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紀錄
- 蘇委員震清
(在席位上)本席有異議,先暫不確認。
- 主席
請蘇委員說明一下你對哪邊有異議。
- 蘇委員震清
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對議事錄的確認表示異議是因為104年3月16日本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第1案,可是李委員貴敏表示要增列一段文字,但他增列的文字與原始通過的提案完全不一樣,而且該案當天是經過本委員會所有委員的通過,包含行政單位也是沒有異議,所以該案的通過是經過大家共同的確認,既然這個案子已經經過大家的確認,李委員為何可以要求增列他希望加上去的文字?我覺得這種作法是不合程序的,所以本席認為議事錄所列臨時提案增列李委員貴敏表達核廢料應儘可能運出國外的部分應該不宜確認。
- 主席
請高委員志鵬發言。
- 高委員志鵬
主席、各位同仁。嚴格講,現在並不是我們對於議事錄的確定有意見,我們沒有意見,是李委員貴敏有意見,所以提出書面要求增列一段文字,這段文字即便他在發言的過程中有講過,也和本案無關,也沒有做成任何決議,主席,如果這個可以通過的話,我覺得以後一定會永無寧日,因為以後我每一次都會程序發言說「馬英九是笨蛋」,然後再提案要求必須將這段文字列入議事錄,與委員會的決議綁在一起,所以以後經濟委員會通過的決議,只要我有發言過的,我都會要求把「馬英九是笨蛋」寫入決議裡面。書記長,這樣可以嗎?如果可以的話,以後我會比照辦理,沒關係,你今天如果要通過的話,以後我每一次都會程序發言,每一次都講「馬英九是笨蛋」,然後要求載明在每一次的議事錄當中。
- 主席
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 廖委員國棟
主席、各位同仁。關於議事錄的部分,我不知道過去有沒有出現過這樣的狀況,所以我覺得有必要讓議事人員跟我們做個說明,讓我們知道為什麼會這樣記載。
- 主席
報告委員會,當天通過的臨時提案是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立即暫停核一、核二廠用過的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的服務案公開招標公告,且於預算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前不得辦理招標,以維國家預算法則,這是當天通過的提案內容,這部分與李委員貴敏表達核廢料應儘可能運出台灣是不具相關性的。所以我們一再跟李委員講,如有必要,他可以另外再提一個案子,用他的意思來做表達,如果他再提出一個案子,應該會比較清楚,所以是不是請李委員另外提案,然後大家一起幫他連署,因為我想這是無所謂的,我們是不是這樣做處理?現在休息1分鐘,朝野協商一下,但本席建議請委員個別提案。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李委員,現在國民黨黨團的書記長也在場,當初臨時提案的原文是那些預算還沒有經立法院通過就不予辦理招標,後來也通過這項決議,可是現在你要求增列的這段文字是當初決議文裡面沒有的,因為當天是由我擔任主席,而且這個案子也有經過黨團的協商,廖委員國棟、賴委員士葆都有到台前來進行協商,所以通過的文字是經過協商後做修正的,修正後才正式通過,結果你突然間在確認議事錄時要求加註意見,並沒有經過委員會的同意,然後就把這段文字加上去,其實當時在場人數並沒有超過法定人數,結果你就這樣把它加進去,所以今天有很多委員認為加註這段文字是不妥的,也和原決議文相違背,如果李委員願意另外提出他的意見,我想委員會應該不會有意見,甚至黨團也可以再做一次協商,基本上,我們還是會支持你的意見,只是在程序上這段文字是不是一定要加在決議文的後面?我想大家爭執的是這個部分,至於你的意見,基本上我們是沒有意見的,既然現在有委員針對議事錄表示不同的意見,這段文字是不是予以刪除,照原決議文通過?等一下處理臨時提案時,請李委員再來提案,然後大家再來一齊支持你的案子或意見,這樣可以嗎?
- 主席
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 李委員貴敏
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第一次程序發言,我要提到的是,我的主張是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三條第十二款「其他事項」,而那一天的決議則是第十款「議案及決議」,我是依照十二款「其他事項」來做主張,所以上次確定議事錄的部分,我們已經提出異議,就是按照剛才蘇委員所講的,議事錄的內容跟當天的情形是不一樣的,所以我要求按照議事規則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做載明,不過我可以理解,因為今天蘇委員也提出異議,所以這部分現在是未決的,方才林委員岱樺也提到,不要讓今天質詢的程序拖延,其實本來的解法是這個東西既然有異議,那就還是不能過,所以該決議的內容就是還不確定,但是為了解決及避免將來兩黨之間、立院同仁之間的爭議,我就從善如流,同意接受蘇委員震清的建議,改用提案的方式來解決,希望這樣可以比較圓滿一點,讓議事能夠繼續進行。
- 主席
謝謝李委員,其實我們今天是在討論通案而非個案,既然通過提案,就照當初通過的原決議內容記載於議事錄,如果委員個別另有其他意見,就請委員另外提案。
上次會議議事錄修正後確定,104年3月16日通過臨時提案第1案部分,修正為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內政部部長、經濟部針對「如何防制盜(濫)伐林木」提出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 主席
報告委員會,農委會陳主委請假,但10點以前會列席本委員會。
- 蘇委員震清
(在席位上)本席要求程序發言。
- 主席
請蘇委員震清發言。
- 蘇委員震清
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要提出變更議程案,理由是:
- 為遏止濫採之不法行為,修法提高刑責以保護國家森林資源,爰擬請變更本日(3月30日)會議議程,除原列報告事項外,擬請增列討論事項,增列審查「森林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草案」(行政院提案)、「森林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森林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潘維剛等委員提案、李慶華等委員提案、李昆澤等委員提案、田秋堇等委員提案、許添財等委員提案),於本日完成報告及詢答程序,另針對4月1日議程擬請變更,變更為
9時至10時審查森林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等案,10時至17時30分,審查台灣自來水公司104年度預算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主席
現在處理變更議程案。
- 變更議程案
- 為遏止濫採之不法行為,修法提高刑責以保護國家森林資源,爰擬請變更本日(3月30日)會議議程,除原列報告事項外,擬請增列討論事項,增列審查「森林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草案」(行政院提案)、「森林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森林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潘維剛等委員提案、李慶華等委員提案、李昆澤等委員提案、田秋堇等委員提案、許添財等委員提案),於本日完成報告及詢答程序,另針對4月1日議程擬請變更,變更為
9時至10時審查森林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等案,10時至17時30分,審查台灣自來水公司104年度預算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蘇震清 陳明文 高志鵬 廖國棟 林岱樺 丁守中 邱議瑩
- 主席
蘇委員震清的提案是今天還是照原議程進行,進行報告及詢答,4月1日(星期三)增列審查「森林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草案」(行政院提案)、「森林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森林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潘維剛等委員提案、李慶華等委員提案、李昆澤等委員提案、田秋堇等委員提案、許添財等委員提案)。請委員會通知各提案委員來進行提案說明,時間就變更為星期三9時至10時審查森林法,然後11時以後……
- 蘇委員震清
(在席位上)主席,你搞錯了,可能是因為我沒有說明清楚,對不起。
- 主席
請蘇委員震清發言。
- 蘇委員震清
主席、各位委員。對不起,今天變更議程是維持原議程以外,再增列審查森林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 主席
對。
- 蘇委員震清
今天進行大體討論,星期三再進行逐條審查。
- 主席
沒錯啊!
- 蘇委員震清
但你沒說到今天有增列的。
- 主席
沒有錯啦。
- 蘇委員震清
那不就我聽錯了,不好意思。
- 主席
今天就是進行大體討論,增列審查森林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至於條文審查,我們希望在星期三早上9點到10點進行,也會請提案委員及行政院農委會前來進行提案報告,然後進行逐條審查,10點以後就繼續審查自來水公司預算。
今天就針對今日議程報告,星期三再請提案委員來報告,然後進行逐條審查,今天就一併詢答。如果各位沒有其他意見,就照今日議程通過。
現在請行政院農委會沙副主任委員就本日議程進行報告,包括審查森林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的部分。
- 沙副主任委員志一
主席、各位委員。今日本會非常榮幸受 大院邀請,針對如何防制盜(濫)伐林木,以及漂流木之處理情形等議題,進行專案報告,本會謹就各項業務之辦理情形報告如下:
壹、國有林地查緝、取締盜伐案件之辦理情形
- 一、貴重木易遭盜伐之特性
近來盜伐者多以竊取早期林木伐採遺留於林中之樹頭材、根株材,或鋸切樹瘤等為主要之犯案模式。早期林木伐採均依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規定,林木砍伐之切點高度為地面上30公分,切點以下部分,不得挖掘採取,因此林地內遺留許多殘材,而莠民將前述殘材切割成塊狀後,背出販售牟利;紅檜、扁柏等珍貴樹種因林木生理特性,而於樹幹中長成樹瘤之奇木,因具有特殊工藝價值而遭到莠民覬覦;牛樟樹頭材則用於培養牛樟芝。
- 二、林務局採行之各項查緝、取締措施
- 近年來林務局為積極防範盜伐、竊取珍貴林木等不法案件,訂定各項加強護管措施,並責成各林區管理處落實執行,茲將各項措施分成內部、外部措施臚列如下
- (一)內部精進、強化措施
- 1.執行森林巡護任務編組特遣隊
為有效打擊山老鼠,林務局在例行性巡護工作外,以林管處為單位成立森林巡護任務編組特遣隊,每次以5-7天行程之高山巡護工作,俾強化深山地區查察取締強度,100年度計辦理98次、478人次;101年計辦理92次、466人次;102年度計辦理99次、487人次;103年度計辦理96次、482人次,100-103年度間合計辦理385次,動員1,913人次,深山巡護1,734天,查獲69件盜伐案件,其中有12件人贓俱獲、查獲人犯19人。特遣隊人員辦理深山巡護工作,常需跋山涉水、餐風露宿、披荊斬棘,過程非常危險,也特別辛勞,對於盜伐案件確有達到一定程度之嚇阻功效。
- 2.各林管處積極訂定「風險管理計畫」
將易被盜採地區列入風險地區予以監視,並訂定處理盜伐案件標準作業程序(S.O.P.)工作手冊,針對各林管處不同貴重木樹種分布、盜伐案件態樣等地域性特色,隨時因應不同案情作調適並採因地制宜措施。
- 3.蒐集盜伐慣犯及可疑銷贓業者名冊
由林務局統一建置各林管處列管之盜伐慣犯及銷贓嫌疑人等名冊,定期每季(每年度的1、4、7、10月份)彙整資料並交據各林管處洽檢、警等有關機關辦理列管與情蒐。
- 4.掌握慣犯及山老鼠犯案路徑
埋伏、誘捕或架設微型攝影機,以期人贓俱獲;所掌握的可疑人員,儘速透過政風平臺送交檢方偵查。
5.定期辦理各級人員體能、登山、航照影像判釋等專業訓練之組訓事宜,同時加強宣導相關法令規章等法制知識,以及員工法紀觀念等事項,藉由必要之訓練與任務指派等,以提升其工作效能。
- 6.引進高科技輔助監控盜伐案件設備
積極研議引進高科技設備如無線自動發報器、無線射頻辨識系統(RFID)、微波針孔攝影機、車牌辨識系統及無人載具等系統,在林務局巡護人員人力精簡且不足之艱困情勢下,藉由前述科技器材輔助森林巡護並防範、取締盜伐等工作。
- (二)外部精進、強化措施
- 1.建立檢、警、林查緝盜伐平臺
為有效整合檢察、警察及林務機關的整體力量,建立溝通聯繫平臺,共同合作查緝盜伐集團,林務局於99年1月29日,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共同研商、訂定「檢察機關查緝森林盜伐執行方案」,共同執行查緝工作。
- 2.結合社區加強巡護
為加強森林巡護並有效遏止盜伐案件發生,訂定「結合社區加強森林保護工作計畫」並於101年2月8日啟動,103年度邀集國有林地周邊14個社區共同參與查緝、防範盜伐等工作,104年度將持續擴大邀集至16個社區、部落參與,期藉由國有林地周邊社區、部落等民間力量,與林務局既有之巡護措施,共同形成堅強之防護機制。
- 3.利用各種管道加強對民眾的宣導
利用各種新聞媒體,擴大宣傳林務局24小時免付費電話0800-000930(您您您救山林)及0800-057930(林務局救山林),在政府人力有限而民力無窮情況下,籲請社會大眾勇於協助舉報,凡查獲盜伐、竊取案件者,將從速依森林保護辦法第30條規定,發給最高可達300萬元之保林獎金。另羅東、新竹、嘉義及花蓮等林管處已積極與登山團體結盟通報不法案件,透過全民力量共同通報、打擊不法。
- 4.加強訪查奇木、藝品店
依據「商業登記法」第9條第2項及「商品標示法」第13條等規定,會同經濟部商業司、財政部關務署及地方縣(市)政府等機關,加強查核奇木、藝品店,若有發現不法情事,即交由地檢署進行偵查並追緝非法源頭及銷贓管道。
- 三、近年林務局查獲重大案件之說明
- 林務局針對盜伐案件,從源頭斷絕不法,啟動檢、警、林平臺,打擊收贓與銷贓集團,近幾年來已成功破獲數起重大案件,展現林務人員與檢察署及警方共同維護森林資源之決心,茲就近年由檢、警、林平臺共同合作查獲之四件重大收贓與銷贓集團案件,舉例說明如下
- (一)林務局新竹林管處與苗栗地檢署啟動「返木計畫」,合作破獲牛樟木收贓及虛偽開立假發票集團案
1.林務局新竹林管處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1-102年間,共同偵辦「山老鼠盜伐國有林木之清山計畫」時,屢次查獲生技公司、牛樟芝販賣業者,均持○○藝品館所開立之發票,意圖作為收受、故買贓物等罪之買賣與脫罪證明,經追查後發現該藝品館確有開立假發票予山老鼠之罪證,且買受者遍及全國各地,為全面追查不法,故共同啟動「返木計畫」並報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指揮,以期將整個集團及下游買受發票者,予以繩之以法。
2.102年9月13日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會同林務局轄下各林管處,啟動臺北、臺中、高雄、花蓮等地點,全國同步執行搜索及傳喚,共計搜索該藝品館及其負責人林○○住處、○○牛樟芝公司及其負責人蔡○○住處共計6處,執行傳喚共計122人。後續各地檢署已陸續將被告等人起訴及追回牛樟贓木,並由法院以違反森林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判處6個月至1年不等之有期徒刑。
- (二)林務局新竹林管處與新竹地檢署合作破獲黃○○為首等39名嫌犯之盜伐集團案
1.林務局新竹林管處森林護管人員於102年8月間,監控牛樟重點分佈地區時發現,有山老鼠於竊取牛樟後均將角裁運往同一地點存放,研判應有收贓集團在大肆收購牛樟,故立即通報新竹林管處報請新竹地檢署由檢察官啟動指揮偵辦。
2.檢、警、林合作前往搜查後,查獲該集團39名成員以毒品、暴力手段控制集團成員盜取牛樟木。主嫌黃○○等人已遭刑事一審宣判,處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 (三)林務局嘉義林管處與臺南地檢署合作破獲牛樟重大牛樟木收贓集團案
1.林務局嘉義林管處人員於103年6月間,於臺南市新市區發現一處神祕廠房,裡面疑似堆放大量贓木且四周佈滿監視器,進出人員十分可疑,遂立即啟動檢警林平臺,報請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李駿逸啟動查緝機制。
2.103年12月22日由檢察官指揮分別嘉義林管處等機關之人員,分別於臺南市新市區及嘉義縣大埔鄉查獲牛樟養菇場,當場查獲嫌犯4人,以及其幕後收購的鑫大埔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吳○○等11人。
- (四)林務局南投林管處與南投地檢署合作破獲山老鼠盜伐紅檜、扁柏集團案
1.林務局南投林管處於103年底發現山老鼠集團有前往國有林地盜伐林木,並將竊取而來之林木運送下山造材等不法情事,遂啟動檢、警、林平台,通報檢察官責請南投縣刑警大隊追緝。
2.在歷時5個月由林務人員之埋伏,並成功向法院申請通訊監察監聽後,成功破獲謝姓嫌犯為首的盜伐集團,以及以白姓男子為首的6人山老鼠集團,並當場查獲臺灣扁柏、紅檜等木塊,全案均已移送地檢署依法偵辦。
- 四、整體查緝效率與成果
透過林務局所採行之各項查緝、取締措施,嚴格執行取締山林盜伐之行為,103年度計查獲235件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案件,人贓俱獲並移送法辦者140件共233人,與102年度查緝290件,人贓俱獲241件,查獲嫌疑犯459人相較,發生件數減少55件,查獲之嫌疑犯亦減少226人;自102年起在查獲案件數與嫌疑犯人數方面,連續2年呈現下降之趨勢。
表1. 101-103年林務局取締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情形彙總表
年度 發生件數 人贓俱獲件數 查獲人犯數
101 342 270 526
102 290 241 459
103 235 140 233
- 五、後續精進措施
- (一)擬具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修正草案,提高刑責
- 林務局鑑於森林資源具有國土保安、調節氣候、生物多樣性保育等多種公益及經濟效用;又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行為人與銷贓集團間,有密切之關聯,其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等不法行為對森林之危害相當嚴重,導致竊取林木行為日熾,其破壞國家重要資源及環境,相較一般竊盜或贓物行為之危害更甚,依現行刑法普通竊盜罪及贓物罪處罰,尚難有效遏阻。此外,近年來國有林紅檜、扁柏、紅豆杉及牛樟等珍貴樹種之木材,價格昂貴,竊取及銷贓行為之不法獲利應予積極遏止,惟以現行處罰尚難遏阻違法案件發生,且未能彰顯珍貴林木於環境資源重要性,爰擬具「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修正草案。草案要點如下
1.為保土減災及維護國家珍貴森林資源,將現行依刑法處罰之竊取森林主、副產物及收受贓物等行為改依本法論罪科刑,並提高刑度至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50條)
2.將現行違犯第五十二條之加重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之刑度提高至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增訂竊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為有效遏止再犯,供竊取之器材及設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律沒收。(修正條文第52條)
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修正草案,行政院業以103年5月29日院臺農字第1030136147號函將草案內容送請 大院審查,非常感謝各位委員今天變更議程,列入討論。
- (二)持續加強與檢方合作,特別針對收贓與銷贓集團,從源頭打擊不法
林務局將持續加強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合作,並要求所屬各林管處加強拜會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建立單一聯繫窗口,尤其針對收贓與銷贓集團,從源頭打擊,一但發現可疑情資,立即報請地檢署專股檢察官啟動查緝機制,整合各機關共同合作查緝不法。
- (三)擴大辦理協同原住民協助巡護計畫
為加強森林巡護並有效遏止盜伐案件發生,林務局於101年2月8日啟動「結合社區加強森林保護工作計畫」,101年邀集8個社區、部落,動員3,310人次辦理巡守;102年邀集11個社區、部落,動員3,348人次;103年邀集14個社區、部落,動員3,510人次。透過社區協助巡守之方式,增加國有林地相關巡守人力之出現頻度,有效監控及通報莠民進出情形,倘有不法可立即由林務人員會同警務人員前往查緝。104年將擴大至16個社區、部落參與,以達到國有林地、森林資源與社區部落共生共榮之願景。
- (四)擴大向校園宣導保林觀念,並加強向各界宣導發放保林獎金
各林管處定期深入國有林周邊之國中及國小等各級學校,加強宣導愛林、護林及保林觀念,並針對國有林地周邊部落的教會領袖、地方社區發展協會、環保團體等,建立良好溝通管道,共同合作防範盜伐案件,使保育觀念向下紮根,期使全民皆具備維護森林資源之共識。另積極與登山團體結盟通報不法案件,同時加強向各界宣導森林保護辦法有關發放保林獎金之規定,並於案件人贓俱獲時,從速依森林保護辦法規定發給獎金,以發揮全民通報不法之效。
- (五)強化深山特遣隊清查盜伐熱點地區,並部署人員進行夜間埋伏勤務與設置科技器材監控不法
為有效…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蘇震清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