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紀錄
- 李委員桐豪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部長在口頭報告的時候,是不是有用這次緝毒的案件來說明監聽的必要性?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 羅部長瑩雪
主席、各位委員。這是一個必要之惡。
- 李委員桐豪
是必要之惡。那通常監聽會持續多久?
- 羅部長瑩雪
我手上沒有這個平均數。
- 李委員桐豪
大概是多久?
- 羅部長瑩雪
不一定,我手上沒有這個資料。
- 李委員桐豪
不一定嗎?
- 羅部長瑩雪
對。
- 李委員桐豪
這次毒品案監聽了多久?
- 羅部長瑩雪
毒品案通常會比較長,上個月破獲的那一件,差不多監聽了3年,昨天這一件差不多是2年。
- 李委員桐豪
在監聽的過程中,檢察機關提出續監的機制為何?法院又是如何審核的?
- 羅部長瑩雪
若要延長監聽,每個月都要聲請一次。第一次聲請之後,若要延長,每個月都要再聲請一次。換言之,如果監聽3年,那就要聲請36次,而且必須敘明理由、提出報告才能獲准延長監聽。
- 李委員桐豪
本席相信你也知道大法官會議有特別解釋,監聽是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程度十分強烈,而且範圍非常廣泛。今天我們當然很高興看到檢警破獲毒品案件,但現行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就規定得非常清楚,在這個過程中,不相干的文件必須加以刪除。
- 羅部長瑩雪
是。
- 李委員桐豪
目前是由誰來執行這項法律要求?
- 羅部長瑩雪
應該是承辦的檢察官要依法處理。
- 李委員桐豪
所以我們是放任檢察官來處理這件事情嗎?
- 羅部長瑩雪
我們正在調查他們有沒有落實這項規定。
- 李委員桐豪
檢察官根據通保法執行相關業務之後,我們有檢核的機制可以確定他有無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執行嗎?目前我們並沒有政風處或其他單位可以去監督檢察官。
- 羅部長瑩雪
法院會監督。
- 李委員桐豪
法院只是負責審核而已。
- 羅部長瑩雪
不是,法院會去抽驗,看掛線的……
- 李委員桐豪
他們抽驗的樣本是多少?
- 羅部長瑩雪
那要問司法院,因為他可能會……
- 李委員桐豪
檢察官依照通保法進行監聽業務時,不相干的譯文他會如何處理?
- 羅部長瑩雪
那個部分法院不會督導,我所謂的督導是指法院會去抽查,看他是不是依照法院核發的監聽票來掛線。
- 李委員桐豪
他只是查核電話號碼和法院核發的監聽票是否一致,對不對?但那不是本席質詢的重點。本席要問的是,與案情不相干的譯文是否有特定的處理及監督程序?
- 羅部長瑩雪
地檢署的檢察長應該要負起這個責任。
- 李委員桐豪
張司長,能否請你說明一下,不相干的譯文要怎麼處理?
- 主席
請法務部檢察司張司長說明。
- 張司長文政
主席、各位委員。這可以分成幾個層面來看。第一,如果檢察官要繼續聲請監聽,他必須要提出一些佐證的資料,而這些佐證的資料只有他的主任檢察官……
- 李委員桐豪
這些資料一定是要證明他有繼續監察、監聽的必要嘛!
- 張司長文政
是。要結案的時候,監聽所得都必須呈現在卷內的資料裡面,所以主任檢察官和檢察長就有機會去監督。
- 李委員桐豪
如果是這樣的話,以1個案件監聽3年來看,這3年當中,所有和他聯繫的人都會被監聽,但大法官講得很清楚,基本上,監聽會侵害到人民的權利,雖然後來這些資料可以證明他有犯罪,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但在調查或監聽的過程中,你已經影響到他的基本權利了。而那些與案情無關的譯文在這3年之中都不會被銷毀,一直要等到最後結案的時候才有機會檢視,對不對?
- 張司長文政
這是其中一個管道。另外,如果是比較重要、比較受到矚目的案件,檢察官可以隨時和他的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一起開會研商,此時他們也會接觸到這些資料。
- 李委員桐豪
有沒有可能出狀況呢?本席為什麼會講這個問題?因為最近我們聽到的特他字……
- 張司長文政
特他字第61號。
- 李委員桐豪
現在大家都知道那個號碼,原本聲請監聽那個號碼是為了監察A,結果B、C、D、E、F全部都跑出來了,如果這些資料與案情無關,為什麼要保留呢?他們與當初你聲請監聽的案件無關啊!
- 張司長文政
一般而言,這種比較受到矚目的案件多為協同辦案,或是和主任檢察官組成一個小組共同研商。
- 李委員桐豪
部長,根據剛才的答詢,本席覺得,如果你認為監聽是必要之惡,那就應該把「惡」侷限在當初聲請監聽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上,其他不相干的資料應該以最快的速度清理掉。部長,你認同嗎?
- 羅部長瑩雪
是,這一點我很贊同。但我也必須向委員報告,在實務的運作上,假設一通電話講了半小時,其中可能只有3句話與案情有關,如果你把其它的部分都消掉,這通電話的完整性可能會受到質疑,上、下文不吻合,法院可能會質疑這是剪接的。
- 李委員桐豪
好,但是依照現在的科學技術和通訊技術,你應該可以對這些內容提供某種程度的保障。
- 羅部長瑩雪
是,不過證據的完整性可能會受到挑戰。
- 李委員桐豪
你可以保障證據的完整性,但不相干的人要去點閱或接觸它的時候,都應該要受到管制。
- 羅部長瑩雪
對,確實是應該受到嚴格的管制。
- 李委員桐豪
你們有這樣的機制嗎?
- 羅部長瑩雪
目前他們都有保密的義務,他們的卷宗通常……
- 李委員桐豪
當本席看到檢察總長把非偵訊對象的監聽譯文全部揭露出來的時候,我們就已經不相信這樣的機制了。
- 羅部長瑩雪
對,那是另外一個要被檢視的問題。
- 李委員桐豪
對於這一點,本席希望你能對社會做一個清楚的說明,而且要確保以後都會符合通保法的規範。
- 羅部長瑩雪
是。
- 李委員桐豪
你要怎麼保障人民的權益?本席一再強調,檢察官的職責不只是起訴別人,還要保障人民的權利。否則我們為什麼要設檢察官這個職務?你要保護人民的權利啊!
- 羅部長瑩雪
是。
- 李委員桐豪
另外,9月30日行政院長曾經表示,他已經和司法院長聯繫並達成共識,要建立一個平台來檢討監聽的法律與制度面。
- 羅部長瑩雪
是。
- 李委員桐豪
目前進行的狀況如何?
- 羅部長瑩雪
我剛才有稍微提了一下,我們在10月間已經發出通函給所有的地檢署,請他們把資料準備齊全,以便與司法院進行溝通。資料範圍是從96年12月11日到102年10月31日,我們會從所有的監聽案件中抽出一定比例(5%到10%),再把這些資料整理出來,提供給司法院討論。因為如果缺乏事實基礎,所有的討論都不踏實,我們想知道目前實際運作……
- 李委員桐豪
有基本構想了嗎?還是只是在整理資料的階段?
- 羅部長瑩雪
有!我們的基本構想是,第一,通保法的規定一定要落實。不論以後修法的方向為何,目前很多人質疑的部分,例如該銷毀的資料有沒有確實銷毀、事後有無通知等等,都一定要加以落實。在此之前,我們要先了解現實的狀況。
至於修法的方向,這可能牽涉到制度的變革,修法之後偵查會受到什麼樣的影響,這些都還需要徹底地討論。
- 李委員桐豪
部長,還有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沒有落實,就是濫用監聽,雖然法律有規定相關程序,可是審核的通過率實在太高了。
- 羅部長瑩雪
這點我們確實也要檢討。
- 李委員桐豪
其實還有一個最基本的核心問題,就是如何監督檢察官。
- 羅部長瑩雪
監督的第一關就是法官,國內法官核發監聽票的比例超過80%,大家就覺得很高,其實在美國,更高達90%以上。
- 李委員桐豪
通保法的觀念是,監聽是最終手段、是窮其所有方式之後的最終手段,如果濫用這樣的權力,而這個權力卻沒有結果,就應該在檢察官的考核上列為績效的一部分,也就是說,如果濫用權力,又不能把權力化為結果,就應該列入懲罰考量。
- 羅部長瑩雪
這樣對檢察官來說可能壓力太大,而且也不盡公平,因為犯人會不會在通訊中提到犯罪相關事實……
- 李委員桐豪
本席剛才講過,檢察官要取證,必須窮其所有方法,如果沒有窮其所有,就濫用監聽,只為圖個便利,人民不能接受。你可以看到,這麼多監察機關、監聽中心,業務都如此繁忙,絕對不是常態,希望你站在保障人民權利的立場,去當法務部長。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李桐豪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