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慶忠於報告事項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新北市第8選舉區

發言紀錄

  1. 張委員慶忠

    (11時37分)主席、行政院江院長、各部會首長。3月17日本席主持服貿協議的會議發生很大的爭議,馬政府執政以來一直在推動兩岸簽署協議,到今天為止總共簽了21項協議,而服貿是第19項協議。本席覺得很奇怪之處,兩岸兩會在6月21日簽訂服貿協議,許委員忠信特別在3月18日向本席證實,是由他在6月25日提出要逐條逐項討論,並經朝野協商,可是案子卻是在6月27日才送到立法院。江委員啟臣在第3會期召開4場公聽會,本席從第4會期開始擔任內政委員會的召委,在9月30日、10月2日、3日及7日開了8場公聽會,以後就整整拖了6個月。

  2. 本席非常在意逐條逐項的審查,因此在102年12月26日排內政委員會的聯席會議進行審查,由於民進黨的掣肘,無法進行逐條逐項的審查。最後在9個月之後,主席台被霸佔,本席也被壓制倒在地上,就是想到兩岸之間不是有18個協議行政院都已經在執行,在這種情況下,迫於無奈,本席宣布由聯席委員會送請院會,卻遭到大家很大的誤解與抹黑。特別是我手上有15張台商名片,事實上,這些名片是台商為了服貿到立法院拜訪本席及所有朝野領袖時留下來的,在那段期間,本席從來沒有到過大陸一趟。在此,本席對行政院有一個很大的意見,這19項協議中,除了ECFA是經過院會逕付二讀,也就是行政院是得到立法院完全程序後才開始執行,其他的18項,包括服貿協議,都還躺在立法院裡,但是你們其他的都已經在執行,將來服貿是不是也比照其他十多個協議,就是該執行時就執行?前面的案子行政院都是這樣執行,包括大直航等,這點,是不是請院長說明?本席想藉由這樣的討論,洗刷本席這次被大家的誤解,其實我是很有誠意要逐條逐項審查,卻一再被抹黑,是不是請院長或主委說明,為什麼以前的協議都可以執行?

  3. 主席

    請行政院江院長答復。

  4. 江院長宜樺

    主席、各位委員。首先非常感謝委員敘述服貿協議去年6月簽署之後,到今年3月已經歷經9個月,卻無法順利進行立法院備查工作的中間經過。剛才委員提到為什麼其他很多協議,如果未涉及法律修正,就可以直接以備查方式處理,服貿協議同樣沒有涉及法律修正,為什麼行政院沒有辦法比照其他協議,直接備查或宣布生效?我想委員非常清楚,這個協議草案送到立法院之後,立法院經過朝野黨團協商,決定把原來只應該備查的案子,改成需要審查。如果我沒記錯的話,朝野協商的內容是要求這個協議必須逐條審查,逐條表決,並且不得包裹立法。這些種種的敘述,就拘束了我們後續對於服貿處理的一些可能作為,當然,對於朝野協商的決議,是不是有落實?或是沒有辦法落實?以及後續我們要如何處理服貿協議?我想這些問題還有待大家進一步發揮智慧來思考。因為服貿協議的情況跟其他送立法院備查之後,沒有引起任何討論或異議的單純協議不一樣,因此,其他協議行政部門可以直接生效。這兩者之間是不一樣的。

  5. 張委員慶忠

    但是至少要完成審查啊!因為這個備查案已經改成審查案了,事實上整個審查程序尚未完成,到目前還躺在委員會,那以前的議案你們憑什麼可以執行?

  6. 江院長宜樺

    我想包括委員在內,委員擔任召委,也要遵照朝野協商決定的事,所以你是在執行你應該做的事,就是當朝野協商決定把原本應該備查的案子改成審查案後,就交付委員會進行審查,可是事實上,後來又同意要舉辦16場公聽會,也都舉辦完畢,所以,如果是按照朝野協商共識,其實是應該再回到聯席委員會時,就要進行逐條審查、表決,我們也很遺憾因為反對黨的杯葛,使得這樣的協商無法被落實,委員所受到的委屈及誤解,我完全了解。

  7. 張委員慶忠

    院長,我講的不是這樣,就是從ECFA之後,所有的備查案都改為審查案,而審查案都會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事實上,包括醫藥衛生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協議、海關合作協議、投資保障協議等等審查案,一樣是從備查案改成審查案,照理講要逐一審查完畢,行政院才可以具體實施,為什麼沒有完成這個程序?我去查過,這些案子統統還躺在內政委員會。

  8. 江院長宜樺

    關於這個細節,我請王主委向委員說明。

  9. 王主任委員郁琦

    跟委員報告,委員列出好幾個過去簽的協議送立法院備查改審查之後,審查的期間至少都是超過3個月以上還沒有審查完畢,過去的做法(包括我還沒有上任前)是根據過去立法院的議事慣例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我們就視為立法院已審查,並且通知對岸生效。對於過去的議事慣例及我們的做法,立法院從來沒有表示反對的意思,所以是已經行之一段時間的慣例了。

  10. 張委員慶忠

    坦白講,對於學生的聲音,我們都聽到了;對於社會的期盼、氛圍,我們也願意面對。至於我剛才唸的這些協議,行政院以前都是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備查案改審查案後如超過3個月的審查期間即視為已經審查。

  11. 黨團協商有其嚴肅性。事實上,假如服貿這件事情還是要面對監督條例先立法的問題,當然,我們都會予以尊重,但是個人認為,行政院是採取兩個標準,以前都可以援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將備查案改審查案屆滿3個月仍未完成審查即視為已經審查,現在服貿協議已經滿3個月了,行政院為什麼一直都沒有動作,直到9個月以後才有所反應,讓整個社會大眾一直蘊釀,最後把整個審查責任歸諸在本席的身上?顯然,在滿3個月的時候,行政院就應該與第15、16、17個協議一樣有所作為,但是最後還是沒有作為。

  12. 王主任委員郁琦

    這次服貿協議與之前您唸的前面幾個協議不一樣的地方是,前面幾個協議沒有朝野協商的共識,就是必須逐條審查、逐條表決,不可以自動生效,所以我們根據過去的議事慣例,以及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的解讀所做的事情,立法院也沒有表示反對的意思。我們過去是這樣做,但是因為服貿協議本身有朝野協商,過去沒有這個東西。

  13. 張委員慶忠

    請問你,立法院沒有表示反對,你們有收到任何白紙黑字嗎?有沒有?

  14. 江院長宜樺

    向委員報告,朝野協商的決議,我們也同樣有收到,我們按照過去尊重朝野協商、協議的拘束力來進行後續的法制作為,除非立法院鼓勵我們不要管朝野協商的決議,要求行政院逕行宣布生效,但我到目前為止並沒有接到這樣的訊息。

  15. 張委員慶忠

    立法院不可能要求你們不要管朝野協商,因為朝野協商最後還是要經過院會同意。本席希望你們下次一定要注意,時間到了,你們該怎麼做就怎麼做。事實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與院會的決議有競合的問題,基於今天的社會氛圍,本席呼籲大家共同面對,希望監督條例要快馬加鞭地審議完成。謝謝主委。

  16. 接下來我要請教院長及部長,其實這次的社會期待,對於高房價有著非常多的意見,尤其是年輕學子對於房價高漲與其所得不成比例非常不以為然。事實上,我們的住宅法修正以後,政府一再興建合宜住宅,合宜住宅用的是公家土地,賣的是成本價,而且合宜住宅可以對社會大眾出售,雖然政府也非常注重住宅政策,但是合宜住宅沒有法源,在法律上我們只有看到所謂的「住宅」和「社會住宅」。基本上,依照住宅法的規定,政府蓋的住宅只能租不能賣,不過,合宜住宅不僅可以賣,而且五年以後轉售時沒有任何條件限制。我們知道,依照過去國宅條例的規定,所有權人在十五年之內不能移轉,且移轉對象限於無住宅者。相形之下,目前政府對於住宅政策非常關心且大力推動,但是提供出來的合宜住宅,卻是一種商品,如果根據國宅條例或是住宅法,政府蓋的房子是不宜自由買賣的。所以本席認為把政府蓋的房子當成商品在炒作的這個漏洞,必須趕快補起來,俾讓沒有房子住的年輕學子,能夠安心的擁有一個居住處所。請問院長及部長看法如何?

  17. 陳部長威仁

    感謝委員指教。有關合宜住宅這部分,在過去的時空背景下推出時,確實受到好評,而方才委員表示,希望將來政府蓋的合宜住宅在移轉時能夠限制對象,我想這個意見非常好,我們可以進一步研究。

  18. 張委員慶忠

    現在已經蓋好的一萬多戶,就等著大家抽籤,抽到的人,後面馬上有人會接手,這樣也算是一個商品的炒作,而且會助漲房價飆漲啊!

  19. 陳部長威仁

    對於蓋好而且已經出售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再加以條件限制?這可能和當時出售時的規定有關,我們必須再了解;但是以後的話,以台北地區的林口來說,要臨時充當世運村的部分,將來也會拿出來出售,所以到時候在出售條件是不是要有一些限制?我想我們願意來做。

  20. 張委員慶忠

    好,謝謝院長及部長。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張慶忠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