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玉玲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一、邀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台灣電力公司董事長列席,就「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桃園市第5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主張原能會應加強督促台電盡速完成核電廠安全改善「原能會應加強力道促台電盡速進行安全改善,確保核電安全品質」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認為核能發電是全國性議題,應以全國性公投而非地方公投決定「所以只有用全國性公投才能讓全民表達自己的意見」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認為以地方公投決定核能發電問題會擾民「如果辦地方公投,我覺得不但擾民,也會擾亂我們主要想解決的事情」

發言紀錄

  1. 呂委員玉玲書面質詢

  2. 原能會雖已促請台電積極檢討各核能電廠安全防護缺失,惟部分電廠違規事項仍待改善,原能會應加強力道促台電盡速進行安全改善,確保核電安全品質。

  3. 鑑於日本311福島核災事故,引發國人對核能發電安全之顧慮,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我國運轉中核電廠老舊機組件間有瑕疵問題、興建中核電廠亦有施工問題等核電廠安全防護缺失,將督促台灣電力公司積極檢討改善,針對抽查運轉中核電廠重要安全設備發現之缺失,如屬情節重大、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將責成停止運轉、廢止執照或限載運轉等;另查核興建中之龍門(核四)電廠工程品質發現之缺失,亦列案管制,至缺失解決澄清始予結案。

  4. 經查,原能會自民國78至101年對各核電廠違規事項提出糾正計538件,違規等級一至五級分別為1件、4件、42件、259件及232件,其中517件已改善並經該會同意結案,其餘21件尚在處理中。又上開違規事項,仍有

    1.各案逾原糾正違規時間1年以上,仍未完成改善者計11件,除核一廠1件外,其餘案件均屬核四廠,其中並有民國97年即提出糾正,逾4年仍未完成改善者,另查未結案件中依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12點及第13點規定,屬重大(第二級)及中度(第三級)違規事項者計8件,占未結案件38.10%,對核能安全有很大影響。

  5. 原子能委員會於民國78至101年對各核電廠違規事項提出糾正情形表

  6. 單位

    件

  7. 廠別 結案情形 違規等級 一 二 三 四 五

  8. 總計 合計 538 1 4 42 259 232

  9. 已結案 517 1 3 35 251 227

  10. 處理中 21 - 1 7 8 5

  11. 核一廠 小計 123 - - 7 8 5

  12. 已結案 117 - - 7 65 45

  13. 處理中 6 - - - 4 2

  14. 核二廠 小計 177 1 1 10 86 79

  15. 已結案 177 1 1 10 86 79

  16. 處理中 - - - - - -

  17. 核三廠 小計 169 - 1 11 80 77

  18. 已結案 168 - 1 11 80 76

  19. 處理中 1 - - - - -

  20. 核四廠 小計 49 - 1 13 18 17

  21. 已結案 35 - - 6 14 15

  22. 處理中 14 - 1 7 4 2

  23. 其他 小計 20 - 1 1 6 12

  24. 已結案 20 - 1 1 6 12

  25. 處理中 - - - - - -

  26. 註

    1.「其他」包括台灣電力公司總處、放射性試驗室、減容中心等單位,如其內容涉及核四廠者,歸屬至核四廠。

  27. 2.資料來源

    整理自原子能委員會網站資料。

  28. 主委

    今天是安排原能會的業務報告,本席想先就原能會的業務表現就教主委幾個問題,依據審計部公布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原能會年度業務計畫10項,下分工作計畫19項,包括強化管制技術及應變能力、精進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安全與技術、推展潔淨能源技術、加強輻射安全與輻射醫療品質等重要施政項目,執行結果,經行政院評核為綠燈14項、黃燈7項,與民國100年度相較,綠燈比率下滑,黃燈比率上升,雖未出現紅燈項目,部分施政表現尚待檢討強化。主委,您可否告訴本席原能會近來的施政表現是否有下滑的跡像?您認為原能會在業務上有那些重大施政項目需急於改善或調整?

  29. 請教主委

    原能會是台電的監督機關,原能會與台電雖有密切的共生關係,但外界卻常認為有很多次核安事件,都是由台電下指導棋,原能會似乎僅在幫台電背書,原能會雖已促請台電積極檢討各核能電廠安全防護缺失,惟部分電廠違規事項仍待改善,本席就查到原能會截至101年底止,糾正核電廠違規事項尚在處理中案件,竟有距原糾正違規時間逾4年的情形,原能會口口聲聲常提確保運轉及興建中核電廠的安全性,係原能會最重要職責,竟還會有這樣離譜事?主委,原能會對核電廠的把關機制是否出了甚麼問題?甚至於很多的核安事件,原能會都是後知後覺?應該確實檢討!

  30. 原子能委員會截至民國101年底止糾正核電廠違規事項尚在處理中案件一覽表

  31. 單位

    件數

  32. 年度 距原糾正 合計 核一廠 核二廠 核三廠 核四廠

  33. 違規時間

  34. 總計 - 21 6 - 1 14

  35. 97 逾4年 1 - - - 1

  36. 98 逾3年 2 - - - 2

  37. 99 逾2年 2 - - - 2

  38. 100 逾1年 6 1 - - 5

  39. 101 1年以下 10 5 - 1 4

  40. 資料來源

    整理自原子能委員會網站資料。

  41. 核三廠又凸槌?核三廠2號機外電系統故障,竟長達84天未發覺?核安事件接連發生,原能會螺絲真的鬆了?

  42. 核三廠2號機今年4月8日到7月1日,因人員未確實復歸警報燈號,導致安全系統備用外電電源161kV無法使用長達84天,總統馬英九還於6月2日夜宿核三廠,身處危機卻渾然不知。原能會上月宣告,依國際核能事件分級制度,將此事列為1級「異常警示事件」。

  43. 國際核能事件依嚴重程度分0到7級,0級屬於「無安全顧慮」的未達級數事件,1到3級屬於「異常事件」,4到7級屬於「核子事故」。

  44. 這起喪失備用外電事件,導致核三廠2號機爐心融毀機率增加百萬分之2.49,因錯誤是人為疏失所致,原能會立即裁處台電「4級違規」,上月也宣告核三廠2號機核安管制燈號從綠燈轉為白燈,再依國際核能事件分級制度,評估為1級異常警示事件。原能會後續將加強核三廠運轉人員訓練及專案視察,至少明年第3季才能回歸為綠燈。

  45. 請教主委

    核電廠首重安全管理,此事雖不嚴重也無安全疑慮,但電源燈號一壞84天沒人察覺,事後想來,令人心驚膽戰,燈號不亮是示警動作,不論是真壞或假壞,都應該有人檢修,怎會「直覺式」的認為是假訊號?此事件凸顯台電對核電廠管理鬆散,也涉及人為疏失,台電雖懲處了相關失職人員,但政府一再強調核電廠有多套安全設備,但此事可看出人員操作疏失防不勝防,核電不可能百分百安全。原能會如何督促台電改進管理制度面?並避免人為疏失的一再發生?才能確保核電安全。

  46. 主委

    最近,原能會無預警抽查核三廠又發現,本來應有7名運轉員該上在職訓練課,卻有6人蹺課,您是否知道此事?雖然上課內容是例行的模擬器訓練,並不影響核電廠運轉,但它是否表示核電廠運轉人員已有「倦怠現象」?

  47. 請教主委

    是否已了解事發的主因?最近宣布核四廠試運轉安檢測試要延後到明年6月才能完成,這樣長期下去是否影響核電廠運轉安全?確實令人憂心。

  48. 台電運轉中核能電廠今年累積跳機3次,疲勞警訊?10年無人為疏失破功!

  49. 核一廠1號機6月28日因主汽機旁通閥關閉而跳機,2號機於7月13日因反應爐水位不穩定跳機,原能會審查已認定與人為操作不當有關。這是國內核電廠近10年首度發生人為疏失跳機事件,且「一砲雙響」。

  50. 原能會統計,台電現有3座核電廠自民國92年到去年,共發生15次跳機事件。其中13次是設備故障所致,另2次與維護管理不良有關,人為操作不當已連續10年掛零。今年至今跳機3次,追平民國94年全年跳機次數。

  51. 核一廠2號機在蘇力颱風侵台期間,運轉員在手動降載過程因水位控制不當,導致反應爐緊急跳脫。「雖然不是故意犯錯,卻可能跟很久沒有碰到這種狀況有關。」1號機6月18日在大修後重新啟動過程跳機,除了檢修工程師誤觸主汽機旁通閥鬆脫螺栓有關以外,跟運轉員很久沒有在低功率情形下,執行反應爐降溫操作也有關係。

  52. 台電3座核電廠近10年跳機次數統計表

  53. 年度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次數 2 1 3 2 2 2 1 0 0 2 3 人為疏失 0 0 0 0 0 0 0 0 0 0 2 請教主委

    台電運轉中核能電廠今年累積跳機3次,是近8年新高,核一廠2部反應爐接連跳機確定是人為疏失,更中止我國核電廠連續10年零失誤紀錄。這是國內核電廠近10年首度發生人為疏失跳機事件,在在凸顯核電廠所潛藏的危險,況且現行核能專業人才及核能專業師資平均年齡分布偏高,未來5至10年間恐出現退休潮,主委,這樣的專業人才斷層窘境,是否也是原能會無法全面監督核電廠的關鍵因素?對此,原能會是否已有相關的人才培育計畫?

  54. 核廢料的處置?核廢料儲存的不當將導致嚴重災害,而國人大多對核能發電及其廢料可能會導致嚴重災害的問題,多半一知半解,原能會應多宣導正確知識!

  55. 我國核能電廠自民國67年起啟用迄今,全國所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分置於各核能電廠、核能研究所及蘭嶼貯存場等地,尚未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以下簡稱選址條例)選定最終處置場址,以集中處理。嗣經本年度追蹤結果,仍有

    核能電廠累積運轉期間倘依服役期間最長40年計算,各核電廠將自民國107年起陸續除役,惟台灣電力公司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中處置設施啟用時間,業由民國102年展延至民國110年,屆時將面臨核電廠已除役而處置設施仍未啟用之窘境。

  56. 台灣燃料池滿了,必須趕快做乾式貯存,可是乾式貯存只能暫存幾10年,所以要趕快找終極貯存場,但即使能找到,至少也要4、50年才能運轉。台灣將高放射性廢料貯存廠運轉時程定到公元2055年,這是每個步驟都順利才辦得到,可能性不是這麼大,因中間會碰到像找場址或政治等各種困擾。

  57. 請教主委

    核廢料儲存的不當將導致嚴重災害,核廢料的處置真的是很難解的問題,但這是我們無法迴避的問題,又台灣乾式貯存已經要試運轉,但過程粗糙,地方居民非常疑慮,到底怎麼做,才能得到人民信任?

  58. 核四廠花大錢從日本買來的反應爐壓力槽等設備,可能未經日本國家安全認證?

  59. 日本每日新聞報導,過去十年來,日本對外出口總額一二四八億圓(約三七二億台幣)的核能設備,包含日立、東芝及三菱重工製造的反應爐壓力槽、頂蓋及控制棒驅動裝置,有四成未經國家安全認證,其中包括台灣核四廠新建工程,及瑞典、巴西核電廠整修工程。

  60. 日本財務省貿易統計資料顯示,日本曾外銷核能設備到二十三個國家或地區,但比對能源廳的資料,只有輸往中國、美國、法國、比利時及芬籣等五國的核能設備得到國家安全認證,金額約七三七億圓;其他十八國約五一一億圓的核能設備則沒有國家安全認證。

  61. 更驚人的是,未經安全認證的重要設備包括反應爐壓力槽、壓力槽頂蓋及用於控制核分裂速率的控制棒驅動裝置。

  62. 主委

    核四廠的爭議不斷,現在又傳出日本輸入台灣的核能設備及零件,未獲國家安全認證?令人匪夷所思!原能會針對此事件的因應作為為何?是否應派員赴日了解?若查證屬實,會有甚麼立即的危害嗎?是否會有安全上的顧慮?如何善後而確實保障核能安全?

  63. 鄭委員汝芬書面質詢

  64. 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台灣電力公司董事長列席,就「(一)原子能委員會業務概況報告。(二)核四一旦退場相關監督機制與配套措施之規劃及執行方式。(三)核三廠2號機因安全系統備用電源161kV外電系統故障,喪失功能長達84天案之事發原因及影響評估報告。」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65. 二、繼續審查委員陳節如等47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66. 三、審查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7. 四、審查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8. 一、某週刊(9/13)有一篇「恐怖!輻射魚早上了你家餐桌」的文章,該文有三點指控已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正式清澄與駁斥

  69. 1.媒體說

    「我國放射性元素金色污染標準每公斤370貝克高於韓國的每公斤100貝克。」

  70. 衛福部已經聲明

    「我國標準亦為每公斤100貝克,與韓國相同均為全球最嚴格者,美國及歐盟標準分別為每公斤1200貝克及500貝克。」

  71. 2.媒體說

    「我國曾驗出日本進口綠茶粉每公斤放射性金色含量高達321貝克。」

  72. 衛福部已經聲明

    「日本輸入之食品未有輻射檢測值不符我國標準(每公斤100貝克者)。」

  73. 3.商週指出

    衛福部的政策是「絕不公開驗出輻射食品名稱、絕不公布廠商名稱、以及絕不說出舖貨通路」。

  74. 衛福部已經聲明

    「我國均將進口食品不合格者之相關資訊(包含產品進口商之商號、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等資料)公布於該署網站」。

  75. 請問主委,對照媒體錯誤的報導及衛福部澄清,請問原能會是否注意到?

  76. 二、本席時間有限無法討論輻射傷害是否有「門檻」的問題,也來不及討論低階輻射對人體傷害的問題,以下問題想請原能會回答

  77. 1.大家都知道鉀是有反射性同位素的,香蕉是富含鉀的水果,一般民眾在吃香蕉時會有絲毫「可能增加輻射量」的顧慮嗎?

  78. 2.台灣一般地區背境輻射每年在2毫西弗(2mSv)左右,但北投地熱谷溫泉區每年背境值高一倍而在5毫西弗,北投房價有受影響嗎?出售的房子如果有溫泉豈不是還要抬高價錢嗎?

  79. 3.台北紐約一趟飛行約接受0.05毫西弗的輻射量,空中小姐每週只要來回出勤二次,每年就多接受10毫西弗的輻射量(背境輻射值的5倍),但每次招考空姐都是盛況空前,百中取一,這些嚮往空姐生涯的漂亮小姐們有在怕嗎?美國標準是不是飛行員每年最高不得超過50毫西弗(5年累計不得超過100毫西弗)。

  80. 許委員智傑書面質詢

  81. 日前根據媒體報導,日本從91年至101年間,出口未通過安檢程序之核能電廠零組件至世界各國;而台灣所購買之零組件,多為龍門電廠所用。此一事件,讓原本安全堪慮的龍門電廠,無疑雪上加霜,讓民眾對於龍門電廠、甚至其他核電廠之安全更不具信心。原能會身為核能電廠監督機關,應主動、徹底調查

  82. 1.91年至101年間,自日本購入哪些品項之核電廠零組件?

  83. 2.這些購入之零組件之採購金額?

  84. 3.這些零組件各用於哪幾座核電廠?

  85. 4.這些零組件本身是否安全無虞?

  86. 有關這些零組件之安全認證,經媒體披露後,台電出面澄清表示這些零組件由美國奇異公司(GE)得標,再由奇異分包給日本日立與東芝,而奇異公司有安全認證,即為安全。本席對台電之澄清,甚感不滿!原能會應秉持專業,勿替台電遮羞,徹底清查這批零組件之安全性,甚至派員至日本調查,以昭公信,以安民心。

  87. 陳委員學聖書面質詢

  88. (一)自102年1月至8月底止,國內運轉中6部核能機組計發生3次急停事件,其中,核一廠先後2次急停皆為人為疏失,加上日前發生核三廠員工集體蹺課,未參與「模擬器訓練」課程之情形,依據台電公司說明,依規定這些員工每年需受訓120小時,但並未強制要求上課時間。

  89. 由於核能發電廠運轉牽涉到國家安全,現場操作需有一定之技術與知識,因此,核電廠操作、維護、作業、檢修等相關員工,是否接受相關之教育訓練並經過認證非常重要。本席鑑請原能會應監督台電擬訂具體、詳細之教育訓練規範(包含明確之教育訓練名稱、時數、具教授資格之講師/單位等),且需強制相關人員進行教育訓練,並需設有內外部查核機制(如需通過考試、現場定期查核),以確保現場員工確實具備相關之專業知識,及瞭解相關作業程序並依規範操作,以期將人為疏失之風險降為最低,確保核電廠運轉之安全。爰此,特向原能會提出質詢。

  90. (二)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於2012年10月17日辦理蘭嶼核廢貯存場考察後,教委會即向原能會提出應全面徹底對島上居民做全身健康檢查,並進行流行病學研究之要求。自考察迄今,於各次報告中皆僅見「已會同經濟部督促台電公司辦理蘭嶼地區流行病學調查及民眾全身健康檢查事宜」,但未見詳細之計畫內容、目前進度等相關報告,以及未來預計執行之計畫等。此外,蘭嶼核廢料暫時貯存場租約到期,後續處理方式及與當地民眾溝通之狀況,亦未詳細闡述。

  91. 本席鑑請原能會提出蘭嶼地區流行病學目前調查研究進度、未來計畫,以及台電與蘭嶼區民溝通暫時貯存場租約之現況與相關補償措施內容,以使資訊更公開透明,期能確保當地民眾健康,反映民意,並使核廢料暫時貯存場址爭議一案之處理更臻完滿。爰此,特向原能會提出質詢。

  92. 主席

    本日議程所列報告事項作以下決定: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93. 另外,原子能委員會爾後列席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如果有類似今天會議之情形,超過半數應列席官員均由副主管代替的話,那麼本委員會將會給予原子能委員會最嚴厲的譴責,也會針對原子能委員會相關預算做最嚴格的審查。

  94. 本案報告及詢答完畢,現在休息5分鐘,2時25分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案的逐條討論。

  95. 休息

  96. 繼續開會

  97.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進行逐條討論。

  98. 陳委員節如等47人提案條文

  99. 第六條之一  第五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興建,及第六條裝填核子燃料及正式運轉,應由該設施場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及該設施場址距離五十公里內所在直轄市、縣(市)分別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並經各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全數同意者,方得興建、裝填核子燃料及正式運轉。

  100. 前項地方性公民投票,不受公民投票法第二條之限制。

  101. 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

  102. 第一項地方性公民投票之公聽會及投票程序,其結果、罰則與行政爭訟事項,準用公民投票法之規定辦理。辦理公民投票所需經費由中央目的事業主辦機關編列預算。

  103. 臺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

  104. 第 九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於正式運轉後,每五年至少應作一次整體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105. 鄭委員麗君等20人提案條文

  106.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並應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或限載運轉

  107.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裝填核子燃料或運轉。

  108.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僱用未領有合格執照人員操作或無執照而擅自操作核子反應器。

  109.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且情節重大、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採行必要措施者。

  110. 不遵行主管機關前項命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111.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建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限期令其拆除設施。

  112. 依前項規定勒令停工後,擅自復工,或屆期未拆除設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強制其拆除設施。

  113. 依前項規定強制拆除後,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114. 第三十一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二十九條或前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115. 主席

    報告委員會,現在進行協商。

  116. (進行協商)

  117. 主席

    主委,我們立法院有空轉嗎?沒有吧!我們轉得很好、轉得很快、轉得很順。

  118. 現在我們依照順序,先針對陳節如委員等人的提案版本進行討論。依照陳節如委員等人的提案版本是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請問各位,對第六條之一條文有無意見?

  119. 請陳委員淑慧發言。

  120. 陳委員淑慧

    針對陳委員節如等提出增訂的第六條之一,就是對核電建設舉辦地方公投的部分,其實這在委員會中已經討論多次,所以希望各位委員及我們最尊重的提案委員,能夠對舉辦地方公投實行上的窒礙,包括現在的環境,我們也看得非常清楚,因為核能設施及使用是國家政策屬於全國性,也是全民在使用的建設,不宜只針對設置場址幾十公里管轄範圍內的居民來做此決定,更何況核四廠興建也接近完工階段,所以對於委員提及地方公投之事,本席在此提出一些意見給大家參考,希望未來行政單位在執行相關措施時,勢必切記過去不好的經驗,也就在跟地方的溝通上。我想各位在政治領域上學經歷都非常豐富,有一個著名的公共行政學述說將其稱為鄰避傾向,我想各位聽說過那個叫做「not in my backyard」,對不對?說實在的,一個不受歡迎的公共建設,小至於台電…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呂玉玲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