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俋於交通、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嘉義市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有關同意權部分的審查時間太短,沒有足夠時間瞭解所有被提名人,因此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本席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有關同意權的部分,審查的時間太短了,我們沒有足夠的時間瞭解所有被提名人,因此本席提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

發言紀錄

  1.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同仁。我想請教行政院陳秘書長,今天這個狀況是行政院秘書處第二次發生這種情形,有關NCC委員提名,行政院秘書處的審查過程,可否麻煩報告一下?

  2. 主席

    請行政院陳秘書長說明。

  3. 陳秘書長士魁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接到各方面推薦人選時,會統一送交到人事總處做篩選,在篩選過程中依據通傳會組織法規的規定,同一黨籍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也不能有雙重國籍,這兩部分我們會優先審查。

  4. 李委員俊俋

    你們只有查雙重國籍的部分對不對?

  5. 陳秘書長士魁

    是的。

  6. 李委員俊俋

    那你知不知道上次虞孝成委員到立法院時,承認他是雙重國籍?

  7. 陳秘書長士魁

    我們知道,但是他承諾接受任命後要放棄外國籍。

  8. 李委員俊俋

    換句話說,行政院秘書處所做的審查,其實只審查雙重國籍的部分,其他的你們統統都不審查?

  9. 陳秘書長士魁

    是的,因為通傳會組織法裡面沒有規定親屬在大陸投資必須要剔除。

  10. 李委員俊俋

    通傳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什麼?規定了包括委員應該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包括委員於任職期間應嚴守利益迴避的原則,對不對?

  11. 陳秘書長士魁

    對。

  12. 李委員俊俋

    請教秘書長,什麼叫做利益迴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利益迴避有規定,而就你的解釋,利益迴避是什麼意思?

  13. 陳秘書長士魁

    我先說明一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五條有規定: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這是利益衝突的定義。

  14. 李委員俊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15.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16.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17.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18.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19. 這在第三條中規定得很清楚。

  20. 陳秘書長士魁

    但我必須說明汪用和女士現在不是公職人員。

  21. 李委員俊俋

    我只有問你第三條是不是這樣規定。如果剛才有關汪用和的情況屬實,有沒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你講才說他現在不是公職人員,那等他通過以後呢?

  22. 陳秘書長士魁

    他通過、正式任命以後,必須受到這樣的拘束。

  23. 李委員俊俋

    問題就在這裡,行政院秘書處連續兩次都這樣,認為反正他還不是公職人員,只要同意權先拿到了,其他以後再說。你們就是這種心態,才會連續兩次提名,連續兩次都出問題,不是嗎?當了公職人員,他的一等親、二等親都要利益迴避,這你們不了解嗎?

  24. 陳秘書長士魁

    有兩個部分我必須說明,第一、他還不是公職人員,第二、他沒有在執行職務,利益迴避是要在他執行職務的時候,他執行職務時必須利益迴避,這點我贊成。

  25. 李委員俊俋

    這才是問題所在,也是你們的態度所在。你們認為反正他還沒有得到同意就隨便提,提了反正他還不是公職人員,所以沒有違法。

  26. 陳秘書長士魁

    我們是依法言法,因為他不是公職人員,所以沒辦法審這部分。

  27. 李委員俊俋

    我的意思是說,你們的心態、態度就是這樣嘛!反正他還沒有獲得同意,所以等到獲得同意之後再來處理他擔任公職人員以後的問題。包括虞孝成的雙重國籍、包括汪用和的問題,你們的心態基本上就是這樣。

  28. 陳秘書長士魁

    我們是依法行政。

  29. 李委員俊俋

    這個哪叫依法行政!

  30. 陳秘書長士魁

    他規定我們只能查這兩樣,我們當然查這兩樣。

  31. 李委員俊俋

    哪一條規定的?哪一條規定你們只能查這2個?

  32. 陳秘書長士魁

    NCC組織法有明定同一政黨的委員不能超過二分之一,也有規定他不能擁有雙重國籍,這個部分,我們都有……

  33. 李委員俊俋

    秘書長,NCC組織法第八條是規定他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獨立於黨派之外,NCC組織法哪一條規定你只能查他有無雙重國籍,其他都不能查?

  34. 陳秘書長士魁

    所有任公職的人,我們都要查他有無雙重國籍。

  35. 李委員俊俋

    都必須查嘛!

  36. 陳秘書長士魁

    都要查。

  37. 李委員俊俋

    只要是行政院秘書處提名的人選,你們就應該要查清楚。

  38. 陳秘書長士魁

    對,這是我們的責任。

  39. 李委員俊俋

    NCC組織法並沒有規定你們只能查雙重國籍,對不對?法規上並沒有規定你們只查雙重國籍。公務人員任用法則是規定一定要查他有無雙重國籍,其他的部分也要查,對不對?

  40. 陳秘書長士魁

    對,公務人員任用法確實有規定我們要查雙重國籍。

  41. 李委員俊俋

    本席也是人事行政出身的,這個部分,本席比你還熟悉。

  42. 陳秘書長士魁

    我知道,這個部分你比較熟。

  43. 李委員俊俋

    所以本席要告訴你,公務人員任用法或NCC組織法並未規定你只能查雙重國籍,其他都不能查。上次林益世提名陳元玲之後,本席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有關同意權的部分,審查的時間太短了,我們沒有足夠的時間瞭解所有被提名人,因此本席提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請問這次行政院提名汪用和與江幽芬小姐,總共花了多少時間?

  44. 陳秘書長士魁

    委員是說在這邊審……

  45. 李委員俊俋

    你們提名審查的過程總共是多久?

  46. 陳秘書長士魁

    我們提名審查滿久的,我們內部不是只有針對他們二人,當時有很多候選人,所以我們一個個篩選。

  47. 李委員俊俋

    本席是問你,整個流程花了多少時間?

  48. 陳秘書長士魁

    恐怕有一個月以上。應該不只一、二個月。

  49. 李委員俊俋

    一個月以上,你們只查了雙重國籍?你們花了一個月以上,卻只查了雙重國籍嗎?其他部分都不打聽一下嗎?如果汪用和小姐真的有剛才所提出來的問題,那本席要再告訴你,其實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他的配偶。你知道他的配偶是哪一位吧?

  50. 陳秘書長士魁

    周守訓先生。

  51. 李委員俊俋

    對,周守訓先生任職於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威剛科技的老闆陳立白擁有台灣藝術台80%以上的股權,請問台灣藝術台是否在NCC的管轄範圍之內?

  52. 陳秘書長士魁

    有關人際關係的部分……

  53. 李委員俊俋

    顯然這個也不是你們查處的範圍,你們的問題就出在這裡!你們隨隨便便提名一個人就送到立法院,如果被立法委員抓到,算你們倒楣;立法委員抓不到,你們就過關了,你們的心態就是這樣!

  54. 陳秘書長士魁

    不是,台藝台是否在NCC管轄範圍之內,恐怕要由NCC來做解釋。

  55. 李委員俊俋

    它是有線電視媒體,怎麼會不在NCC的管轄範圍內呢?

  56. 陳秘書長士魁

    這部分,我不敢做解釋。

  57. 李委員俊俋

    台藝台還被NCC處罰過,它怎麼會不在NCC的管轄範圍內呢?依照這個情形,未來周守訓任職的威剛科技會控制台灣藝術台,那NCC委員會不會有利益迴避原則的問題?這就是你們行政院的態度!本席今天要講的就是行政院的態度!上次查陳元玲出現了這麼多問題,這一次你們又隨隨便便,只查了雙重國籍就提名汪用和。

  58. 陳秘書長士魁

    台藝台是他先生任職公司的老闆所擁有,中間隔了好幾層,和他沒有直接的關係,我不曉得這是否合法,我們會去查清楚。

  59. 李委員俊俋

    秘書長,本席要告訴你什麼是正確的態度。既然行政院要提名這個人,就必須對這個人負責,有關他的事情,你們都應該查清楚,而不是只有查雙重國籍而已。

  60. 第二,剛才所講的台藝台以及中國投資股權占60%以上之電信事業,皆屬NCC的主管事項,你們連利益迴避這個最基本的道理都不懂嗎?這就是你們行政院的態度!你們一直都只查雙重國籍,如果送到立法院,被立法委員抓到,算你們倒楣;如果沒有被抓到,你們就過關了。這種事情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表示你們的態度有問題,這才是今天大家質疑的部分。

  61. 陳秘書長士魁

    剛才提出來的資料,我們事前沒有看到、也沒有查到,我們會再詳細地查證清楚。

  62. 李委員俊俋

    秘書長,從這二次審查,你們已經發現只查雙重國籍是不夠的,既然行政院只審查提名人有無雙重國籍是不夠的,請問你們準備如何改善?你們準備增加什麼查核項目?有嗎?

  63. 陳秘書長士魁

    就法言法,法令上沒有規定我們……

  64. 李委員俊俋

    哪一項法令規定你只能查雙重國籍?

  65. 陳秘書長士魁

    但也沒有任何法令規定我們可以去查他的親屬。

  66. 李委員俊俋

    秘書長,你不要胡扯!

  67. 陳秘書長士魁

    真的沒有法令規定我們可以查他每一個親屬。

  68. 李委員俊俋

    秘書長,你不要胡扯!NCC組織法並未規定你只能查他有無雙重國籍……

  69. 陳秘書長士魁

    但是也沒有規定我們可以查他的舅舅或姑姑,沒有這樣的規定。

  70. 李委員俊俋

    這二次提名都發現這個問題,請問未來行政院準備怎麼改善?

  71. 陳秘書長士魁

    關於委員所提之意見,我們回去會審慎地思考。

  72. 李委員俊俋

    你們要怎麼改善?

  73. 陳秘書長士魁

    我們會再審慎地思考,因為這部分牽涉到我們要查多少人,一定要有法令規定,查人家的資料……

  74. 李委員俊俋

    本席告訴你,法令上沒有規定你們不能查其他資料。

  75. 陳秘書長士魁

    這要有相關規定,我們會想辦法規定。

  76. 李委員俊俋

    多久能檢討完畢?

  77. 陳秘書長士魁

    給我們一點時間好不好?關於這部分,我在法律上一定要站得住腳,要查人家的資料……

  78. 李委員俊俋

    2個月以後來報告,好不好?2個月之後到本院報告,未來你們要如何改進提名人的審查機制,這總該做得到吧?秘書長,2個月做得到嗎?

  79. 陳秘書長士魁

    2個月後,我們可以提供檢討報告。

  80. 李委員俊俋

    請提供檢討報告給交通委員會。

  81. 陳秘書長士魁

    好,我們會提出檢討報告。

  82. 李委員俊俋

    請把報告提供給交通委員會,這部分要非常注意,這涉及到行政院的態度問題,你們提名了一個人,對審查所下的工夫卻如此隨便,比立法委員還不認真。上次是陳元玲、虞孝成,這次是汪用和,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現這個問題,這凸顯出一件事,就是你們的心態有問題!你們提名之後就不管了,對不對?

  83. 陳秘書長士魁

    我們絕對沒有這樣的思考。

  84. 李委員俊俋

    絕對沒有?那怎麼會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現這種問題呢?

  85. 陳秘書長士魁

    我們絕對沒有這樣的思考,我們是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查詢的。

  86. 李委員俊俋

    那怎麼會一而再、再而三出現這種問題?如果不是你們的態度有問題,就是你們存心包庇,準備讓中資介入。

  87. 秘書長,本席再請教你最後一個問題,你剛才提到目前無法查他的爸爸和其他家屬,對不對?如果你的邏輯正確,下次能否提名蔡衍明的兒子蔡紹中?反正你只提名和審查蔡紹中,蔡衍明與你無關,這樣可以嗎?

  88. 陳秘書長士魁

    我們會對各方面做衡平的考量,剛才委員講的部分……

  89. 李委員俊俋

    你對汪用和有做衡平的考量嗎?你對陳元玲有做衡平的考量嗎?

  90. 陳秘書長士魁

    法令上要求我們查的,我們絕對會查清楚;至於其他因素,我們當然也會納入考慮。

  91. 李委員俊俋

    法令並未禁止的,你都可以做,除非法令有明文禁止,你才不能做。

  92. 陳秘書長士魁

    我們會做周全的考慮。

  93. 李委員俊俋

    秘書長,由此我們可以得到二個結論。第一,你答應2個月之後要把檢討報告送至本院交通委員會。第二,本席要告訴你,如果你們的態度不改善,你們會一而再、再而三發現提名出現問題,不只是NCC的委員,其他被提名人也是如此。還是你要告訴本席,你們存心包庇?如果不是這樣的話,請你面對這個問題並立刻改善;在這個問題未獲改善之前,我們一定會一直盯著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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