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麗君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業務主管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列席就「核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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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認為在非核家園實現之前,核能安全監督必須百分之百、滴水不漏「在非核家園實現之前,核能安全監督務須做到百分之百、滴水不漏」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主張修法加重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之決策及執行人員罰則,由罰鍰改為刑罰「將罰則由行政罰鍰改為自由刑及罰金之刑罰,並加重第二項之刑責」

發言紀錄

  1. 鄭委員麗君

    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段委員宜康、蔡委員其昌、劉委員櫂豪、何委員欣純等20人,有鑑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就違反該法規範之處罰主體,偏重於興建、營運核子反應器設施之法人,對其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之處罰,不論構成要件或罰則均過輕,難以杜僥倖之心。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並加重違法事由之決策及執行相關人員違反規範之罰則,以使權責相符,排除其行險卸責之空間。

  2. 因為於核子災變之發生將造成環境嚴重破毀及重大人命傷亡,層面深廣且難以回復。因此,在非核家園實現之前,核能安全監督務須做到百分之百、滴水不漏。

  3. 核子反應器設施為現今核子能源應用之核心設施,因此,特就「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之興建、營運、停役以及除役程序予以明確規範,以確保核子能源應用之安全。

  4. 惟該法有關違反規範之處罰,多對興建、營運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單位處以行政罰鍰之方式為之,而罰鍰之給付亦出自單位之公務經費為人民之納稅錢;其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僅於違法後不遵主管機關之命令或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始負刑責。不論是構成要件或其罰則均過輕,難以杜絕僥倖之心,造成核安管制弱勢的作為。

  5. 為排除決策及執行相關人員心存僥倖,造成威脅台灣環境及人民安全之違法情狀,就本法最嚴重之違法情狀,本席等提出以下修正

    一、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三款之情形,將罰則由行政罰鍰改為自由刑及罰金之刑罰,並加重第二項之刑責。二、有本法第三十條前兩項之情形,將罰則由行政罰鍰改為自由刑及罰金之刑罰,並加重第三項之刑責。三、修正本法第三十一條,將本法之處罰主體改為行為人為主,營運之法人或自然人為輔。

  6. 本席等提出本草案的目的係在強化核安管制,該負責的就要負起責任,才能杜絕僥倖之心,提高核安監督的強度。以上說明,籲請各位委員支持。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鄭麗君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