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質疑由總統依個人喜怒好惡推舉監察院人選、而立法院只能在這些人選中選擇要或不要的現制,認為這不算充分、完整的民主「憑什麼就由他依自己的喜怒哀樂、好惡來推舉人選,而立法院就只能在總統的喜怒哀樂、好惡所決定的人選當中來選擇要或是不要?這算是充分、完整的民主嗎?」發言紀錄
- 許委員添財
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非常嚴肅,在台灣400年的歷史過程當中,難得開始民主化的初期階段,所以我們要非常認真、非常用心的來討論我們的憲法體制。五權憲法表面上、形式上是中西合璧,但是一個系統應該要有完整性,一個系統的功能應該要有健全性,最忌諱的就是拼裝車,如果自我體系內部都充滿矛盾,那這個體系的存在就不符一般所謂的政治原理。台灣是一個民主化的國度,人民可以透過直接選舉來選出總統、行政首長和民意代表,那為什麼今天民眾對於監察院的表現不滿意?它是那麼的清高,它是那麼的無所顧忌,可是它的表現為什麼會這麼差?去年8月中旬TVBS的民意調查顯示,有66%的民眾不滿意監察院的表現,只有8%的民眾滿意,這幾年來,台灣大大小小傳誦得非常自然、家喻戶曉的就是我們有9%的總統,但是對於8%的監察院,大家怎麼都當成沒事呢?這個時候有人主張廢除監察院,但同一個民調又顯示,有46%的民眾並不贊成廢除監察院,只有32%的民眾贊成,這表示大家對監察的功能、需求、必要性是持正面肯定的,也就是說,台灣人民的素質是很高的,就像買車一樣,若買到一部沒有煞車的車子,你敢開嗎?或是煞車壞了,你可以不修理嗎?監察院對整個政府的運作來講,是不是一個煞車器?對於做錯的、做壞的、做不對的,它應該要有煞車的功能,它的目的不是在於處罰,處罰是於事無補的,處罰可以透過行政部門內部的稽核、考核制度、機制去處理,如果是達到犯法的地步,也可以透過司法的獨立審判來加以懲治,所以監察院的目的不是在於處罰,而是透過錯誤、不當的各種施政、表現的糾舉、研究、發現,進行體制性的預防、防腐糾正,所以它本身擁有調查權,沒有調查怎麼會知道是對的還是錯的?沒有調查怎麼會知道真相、事實是如何、誰是誰非?但是擁有調查權的監察院,為什麼民眾普遍認為它是打蒼蠅不打老虎?問題是出在政治,所以今天我們面對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的人選問題,我們不能不從根本,重新探討目前監察院在憲政體制上的正當性、適用性、功能性,為何其違反民主的原理呢?他們本身是要扮演制衡機制的,但是誰授權給他們呢?授權的權力來源應該是全體人民,總統能夠代表全體人民來授權給他們嗎?如果不能的話,則憑什麼就由他依自己的喜怒哀樂、好惡來推舉人選,而立法院就只能在總統的喜怒哀樂、好惡所決定的人選當中來選擇要或是不要?這算是充分、完整的民主嗎?何況今天的立法院本身也是在民主發展過程當中,目前急迫被人民認為需要改革的對象,五權憲法本來是分工制衡,結果變成分贓勾結,所以公民社會開始系統性、全面性地對政治社會表示不信任及反動。民主可以防止國家動亂,可以促進人民團結,但是臺灣民主化以後,為什麼社會越來越亂?為什麼人民越來越不團結?為什麼政黨越來越對立?因為憲政體制出了問題,監察院就是重要的一環,它名不正言不順,只有名字好聽,這個時候不管是修憲也好,憲改也好,不管廢或不廢,都要面對非常嚴肅迫切的改革問題,改革的準則非常簡單,要合乎民主權力相互制衡的基本原理,至少監察委員要民選,如果監察的功能必須賦有相當的專業性,可以就監察委員的資格進行條件的規範,這也是一個可行性,為什麼可以變成酬庸,變成漫無標準,變成全臺灣最大的有權無責機構,而且其權力的運用背離一般的道德規範、社會常情,卻依然我行我素?所以今天臺灣政府部門、政治社會出現結構性的自我破壞趨勢,這種體系的自我破壞將讓人民遭受池魚之殃,而這種結構性的破壞處處可見,包括貪污舞弊都是如此,產官學竟然可以長期勾結,所以在學界也有御用的、專門做壞事的、專門護航、貪污舞弊的公共工程採購審查委員,這些都是臺灣民主化以後重新出現的最大危機,我們今天要用非常嚴肅的危機處理態度來處理這過渡性的監察院人選問題,也就是說,在整個憲政體制還沒有真正正常化,還沒有真正達到理想的完整體系、標準地步的時候,我們進行過渡性處理,此時要更為謹慎、嚴謹。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目前是法不正,我們就不能讓人選德不全,這是我們共同要努力的,立法院在這個時候隨便背書,也要負擔同樣的責任,向人民負責。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許添財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