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認為立法委員雖有調查權,依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仍有一定限制,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及核心範圍。「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立法委員的調查權還是有一定的限制。」立法院舉行聽證、要求官員與民間人士到場,應有什麼規範?主張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的檢察官不能到立法院備詢,其他人員才可以。「釋字第四六一號寫得清清楚楚,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不能到立法院來,其他的是可以。」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主張立法院文件調閱小組要依法調閱,反對調閱總統通聯紀錄,認為總統不向立法院負責且對外聯繫涉及國安,不能調。「因為總統不向立法院負責,總統對外的聯繫涉及國安,所以不能調總統的通聯紀錄。」發言紀錄
- 林委員鴻池
主席、各位同仁。上星期因為這個案子已經延宕一天了,今天我們希望讓這個案子能夠開始進行質詢,立法委員要立法當然不能自我矮化,但也不能擴權、濫權,立委的立法也不能超越憲法的權限。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九號的解釋,檢察官屬於司法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大法官會議第四六一號解釋得更清楚,所以我們應該依憲行事。很多委員認為立法院有調查權,當然立法委員有調查權,但目前有關調查的程序還沒有立法,即使立法委員有調查權,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立法委員的調查權還是有一定的限制。我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五號中的一些文字唸出來,大家聽了就知道立法委員的調查權還是有一定限制的。「立法院的調查權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及核心範圍。」這裡面寫得清清楚楚,憲法規定五權分立,各院有其權責,應彼此尊重,所以今天我們對這個調查報告有疑問,就應該按照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質詢,上星期我們已經耗費了一天,希望大家進行詢答,讓真相越辯越明。
- 主席
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 王委員惠美
主席、各位同仁。我要請教王局長及林副署長,依照調度司法檢察條例,你們是否要協助或聽受檢察官執行職務?請問王局長,是或不是?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本席提一個譴責案,該移送的移送,我還是有表示我們大法官釋字解釋的態度,希望本委員會委員能夠支持通過譴責案,接下來就進行議程。
請林委員鴻池發言。
- 林委員鴻池
主席、各位同仁。上個禮拜開會時,我就曾經提出,因為今天開會主題是邀請法務部針對監聽事件調查小組調查結果作專案報告,其實重點應該在我們的蔡召集人,我上個禮拜特別提到,把這些檢察官調來,這幾位特偵組檢察官是被調查的對象,把調查的對象找來合適嗎?我上個禮拜就提了,現在提到那幾個特偵組的檢察官是檢察官,我們今天不是因為檢察官協會提出有違憲之虞,我們才提的,我們上個禮拜就提了,因為這些特偵組檢察官能不能到這裡備詢,牽涉到幾個釋憲的條文,第三二五號、第三二九號、第四六一號、第五八五號,釋字第四六一號寫得清清楚楚,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不能到立法院來,其他的是可以。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固然是針對總長,但是總長也只能針對預算來啊!其他的你不能問,所以這一定要講得清清楚楚。我們認為如果今天檢察官受到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的保障,因為他不來,所以我們立法院通過譴責案,立法院會不會濫權了點呢?所以我特別要提出這點。
第三,其實在釋字第五八五號有提到立法院的調查權是有所限制的,今天立法院可以成立文件調閱小組,但也要依法調閱,上個禮拜針對調閱小組要調閱黃總長和總統的通聯紀錄,我上個禮拜是反對的,因為總統不向立法院負責,總統對外的聯繫涉及國安,所以不能調總統的通聯紀錄。當然,柯總召說沒有要調總統的通聯紀錄,是要調黃總長和總統的通聯紀錄,很抱歉,涉及到總統,不管是哪一個政黨推選出來的總統,最後當選了,我們都要保障他,這涉及到國安,而且總統不向立法院負責,我們是不能調的。不過我有跟黃總長提到,他們說要調黃總長的通聯紀錄,這是涉及到個資法的規定,我說我不願講這件事情,因為大家都希望調黃總長的通聯紀錄,雖然我不能替黃總長講,但是我請問黃總長同不同意調閱他的通聯紀錄?他當著老柯的面說這涉及個資法的保障,所以他反對。這些法都是立法院立法的,我們不能立法而破壞法律,更何況這裡面也有一些憲法的條文,我們應該守法守憲,謝謝。
- 主席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 賴委員士葆
主席、各位同仁。柯總召三番兩次提到我,所以我一定要作一些回應。對立法委員質詢預算,我們絕對捍衛,質詢預算的執行絕對捍衛,並不是檢察官協會怎麼看,所以我們怎麼做,沒有這回事。第二,我講私設刑堂,請問各位,一直要請檢察官來做什麼?就是要看裡面怎麼會這樣寫、你怎麼會這樣回答、你好像白癡,請問這不是刑堂是什麼?變成我們完全不相信蔡常次所領導的調查小組,所以我們自己要調查,我講的是這個意思。我把話講清楚,這不就把刑堂設在這裡嗎?等於我們要把法務部調查小組的調查過程重新走一遍,各位偉大的政治人物,這樣好嗎?這樣做對立法院的形象絕對大傷,大家一定要三思,不要介入,因為它已經調查了,把報告拿出來,看我們有什麼意見,真的再不滿意,調查小組、調查委員會好好調查,主要是因為現在沒有行使的細則,我們好好來訂,這樣才能以昭公信,我們的形象已經不是太好,真的再這樣的話會更慘,請各位三思。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所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黃委員昭順、鄭委員汝芬、魏委員明谷、潘委員孟安、林委員鴻池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黃委員昭順書面質詢
監聽業務及其控管機制
在從前的戒嚴時期,監聽還未法制化之前,是由警備總部來負責監聽業務,後來正式法制化以後,監聽就由調查局全權負責,無形中,又大大增加了調查局的濫權威力。而在兩年多以前,因為發生轟動全國的「白曉燕命案」,歹徒利用違法拷貝的大哥大(俗稱「王八機」)作案,調查局因為發現刑事局也在監聽電話,對於一向壟斷監聽職權的調查局而言,可以說是一種挑戰,調查局於是主動出錢又出力的積極搶功,賣力的自導自演了一齣全力配合偵辦的大戲,也藉機大大的出了一番風頭。表面上調查局是要協助提供監聽大哥大的技術,事實上卻故意將監聽結果據為己用,有意讓刑事局徒勞無功、大出洋相。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整體來說,監聽可分為手機監聽、室內電話監聽及現場監聽三大類,要監聽手機與室內電話,需經過法院核准,而法律授權的監聽,因為是由警、調單位在機房進行,一般人難以從話筒聽出端倪,更不會有如坊間所說的電話出現回音、雜音等異狀。
實務上,國安局過去發生過監聽事由與偵辦事由完全不同的情況;國安局曾監聽特勤中心某主管,以情報監聽名義,以他可能與境外勢力勾連為由,向司法單位申請監聽,但未發現任何危害國家安全不當行為,只發現他與媒體通聯,最後以「向媒體洩密」之外查辦這位主管。當時立委曾批評,國安局是藉情報監聽之名,懲處與媒體互動的國安局官員。國安局推動情報通訊監察法草案,要將情報監聽業務單獨立法,不受司法單位管制,也不用通知被監聽者,有關監聽業務的監督,改由國安局自行訂定行政命令管制。國安局草案規定,國安局可自己同意監聽任何人,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國安局長),對於蒐集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情報有必要者,得核發通訊監察書(監聽票),對國人情報監聽須經高等法院同意,但是情況急迫者不受限制。
- 本席請教
一、北市警方監聽案數逐年攀升,民國97年核准監聽數923件,至去年暴增到1614件。請問整體監聽案件不斷提高,政府如何回應?
二、律師高涌誠說,根據司法院通訊監察統計推估,人數不重複計算,每年恐有六百萬人被監聽,平均每四名台灣人,就有一人隱私不保。請問實際上的情形是如何?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四、美國國家安全局爆發濫權監聽醜聞,我國國家安全局也正推動修法,要將國安局監聽業務,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當中移出,另定情報通訊監察法草案,讓監聽國人與敵對勢力的業務,不必完全受到司法單位管制,國安局監聽業務將由國安局訂定行政命令管理,自行管理監聽,引起外界疑慮國安局擴權。請問,對於這樣的說法,您有什麼看法?
五、最近,監聽的所有問題都浮上檯面,請問部長,將來針對控管監聽的制度,您有什麼具體的腹案嗎?
- 鄭委員汝芬書面質詢
一、請教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基於社會民主化之需求和福利國家思潮之演進,現代國家應促使憲法所賦予國民生活所必要之種種基本權利,得以充分實現,以保障人權。惟法律內容繁雜,訴訟程序又具高度技術性,人民如因無資力或其他原因,未能獲得法律專業者之協助,其權利勢難受到法律適當之保護,無法落實憲法平等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其他基本權益之精神,所以法律扶助之提供,得使前揭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之人民,得立於公平之基礎下,順利實施訴訟權能,維護其權益,以達憲法平等保障人權之目的,是不是?
二、請教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基於上開理念,是否應該再放寬無資力者之認定標準,以擴大得申請法律扶助之適用對象?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五、請教司法院刑事廳廳長,不應准許法律扶助的範圍,是否應該再予適當的限縮?
六、請教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訴訟救助之准駁是不是受訴法院職權,而不應該受法扶基金會法律扶助決定之拘束?
- 魏委員明谷書面質詢
自九月起「馬王鬥爭」至今仍紛擾不斷,甚至意外揭露特偵組非法監聽之行為,震驚國人並造成社會動盪不安。此外,這更如一面照妖鏡,將我國機關執行通訊監察時所為人詬病之處曝露於檯面上一覽無遺。
日前法務部公佈特偵組監聽國會事件調查報告,認為特偵組並非故意監聽立法院總機,且強調其監察所得共21片之光碟內容皆一片空白。暫不探究特偵組是否蓄意監聽立法院總機,因為比其更嚴重且更需要檢討之問題是,執行通訊監察行為之機關怠忽職守,監督機關亦失去監督效能,人民如何仰賴這樣一個鬆散體系?令人對於司法檢調單位大失所望。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再者,通訊監察有秘密進行之特性,受監察人在事後才接獲受監聽通知書,然司法機關無通知與受監察人通訊而遭到掛線的另一方,且在通知書上也未主動告知受監察人救濟方式,已遭受權利侵害之受監察人恐不知道如何尋求法律救濟,本法中亦無詳規受監察人遭受處分時提出準抗告之救濟管道。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存在究竟是為了讓檢調單位理所當然侵害人民權利,還是為了保障人民避免不法侵害?
針對我國通訊監察之行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在實際運作上是前端把關不足、後端監督不利,本席呼籲法務部及朝野各黨委員儘早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修訂,使其更加完善,避免更多人民遭受非法侵害,不再讓通訊監察機關恣意妄為,違憲干擾人民通訊秘密自由。
- 潘委員孟安書面質詢
一、檢察總長黃世銘於國會備詢時指出,僅監聽柯建銘一人,但與事實不符,監聽無辜對象眾多,為何於本委員會備詢時,回答不實內容,請特偵組提供說明報告。
- 二、請法務部提供總計14件監聽0972******立院總機之申請理由書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
二、監察對象。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四、檢察總長黃世銘曾於9/6記者會公開指出,『這台灣民主最恥辱的一天』並指稱,涉及司法關說是『政客』,請特偵組提供書面說明,台灣民主最恥辱的一天所指何事?政客所指何人?
五、9月30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要求法務部提供監聽國會總機的相關文件。至今尚未提供,請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 林委員鴻池書面質詢
今天本委員會,邀請法務部部長、法務部「監聽事件調查小組」召集人等相關人員,列席說明「監聽事件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及監聽設備預算執行情形,本席提出下列幾點質詢。
一、此次事件特偵組是否非法監聽?是否遵循標準作業程序?怎麼會掛線到立法院「節費」電話0972?檢察官事先已申請0972半年通聯紀錄,發現大量通聯,若有先分析就不會出現掛錯線烏龍,申請監聽前不需要事先分析監聽電話嗎?監聽過程難道沒發現有問題?過程中有無聽過光碟內容?
鄭深元檢察官於偵辦案件過程中,監聽練姓人士手機時,監聽到柯委員手機與練連絡,練委請柯委員介入吳健保之關說假釋,之後柯的助理以0972門號電話與練談論大筆金錢匯入柯委員指定相關帳戶。
從監聽調查報告當中,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對於這次監聽立法院「節費」電話(0972),是一個人為疏失的大烏龍案件,從102年5月16日上午10點開始掛線監聽,一直到102年6月14日上午10點為止,5月底還有一通從特偵組專線打進這支節費總機的電話,難道過程中都沒發現這是立法院的總機電話嗎?
經調查小組發現,本件檢察官於102年4月24日即交辦檢察事務官調取0972門號近6個月通聯紀錄,而此通聯記錄,自101年10月24日至102年4月22日(共180日),通聯筆數為65,519筆,平均每日通話量達363.9筆,當時若有先分析,就不會出現掛錯線的大烏龍,申請監聽前難道不需要事先分析監聽電話嗎?
二、依目前設備是否可以監聽到節費電話?節費電話是否分很多種類?立法院的節費電話是何種類?若節費電話可以被監聽,用特殊技術監聽節費電話的程序為何?此次是否有使用特殊方式監聽立法院?若無用特殊方式是否監聽內容真的會變成空白?監聽所得光碟有沒有可能變造或修改?
根據法務部報告,因為特偵組未指明監聽的0972立法院總機是節費電話,導致只錄到空白內容,本席請問調查局王福林局長,依目前設備與技術是否可以監聽到節費電話?若節費電話可以被監聽,用特殊技術監聽節費電話的程序為何?執行單位是否需要事先得到法官、檢察官的同意?調查局在此次是否有使用特殊的技術監聽立法院?
有人質疑節費電話監聽空白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根據調查報告21片監聽光碟中,除了0915門號電話成功監錄外,其餘19片中均無0972號電話任何訊號或內容。
本席請問調查局王局長,監聽所得光碟有沒有可能變造或修改?是否有確認過光碟真的是調查局所產出的?
三、針對人為疏失而掛錯線的大烏龍,導致有監聽國會之嫌,法務部的行政究責為何?黃世銘總長針對此次大烏龍事件有何看法?是否表達歉意?為避免浮濫監聽、跟監,法務部將採取何種作為?從聲請監票的程序、運用監聽的過程,是否有監督與管制機制?
監聽調閱事件小組的調查結果顯示此次事件,是個人為疏失掛錯線的大烏龍。本席請問部長,對此法務部的行政究責為何?
監聽國會是民主國家最大的禁忌,誰都不能逾越這條紅線,針對此次嚴重行政疏失,特偵組應確實檢討改進,黃總長對次是否表達歉意,並提出具體可行的改善方法?
對於監聽,羅部長曾表示,只要不浮濫,監聽、跟監都是查緝犯罪時的必要手段,最近因監聽事件的負面影響,使檢察官聲請監聽票越來越困難,對於查緝犯罪或多或少有影響。
本席認為,法務部應利用此機會,好好檢討監聽問題,請問部長,針對為了避免浮濫監聽、跟監,法務部將採取何種作為?從聲請監票的程序、運用監聽的過程等等,這一系列的動態動作,是否有監督與管制機制?針對監聽內容的處理是否有完善的制度?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鴻池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