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興建新的核電機組?希望年底針對核四議題舉辦公投「我們尤其希望年底能夠針對核四議題進行公投」核電廠的安全監管與核災應變應如何確保?主張兩岸協商時應特別納入核安問題「所以本席也一直主張兩岸協商時,要特別納入核安問題」發言紀錄
-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審查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審議之前,我們對於全民能夠參與,而且大家這麼重視核四議題,這是一個很好的現象,尤其新北市也審議通過由呂前副總統以地方公投方式提出的提案,針對核四進行地方公投,目前報請行政院審議中。不論是全國性公投或地方性公投,不論是執政黨或在野人士,都對於積極辦理公投抱持高度重視。我們知道公投和選舉都是人民的權利,更是國家社會民主深化的表徵。在臺灣,大家所津津樂道的如15年前的經濟奇蹟,在這麼小的地方能夠創造這麼大的經濟奇蹟。另一方面,因為大國崛起,我們在量的方面確實有落差,但是目前我們在其他部分還是維持優勢,包括長期以來的政治改革及民主深化,我們尤其希望年底能夠針對核四議題進行公投。
上個禮拜五我們立法院也通過核四公投案逕付二讀,目前正協商中,無論結果如何,我們希望年底能夠盛大、審慎地舉辦公投,因為我們向全世界所有愛好民主、尊重民意的人民宣告,我們從國會不改選到國會改選,到總統民選,到所有人民能夠參與決策,所以本席認為公投值得全民參與。也有很多人對於這次的公投有意見,包括這次修法所涉及的連署的人數、門檻等等問題,本席則是抱持非常大的信心,因為這次核四公投是全國性議題,全國人民都在看,不只我們在看,很多國際的朋友也在看。本席認為核安不只是核四的安全,也包括核一、核二、核三的安全,將來在大陸的東南沿海地區,例如浙江南部、福建、廣東這些地區,大陸正積極興建核能電廠,本席對此感到擔憂,以天氣為例,這幾天華中、華南是什麼天氣,過不了一個下午,整個氣流就影響到臺灣,真正會影響到核安的,不只是臺灣的問題,所以本席也一直主張兩岸協商時,要特別納入核安問題,因為我們這邊做得很認真,核四也許有雪山山脈的屏障,但是在大陸福建福州或福清的電廠一旦發生問題,輻射塵第一時間就會往臺灣飄,這實在傷腦筋,所以本席也在此呼籲,將來如果有機會,無論朝野或行政、立法機關,要重視這個部分。所以,我們希望年底的公投能夠審慎、盛大舉行,而且本席也認為這次公投一定會超過門檻,因為這次的公投可能不亞於將來立法委員的選舉,也不亞於縣市長或總統的選舉,所以,對於公投會不會過半,本席相當有信心,而且從目前民調的分析來看,反對與贊成是很明確的,在核安沒有確保之前,好像反對的人比較多,所以對於今天公投的議題,本席抱持著希望大家共同參與的態度。
蕭次長非常優秀,這次能夠到內政部擔任政務次長,各方面的經歷都很完備。現在我們碰到人民申請案有很多困擾的地方,我們知道建築法規定建築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縣市政府,但是我們發現,除了縣市政府工務局、建設局或都市發展局可以發照之外,連國家公園管理局、東北角觀光風景區、經濟部水資源局也可以發照,甚至早期林口新市鎮也是由內政部營建署發照,發照的單位亂七八糟,申請人很痛苦,尤其是國家公園的發照。請問次長,這是根據什麼?
- 主席
請內政部蕭次長說明。
- 蕭次長家淇
主席、各位委員。建築法是一般法,如果在特別法有規定,就從特別法的規定。例如科學園區由科管局發照,國家公園的部分是依據國家公園法的規定,而在特種建築物的部分,是由特種建築物建築法規定,這些都有特別法的規定。而在地方是規定縣市政府,但有人建議規定「局」就好了,因為大部分都是由局發照,張委員應該也知道,都是由局長決行。但是現在因為每一個局的名稱都不一樣,以前都稱工務局,但是現在各縣市政府的局有城鄉局、都市發展局,甚至在建設局、工務局,名稱都不一樣。
- 張委員慶忠
在哪一局是地方政府或縣市長指定,本席對此沒有意見,但是為什麼國家公園、水管局有權力發照?
- 蕭次長家淇
因為是特別法的規定。
- 張委員慶忠
特別法有沒有規定這部分的執照一定由它發照?它並沒有規定。
- 蕭次長家淇
法律是規定裡面的建築管理由它們管理,而建築管理就包括發照的部分。
- 張委員慶忠
據本席所知,這是由內政部授權,也就是委託辦理,包括鄉鎮市公所對於一定面積以下或一定範圍以下,有所謂的委託辦理。
- 蕭次長家淇
是,委託公所辦理。
- 張委員慶忠
委託公所辦理,由區公所或市公所發給雜項執照,但是,本席認為痛苦的是老百姓,我手上剛好有一個陽明山管理局的車庫的案例,這個車庫的執照是由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但是辦的人辦了一年多還沒下來,甚至上個禮拜三,我已經連續三次跟林處長打過電話,也特別請承辦人及發照小組的周技正到本席辦公室,所有的文件都看過了,有沒有問題?沒有問題。什麼時候發照?最後都不講話。我認為像這種已經授權委託出去的,內政部應該進行檢討,我們現在發覺很多老百姓很痛苦,尤其是新北市,因為新北市是翡翠水庫水質水源保護區,在都市計畫中是由新北市政府發照,但是像是石碇、坪林、烏來的都市計畫區都非常小,大部分都是都市計畫以外地區,都是由水管局發照。那誰來監督水管局?沒有人監督!很多議員去了也找不到人,也沒有人監督,國家公園管理局也是這種情形。我們覺得很奇怪,發照還是應該回歸市政府,如果有必要,應該就其維護的部分會它就好。我們現在變成倒過來,有些水保的部分,裡頭也沒有那麼多人,它就反過來請地方政府表示意見,本席認為這部分非常混亂。
- 蕭次長家淇
我們來檢討看看,因為授權出去的,確實有很多單位發照沒錯,發照的標準、相關的規定、時效都不太一樣,有的地方政府很嚴格,規定幾天之內一定要發照,有的機關可能比較慢,我們就這部分來檢討。
- 張委員慶忠
不是比較慢,而是你也管不到我,我是派出單位,你找一個委員去關心這件事,它也是不鳥你,不但不鳥你,地方政府也不管你,因為那裡人那麼少,發照要會的機關又那麼多。所以本席建議,內政部要將核發執照的授權委託行為統統收回,由縣市政府或營建署發照,由專人負責,否則對於附近的人民相當不便。所以本席特別拜託次長,也請次長會後再拜託國家公園管理局的林局長或發照組的周技正,本席已經拜託好幾次了。
- 蕭次長家淇
好,我來了解看看,謝謝委員。
- 張委員慶忠
謝謝。
- 主席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今天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陳委員怡潔、陳委員亭妃及張委員慶忠所提書面資料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回復;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另請書面答復。
- 陳委員怡潔書面質詢
針對《公民投票法》修訂,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規定,我國國民年滿20歲才有依法選舉之權,但現今全世界已有162個國家將18歲訂為投票權行使的起始年齡,台灣身為民主先進國家,選舉制度卻是排名在162個國家之後。尤其公民投票一向是針對重大議題進行,多數國家亦以18歲訂為法定成年年齡,公投法實有將投票年齡下修之必要。
- 說明
一、行政院送達之書面報告中提及,選舉是對人,公投是對事。公民投票不就是在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之處嗎?現今全世界193個國家中,已經有162個國家將一般投票的年齡下修到18歲,而我們只是單單修正《公民投票法》的投票年齡門檻,擴大人民參與範圍,豈無正當性?
二、全世界許多國家已將法定成年年齡訂為18歲,我國《民法》仍規定20歲為法定成年年齡,直到20歲才有投票權。但現今社會進步快速,知識資訊取得容易,科技突飛猛進,年輕人的學習與判斷能力也在不斷地進步,更甚以往。尤其公民投票多是針對國家重要施政或重大議題才會舉行,政府實應考慮放寬公民投票的參與年齡層,擴大參與面,落實真正的全民複決,而非由政黨操控一切。
請行政院、內政部及中選會等相關部會針對上述問題儘速釐清,並請回覆。
- 陳委員亭妃書面質詢
本院陳亭妃委員,針對現行公民投票法要投票人數半數以上投票,且過半支持才算通過,這種絕對多數的高門檻規定,與先進國家不同,而遭批為「鳥籠公投法」為避免烏龍狀況發生,請主管機關內政部應重新評估降低公投的門檻。
- 說明
一、公投是在野者的權利,不是當權者的工具;現行公投法的高門檻現制,什麼公投題目都過不了,不信的話,來個公投「你是否贊成學生應該上學?」保證過不了。目前的國會席次並未反映選票,公投既是補代議之不足,就不該再採高門檻阻絕民意的表達。
二、現行公民投票法要投票人數半數以上投票,且過半支持才算通過,這種絕對多數的高門檻規定,與先進國家不同,而遭批為「鳥籠公投法」。公投是補強代議政治不足的政治制度。若以世界主要國家通過公投的門檻來看,美國、法國、英國之公投均採「簡單多數決」(即不管投票人數多寡,只要贊成票超過投票數一半即通過公投議題);瑞士等國家則不論投票人數多寡,只要贊成票超過投票數一半即通過公投議題);以我國公投法中通過公投的門檻採「雙二分之一制」的規定,是可歸類於最嚴苛、公投最難達陣的國家之一。
三、我國現行公投法規定,憲法修正案、立法原則、法律或重大政策之創制與複決,經選舉權人總數千分之五提案及百分之五參與連署即可向公投審議委員會提出全國公投之申請。此外,總統及立法院亦可就法定事項提出公投申請。若公投當日投票率達「全國有投票權人口一半以上,且贊成大於投票數一半以上」(即雙二分之一制)者,公投即為通過,對行政機關有法定拘束力。這套公投通過門檻的規定,造成歷年來六次公投,皆因投票人數未達有投票權人數一半,均鎩羽而歸,因而我國公投法也被譏評為「鳥籠公投法」。
- 張委員慶忠書面質詢
【公投主管機關變更問題】公投法第三條第一項「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一、修正版本將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受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監督。本席認為選委會負責的是單純的選務工作,但對於所提議案是否合法,以及公投審議等問題,是否是單純執行選務的選委會所能承擔?因為未來要執行還是行政機關和地方政府,所以主管機關的改變本席認為仍需商榷。
【公投門檻問題】公民投票法原條文第十條「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修正條文希望將提案人降至100人。
一、本席認為,公民投票是體現直接民權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在制度的設計上就是要儘量擴大民眾的參與,讓民意能直接就特定議題發聲表態。不過,公民投票如果過渡濫用,也會容易產生民粹治國、政治不穩定、以及政治事務處理成本龐大的流弊。例如兩岸簽訂經濟合作協議(ECFA),擴大兩岸三地貿易、改善台海關係,哪一樣不是吵得沸沸揚揚?哪一樣在野黨不是要求訴諸公投?如果事事都尋求公投,將會造成行政效率的低落、龐大作業成本的支出、以及台灣內部的內耗,在在都會降低台灣的國際競爭力。
- 二、本席認為,要不要行使直接民權必須考量可能的成本與代價,因此必須要有提案與連署人數門檻的限制。我們從一些國家的經驗來觀察。在提案人數方面,其實各國並無一致的實踐,有的以公民人數之一定比例為門檻,有的則規定固定人數為門檻。以我國通過的公民投票法之有關規定與美國相比
我國提案人數為千分之五,遠低於美國各州的平均值百分之一至二;我國連署人數百分之五,也比美國各州較適中的百分之八為低。故不論是提案人數或是連署人數,其實都並不算高。
三、公民投票雖說是基本權益,但如果凡事都採取公民投票,這樣選舉中央和地方民代的意義又何在?如果在野黨因居於國會之少數,因國會表決失利,就高舉民眾基本權益的大旗要求舉辦公投,如此一來,台灣的內耗加劇,藍綠更加對立,政治事務的處理也將付出更多社會成本,台灣將永無寧日,是否還需要選舉民意代表也將備受民眾質疑。
- 四、現行公投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這是參考多數西歐的民主先進國家,則將預算及財稅列為不得公投之事項,並非我國獨創,而且考量權力分立制衡,一旦預算若可公投,恐將破壞行政立法制衡。
【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必要性】
- 一、綜合公投法第三十四條以及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之規定,公投審議委員會之職權,主要在「認定」方面,認定下列事項
1.認定公投提案,是否確為提案人所自認之全國性公投提案?公投提案是否為法定之公投適用事項,抑或排除事項。
2.公投提案,是否是已被通過或否決者,但仍同一事項反覆提出?
3.某公投提案是否確為地方性公投?
這些認定問題需要由一個獨立機關來審議,所以公投審議委員會的設計不是政治性的,而是法律性的,是合法性的審查,並非目的性的審查,審議委員會只看公投項目符不符合公投法的規定,因此它的存在,本席認為確有必要。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張慶忠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