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桐豪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一、併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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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紀錄

  1. 李委員桐豪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部長在口頭報告的時候,是不是有用這次緝毒的案件來說明監聽的必要性?

  2.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3. 羅部長瑩雪

    主席、各位委員。這是一個必要之惡。

  4. 李委員桐豪

    是必要之惡。那通常監聽會持續多久?

  5. 羅部長瑩雪

    我手上沒有這個平均數。

  6. 李委員桐豪

    大概是多久?

  7. 羅部長瑩雪

    不一定,我手上沒有這個資料。

  8. 李委員桐豪

    不一定嗎?

  9. 羅部長瑩雪

    對。

  10. 李委員桐豪

    這次毒品案監聽了多久?

  11. 羅部長瑩雪

    毒品案通常會比較長,上個月破獲的那一件,差不多監聽了3年,昨天這一件差不多是2年。

  12. 李委員桐豪

    在監聽的過程中,檢察機關提出續監的機制為何?法院又是如何審核的?

  13. 羅部長瑩雪

    若要延長監聽,每個月都要聲請一次。第一次聲請之後,若要延長,每個月都要再聲請一次。換言之,如果監聽3年,那就要聲請36次,而且必須敘明理由、提出報告才能獲准延長監聽。

  14. 李委員桐豪

    本席相信你也知道大法官會議有特別解釋,監聽是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程度十分強烈,而且範圍非常廣泛。今天我們當然很高興看到檢警破獲毒品案件,但現行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就規定得非常清楚,在這個過程中,不相干的文件必須加以刪除。

  15. 羅部長瑩雪

    是。

  16. 李委員桐豪

    目前是由誰來執行這項法律要求?

  17. 羅部長瑩雪

    應該是承辦的檢察官要依法處理。

  18. 李委員桐豪

    所以我們是放任檢察官來處理這件事情嗎?

  19. 羅部長瑩雪

    我們正在調查他們有沒有落實這項規定。

  20. 李委員桐豪

    檢察官根據通保法執行相關業務之後,我們有檢核的機制可以確定他有無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執行嗎?目前我們並沒有政風處或其他單位可以去監督檢察官。

  21. 羅部長瑩雪

    法院會監督。

  22. 李委員桐豪

    法院只是負責審核而已。

  23. 羅部長瑩雪

    不是,法院會去抽驗,看掛線的……

  24. 李委員桐豪

    他們抽驗的樣本是多少?

  25. 羅部長瑩雪

    那要問司法院,因為他可能會……

  26. 李委員桐豪

    檢察官依照通保法進行監聽業務時,不相干的譯文他會如何處理?

  27. 羅部長瑩雪

    那個部分法院不會督導,我所謂的督導是指法院會去抽查,看他是不是依照法院核發的監聽票來掛線。

  28. 李委員桐豪

    他只是查核電話號碼和法院核發的監聽票是否一致,對不對?但那不是本席質詢的重點。本席要問的是,與案情不相干的譯文是否有特定的處理及監督程序?

  29. 羅部長瑩雪

    地檢署的檢察長應該要負起這個責任。

  30. 李委員桐豪

    張司長,能否請你說明一下,不相干的譯文要怎麼處理?

  31. 主席

    請法務部檢察司張司長說明。

  32. 張司長文政

    主席、各位委員。這可以分成幾個層面來看。第一,如果檢察官要繼續聲請監聽,他必須要提出一些佐證的資料,而這些佐證的資料只有他的主任檢察官……

  33. 李委員桐豪

    這些資料一定是要證明他有繼續監察、監聽的必要嘛!

  34. 張司長文政

    是。要結案的時候,監聽所得都必須呈現在卷內的資料裡面,所以主任檢察官和檢察長就有機會去監督。

  35. 李委員桐豪

    如果是這樣的話,以1個案件監聽3年來看,這3年當中,所有和他聯繫的人都會被監聽,但大法官講得很清楚,基本上,監聽會侵害到人民的權利,雖然後來這些資料可以證明他有犯罪,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但在調查或監聽的過程中,你已經影響到他的基本權利了。而那些與案情無關的譯文在這3年之中都不會被銷毀,一直要等到最後結案的時候才有機會檢視,對不對?

  36. 張司長文政

    這是其中一個管道。另外,如果是比較重要、比較受到矚目的案件,檢察官可以隨時和他的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一起開會研商,此時他們也會接觸到這些資料。

  37. 李委員桐豪

    有沒有可能出狀況呢?本席為什麼會講這個問題?因為最近我們聽到的特他字……

  38. 張司長文政

    特他字第61號。

  39. 李委員桐豪

    現在大家都知道那個號碼,原本聲請監聽那個號碼是為了監察A,結果B、C、D、E、F全部都跑出來了,如果這些資料與案情無關,為什麼要保留呢?他們與當初你聲請監聽的案件無關啊!

  40. 張司長文政

    一般而言,這種比較受到矚目的案件多為協同辦案,或是和主任檢察官組成一個小組共同研商。

  41. 李委員桐豪

    部長,根據剛才的答詢,本席覺得,如果你認為監聽是必要之惡,那就應該把「惡」侷限在當初聲請監聽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上,其他不相干的資料應該以最快的速度清理掉。部長,你認同嗎?

  42. 羅部長瑩雪

    是,這一點我很贊同。但我也必須向委員報告,在實務的運作上,假設一通電話講了半小時,其中可能只有3句話與案情有關,如果你把其它的部分都消掉,這通電話的完整性可能會受到質疑,上、下文不吻合,法院可能會質疑這是剪接的。

  43. 李委員桐豪

    好,但是依照現在的科學技術和通訊技術,你應該可以對這些內容提供某種程度的保障。

  44. 羅部長瑩雪

    是,不過證據的完整性可能會受到挑戰。

  45. 李委員桐豪

    你可以保障證據的完整性,但不相干的人要去點閱或接觸它的時候,都應該要受到管制。

  46. 羅部長瑩雪

    對,確實是應該受到嚴格的管制。

  47. 李委員桐豪

    你們有這樣的機制嗎?

  48. 羅部長瑩雪

    目前他們都有保密的義務,他們的卷宗通常……

  49. 李委員桐豪

    當本席看到檢察總長把非偵訊對象的監聽譯文全部揭露出來的時候,我們就已經不相信這樣的機制了。

  50. 羅部長瑩雪

    對,那是另外一個要被檢視的問題。

  51. 李委員桐豪

    對於這一點,本席希望你能對社會做一個清楚的說明,而且要確保以後都會符合通保法的規範。

  52. 羅部長瑩雪

    是。

  53. 李委員桐豪

    你要怎麼保障人民的權益?本席一再強調,檢察官的職責不只是起訴別人,還要保障人民的權利。否則我們為什麼要設檢察官這個職務?你要保護人民的權利啊!

  54. 羅部長瑩雪

    是。

  55. 李委員桐豪

    另外,9月30日行政院長曾經表示,他已經和司法院長聯繫並達成共識,要建立一個平台來檢討監聽的法律與制度面。

  56. 羅部長瑩雪

    是。

  57. 李委員桐豪

    目前進行的狀況如何?

  58. 羅部長瑩雪

    我剛才有稍微提了一下,我們在10月間已經發出通函給所有的地檢署,請他們把資料準備齊全,以便與司法院進行溝通。資料範圍是從96年12月11日到102年10月31日,我們會從所有的監聽案件中抽出一定比例(5%到10%),再把這些資料整理出來,提供給司法院討論。因為如果缺乏事實基礎,所有的討論都不踏實,我們想知道目前實際運作……

  59. 李委員桐豪

    有基本構想了嗎?還是只是在整理資料的階段?

  60. 羅部長瑩雪

    有!我們的基本構想是,第一,通保法的規定一定要落實。不論以後修法的方向為何,目前很多人質疑的部分,例如該銷毀的資料有沒有確實銷毀、事後有無通知等等,都一定要加以落實。在此之前,我們要先了解現實的狀況。

  61. 至於修法的方向,這可能牽涉到制度的變革,修法之後偵查會受到什麼樣的影響,這些都還需要徹底地討論。

  62. 李委員桐豪

    部長,還有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沒有落實,就是濫用監聽,雖然法律有規定相關程序,可是審核的通過率實在太高了。

  63. 羅部長瑩雪

    這點我們確實也要檢討。

  64. 李委員桐豪

    其實還有一個最基本的核心問題,就是如何監督檢察官。

  65. 羅部長瑩雪

    監督的第一關就是法官,國內法官核發監聽票的比例超過80%,大家就覺得很高,其實在美國,更高達90%以上。

  66. 李委員桐豪

    通保法的觀念是,監聽是最終手段、是窮其所有方式之後的最終手段,如果濫用這樣的權力,而這個權力卻沒有結果,就應該在檢察官的考核上列為績效的一部分,也就是說,如果濫用權力,又不能把權力化為結果,就應該列入懲罰考量。

  67. 羅部長瑩雪

    這樣對檢察官來說可能壓力太大,而且也不盡公平,因為犯人會不會在通訊中提到犯罪相關事實……

  68. 李委員桐豪

    本席剛才講過,檢察官要取證,必須窮其所有方法,如果沒有窮其所有,就濫用監聽,只為圖個便利,人民不能接受。你可以看到,這麼多監察機關、監聽中心,業務都如此繁忙,絕對不是常態,希望你站在保障人民權利的立場,去當法務部長。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李桐豪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