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Sra Kacaw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一、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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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具體建議核廢料最終處置往境外尋求,不要再考慮境內「我具體建議往境外,不要再考慮境內了」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認為國內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選址因須地方公投而不可能完成「不可能舉行公民投票,高放射性物料的部分更不要說了」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主張國內應以法律或行政規則規範核廢料境外處置的申請程序「我們自己國內的法律是不是也要有一個相關的程序,到底是要透過法律來制定,還是透過一些行政規則去制定?」

發言紀錄

  1. 鄭委員天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主委,不管是低放射性或高放射性的核廢料貯存場的設置,是不是都要經過原能會同意?

  2. 主席

    請原能會蔡主任委員說明。

  3. 蔡主任委員春鴻

    主席、各位委員。是,沒錯。

  4. 鄭委員天財

    過去之所以會訂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主要是當初想辦法要把蘭嶼的貯存場遷走,這是其中之一的原因。

  5. 蔡主任委員春鴻

    據我所知,這是其中一個因素。

  6. 鄭委員天財

    去年(101年)7月公告台東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為候選場址之後,依照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十一條,應該在期間屆滿後30日內舉行地方的公民投票……

  7. 蔡主任委員春鴻

    要「辦理」。如果我記得沒錯,上面的wording是「辦理」公投。

  8. 鄭委員天財

    就是「核定建議候選場址之公告,應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該場址所在地縣(市)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現在已經102年了,已經超過好幾個30天了。

  9. 蔡主任委員春鴻

    是超過了。

  10. 鄭委員天財

    所以原來的公告就失效了。

  11. 蔡主任委員春鴻

    我們同仁給我的評估是,根據他們對法的解釋,這個條例所稱的辦理地方性公投,意思是要開始去做地方性公投的辦理工作,換句話講,要開始啟動相關的工作。

  12. 鄭委員天財

    所以沒有期限?

  13. 蔡主任委員春鴻

    沒有說什麼時候一定要舉辦或辦完,條例上面並沒有……

  14. 鄭委員天財

    這是你們的解釋。

  15. 蔡主任委員春鴻

    對,這是我們同仁的解釋。

  16. 鄭委員天財

    從人民的角度就不是這樣,就是已經過期了、已經失效了。

  17. 蔡主任委員春鴻

    我也要求我們同仁要非常謹慎地從法上面做解釋,這是他們給我的資料。當然,是不是正確,我還要請我們同仁徵詢一些法律的專家,或者找當初制定條例的時候,有沒有相關的說明資料等等,來做比較嚴謹的解釋。

  18. 鄭委員天財

    放射性廢棄物的最終處置在台灣目前有沒有在進行?

  19. 蔡主任委員春鴻

    台灣目前沒有進行。您的意思是選址?

  20. 鄭委員天財

    就是有沒有針對放射性廢棄物的最終處置場在進行?

  21. 蔡主任委員春鴻

    就是剛剛委員講的,目前經濟部已經進行到公告這兩個所謂的……

  22. 鄭委員天財

    不是,那是低放射性,剛才講的是……

  23. 蔡主任委員春鴻

    高放的部分,期間比較長,所以依照計畫的話分5個階段……

  24. 鄭委員天財

    我是問你們有沒有在進行這方面的選址?

  25. 蔡主任委員春鴻

    跟委員報告,選址沒有,因為還沒有到那個階段,整個期間滿長的,分5個階段,目前只進行到第一個階段。第一個階段裡面又分成兩個小階段……

  26. 鄭委員天財

    你是指秀林那個……

  27. 蔡主任委員春鴻

    也不是,我跟委員簡單地報告。第一個階段分兩個小階段,第一個小階段已經完成的就是有沒有存在母岩的研究,這個部分已經結束;第二個小階段……

  28. 鄭委員天財

    是在國內嗎?

  29. 蔡主任委員春鴻

    對,在國內,有4個地區可以符合適合的母岩,2009年這個階段的報告確認有這個母岩,大概分散在4個地區。第一個階段後面的第二個小階段目前在進行的,就是要針對這些地質條件等等做比較深入的研究,這個研究目前還在進行之中。剛剛委員講的秀林,我不清楚細節,不過應該是這個階段的工作之一。

  30. 鄭委員天財

    那個已經停了,台電已經停了。

  31. 蔡主任委員春鴻

    這可能問台電比較清楚。

  32. 鄭委員天財

    去年在這個地方我們都反對,秀林鄉也反對,花蓮縣也反對。作為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及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的主管機關,你們已經看到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選址的困難,不可能舉行公民投票,高放射性物料的部分更不要說了。作為以上二法的主管機關,你必須很清楚地了解台灣的狀況,這是不可能的。在不可能的情況之下,你就要開始往境外,但是不能推給經濟部、台電,因為你是這兩個法的主管機關。

  33. 蔡主任委員春鴻

    我還是跟委員報告,我們可以從技術面及行政的實務面等兩個方面來看。從行政的實務面來看,對於委員所講的,我不見得完全同意,不過我同意在執行上確實有一些困難,應該要更積極努力去推動。可是從技術面來講,我不太同意的是:我們在國內不可能。從技術面,我是不太同意的。

  34. 鄭委員天財

    我不談技術面,因為第一關就是要公民投票,對不對?所以這個不可能。

  35. 蔡主任委員春鴻

    這是從行政的實務面來看,是有困難的。

  36. 鄭委員天財

    所以你必須很快地往境外,作為一個主管機關……

  37. 蔡主任委員春鴻

    基本上從安全管制的主管機關的立場上來看,第一個當然還是安全,第二個是要解決。所謂的安全,是指現況或未來短期是安全的,但是長期的要解決,所以這個部分我們不預設立場說一定要怎麼去解決。解決的責任一則是在台電,一則是在經濟部,所以我們一方面會要求這兩個單位積極地去克服一些行政、實務上的困難,但是另外一方面,我們會確認所有的方案或替代方案都是符合安全的法規。我們會朝這兩個方向去走。

  38. 鄭委員天財

    蔡主委,我剛才唸的這兩個法: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及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他們所規範的都僅限於國內的部分,在國外的部分,你們就完全由台電或經濟部處理,有沒有法律可以遵循的地方?

  39. 蔡主任委員春鴻

    有。

  40. 鄭委員天財

    在什麼地方?

  41. 蔡主任委員春鴻

    簡單來講,國內法只能規範國內的執行部分,可是並不代表核廢料送到境外,就沒有法規的依據來執行安全管制。

  42. 鄭委員天財

    目前有沒有?

  43. 蔡主任委員春鴻

    有。

  44. 鄭委員天財

    是哪個法律?

  45. 蔡主任委員春鴻

    我不曉得,請邱局長說明一下。

  46. 主席

    請原能會物管局邱局長說明。

  47. 邱局長賜聰

    主席、各位委員。在法的管理規定上,放射性廢料一定要申請許可之後才能輸出。有關境外的處理、貯存,基本的原則是要按照放射性廢料管理國際公約上面的規定,簡單講就是對方有沒有這個技術能力來處理,我們會嚴格審查。

  48. 鄭委員天財

    好,謝謝。接下來我想請教台電陳副總經理,剛才你提到89年與大陸方面簽訂備忘錄,是不是?

  49. 主席

    請台電公司陳副總經理說明。

  50. 陳副總經理布燦

    主席、各位委員。是,中國核工業集團。

  51. 鄭委員天財

    最近兩岸關係……

  52. 陳副總經理布燦

    已經相當和緩了。

  53. 鄭委員天財

    對,有沒有再繼續進行?

  54. 陳副總經理布燦

    報告委員,我們與對方先做電力公司與電力公司之間彼此的技術上協商,因為要把廢料從台灣移到對方,也有很多技術上面的問題必須充分地彼此了解。我們有我們的規範,他們也有他們的規範。

  55. 鄭委員天財

    陳副總經理,你們有沒有透過海基會?

  56. 陳副總經理布燦

    目前還沒有到這個層次,目前還在彼此就技術的部分進行協調。電力公司執行的部分完了以後,還有安全管制的部分……

  57. 鄭委員天財

    所以你們還沒有向原子能委員會提出申請?

  58. 陳副總經理布燦

    目前還沒有到這個階段,還在電力公司與電力公司之間彼此接觸的階段。

  59. 鄭委員天財

    從89年到現在也太久了吧?

  60. 陳副總經理布燦

    這不是我們單方面能夠解決的問題,要看對方的態度。

  61. 鄭委員天財

    有一段時間中斷,什麼時候又恢復了?

  62. 陳副總經理布燦

    我們最近幾年就恢復了。

  63. 鄭委員天財

    幾年了?

  64. 陳副總經理布燦

    關於詳細的時間,抱歉,我的資料不是很完整,不過我們一直在這段時間裡面有在接觸。

  65. 鄭委員天財

    蔡主委,國內沒有相關的法律去規範這個部分,到底什麼時候要向原子能委員會提出申請?按照目前台電的做法,就是他們先去談,談完了才向你們提出申請。如何在國內的法律裡面加以規範?現在很清楚,因為台電是國營事業,哪天也許是一般的業者,對不對?

  66. 蔡主任委員春鴻

    核廢料要運到國外,無論是國營事業也好,一般的業者也好,都得要申請我們的核准。

  67. 鄭委員天財

    我們自己國內的法律是不是也要有一個相關的程序,到底是要透過法律來制定,還是透過一些行政規則去制定?

  68. 蔡主任委員春鴻

    跟委員報告,我認為這個部分從法來講是足夠的,可是委員剛才所講的大概是屬於比較政策的層面,就是如何進行、多快去進行等等,這是行政的層面。在行政層面的部分,我們過去並沒有很多跨部會或跨單位的協調,可是就像台電所講的,只要在技術的層面是可行的,或是到達某個程度的話,我相信在行政的層面上就會去協調。簡單來講,在法的層面,我認為並沒有不足。

  69. 鄭委員天財

    我具體建議往境外,不要再考慮境內了。像秀林鄉要花很多錢,大家都反對。

  70. 蔡主任委員春鴻

    跟委員報告,我們目前的方針是即使有境外,但是假如解決蘭嶼的部分,還是不夠的,所以還是要積極地尋求境內。

  71. 鄭委員天財

    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鄭天財Sra Kacaw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