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節如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業務主管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列席就「核四…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興建新的核電機組?認為核四廠的興建已成預算無底洞「核四廠的興建已成預算無底洞」是否應興建新的核電機組?主張比照低放處置場址條例,賦予地方公投決定核電廠的權利「危險性嚴重億萬倍的核電廠,更應賦予地方公投的權利」是否應興建新的核電機組?質疑核四相關公投所適用的公投法,設有過高的連署成案及公投通過門檻。「公投法因為政治性太高,受到國際高度關注,因此訂定不合理的審查機制及非常高的連署成案以及公投通過的門檻,使公投法成為鳥籠公投」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節如

    (在台下)早上會議還沒有開始,妳就叫人家報告,這樣程序不對。

  2. 陳委員淑慧

    我沒有反對任何團體的意見,而是請求主席先告訴我們今天與會的人士有誰。

  3. 潘委員孟安

    (在台下)好了,那個過程大家都知道,不要再重複。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潘委員孟安

    (在台下)要用道德規勸請她下來。

  6. 陳委員淑慧

    什麼叫做道德規勸?

  7. 陳委員節如

    (在台下)大家的協商就是請這個人出去,這個人已經不在場,那妳要怎麼樣?

  8. 陳委員淑慧

    人是她請的,她說這個人是誰她不知道,不要再硬拗,現在來協商看要怎麼進行,要告訴我他們的身分是什麼,我怎麼知道他們是誰?也不用扣我們帽子,說我們反對這件事情。

  9. 潘委員孟安

    (在台下)邀請的團體派誰來,我們怎麼會知道?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何委員欣純

    (在台下)剛才就講了。

  12. 陳委員淑慧

    讓我們知道有什麼關係?會場裡面有什麼人我們都不知道。

  13. 陳委員節如

    (在台下)看那張紙妳就知道了。

  14. 陳委員淑慧

    他是什麼人我不知道。

  15. 潘委員孟安

    (在台下)已經有介紹了。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何委員欣純

    (在台下)今天妳又不是主席!

  18. 潘委員孟安

    (在台下)好了,繼續開會!

  19. 陳委員節如

    (在台下)每一個人主席都要認識嗎?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對不對?

  20. 何委員欣純

    (在台下)沒有人搶主席的麥克風搶成這樣的!

  21. 陳委員淑慧

    (在台下)你們沒看過你們是怎麼搶的?

  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 主席

    既有委員反對,本案不通過。

  24. 請提案人陳委員節如說明提案旨趣。

  25. 陳委員節如

    主席、各位同仁。2011年日本311福島核災後,核能安全問題再次引發全球重視,日本曾有五十四座反應爐,核災之後,目前僅剩下兩座還在運行,其餘五十二座都停止發電。且日本更賦予地方政府(縣)對核電廠於經常性的歲修後要「運轉再開」(再度運轉發電)擁有最終之決定權,將核電廠是否運轉的權力交由地方政府決定,以充分尊重核電廠所在地安全受威脅居民之權益。

  26. 台灣核四廠預算從1,697億不斷追加至今已高達2,737億卻仍無法完工,最近更擬追加563億,核四廠的興建已成預算無底洞。且相對於核一、核二與核三均是原廠設計施工製造的原裝進口貨,核四卻是美國得標、日本承攬,且非由原廠進行系統整合,而係由台電自行變更修改及施工,已破壞原廠的設計;而利用最新地質科技探測的結果發現,核四廠廠址附近的海底新發現多條斷層,甚至還有四座活火山存在。國際核能機構也警告在琉球群島附近存在有菲律賓海版塊與歐亞版塊交界的巨大斷層,一旦引發地震,恐怕不亞於三一一日本大地震9.1級的規模,屆時一如當時四十米高海嘯襲擊,核四廠原本抗海嘯的設計根本不足以因應。從各種方面來看,核四廠安全性已經正式引起原子能委員會的嚴重憂慮,二零一一年甚至考慮以行政命令停工。台電內部也頻傳沒有信心安全運轉核四廠,以致就算再追加563億,原能會仍不敢保證其安全。

  27. 過去歷經反核團體近30年的推動及爭取,終於通過公民投票法,然而公投法因為政治性太高,受到國際高度關注,因此訂定不合理的審查機制及非常高的連署成案以及公投通過的門檻,使公投法成為鳥籠公投。並將核能、電業等中央政策,縱使設施在地方,受害也在地方,卻必須進行全國性公投,剝奪地方人民免於恐懼及免於生存權受威脅之選擇權。

  28. 在公投法通過後,反核團體嘗試推動將「核四廠裝填燃料棒」交付地方公投決定,但連署過程並不順利,其關鍵就在於核能及電業政策非屬地方自治事項,依現行公投法第二條,是否能交付地方公投產生爭論,以致推動困難。然而擬透過修正公民投票法來賦予地方公投核電廠之權利,卻又因為公民投票法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恐牽一髮而動全身,以致要修法通過的可能性極低。

  29. 雖然公民投票法第二條限制中央政策不能交由地方公投,但是在「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該場址所在地縣(市)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不受公民投票法第二條之限制。」,卻強制規定設置場址必須交由擬設置地點之地方人民公投同意;而核電廠廠區內儲存高放射性的核燃料、用過核燃料及其它放射性廢棄物,危險性遠高於「低放射性廢棄物」億萬倍,卻不能交由地方居民公投,顯然不合理。

  30. 依法律「舉輕以明重」的法理,輕的低放射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都必須交由地方公投了,危險性嚴重億萬倍的核電廠,更應賦予地方公投的權利。

  31. 因此比照「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列本條文,同時並比照「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之二條規定,降低公投案通過門檻。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節如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