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紀錄
- 李委員貴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辛苦了,我們討論公投,應該已經歷經4次的朝野協商,今天還要繼續討論公投的制度。在臺灣,我們事實上是公民投票法,而不是核四公民投票法,是不是?
- 主席
請行政院陳秘書長答復。
- 陳秘書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是,公投法是一般性的。
- 李委員貴敏
可不可以這樣講,我們制定公民投票法的目的是在強化主權在民,它的目的並不是要讓他利用公投變成民粹的事項,它的目的是在防杜代議的弊端,並不在取代代議政治,它的目的在於填補代議的不足,並不是用公投作為政治的工具,本席對於公投法目的的認知是否正確?
- 陳秘書長威仁
是的。
- 李委員貴敏
如果本席的理解沒錯,這次在野黨提出來的公投修正草案有兩個很大的目標,第一個是門檻的問題,第二個是公審會的問題。在門檻的部分,本席記得好像在剛開始提案之初,就有委員召開記者會,提到臺灣對於公投法的門檻是最嚴的。對於這個問題,本席聽到之後也很擔心,如果臺灣公投法的門檻是最嚴的話,恐怕就沒有辦法符合我們前面第一頁提到公投是強化我們主權在民的目的。本席後來做了一些研究,我們在討論門檻嚴或不嚴的時候,回歸到我們前面提到的,這到底是核四公投法呢?還是公投法?所以,本席查了一下關於世界各國的情形,因為在野的委員也很用心,他做了一個表格說明為什麼臺灣的門檻看起來是最嚴格的,可是我看了一下,我不知道本席研究的內容到底正確或不正確,我們看了一下投影片上面,其實臺灣全國性公投的標的和範圍是最廣的,包括憲法、法律、立法原則及重大政策。我們看看最常拿來跟我們做比較的義大利,他們公投其實只限於針對憲法和法律,並沒有立法原則與重大政策。第三個,我們看看也常用來比較的瑞士,瑞士很有趣,它看起來跟我們好像很接近,但不完全一樣,它是憲法、法律,另外,並不是重大政策都可以,它講的是說聯邦決議的事項,聯邦決議的事項裡面還規定是要有憲法及法律規定的聯邦決議事項,並不是任何的事情都可以提出來,其他的只有包括像是國際條約的簽訂,才能納入公投,所以並不是所有的事項都可以納入公投。法國同樣也有全國性公投,它的標的和範圍看起來和臺灣很像,包括憲法、法律、重大政策,可是在提案人部分,只能由總統或國會發動,待會我們還會提到發動的主體。
其次,我們講到英國、日本,日本也常被我們拿出來比較,可是日本規定的標的只有憲法,並沒有包括法律及重大政策。英國的標的沒有限制,可是,它的標的是由國會決定的,並不是任何標的都可以。德國公投的標的只限於邦聯區域調整的劃分,而且要國會或地方議會發動。最後一個是美國,我們常常被誤導好像美國有公投,其實沒有,美國聯邦沒有任何全國性的公投,只有州政府、州憲法、州的法律及地方政策才能公投。請教秘書長,本席所得到的資料與行政院研究的內容是否一樣?還是有錯誤?
- 陳秘書長威仁
是的,是這樣子。
- 李委員貴敏
的確是這樣,是不是?
- 陳秘書長威仁
是。
- 李委員貴敏
我們看一下發動的主體。如果從標的來看,臺灣好像是最寬鬆的,如果我們剛才的比較表是對的話。我們看一下發動的主體,我們做了一個表格,按照剛才提到的各個國家,我不知道這個表格與行政院的統計資料是否一樣。從這個表格看起來,最寬鬆的好像也是臺灣,因為臺灣容許人民可以提出,元首可以提出,國會可以提出,裡面充其量只有義大利與我們比較接近,他們是國會與人民都可以提出,其他的看起來,從發動的主體來看,好像臺灣的公投法已經是最寬鬆的,對不對?
- 陳秘書長威仁
是的。
- 李委員貴敏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再來討論門檻,因為門檻牽涉到誰可以發動。因為臺灣可以由人民發動,而不是由國會或元首才能發動,所以,人民提出來的時候,才會有前面提到的投票率要占半數,然後裡面要再有過半數的人贊成,這就類似我們一般的公司或社團組織的表決方式,我們通常稱為過半數決,所以並不是我們在媒體上所聽到的雙門檻,它不是雙門檻,也就是說,半數的人出來投票之後,過半數的人同意,其實簡單來講,它的意思是不是說你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人贊成,它就可以過?
- 陳秘書長威仁
對,其實這就是簡單的多數決。
- 李委員貴敏
就是簡單的多數決,就是在一般的、任何的情況下,它還不是super majority,還不是特別的決議,只要簡單的多數決,所以這根本不是媒體上所稱的雙門檻的情形。對於這些情形,我也希望行政院必須要釐清,否則民眾聽到雙門檻會覺得好像設定一個特別高的門檻。如果是這樣的情形,我們是不是能夠做一個總結,目前我們從公投的標的、範圍及發動的機關來看,其實臺灣是最寬鬆的?
- 陳秘書長威仁
是的,臺灣發動的主體也是最多元的。
- 李委員貴敏
下一個問題,我們討論了門檻之後,勢必要討論公審會,因為公審會也是這次修法一個重要的主題,對於公審會的部分,我記得在幾次朝野協商的時候都提到應該要廢掉公審會,因為別的國家都沒有。可是在上週的朝野協商之後,本席又做了一些研究,我不知道研究的內容是否正確,請秘書長指正。我們看一下事前的審查,因為前面牽涉到發動的機關,只有臺灣、義大利及瑞士可以由人民發動,因為這樣的關係,按照各國的法律規定,我們臺灣是由公審會做事前的審查。在義大利的部分,我們查了一下條文,它裡面也規定人民發動是由憲法法院做事前審查,並不是事後的爭議,也不是提到的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等等。瑞士的部分,它可以由人民發動,但是由聯邦秘書處做事前的審查,同樣要做事前的審查。我們再看一下法國,法國即便是國會發動的情況,都要經過憲法委員會做事前的審查。當然,我們在野黨委員有提出英國、日本、德國沒有事前審查,但是同樣的,它的人民也沒有發動權,因為人民沒有發動權,所以沒有所謂事前審查的情形。至於美國,我們前面提到,只有州政府的事項才可以提出公投,但是,它也需要州檢察總長或州務卿的同意、事前的審查。請問秘書長,這樣的資料與行政院所研究的資料是否一樣?
- 陳秘書長威仁
是,非常佩服李委員詳細的資料。其實我一再地說明,公投審議委員會的設置是因為在我們公投法裡面要確定幾件事情,一個是到底它是全國性的議題或地方性的議題。另外,我們公投法也有一些項目不屬於可以公投的項目,也要透過這樣的審查來篩選,否則的話,直接馬上進行公投,就好像列車已經開了,剛才很多委員也提到,這個花費非常大,假如把爭議留到後面法院去爭議,回過頭來可能會有時間太晚的情況,可能引起社會的動盪與不安,還有金錢及各方面的浪費。
- 李委員貴敏
對,就是勞民傷財,所以在事後的審查部分,我看到全國各個國家的體制都是事前審查。另外,在野黨委員有提出一個議題,我覺得也很重要,行政院也應該正視,就是強制投票的主張,他們說義大利有強制投票,所以雖然它的門檻跟我們一樣,也就是要投票數要過半數,然後再簡單過半數通過。義大利是跟我們一樣,可是在野黨委員當時說不一樣,因為義大利有強制投票,可是本席查了之後,義大利的強制投票是1945年到1993年,強制投票在1993年已經廢除,這與行政院的認知是否一樣?還是有不一樣的情形?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李貴敏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