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興建新的核電機組?表示五年前即主張宣布停掉核四,由民進黨承擔停建責任「像核四的議題,5年前本席就說過宣布停掉就好,責任就會在於阿扁」發言紀錄
- 羅委員明才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打房的動作四箭齊發,一步一步地就像奪命連環call、不斷地推出,從最近營建類股的表現就可以看得出來,昨天的營建類股可說是「青筍筍」的一片,今天很快很快的即將要打到趴,究竟財政部的立場是希望看到房市的軟著陸,或是希望一次就打到底,讓它趴下去?其實,我們一直在思考的是興利及除弊的問題,本席認為應該是要藏富於民,不應該要有什麼打房的動作,追根究柢是整個國家的政策方向沒有帶動經濟的發展、沒有讓大家的薪資往上調,16年來所得還是在原地踏步,導致相對上的弱勢、相對上的剝奪感。本席一直希望有為的政府應該要將台灣的經濟前景公布給大家,讓海外有更多的投資願意回來台灣建設,但是,我們看到的是每下愈況,回到台灣投資的人數越來越少,從前我們在台北市看到外國人滿街趴趴走,現在能看到的外國人卻是少之又少。部長,能否請你就這個事情發表你的想法?
- 主席
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 張部長盛和
主席、各位委員。第一,我們沒有要打房、沒有要打到趴,都沒有!我在立法院講過很多次,房市要軟著陸、要慢慢消風,所以我們是要健全房市。至於行政院的六大健全房市方案也是講求溫和有效,不能夠讓它硬著陸,這是第一點一定要澄清的部分。
第二,委員說要藏富於民,但是,房價如果偏離了正軌,讓青年人有嚴重的剝奪感、嚴重的受挫感,此時就也要考慮到青年人的居住正義,因此,我們要健全房市,讓不當飆漲的房價能夠被抑制下來。
- 羅委員明才
感覺上,你們推出的都是除弊的政策,為什麼不趕快推出興利的計畫呢?
- 張部長盛和
我們也有興利的部分,委員應該也都知道,譬如……
- 羅委員明才
本席知道,但覺得都很慢,譬如空軍總部,本席在此質詢也已經將近4、5年了……
- 張部長盛和
正因為如此,昨天我才要求張副市長盡量協助,像這些慢的部分因為都是台北市政府在審查。
- 羅委員明才
為什麼民眾都會覺得你們好慢?
- 張部長盛和
市政府的作業,包括都發局的都市計畫改變、包括文史古蹟……
- 羅委員明才
但是,雙北全部都是國民黨的,總統也是國民黨的啊!
- 張部長盛和
我們都在協調。
- 羅委員明才
已經講4、5年了。為什麼民調一直低落?你們可以花很多的時間到處趴趴走、去放煙火,為什麼不集中在一個時間請全部相關的人到總統府像開會,在大會堂開會開到完有結論之後再下班?那不是劍及履及,所有的結論不是很快就出來了嗎?
關於公有地的部分,請問目前尚未開發的部分有多少?這完全是一個供給與需求的問題,如此簡單的問題,你們卻老是搞得沸沸揚揚,最後就是沒有結果、沒有成效,令人感到相當可惜!
你說沒有打房,從奢侈稅的提出至今,現在要開始調高非自用的房屋稅稅率,請問你們確定要調高多少?
- 張部長盛和
沒有,今天是審查委員的提案。
- 羅委員明才
部長,你不是說樂觀其成嗎?
- 張部長盛和
事實上,我們贊成自住及非自住不同稅率的方向,因為我們在年初就發函給各縣市政府要有差別稅率。我們已經發函了,所以我們是贊成那個方向的。
- 羅委員明才
非自用的部分大約會調高多少?
- 張部長盛和
看大家今天討論的結果,最後實際的徵收率還是要由地方政府訂定。
- 羅委員明才
空屋如何認定?
- 張部長盛和
沒有,今天沒有空屋、空屋稅的概念,在委員的提案中並未提及空屋的問題。
- 羅委員明才
非自住的部分要如何認定?
- 張部長盛和
我們會訂定自住的標準,我在前面講過,必須考慮到整個國家的社會狀況,譬如買給父母住的或買給成年子女住的等等,可能都要考慮進去。
- 羅委員明才
所謂的自住就是自己居住?
- 張部長盛和
對,買給父母居住的部分可能就要認定為自住,這樣比較合理、合情。
- 羅委員明才
如果是買給兄弟姊妹住呢?
- 張部長盛和
我認為限定為直系親屬比較不容易規避,如果是兄弟姊妹的話,用人頭的部分可能就太多了。
- 羅委員明才
假設是買給兒女一人一戶,這樣也算是自住嗎?
- 張部長盛和
如果是成年子女,而且結婚了,以這個社會的情理而言,我認為是合理。
- 羅委員明才
如果是未成年的子女呢?
- 張部長盛和
未成年子女應該要與父母一起住。
- 羅委員明才
假設父母住在台北,孩子考上成功大學必須住在南部,因此父母到那邊買房子給孩子住,那樣應該也算是自住嗎?
- 張部長盛和
其實,他多繳一點稅也是合理。
- 羅委員明才
部長希望大家多繳稅,但是,人民會認為政府為何要他們繳那麼多稅?
- 張部長盛和
就是非自住的部分多繳一點稅而已。
- 羅委員明才
那就是增加負擔嘛!現在家庭的收入都已經減少了,連這個稅率都要增加、瓦斯費用也要調漲,之後電費也要調漲,什麼都漲,就是薪水沒有漲,相對而言,這又是一種剝奪啊!假設孩子到南部唸書,爸媽在那邊買房子給孩子住,一方面是投資、二方面是自住,你又說這不是自住?
- 張部長盛和
就我們對社會現象的了解,兒子到哪邊讀書就在當地買房子的父母大概都是有錢人,多繳一點非自住的房屋稅也不為過。
- 羅委員明才
其實也不是有錢人才會買房子,在過去的觀念是有土斯有財,既然買不起土地,那就勉強的買個房子,然而,部長剛才的意思似乎是讓大家不要去買房子,問題是回顧十年、二十年前,你這樣的想法會讓民眾在投資管理上不及格,他們會說是政府要大家不要買。假設本席擔任記者好了,在15年前貸款投資買房子,如今房子的價值已經漲了2倍,那就是本席個人在理財的部分有所成長。因為我個人愛台灣,對台灣的黃金十年有信心,當然就會去投資房子,不然要投資什麼?
- 張部長盛和
可以投資自己、投資腦袋,花錢投資自己將教育及智能提高。
- 羅委員明才
走到最後也不見得會成功,反而是有些人買房子作為投資,最後就水漲船高了。
- 張部長盛和
在台灣,那到底是少數。
- 羅委員明才
部長,你不知道這七、八年來台灣平均致富最成功的都是投資房地產嗎?
- 張部長盛和
少數人啦!多數人還是買不起房子。
- 羅委員明才
這些少數人的眼光獨到、眼光神準。
關於國有地的部分,你們計畫要如何推出?之前本席講過,捷運延伸至安坑,加起來總共有兩百多公頃,你們應該要盡快提出計畫,買不起房子的人就來登記,落實居住正義,不要像擠牙膏似的,合宜住宅這邊800戶、那邊1,000戶,根本就是變相的在炒房。
- 張部長盛和
關於國有土地的部分,我們會盡快與內政部合作,推出只租不售的合宜住宅,之後不能又賣掉。
- 羅委員明才
就算是這樣也無所謂,其實這就是供需的問題,供給量大,價格自然就會下降。
- 張部長盛和
很多年輕人還是買不起啦!
- 羅委員明才
十幾萬怎麼會買不起?你們可以推出十幾萬的住宅,而且捷運還能延伸到安坑可以到的地方,這是很簡單的題目,怎麼老是在那邊繞來繞去?從新店開車到101大樓不過15分鐘而已,以後有捷運可以說是相當的方便。
- 張部長盛和
是。
- 羅委員明才
什麼時候推出呢?捷運到安坑的青年住宅是否可以大幅度的興建?
- 張部長盛和
捷運的部分,我們沒有辦法,那是交通部的事。
- 羅委員明才
你是國民黨員,更何況你當到一位部長,這種事情到總統府開會就可以講了!
- 張部長盛和
我們會努力,而且委員也是國民黨員嘛!
- 羅委員明才
本席已經講了6年,講到不想講了!其實,很多事情都很簡單,只是想東想西想得太過複雜。
像核四的議題,5年前本席就說過宣布停掉就好,責任就會在於阿扁,因為那時是阿扁說要停建,所以停建核四的責任由民進黨全力承擔,事情就結束了。
- 主席
謝謝,絕對承擔。
- 羅委員明才
政治就是如此,自己要去承擔嘛!若是能將該做的部分做好,民眾自然就會欣賞你們,所以你們要好好做好自己的部分。
- 張部長盛和
好,謝謝。
- 羅委員明才
既然政治理念不一樣,那就各人造業各人擔嘛!讓大家看清楚就好,不要和稀泥,因此,若是要停建核四就盡快宣布,沒有關係!一旦核四停建之後,因為害怕電力會有問題,許多有錢人大概也不會投資台灣,房價自然就會跟著慢慢下跌了,這個大概也是打房的第五枝箭吧!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廖委員正井、李委員桐豪、林委員佳龍、楊委員應雄、鄭委員天財、簡委員東明、邱委員文彥、蔣委員乃辛、周委員倪安、蘇委員清泉、邱委員志偉、張委員慶忠、潘委員維剛、何委員欣純、呂委員玉玲、呂委員學樟、吳委員宜臻、吳委員育仁及楊委員麗環均不在場。
接下來請特別辛苦趕來的曾巨威委員發言。發言時間為5分鐘,必要時得延長1分鐘。
- 曾委員巨威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本席的時間實在是有限,現在就來請教你關於今天討論的房地產問題。省先,我們對於房價的問題都相當關心,你也一直對外表示解決這件事情要很小心,而你所用的詞彙叫做軟著陸,基本上,大家也都能夠接受這樣的概念,但是,若房價相對以特定地區的經驗來看,我們會發現這幾年來都是硬起飛,而起飛的狀況其實是相當的異乎常態,也因為是硬起飛,所以我們要以軟著陸的方式處理。假設對於所謂的軟著陸,我們解釋為昨天你與張副市長討論後提出的在2年內降30%,你認為這樣的做法是否合乎所謂軟著陸的想法?
- 主席
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 張部長盛和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並沒有討論這個議題。
- 曾委員巨威
但是,根據本席所看到的報導,張副市長確實是說在2年內要降30%?
- 張部長盛和
不是我講的,那是張副市長自己說的。
- 曾委員巨威
你是否同意?
- 張部長盛和
沒有討論這個議題,那是他自己講的。
- 曾委員巨威
那麼你現在知道了,你是否同意呢?
- 張部長盛和
當時他講完之後,我立刻就表示房市要軟著陸。
- 曾委員巨威
也就是說,你的軟著陸概念應該不能接受2年內降到30%?
- 張部長盛和
不能太急啦!
- 曾委員巨威
就算是太急也總要有個概念,現在他已經說出2年內要降30%,是否不太合乎你的想法?也就是說,你的想法是認為時間還需要再長一點?
- 張部長盛和
關於調降30%的部分,銀行也尚未經過壓力測試。
- 曾委員巨威
本席的意思就是要你明確的講清楚,假設30%是目前銀行貸款空間不足以承擔或是承擔時有風險的話,其實完全不符合部長你對外所謂軟著陸的說法,所以應該要非常的小心,這是第一點。
- 張部長盛和
沒錯,那不是我講的。
- 曾委員巨威
第二點,之前本席也一再的拜託部長,既然我們已經在討論房屋稅的部分,有關於99年的解釋令,它限制只有新建的房子才能調整標準單價,部長,這個部分是否可以拜託你將它取消?
- 張部長盛和
我們會去研究。
- 曾委員巨威
嚴肅的去思考這個問題!
- 張部長盛和
好。
- 曾委員巨威
本席一再的向部長提及,背後的理由相當簡單,如果不取消的話,地方政府就沒有自主權力決定適用房屋的範圍是新建屋或舊屋。
- 張部長盛和
我們檢討一下。
- 曾委員巨威
其實,這對他們而言也是很大的限縮,譬如台北市這次的調整就深受其害,本席認為中央政府不需要去承擔這樣的責任。你一再強調就稅率的級距由他們自主性的做出決定,既然這個部分都可以放給他們了,為何另外在標準單價的部分卻要限縮?
- 張部長盛和
我們會檢討。
- 曾委員巨威
麻煩部長一定要做處理,好嗎?
- 張部長盛和
是。
- 曾委員巨威
第三,從昨天那個消息看起來,本席還蠻能夠接受台北市的建議,其實,他所展現的是台北市政府希望能在自己權限範圍內施作的政府態度,也因為如此,本席建議部長有一個步伐必須要特別加速,如果中央政府沒有解決,台北市政府就會被卡住,那就是自住房屋的定義。
- 張部長盛和
會。
- 曾委員巨威
本席看過一些相關的公文,知道你們也發函讓台北市政府去徵詢其他各縣市的意見,而台北市政府也做了初步的整理,因此,本席希望財政部能夠儘快將它弄出來。一旦將定義完成之後,你所希望看到的市政府所有能夠發揮的作為,才能夠有所突破。你一再的對外表示自住及非自住應該要有差別費率,其實他們也都同意,但是,沒有一個標準他們就沒有辦法去做,這個問題就是卡在財政部,因此,財政部應該要快速地突破加以定義,這是第三件事情,麻煩部長了。
- 張部長盛和
好。
- 曾委員巨威
第四,房屋稅整體性牽涉的稅制有交易的部分、持有的部分、利得的部分,本席還是要再次的請部長幫忙,在做房屋持有的部分時,本席同意部長用比較謹慎的態度一步一步的去做,但是,在一步一步去做的同時,還有一個更需要配套的想法,那就是每一個部分都應該要一步一步的做,如果能夠這樣的話,不但能夠達到軟著陸的效果,實際上,也能夠將未來更進一步的改革方向確定下來,以後無論是誰,他只要往這個路上走就能夠達成我們最後改革的目標。因此,本席還要再次的請部長幫忙,利得的部分務必趁這個機會做整體性的考慮。
- 張部長盛和
是。
- 曾委員巨威
本席也知道,對於那個考慮,部長對外的說法是在6、7月間會再找專家學者來談,但是,部長,本席也一再提過你的專業如此豐富,本席相信答案都在我們的腦海裡,也一定在你的腦海裡,其實,現在唯一剩下的就是有沒有在我們的心裡。如果存在於我們的心裡,我們要推出、我們有態度、我們有誠意,本席也相信,該怎麼做,部長一定很清楚。如果部長相信本席的專業,其實,本席已經有好幾次清楚的向部長做過說明,假設要在短期內將利得的部分解決,我們可以利用奢侈稅的經驗,跟奢侈稅一樣針對兩年以內房子,我們先用房地合一的方式,然後再針對其實際利得課稅,這是往前跨了很好的一步,遠比張金鶚先生昨天跟你建議以富人稅先行或開始擴大會來得更理想,在此籲請部長相信我的專業,幫忙思考本席的建議是否有可能,好不好?
- 張部長盛和
好,謝謝委員的指教。
- 主席
現在時間已過中午12點,我們延長會議時間,至議程全部處理完畢。
報告委員會,本案報告及詢答完畢。潘委員維剛、吳委員秉叡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在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在一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審查本院委員擬具「房屋稅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2案。
以營建署公布的台北市房價所得比數字,對比美國顧問公司Demographia發布的同期間統計,去年第三季台北市房價所得比為十四.八八倍,竟僅次於香港,超越倫敦、溫哥華及舊金山等全球知名大城,排名全球第二;若是以最新發布的第四季數字,台北市房價所得比再升高至十五.○一倍,有可能超過香港,成為全球房價所得比最高的城市。根據美國顧問公司Demographia最新的「國際房價負擔能力調查」,調查範圍廣達全球三六○個城市,其中二○一三年第三季房價所得比較高前兩名的城市,分別是香港的十四.九倍、溫哥華的十.三倍;對照營建署發布去年第三季台北市房價所得比達十四.八八倍,僅次於香港。不僅如此,根據營建署統計,台北市連續八季房貸負擔率超過六成,也高過香港最近半年房貸負擔率的四十三%到四十五%。Demographia界定的房價負擔能力評估標準,房價所得比三倍及三倍以下,對於一般家庭來說,算是可負擔水準;三.一倍到四倍屬於「負擔略微超過」;四.一倍至五倍則為「嚴重負擔不起」;超過五倍更被評為「極度負擔不起」。若依此對照營建署最新的房價負擔能力指標統計,調查的二十個縣市中,除屏東縣、基隆市外,均落入「極度負擔不起」的評定標準。
- 本次修正其著眼點都在於如何抑制房價的飆漲,唯一的有效方法仍應該由稅負制度來處理,以目前台灣年輕人的不安全感,其實房價漲,拚一輩子也無法買一間房子,本次提案修正
課徵「房屋囤積稅」,增加登記一屋以上者之持有成本,減少其藉囤積房屋之獲利、擴大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稅率的差距,提高房屋持有成本,抑制房產炒作。其修正內容或許可以稍稍降低繼續飆漲的房價,但是具體成效還是課徵房地合一之實價課稅會更有效果,尤其若能夠推動空屋稅及空地稅的徵收恐怕效果會更立即有效,爰建請財政部應該要正視房價繼續飆漲的問題,新加坡抑制房價有一套方式,亦可參考。
- 吳委員秉叡書面意見
一、質詢內容
(一)要朝房地合一課稅制邁進,有哪些稅制要立即改革?
財政部於上個月提出「推動不動產稅制朝房地合一課稅制之阻力及其解決之道」報告,點出有關的問題癥結點,也道出現行稅制的缺失。
財政部的施政規劃中,要朝房地合一課稅制邁進,有哪些稅制要立即改革?
(二)如何調整公告地價至合理化?
上述報告中,財政部引用內政部統計102年度各直轄市或縣(市)之公告地價,全國平均公告地價僅占市場交易價格之20.19%,指出公告地價未隨經濟發展而適度提高,尚有調整之空間。
針對調整公告地價至合理化,財政部的工作方向與進度如何?
- 主席
現在進行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本日議程所列修正草案之條文內容(含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附帶決議及臨時提案。
- 一、土地稅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社區發展協會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予適當之減免;其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
- 潘委員孟安等提案條文
第六條之一 公有土地,符合國有財產法第八條規定者,免徵土地稅。
- 李委員應元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有居住事實,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每一家戶僅能就其所擁有土地之一處,申請為自用住宅用地。
-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條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地價總額。
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 李委員昆澤等提案條文
條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地價總額。
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 盧委員秀燕等提案條文
條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地價總額。
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 許委員添財等提案條文
條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但因行政區劃調整或原臺灣省轄部份縣市改制、合併改制或與原有直轄市改制為新直轄市,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視都市區域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地價總額。
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 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羅明才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