. 第 七 條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102. 行政院提案條文

  103. 第 八 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104.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105. 第 七 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106.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107. 第 八 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108. 行政院提案條文

  109. 第 九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10.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111. 第 八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12.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113. 第 九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14. 行政院提案條文

  115. 第 十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16.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117. 第 九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18.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119. 第 十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20. 二、科技部核能安全署組織法草案

  121. 第 一 條  科技部為辦理核能安全及管制業務,特設核能安全署(以下簡稱本署)。

  122.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123. 一、核能安全管制政策、計畫、法規、科技、教育溝通與國際交流之規劃、研訂及執行。

  124. 二、核子保防、核子保安業務之連繫及管制。

  125. 三、核子反應器廠址之安全審查與核子反應器設施設計、興建、運轉、維護、除役及其附屬設備輸入、輸出之審查及管制。

  126. 四、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輻射作業人員有關執照之核發及管理。

  127. 五、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輻射作業與環境之審查及管制。

  128. 六、環境輻射偵測之執行及監管。

  129. 七、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策劃、監督及執行;核子事故損害賠償之評估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及運作之管理。

  130. 八、放射性物料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處理、運送、貯存、廢棄、最終處置、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之審查及管制。

  131. 九、放射性物料處理、貯存與最終處置設施設計、興建、運轉、除役或封閉之審查及管制。

  132. 十、其他有關規劃與執行核能安全及管制事項。

  133. 本署執行前項核能安全管制事項,得商請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加強相關技術研究發展及提供支援。

  134.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135.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兼任。

  136. 第 五 條  本署設輻射偵測分署,執行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事項。

  137. 第 六 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138. 第 七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39. 第 八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40. 三、科技部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

  141. 行政院提案條文

  142. 第 一 條  科技部為辦理北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143.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144. 第 一 條  科技部為辦理北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145. 行政院提案條文

  146.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147.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148.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149. 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稽核及管理。

  150.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151.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消防、安全防護。

  152.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

  153.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154.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155.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156.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157.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158.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159.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160. 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稽核及管理。

  161.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162.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消防、安全防護。

  163.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環境保護。

  164.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165.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166.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167. 行政院提案條文

  168.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169.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170.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171. 行政院提案條文

  172.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173.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174.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175. 行政院提案條文

  176. 第 五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77.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178. 第 五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79. 行政院提案條文

  180.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81.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182.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83. 四、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

  184. 行政院提案條文

  185. 第 一 條  科技部為辦…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謝國樑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