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敏於內政委員會會議邀請行政院秘書長陳威仁、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永乾、內政部部長李鴻源就「新北市依公民投票法第三…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發言紀錄

  1. 李委員貴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今天我們要討論新北市公投審議委員會剛通過的公投提案究竟是不是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在前幾次的質詢我也聽到秘書長確認公民投票是一個直接民主的展現,您剛才在回答許委員的時候也再次強調,公投的目的是在填補代議政治的不足。現在要討論地方自治事項和全國事項劃分的部分,本席要提醒秘書長,在「孫文學說」第六章,國父曾說:「人民對於本縣之政治,當有普通選舉之權、創制之權、複決之權、罷免之權」,他也提到地方自治是民主政治發展的基石,這一點相信秘書長也同意,是不是?

  2. 主席

    請行政院陳秘書長答復。

  3. 陳秘書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是。

  4. 李委員貴敏

    針對呂前副總統這個提案,「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燃料棒試運轉?」這個部分,我個人覺得由中選會來發表新聞稿並不是很妥當,不過我們看到中選會在3月12日發的新聞稿提到「公民投票案提出時,應先確定是屬於地方性事權或全國性事權,相同的公民投票內容,不可能同時是全國性也是地方性公民投票。」。當初看到這個內容本席就在猜中選會的意思,因為今天中選會的代表沒有到,我沒辦法問他,所以不好意思,請秘書長委屈一下。按照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電政是屬於中央職權;按照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直轄市衛生管理和環境保護是屬於地方的權限。我猜中選會之所以提出這樣的說明有可能是因為核四當初在蓋的時候就已經推定它會運轉、會填充燃料棒,除非有特殊的情況,所以在核四剛開始要做的時候,按照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地方可能在那個時間點可以發表意見,可是當全國的資源已經全部投入之後,呂前副總統提到的是否要填充燃料棒試運轉已經是一個電政的事項,所以是屬於中央的權限。秘書長,當然您不是代表中選會,我們只能夠猜測,我猜測中選會是按照這樣的想法,秘書長的看法呢?

  5. 陳秘書長威仁

    公投的事項在公投法中有特別提到要認定它的權限是屬於地方或是中央,委員剛才提到電政這部分,我覺得中選會除了關心地方的安全以外,這也涉及到全國電力供應的問題,事實上電力是由中央直接主管,並不是由地方來主管。我想中選會這樣的見解是有它的見地,但是我早上也說明了,既然這個提案有它的論述,我們會送給相關的部會去表示意見,然後再來做處理。

  6. 李委員貴敏

    好,您提到這個部分,本席就必須提到公投法,因為剛才許委員說我是法律人,所以叫我用法律的觀點來講。依公投法第二條的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包括重大政策的創制、複決;地方性公投是地方自治事項中的法規、立法原則或者是重大政策,它的前提必須是地方自治事項。在第二條之外,還有一條最重要的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提到「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決定,應函送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對該事項是否屬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有疑義時,應提經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認定之。」今天從您的報告來講,從行政院的角度來看,行政院認為它有沒有疑義?

  7. 陳秘書長威仁

    我們現在沒有預設立場,還要再徵詢相關部會的意見,因為昨天才收到它的公文,所以幕僚作業還沒有完成。

  8. 李委員貴敏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要先提醒秘書長,因為公投法有這個規定,如果到時候行政院認為有疑義,依法還是要送公投審議委員會來認定。另外,這個公投事件已經耗費太多的社會資源和國家成本,與其討論它到底是全國性或是地方性的事項,在法令規定裡面其實我們應該要考量的,譬如在合約中常常有誰和誰衝突,在法條也有,譬如證交法是公司法的特別法,所以當中央和地方有衝突的時候,我覺得比較重要的是優先順序,否則的話,到時候兩個公投的結果如果牴觸,除了更耗費成本之外,也會引起民眾之間一些不必要的誤會和困擾,不知道秘書長的看法怎麼樣?

  9. 陳秘書長威仁

    李委員的見解我們非常瞭解、非常敬佩,我剛才也說同一個事項不可能有兩個公投,一個是地方公投,一個是全國性公投,這個問題一定會處理。不過這個提案送來以後按照公投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我們必須完成相關的作業程序,我不宜在這裡以個人的名義來表達到底要做什麼處理。

  10. 李委員貴敏

    本席理解,但是我想請問秘書長,公投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您也知道,對不對?

  11. 陳秘書長威仁

    是。

  12. 李委員貴敏

    公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民投票若涉及中央與地方職權劃分或法律之爭議或其他之行政爭議,應依大法官釋憲或依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之。」大家現在對於核四是中央或是地方的職權爭論不休,在這樣的情況下,秘書長,有沒有可能直接送大法官釋憲,讓大法官決定它到底是屬於中央的職權,還是屬於地方的職權?

  13. 陳秘書長威仁

    到現在我們還沒有做這樣的考量。

  14. 李委員貴敏

    會不會把這個方式納入考量?

  15. 陳秘書長威仁

    將來如果公投審議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它就可以這樣做,因為我們的第二關是提公投審議委員會。

  16. 李委員貴敏

    對,因為你是按照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17. 陳秘書長威仁

    對。

  18. 李委員貴敏

    按照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公投審議委員會來認定,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考量公投法第五十四條,也就是在爭議過大的情況下,為了讓民眾心服,現在是讓公投審議委員會來認定。上次在協商的過程中,本席有聽到在野黨對於公投審議委員會好像有一點意見,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萬一,我沒有說一定,因為第三十八條本來就有規定,本席是法律人,我還是主張所有的事情要依法行政,當大家覺得法令規定有不周的時候,我們可以修法,既然台灣是一個法治國家,我們在修法之前不宜做出其他違反法令規定的事,因為第三十八條和第五十四條同樣都是公投法的規範,所以本席只是想請教一下。

  19. 陳秘書長威仁

    第五十四條有兩個途徑,一個是行政爭訟的程序,一個是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我想兩種都有可能,我們保持一個彈性,因為昨天公文剛來,正由幕僚單位在研究當中。

  20. 李委員貴敏

    是,謝謝秘書長。事實上到目前為止,我們可以看到全民在核安問題上面已經耗費太多資源,而且它容易撕裂民眾彼此之間的信賴,本席希望政府在依法行政的範圍之內能夠把人民之間的傷害降到最低,把對立性降到最低,我還是鼓勵政府往這個方向走。

  21. 在公投法的部分,當然我個人贊成秘書長方才所說,但是如果有疑慮的話,譬如認定這個事項是屬於中央還是地方,在灰色地帶的部分,將來有沒有可能在公投法中讓它更完備?如果一定要舉行兩個公投,當然本席不贊成,因為公投有它的社會成本,但是如果一定要舉行兩個的話,它的優先順序如何,我覺得行政院內部是不是也可以考量怎麼樣的一個修法方向能夠讓民眾彼此之間更體諒,讓我們的社會更和諧?

  22. 陳秘書長威仁

    公投法實施以來,我們也舉辦過幾次的公投,根據各方的意見以及經驗,我想修法的可能性當然也不排除。

  23. 李委員貴敏

    好,謝謝秘書長。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李貴敏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