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於經濟委員會會議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貿易法第二十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3選舉區

發言紀錄

  1. 高委員志鵬書面意見

  2. 台灣出口遽減7%,受到中國拖累?經濟部對策何在?

  3. 1.依據財政部7日公布的數據,台灣9月的出口額遽減7%,而且說如果持續下去,今年全年的出口就不妙,經濟成長率可能連2%都保不住。而且財政部自己也說,亞洲市場第3季首見衰退,打破去年以來「亞洲溫、歐美冷」的出口情勢,是單月出口不如預期的重要關鍵。張部長,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7日在出席APEC的時候承認,中國經濟以前過於依賴投資、出口拉動,而且以後中國將「不再簡單以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論英雄」,經濟部有沒有掌握中國經濟情勢的變化?有沒有針對中國經濟問題進行的完整的評估?張部長,中國目前仍然是台灣第一大出口市場,如果中國經濟惡化,台灣能不能因應?經濟部有沒有盡全力幫台台灣的企業開拓其他的出口市場?張部長,你自己在上個會期也承認台灣的經濟太過依賴中國,經濟部就拿不出對策嗎?

  4. 勞工薪資待遇大幅倒退,經濟部束手無策,只想提高外勞比例?

  5. 1.媒體報導說,經濟部在9月26日的行政院院會上,提出經濟部將研擬開放一般企業聘用外勞上限比例,未來想跟勞委會溝通。經濟部幫企業界反映基層勞工短缺的問題我們可以理解,但是經濟部對於勞動市場健全性的問題應該要重視,不應該只會附和企業界,經濟部不應該還抱持幫企業界壓低勞工薪資這樣過時、錯誤的想法。根據2012年主計總處以及勞委會統計顯示,台灣去(2012)年平均每名勞工工作2140.8小時,工時是全球第3高,僅次於新加坡與香港;但辛苦工作卻得不到同等回報,因為以每月名目薪資(不考慮物價上漲)1549.54美元計算,台灣勞工時薪只有8.69美元、折合新台幣僅255元,在亞洲四小龍中吊車尾。其實國際知名期刊「富比世」雜誌,早在2012年11月就報導說台灣勞工世界級廉價,台灣從2001至2010年的單位實質勞動成本,下滑4.5%。拿台灣的鄰國韓國來看,從2002年到2011年韓國的薪資漲幅將近5成,台灣卻只有1成;10年下來,韓國的經濟表現還是凌駕台灣,並沒有因為薪資上漲影響企業競爭力。張部長,這是不是代表這代表馬政府無能,未能調整台灣傳統勞力密集、低薪資、高工時的產業情況?台灣勞工朋友好命苦的原因,是不是就是馬政府的無能造成的?

  6. 服貿協議謊言被戳破,馬政府官員還在狡辯?

  7. 1.馬政府簽署服貿協議過程黑箱作業,讓台灣首任駐WTO代表顏慶章、馬政府之前的財政部長劉憶如都看不下去,要求政府應該重啟談判(2013.9壹週刊)。馬政府事前欺瞞、事後硬坳,根本就是想強渡關山。張部長,你認為顏慶章和劉憶如是不是比馬政府的官員有勇氣,敢說真話?張部長,經建會管主委曾經公開說,一些政治人物要「認清大局、要識大體」,還說台灣不能在國際社會上做什麼事都不認帳,「國際上不能這樣子亂搞」。管主委的狡辯已經被戳破,張部長你也同意他的說法嗎?

  8. 2.馬政府口口聲聲說要發展服務業,但是卻簽署服貿協議開放台灣通路給中資,服貿協議之後如果加上未來可能和中國簽署的貨品貿易協議,讓中資可以在台灣進行一條龍的經營,讓中資中貨長驅直入,這樣是不是就是「引清兵入關」?服貿協議對台灣服務業的衝擊很嚴重,經濟部作為服務業、商業發展的主管機關,卻沒有善盡職責、提出令社會信服的對策,張部長,你是不是應該為經濟部的失職道歉?

  9. 3.美國前駐台代表司徒文公開說,支持台灣和新加坡、紐西蘭這些國家簽經貿協議,而且依據學者專家的看法,要加速拓展台灣和國際社會的經濟關係,應該考慮優先和美歐等主要貿易夥伴談判、簽署經貿協議,經濟部除了支持和中國簽之外,有積極和美歐這些對台灣友好的國家談判的策略和計畫嗎?還是說馬政府口頭上說要國際化,心裡面真正想做的是中國化?

  10. 核四廠的反應爐、控制棒、等設備,究竟有無獲得國際安全認證?

  11. 1.日本媒體在14日報導說,依據日本財務省貿易統計資料,日本曾外銷核能設備到23個國家或地區,但比對能源廳的資料,只有輸往中國、美國、法國、比利時及芬蘭等5國的核能設備得到國家安全認證;其他18國的核能設備則沒有國家安全認證。日立、東芝及三菱重工製造的反應爐壓力槽、頂蓋及控制棒驅動裝置,有40%未經國家安全認證,其中包括台灣核四廠新建工程,及瑞典、巴西核電廠整修工程。而且未經安全認證的重要設備竟然包括反應爐壓力槽、壓力槽頂蓋及用於控制核分裂速率的控制棒驅動裝置。雖然台電核能總工程師蔡富豐說,核四反應爐是由美商奇異(GE)設計,包給日立、東芝製造,控制棒等設備是向GE採購,品質都經過GE認證,廢料系統、汽輪機和發電機等,則向三菱採購。張部長,你可以在委員會公開保證,台電核四廠所用的反應爐、控制棒、廢料系統、汽輪機和發電機等設備,都可以通過國際標準的檢驗嗎?經濟部有沒有要求台電全面清查核四廠零件來源,提出原廠認證與採購證明?現在連日本都承認,這些核能設備沒有得到國家安全認證,經濟部如何確保核四的安全?如何讓全台民眾安心?經濟部這樣還要幫台灣核四工程護航下去嗎?

  12. 主席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請議事組人員依序宣讀條文內容。

  13. 行政院提案條文

  14. 第二十條之三  依國際條約、協定、協議及國際組織規範,因輸出入貨品之需要,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者,得自行簽具原產地聲明書。

  15. 自行簽具原產地聲明書,不得有下列行為

  16. 一、違反原產地認定基準或為不實之原產地聲明。

  17. 二、未依規定保存原產地聲明書相關文件。

  18.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要求原產地聲明書簽具者、出進口人或生產者提供相關產製資料,或通知其到場說明;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關及技術專家進行原產地調查,並得視需要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辦理之。

  19. 原產地聲明書簽具者、出進口人或生產者對於前項調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0. 第一項自行簽具原產地聲明書之資格、原產地聲明書之格式、項目及相關文件保存期限、原產地調查、填載錯誤之通知,及其他依國際條約、協定、協議及國際組織規範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21. 第二十八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22.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23.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24.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25.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26.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輸出入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27. 六、有第十七條各款所定禁止行為之一。

  28. 七、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拒絕提供文件、資料或檢查。

  29. 八、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妨害商業利益。

  30.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其情節重大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除得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31. 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32. 違反第二十條之三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具原產地聲明書之資格。但違反第二十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簽具不實原產地聲明書人,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發現違規事實前,已將其不實內容通知進出口方權責機關及相關當事人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33. 李委員俊俋等提案條文

  34. 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加強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及流向,以利引進高科技貨品之需要,其輸出入應符合下列規定

  35. 一、非經許可,不得輸出。

  36.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者,非經許可,不得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

  37. 三、應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非經許可,不得經由我國通商口岸過境、轉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

  38. 前二項貨品之種類、管制地區,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閱覽。

  39. 違反第二項規定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主管機關得予扣留,並依本法或相關法律裁處。除已依法裁處沒入者外,主管機關應予退運。

  40. 前項之扣留,主管機關得委託海關執行之。

  41. 第一項及第二項許可之申請條件與程序、輸出入、過境、轉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輸出入用途與最終使用人之申報、變更與限制、貨品流向與用途之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2. 第十三條之一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出;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不得輸入。

  43. 前項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者,於申請輸出許可或輸入前,應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44. 第一項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閱覽。

  45.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與程序、許可之撤銷與廢止、輸出入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6. 主席

    請丁委員守中發言。

  47. 丁委員守中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方才就已指出,第二十八條的罰則規定得太輕了,而且又有例外的事項,原來是希望他們能夠誠實的申報,這個立意是良好的,但卻開了一個方便巧門,讓進口的雙方能夠串謀,而且也給官方有一個放水的空間及時間,就是在抓到之前先通知,然後再宣布被抓到,這樣就讓官員有上下其手的機會。

  48. 據了解,像新加坡對自行簽具原產地聲明書所規定的罰則,第一次若以不實的內容來做通知,仍然要罰10萬新加坡幣或是3倍進出口貨物的價值,或是處以兩年以下的徒刑,第二次若仍是原產地申報不實,罰不超過20萬新加坡幣或是4倍進出口貨物的價值,或是處以3年以下的徒刑,而且是一邊罰錢、一邊執行徒刑,反觀我們現在卻是處3萬以上30萬以下的罰鍰或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輸入,這樣的規定實在是太輕了。

  49. 還有,像米的包裝標示不明,相關罰則也是太輕了,糧商賺取的利益實在太大了,根本就不在乎被罰錢,所以我們至少要比照新加坡,人家可是一個健全的貿易體,而且各方面的能力都是很強的,所以我們應規定至少處新台幣300萬以下或進出口貿易價值3倍的罰鍰,如此才比較合理,所以這部分應該要明確定進去。謝謝。

  50. 主席

    這部分方才好幾位委員都已經有提出了,我也請相關單位要特別去研擬一下,就是要從重處罰,這樣才會有遏止的作用,但這也不能影響到我們的貿易量才對。

  51. 現在直接進行協商。

  52. (進行協商)

  53. 丁委員守中

    3萬元的罰則要怎樣嚇阻呢?以美國為例,關於原產地申報不實一事,其實80%申報不實的產品是來自於20%不肖的廠商,人家可都是重罰來嚇阻。

  54. 主席

    要有嚇阻的作用在。

  55. 丁委員守中

    連米包裝申報不實的部分都已大幅提高罰則了,所以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應修正為新台幣300萬以下,這樣才能跟新加坡、美國等國國際接軌。

  56. 邱編譯貞慧

    若其獲得的不法利益很高,則可以依行政罰法的規定,除了30萬以上,還可以加重處罰。

  57. 丁委員守中

    看看新加坡、美國的相關規定,而我們又是貿易大國……

  58. 主席

    30萬以上……

  59. 丁委員守中

    若規定3萬,則自行申報的制度可說是完全破功。

  60. 主席

    大家來討論出一個金額。

  61. 張部長家祝

    現在講的是自行具證還是……

  62. 丁委員守中

    我們在講的是這個。

  63. 張部長家祝

    這個但書要刪掉我們沒有意見,就是自己來自首的減輕……

  64. 丁委員守中

    我覺得但書也不能刪掉,因為但書的目的是要讓人家能夠自首,可是自首的部分一定要規定在多少時間之前,畢竟現在政府能力並沒有那麼大。

  65. 主席

    關於相關當事人那個部分……

  66. 丁委員守中

    或許可以規定在經濟部國貿局發現違規事實之前的1個月或是3個月,也就是有一個時間上的規定,這樣就不會讓國貿局官員可以先去通知他們已經違法,要求他們趕快來一個函,然後國貿局1個月後才予以糾發,也就是讓彼此有一個上下其手的機會,這樣是不好的。基本上,是可以給他們一個悔過、補正的機會,但時間上不能給得這麼寬。

  67. 張部長家祝

    如果丁委員這樣講的話……

  68. 主席

    請法規會說明一下,但書的部分要不要留呢?

  69. 江專門委員河

    部長已經講了,可以把但書拿掉。

  70. 丁委員守中

    可是別的國家都有這樣的但書啊!而且就算有但書規定,還是可以處罰啊!

  71. 主席

    處罰的部分一定要加重。

  72. 張部長家祝

    那是first conviction,不是說他去自首的部分。

  73. 丁委員守中

    一樣都是被抓到啊!

  74. 張部長家祝

    但書指的是沒有抓到以前去自首。

  75. 丁委員守中

    現在就是自首的部分還是有必要予以鼓勵,否則目前政府的能力並沒有那麼強大啊!只是這部分要規定出一個時間。

  76. 張部長家祝

    第一次取締跟但書之間……

  77. 丁委員守中

    所以我說前面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改成300萬以下,後面的部分則是要有一個時間上的限制,否則太久的話,等於是給一個巧門。

  78. 主席

    可是我覺得應該要拿掉,既然已經開了那麼大的洞,然後又要讓他們自首,那就不太好了,而且經濟部也贊成要將其拿掉,基本上,這涉及自律及人格尊嚴,所以共識就是把但書拿掉,至於處罰的金額……

  79. 丁委員守中

    否則有太多放水空間了。

  80. 主席

    對,就把但書拿掉。至於金額的部分……

  81. 丁委員守中

    就比照國際的規定,第一次他們是規定10萬新加坡幣,所以我們就規定是300萬台幣。

  82. 張部長家祝

    像所得等部分兩邊情況並不太一樣。

  83. 丁委員守中

    我們講的不是所得,而是以貿易額、貿易能力來講,部長是交通方面的專家,但在經濟方面真的太不是專家了。

  84. 許委員忠信

    用它的進口量……

  85. 丁委員守中

    本來就是如此,我們要跟國際接軌啊!

  86. 主席

    規定3萬實在交代不過去。

  87. 丁委員守中

    規定3萬到30萬真的是開玩笑!

  88. 主席

    現在有一個問題,就是量體大小的問題要注意一下。

  89. 丁委員守中

    這不是量體的大小,而是一個政策執行時的嚇阻力問題。

  90. 主席

    這一定有一個比例。

  91. 張局長俊福

    當初會提3萬到30萬,是因為我們有透過外面的商業會、工商團體……

  92. 主席

    3萬太少了,這是不可能的!

  93. 張局長俊福

    即發現其不符合規定時,我們處罰的金額就是3萬到30萬,基本上,這要有一個衡平,如果真的要提高,也不要差太遠,不然會很奇怪。

  94. 丁委員守中

    這在邏輯上完全不對,原來處罰3萬到30萬,是經過他證,即其他的人來驗證、查證而發現不實,所以處3萬到30萬,這並不是他自己來申報的,現在我們談的是自主申報原產地聲明書的部分作假,當然罰則要更高,才有嚇阻的作用,而且談到跟國際接軌,像新加坡都是罰10萬新加坡幣,或者是罰以3倍的貨物價值,國際上都是這樣在做的。

  95. 主席

    進口額度的金額是多少?這樣量體就會公平了。

  96. 丁委員守中

    台灣的出口量多大啊!

  97. 邱編譯貞慧

    像廠商在原產地聲明上有時候在申報號列時一個數字的錯誤,就會影響到關稅稅率,因為我們是處罰過失犯,若有些廠商對整個號列不是很熟悉而填錯了,則這也是屬於不實的原產地聲明。

  98. 丁委員守中

    我們是規定300萬以下,這有什麼不行呢?就是300萬或是3倍的貨物價值,若只限定在3萬到30萬這麼小的範圍內,比方說量體很大,所以報出的數字很大,有幾十億的出口額,結果只罰3萬到30萬,這簡直就是開玩笑嘛!可否聽一聽法務部的意見呢?

  99. 林參事秀蓮

    因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行為態樣都不一樣,但處罰的條文都是同一個,所以確實級距是可以拉高的。

  100. 主席

    額度本來就是可以拉高,但是要到什麼程度呢?

  101. 丁委員守中

    第一次就罰300萬以下。

  102. 主席

    要以下到多少金額呢?

  103. 丁委員守中

    這邊只規定3萬到30萬,不像別的國家還併有刑責(imprison)的處罰,本席認為,既然貿易法裡面已經這樣子規定了,這在條文裡面就要規定清楚,就是直接在貿易法裡就予以開罰了。

  104. 主席

    不能一案兩罰。

  105. 丁委員守中

    所以這裡要明確規定,才會有嚇阻力,以美國為例,80%的申報不實的產品是來自於20%的不肖廠商,所以他們對這20%的不肖廠商是從嚴的裁罰,以加重其嚇阻力,反觀我們的嚇阻力這麼輕,然後又放寬自己去申報原產地的部分,這樣以後就天下大亂了,更何況你們也沒有執行的能力。

  106. 張局長俊福

    30萬到300萬?

  107. 丁委員守中

    300萬以下,台灣的貿易量體這麼大。

  108. 主席

    以上的部分比較重要啦!

  109. 許委員忠信

    我來講一下,就是規定300萬(10萬美元)以下或是貨物價值3倍以下的罰鍰,而以下就包括0元,而0元是用在什麼時候呢?應是用在產品是否實質轉型上,若自己出具證明之人也沒有確定的話……

  110. 丁委員守中

    這要明確化啊!

  111. 廖委員國棟

    我同意罰則要非常清楚,因為不是要罰一般的人,而是違規的人。

  112. 丁委員守中

    這些都是貿易商。

  113. 許委員忠信

    要重罰。

  114. 廖委員國棟

    這些規定都是備用的,主要是阻止他們犯法,所以可以罰高一點。

  115. 丁委員守中

    我們現正推動履歷認證,米的部分都已經提高罰則了,反而這邊卻還是這麼低的罰則,所以第一次時就應處以100萬以上300萬以下,或是進出口貨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鍰,這樣才會有嚇阻力,否則政府部門根本就無法執行,即放寬其自行申報,然後政府又沒有執行的能力,到時還得了?

  116. 許委員忠信

    100萬以上300萬以下或是貨物價值的3倍。

  117. 丁委員守中

    像國外還併有刑責的,基本上,刑責才會有嚇阻力。

  118. 林參事秀蓮

    有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可以適用。

  119. 丁委員守中

    人家不會用到那條,畢竟貿易法就是貿易法,所以將它寫清楚就對了,否則嚇阻力就不夠。

  120. 許委員忠信

    貿易法就是行政罰。

  121. 主席

    現金的部分是100萬以上300萬以下,然後另外一部分就是規定「或貨物價格3倍以下」。

  122. 丁委員守中

    國外就具體規定是3倍。

  123. 張部長家祝

    剛才委員所提的我們會參酌一下,就是提高10倍,即30萬以上300萬以下,之所以是30萬而非100萬,是因為第二十條之三的第二項及第四項,即前面條文的第二項第二款未依規定保存原產地證明書相關文件的部分也是包括在裡面的,像所謂的未依規定,可能是故意扔掉或是毀掉,也可能是搬家不小心找不到了,若這樣就罰到100萬可能就太多了,所以應視情節輕重來決定。而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違反原產地規定不實,那就罰多一點,可是第二款未依規定保存,所以就罰輕一點,因此,我才希望規定30萬以上300萬以下,這樣可能比較適合。

  124. 丁委員守中

    關於「未依規定保存」,像這種就是重要的文件,應該要好好保存才是,否則他們只要說「我都沒有保存!」、「我都找不到了!」,而且這只要罰30萬就行了,這樣豈不是開一個規避的出口!

  125. 許委員忠信

    就是300萬或貨物3倍價值以下100萬以上之罰鍰。

  126. 丁委員守中

    依我們的公平交易法,照理說像這種就要罰進出口貨物價值高的才對,這樣才有嚇阻力。

  127. 許委員忠信

    就是300萬或貨物3倍價值以下100萬以上之罰鍰。

  128. 丁委員守中

    對呀!

  129. 張部長家祝

    取高的嗎?

  130. 許委員忠信

    中間,就是這個range裡面,然後看它的行為態樣,嚴重的罰的就高。

  131. 丁委員守中

    若是貨物價值,法官在裁罰時就要取高的,像進出口可能有十幾億,然後都用假報的數字,所以要用高的來計算,這樣才會有嚇阻力。

  132. 許委員忠信

    不是法官,是行政官就可以用貨物3倍價格來訂定上限。

  133. 丁委員守中

    國貿局就可以這樣定啊!像公平交易法就可以罰到很高,所以若是進出口價值很大的卻只罰300萬,那實在沒有道理。

  134. 主席

    現在是怕說他們利用中間那個「或」字,希望可以罰低一點。

  135. 丁委員守中

    那就從低的,況對人民有利,則廠商……

  136. 許委員忠信

    沒有什麼對人民有利的,只要在這個range之內,就可以行政裁量,然後決定一個裁罰的數字。

  137. 丁委員守中

    我是說對人民有利,而非違法申報的人有利。

  138. 許…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高志鵬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