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俋於內政、司法及法制二委員會聯席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嘉義市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質疑立法院以內政委員會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就同意通過中選會委員提名,未進行實質審查,行使同意權過於草率「立法院居然採用的方式是,以內政委員會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召開聯席會議就同意通過,而未進行實質審查。」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中選會委員提名名單送至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時應好好審查,理論上每位被提名人花一天時間審查都不為過「我們應該在中選會委員提名名單送至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就好好地審查,理論上,每位被提名人我們花一天的時間審查都不為過」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質疑中選會人事同意權審查的委員出席情形,指出內政委員會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應有28位委員出席,當日卻只有幾位委員在場。「事實上,內政委員會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總共應有28位委員出席,今日會議只有幾位委員在場」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質疑每位委員只有10分鐘時間詢問4位中選會被提名人,無法向國人交代「每位委員只有10分鐘的時間詢問這4位被提名人,那我們要如何向國人交代?」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要求國民黨委員不要再阻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委員行為法》中涉及人事同意權審查規範的修法。「本席希望國民黨委員不要再阻擋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未來中選會人事同意權的行使應有清楚規範,確保對被提名人進行實質審查,而非僅由委員會聯席會議同意通過。「未來中選會人事同意權的行使應該有清楚的規範」

發言紀錄

  1.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劉宗德先生,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公投法的主管機關是誰?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李委員俊俋

    選罷法的主管機關是誰?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李委員俊俋

    其他三位委員都沒有不同的意見。

  6. 目前公投法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選舉罷免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換句話說,法規的修正都必須透過行政院和內政部,對不對?那中選會扮演什麼角色?

  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 李委員俊俋

    中選會只負責執行,你確定嗎?中選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六項規定得很清楚,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由中選會負責。為什麼會變成現在這樣?法規應該由中選會負責,為什麼現在是由行政院和內政部主管,而不是中選會?這就是目前中選會無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因。4位被提名人應該都同意中選會是一個獨立機關,何謂獨立機關?釋字第六一三號文講得很清楚,就是可以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影響。可是目前中選會連法案的提案權都沒有,剛才其他委員也問過,到底問題出在哪裡?其實問題就出在行政院和內政部不肯放手,對不對?剛才行政院秘書長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內政部也一再強調,由於行政院的規定是如此,所以我們不可能調整選務和選政。問題就出在這裡!這就是影響中選會是否為獨立機關最主要的因素,你們4位有沒有人不同意?沒有,大家都同意嘛!本席要請你們4位表態,你們認為選務、選政應該分開還是合併?依據你們的專業,你們對這個問題有何觀點?

  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 仉桂美女士

    主席、各位委員。中選會要保持超然的界線,選務、選政合一會使它在獨立行使……

  11. 李委員俊俋

    除了仉桂美女士之外,其他3位在你們提供的資料中都沒有表達這方面的意見。現在大家都講得很清楚了,你們都認為選政、選務應該合一,請秘書長聽清楚,回去反映給行政院長,上次內政部在這裡就講過,現在反對選政、選務合一的就是行政院長江宜樺!問題的關鍵非常清楚,如果中選會要確立自己獨立機關的地位,這部分應該要先處理啊!現在法規有問題,你們卻無法修正,那怎麼能稱為獨立機關呢?

  12. 另外,中選會組織法第五條規定,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4位都同意吧?

  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 李委員俊俋

    你們4位有沒有參加政黨活動?

  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 李委員俊俋

    請問潘維大先生,你過去有沒有參加過不要參與公投的提案連署?

  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 李委員俊俋

    你現在是中選會提名的委員,公投事項是中選會執行的項目之一,你為什麼認為大家不應該參與公投?

  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 李委員俊俋

    公投是人民連署之後依照程序來辦理的,但你卻和蘇永欽共同發起不要參與公投活動,有沒有這件事?

  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 李委員俊俋

    這件事的政黨色彩是不是比較重?

  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 李委員俊俋

    如果現在還有公投事件,你要不要表態,說這個活動應該參加、那個活動不應該參加?

  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 李委員俊俋

    你現在是中選會的委員,你還可以表態啊?

  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 李委員俊俋

    你要講清楚!中選會的委員必須獨立行使職權,不能對任何公投案表示意見,不是嗎?這很清楚啊!

  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 李委員俊俋

    謝謝。

  31. 請問陳國祥先生,你記不記得本席手上拿的是什麼?

  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3. 李委員俊俋

    「治國:台灣贏的新策略」,封面上還寫:「人民苦了!我們來了!」,這是什麼?這是你在2008年幫馬英九、蕭萬長編的書,對不對?

  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5. 李委員俊俋

    對,但你是主編者。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李委員俊俋

    查詢相關資料時都是寫你。請問你現在的意見還是一樣嗎?人民苦了,他們來了就解決了嗎?

  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9. 李委員俊俋

    看起來沒有嘛!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李委員俊俋

    不是你的意見?你負責編輯,如果不是你的意見,你也編不出來嘛!剛才本席提過,中選會的委員要獨立於黨派之外,請問在中選會委員的任內,你還會不會做這種事情?

  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3. 李委員俊俋

    請你們切記!中選會的委員絕對不能涉入任何黨派,像這樣的做法、這樣的主編、這樣的書,統統都是不適合的。你在2009年成為中央通訊社董事長之後,應該沒有做這種事吧?

  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5. 李委員俊俋

    雖然沒有,但現在中央通訊社已經被稱為馬央社了,你們失去國家通訊社的立場,變成政黨的通訊社,這不太適合吧?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李委員俊俋

    本席以國會議員的立場要求你,絕對要獨立於黨派之外,公正地行使職權,好不好?

  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9. 李委員俊俋

    本席看了4位的資料,劉老師專攻行政法,潘老師是專攻契約侵權,陳先生是媒體的前輩,仉老師的著作則和選舉罷免比較有關。你們的著作或論文都和選舉罷免無關,為什麼會請你們來擔任中選會的委員?請劉先生說明一下理由為何?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李委員俊俋

    你的意思是,擔任過NCC的副主委就可以擔任中選會的委員嗎?

  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3. 李委員俊俋

    你的法政背景沒有人質疑,我們都非常清楚,本席自己也是法政出身的,但是你和選舉事務沒有關係,和選舉制度也沒有關係。你的論文等身,應該去當大法官才對,怎麼會來擔任中選會委員?你對此有何說法?只是因為你有這樣的資歷,中選會就請你來擔任委員?

  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5. 李委員俊俋

    好。請潘先生說明一下,契約侵權應該和選舉制度無關吧?

  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7. 李委員俊俋

    你有沒有研究過選舉制度或選舉罷免事務?

  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9. 李委員俊俋

    那請你擔任委員的理由是什麼?是因為行政院認為你是個不可多得的人才,所以一定要提名你?

  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1. 李委員俊俋

    好,謝謝。請陳先生說明。

  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3. 李委員俊俋

    其實你的問題,剛才段委員都質詢過了。

  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5. 李委員俊俋

    媒體是第四權,你既任職於中央通訊社,又同時身為中選會的委員,在職權上難免會有衝突吧!

  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7. 李委員俊俋

    今天我們行使同意權,如果現在中央通訊社寫了一篇報導,認為選政、選務應該分開,我看你就會收手了吧!會不會?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李委員俊俋

    請你切記這件事情,不僅中央通訊社不能有政治立場,如果你繼續擔任中選會的委員,也絕對不能有政治色彩。本席要提醒你,不要再有這種事情發生。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李委員俊俋

    仉老師過去做過很多選舉制度和地方制度的研究,本席是妳的學生,所以我非常清楚。妳認為中選會選政、選務合一是一定的走向,所以本席要請妳說明一下,如果行政院不同意,身為中選會的委員,妳會怎麼處理?

  72. 仉桂美女士

    依照中選會的結構,應該要獨立行使職權。

  73. 李委員俊俋

    所以你們要勇敢的發出你們的聲音,關於這件事情,張主委講過、劉副主委講過、李鴻源在我們的逼迫之下也講過,但行政院就是不理不睬。如果未來你們繼續擔任中選會委員,請你們要發出你們的聲音,否則中選會就不配作為一個獨立機關了。

  74. 仉桂美女士

    好。

  75. 李委員俊俋

    好,謝謝。

  76. 本席要提醒4位委員,立法院之所以行使同意權,除了要嚴格審查你們的資格之外,更重要的是中選會的定位問題。現在把選政、選務分開的就是行政院和內政部,中選會作為一個負責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的獨立機關,理應擁有這樣的權限,但新的內政部組織法還是把選政的部分納入,這是不合理、不適當的!剛才你們的意見都已經表達得非常清楚了,希望你們在擔任委員的期間,能堅持這樣的理念,如果不繼續發聲的話,我們就找行政院負責。謝謝4位。

  7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8. 劉義周先生

    主席、各位委員。超過35年。

  7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0. 劉義周先生

    關於這個部分,目前法律的規定仍不明確,沒有主委、副主委的時候,是由代理主委暫代,但能否召開委員會、其會議效力如何等仍有疑義。根據我的理解,中選會好像有請教過法務部,但我不太清楚法務部的意見為何。假定委員會可以開會,其他事務應該就可以繼續執行,但這畢竟不是一個正常的狀況。

  8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2. 劉義周先生

    不會。

  8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4. 劉義周先生

    法院裁定是一個假處分……

  8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6. 劉義周先生

    要真正解決那個問題,還是要看實體的判決結果為何。目前實體判決仍在進行中,裁准假處分只是因為那對當事人而言是個重大事件,所以……

  8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8. 劉義周先生

    王院長聲請假處分是他和政黨之間的事情,它是一個民事關係。我們只是做轉發的動作,在我們看起來,那也不算是處分,因為處分會有何時生效的問題。我們是按照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轉請立法院註銷名籍,這樣的動作完全是按照法律的規定,我們並未在文中加入我們的意見。

  8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0. 劉義周先生

    對,沒有錯。

  9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2. 劉義周先生

    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確實是如此。

  9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4. 劉義周先生

    那是一個涉及政治學理的問題,國會議員所做的決定,其他單位或機關能否變更,這一點仍有爭議。我們的立場是,由於王院長具有院長身分,此事應由立法院決定,因為他是立法委員互選出來的,這不是中選會可以過問的。

  9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6. 劉義周先生

    2%。

  9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8. 劉義周先生

    這是提議的門檻。

  9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0. 劉義周先生

    這個要再……

  10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2. 劉義周先生

    是,謝謝委員。

  10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4. 仉桂美女士

    (在席位上)沒有,我是指考試院的保訓會。

  10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6. 張博雅女士

    主席、各位委員。3個,還有公平交易委員會。

  107. 仉桂美女士

    (在席位上)那是行政院所屬的機關。

  1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9. 張博雅女士

    報告委員,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七十三條沒有要求……

  1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1. 張博雅女士

    那時候已經有了。

  1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3. 張博雅女士

    對,但是……

  1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5. 張博雅女士

    我們中選會不根據任何政黨……

  1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7. 張博雅女士

    沒有錯。

  1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9. 張博雅女士

    這不能提會,因為我們……

  1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1. 張博雅女士

    我們不能去討論任何政黨內部的事情。

  1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3. 張博雅女士

    對,但是我們不能討論政黨內部的事情。

  1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5. 張博雅女士

    主席、各位委員。法律沒有直接規定什麼是選政、什麼是選務。

  1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7. 劉義周先生

    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過去中央選舉委員會是配合內政部而設置的機關,一直是由內政部長兼任中選會主委。在運作過程中,中選會逐漸擔負起執行選舉工作的角色,不過因為之前中選會並非法制定上機構,所以在修法或立法方面,必須透過內政部來進行。可是我覺得中選會組織法通過以後,這樣的情況應該要改變,過去選政、選務的區分只是一個權宜,並不是法律上的措施。

  1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9. 劉義周先生

    其實要在法律上區分出選政和選務是不太可能的。

  1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1. 張博雅女士

    謝謝委員,我們的要求也是如此,至少公職人員選罷法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解釋要由我們來負責。而在修法方面,如果內政部不能配合我們進行修法,那就必須要由我們來擔任主管機關,因為目前修法的時候,我們都使不上力。

  1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3. 張博雅女士

    我們都要根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來處理,我們沒有其他法令可以執行。

  1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5. 劉義周先生

    現行的法律就是如此,我們會依照現行的法律來辦理。

  1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7. 劉義周先生

    完全一樣。

  1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9. 劉義周先生

    對於中選會而言,我們收到政黨的公文之後就會開始處理,過去台聯黨也要我們等幾天,我們從媒體上得知他們撤銷林世嘉委員的黨籍之後,我們也很好奇為什麼公文還沒有送來?後來才知道他們有這樣的等待期,那屬於他們的內部作業。他們的公文送來之後,我們就馬上處理,當天回覆。

  1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1. 劉義周先生

    我們不是公告,而是馬上函轉立法院。

  1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3. 劉義周先生

    目前法律的規定應該是不適用。

  1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5. 劉義周先生

    我們沒有統計確實的數目,因為這經常在變。

  1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7. 張博雅女士

    如果我們要推動不在籍投票的話,必須限於單一選舉,不能把總統副總統和立法委員的選舉合併,那沒有辦法推動。單一選舉是可以的,如總統副總統選舉;另外,我們也考慮在原住民的選舉中實施,因為那等於是全國性的。

  1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9. 張博雅女士

    如果平地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願意的話,我們也可以推動。

  1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1. 張博雅女士

    立法委員選舉絕對不可能!

  1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3. 張博雅女士

    對,除了離島地區,我們會考慮是否給予特別的優待之外,其他部分都沒辦法。

  1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5. 張博雅女士

    73席,所以很困難。

  1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7. 張博雅女士

    是。

  1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9. 張博雅女士

    是。

  1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1. 張博雅女士

    雖然目前法律還沒有對縣市長進行規範,但我們還是可以查縣市長候選人是否具有外國籍,只是這有其困難度,須經外國同意。我們要查的話,需要外國的協助。

  1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3. 劉義周先生

    這很難澈底執行,我們可以做,但是效果如何絕對不是操之在我們,因為這需要其他國家的配合。但是每個國家的制度都不一樣,過去我們查核總統候選人的時候……

  1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5. 劉義周先生

    我們當然可以做,只是做了之後,效果可能沒辦法達到百分之百。

  1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7. 劉義周先生

    謝謝委員。

  1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9. 劉義周先生

    主席、各位委員。那國民黨要把他們的決定告訴我們。

  1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1. 劉義周先生

    不是,因為當事人有提出救濟的手段,王院長有向法院聲請假處分……

  1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3. 劉義周先生

    他是用這樣的救濟方式。

  1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5. 劉義周先生

    不是黨內解決,王院長……

  1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7. 劉義周先生

    我是完全依據選罷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改變。

  1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9. 劉義周先生

    他們要收回的話,就要行文給我們。

  1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1. 劉義周先生

    報告委員……

  1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3. 劉義周先生

    報告委員,我們在處理這個事情上面確實也是依照法律來處理,並沒有踰越的地方。

  1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5. 劉義周先生

    不在籍投票是由內政部那邊在發動的,不是我們。

  1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7. 劉義周先生

    因為這個牽涉到國籍法的問題……

  1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9. 劉義周先生

    因為我們接受他的國籍,而我們投票權的條件裡面國籍是其中之一。

  1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1. 劉義周先生

    因為我們的選舉人……

  1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3. 劉義周先生

    我不談雙重國籍的問題,因為具有國籍當然就有忠誠的問題在。

  1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5. 劉義周先生

    報告委員……

  1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7. 劉義周先生

    報告委員,我想您說的是兩個不同的狀況。

  1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9. 劉義周先生

    沒有、沒有,不在籍投票在我們跟內政部的共同規劃裡面,只限於國內施行。

  2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1. 劉義周先生

    對。

  2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3. 張博雅女士

    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這件事情在內政部召集中選會及法務部開會的時候,我們中選會跟法務部的意見,都跟內政部不一樣,但是最後內政部做出的解釋令是認為「可以」,所以我們也只好根據那個解釋令回答他們是可以選舉的。

  2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5. 張博雅女士

    所以我們說至少解釋法令要歸我們。

  2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7. 張博雅女士

    所以我們一直主張至少解釋法令要由我們來解釋,不過到目前為止……

  2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9. 張博雅女士

    到目前為止法令解釋不是我們解釋的。

  2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1. 張博雅女士

    應該不可以。

  2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3. 張博雅女士

    嗯。

  2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5. 張博雅女士

    主席、各位委員。公投是編在行政院。

  2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7. 張博雅女士

    對。

  2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9. 張博雅女士

    改編到行政院了。

  2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1. 張博雅女士

    對。

  2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3. 劉義周先生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認為釜底抽薪的辦法,當然是應該要修法要求連署人一定要附上身分證影本,但是在現在沒有這樣的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我們如果作這樣的實際要求,其實是不合法制。

  2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5. 劉義周先生

    我們沒有法律的依據可以……

  2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7. 劉義周先生

    我想應該是不行。

  2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9. 劉義周先生

    對。

  2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1. 劉義周先生

    我們……

  2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3. 劉義周先生

    我們可以提,但是以目前的安排,我們就只能提給內政部,由內政部再提案修法。

  2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5. 劉義周先生

    對。

  2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7. 劉義周先生

    我想在法律的檢討之後。

  2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9. 劉義周先生

    報告委員,如果我們就政治學的學理上來講,其實是很分歧的,過去英國曾經有一位區域選出來的立委,他在就任當天就對他的選區講「我不代表你們,我代表全國!」

  2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1. 劉義周先生

    這是一個很出名的例子,像這樣的辯論其實在政治學裡面是一直在的,當候選人被選出來成為民意代表、國會議員的時候,他所代表的是什麼?我個人的意見是,他在某些時候其實代表他選區的利益;在有些時候是代表他對全國性利益的考量;有的時候是他的良心、他自己的認知、他自己的專業知識。所以這個在學理上其實沒有什麼對錯是非的。

  2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3. 劉義周先生

    這個我完全同意。

  2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5. 劉義周先生

    謝謝。

  2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7. 劉義周先生

    我覺得在境外作不在籍投票的運作時,我們國家面臨的最大問題我想大家都很清楚,是因為我們有數百萬的人在中國大陸上居住、從事各種活動。

  2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9. 劉義周先生

    那這些人的投票要不要在不在籍投票中被排除,是在制度設計上必須很慎重考量的。如果排除了這些人而不排除其他人,其實這種差別待遇很難去辯證,很難有什麼……

  2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1. 仉桂美女士

    主席、各位委員。對。

  2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3. 仉桂美女士

    對。

  2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5. 仉桂美女士

    對。

  2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7. 仉桂美女士

    目前這個問題在國內是爭議滿兩極化的問題,基本上原住民同胞比較希望變成一個獨立自治區,但是也許有另外一派的意見覺得……

  2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9. 仉桂美女士

    可是現在相關的法令可能做不到。

  2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1. 仉桂美女士

    照我們目前的法令,因為還涉及到其他3個相關的法令,所以目前應該是做不到。

  2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3. 仉桂美女士

    基本上它可能不會是個案,因為像屏東大概還有8個左右的……

  2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5. 仉桂美女士

    對,當然如果用民族特殊性來看的話,也許有它的必要。

  2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7. 仉桂美女士

    嗯。

  2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9. 仉桂美女士

    哪裡。

  2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1. 仉桂美女士

    好。

  2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3. 仉桂美女士

    謝謝。

  2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5. 黃委員文玲

    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以前在內政委員會就曾多次詢問過主委和副主委有關於公投法目前實施的狀況是否合理的問題。現在,我也想在此請教一下各位被提名人,因為這也是屬於中選會的主管機關,中選會是獨立行使的機關,這是毫無疑問的。我想了解各位委員對於目前公投法的規定都認為是合理的嗎?

  2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7. 黃委員文玲

    目前公投法的規定,劉教授應該很清楚。

  2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9. 黃委員文玲

    你認為現在公投法的規定合理嗎?有辦法真正實施嗎?這部分你們在開委員會檢討時,是否會提出說明?

  2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1. 黃委員文玲

    現在在公投審的時候,還是要由中選會來辦選舉,你們對於公投法這樣的規定有沒有什麼意見?如果這個公投法不適宜,你們也應該提出來向行政院說明;稍後我也要請教公投審議委員會存在的必要性。我想劉教授是專家,應該是非常清楚,你認為目前公投審議委員會還有必要存在嗎?還是覺得現在中選會的委員沒辦法獨立行使職權,所以必須要由太上皇般的公投審議委員會來審議。

  2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3. 黃委員文玲

    正因如此,本席才會想要請教劉教授,如果公投法有問題,應該就要提出來讓行政院作參考。

  2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5. 黃委員文玲

    你們在中選會執行職務時,就應提出來建議,如果要再審議,你們應該也會有自己的看法;但如果還要等主委、副主委的看法,你們就不必存在了。

  2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7. 黃委員文玲

    請問潘教授對這部分有何看法?

  2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9. 黃委員文玲

    如果是這樣,請問公投審議委員會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

  2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1. 黃委員文玲

    你們願意在召開委員會時,提出這個議題嗎?

  2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3. 黃委員文玲

    因為我們都認為這部分是太上皇機構,這樣置你們於何地?那我們還需要中選會委員幹嘛?你們本來就是一個獨立機構,為什麼公投的部分還必須要有審議委員會來審議,最後才交到你們手上,這部分完全不合理。所以潘教授願意在委員會把這部分的問題提出,讓他們做修法的參考?

  2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5. 黃委員文玲

    謝謝。現在請陳教授說明,雖然你是新聞系的,但你既然擔任中選會委員,所以這部分也需要你表明一下立場。

  2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7. 黃委員文玲

    公投審議委員會確實需要接受實質審查;但如果我們還要再設一個公投審議委員會實質審查,那麼你們中選會要做什麼?其實委員會不需要存在,因為你們就可以進行實質審查了,這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我想陳董事長是新聞的專家,對法律可能比較不清楚,但我認為這部分你應該也要去了解。方才兩位學者也都認為,中選會對於人民提出來的案子既然都可以做實質審查,何必再要有公投審議委員會?過去台聯提了三個案子,都是被公投審議委員會駁回。我認為民眾已經提出來,這是人民的權利,那是由9萬多人提案、90多萬人連署,卻被公投審議委員會少數的委員否決,這是完全不合理的,所以才需要去做檢討。如果公投審議委員會存在,而每一件事情都必須經過他們,只要是民眾提的案,只要公投審議委員會那9人就可以決定,我認為這真的是很不合理的現狀。

  2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9. 黃委員文玲

    我認為應該把實質權移到你們那邊去,這樣你們才能真正發揮功能。

  3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1. 黃委員文玲

    謝謝。現在請仉委員說明一下你的看法。

  3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3. 仉桂美女士

    主席、各位委員。針對方才委員垂詢的部分,我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和中選會的位階是不一致的,這部分可以重新思考是否要重新定位?

  304. 黃委員文玲

    仉委員以前是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委員,過去台聯有幾個案子,都遭公投審議委員會駁回,後來行政法院也認為這部分是有爭議的。

  305. 仉桂美女士

    那不是在我任內。

  306. 黃委員文玲

    我不管那是否在你任內,但既然你曾是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委員,而你又是政治學的學者,在這樣的情況下,你認為合理嗎?我們要秉著良心,如果在中選會的職責內都沒有辦法秉持中立來做說明,我認為這就會有不適任的情況產生。你現在看起來應該是無黨籍,還是你是中國…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李俊俋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李俊俋

    主席、各位同仁。有關中選會的同意權,立法院居然採用的方式是,以內政委員會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召開聯席會議就同意通過,而未進行實質審查。事實上,同意權不能這樣隨隨便便的行使,其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委員行為法都有提出相關的修法,但國民黨一直在阻擋。中選會是如此重要的機關,我們應該在中選會委員提名名單送至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就好好地審查,理論上,每位被提名人我們花一天的時間審查都不為過,所以同意權的行使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進行,這點我們要非常的清楚。事實上,內政委員會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總共應有28位委員出席,今日會議只有幾位委員在場,如果立法院以這種方式進行審查,那麼涉及迴避的部分,也應該有所迴避。

  2. 李俊俋

    本席要表達的是,立法院在審查中選會人事同意權豈可如此草率?本席希望國民黨委員不要再阻擋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委員行為法。本席建議,立法院應確立立法委員的職責,也要確立立法院的尊嚴,同意權行使必須有清清楚楚的規定,否則,既沒有實質審查,也沒有審核,每位委員只有10分鐘的時間詢問這4位被提名人,那我們要如何向國人交代?本席希望將我的發言列入紀錄,未來中選會人事同意權的行使應該有清楚的規範,這樣才算數,所以本席希望大家能夠支持我的意見。謝謝。

  3. 李俊俋

    (在席位上)本席有會議詢問。

  4. 李俊俋

    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的審查過程中,本席曾經請教4位被提名人,有關選政選務的部分,他們意見表達如何?4位被提名人都非常清楚的表達,他們認為選政選務要合一,這個部分如果跟行政院不一樣的話,要怎麼樣處理?如果行政院還是堅持選政選務要合一的時候,要怎麼樣處理?要分開的時候,要怎麼樣處理?是不是今天所有的被提名人在此可以宣示?如果行政院還是不改的話,所有的委員就辭職,這個要怎麼樣處理?先處理一下。

  5. 李俊俋

    (在席位上)請主席處理。

  6. 李俊俋

    (在席位上)本席可以作補充……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李俊俋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