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傑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一、併案審查委員姚文智等25人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高雄市第7選舉區

發言紀錄

  1. 許委員智傑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去年9月核二廠的2號機掉了螺絲,是不是?

  2. 主席

    請原能會蔡主任委員說明。

  3. 蔡主任委員春鴻

    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4. 許委員智傑

    掉了幾根?

  5. 蔡主任委員春鴻

    有一根沒有找到。

  6. 許委員智傑

    現在找到了沒有?

  7. 蔡主任委員春鴻

    還沒有。

  8. 許委員智傑

    去年9月到現在還沒有找到?

  9. 蔡主任委員春鴻

    掉了之後,因為在大修期間沒有找到,所以我們要求他們做一些相關的分析及監測措施。

  10. 許委員智傑

    你不是說要請他們做最壞的打算嗎?最壞的打算是什麼?

  11. 蔡主任委員春鴻

    就是我剛才講的分析部分,是以最壞的打算做分析。

  12. 許委員智傑

    最壞的打算是什麼?

  13. 蔡主任委員春鴻

    簡單的說,最壞的打算就是它有可能透過任何路徑進到爐心,而且不只是爐心,還進到燃料束等等,就這些做分析。另外也要考慮路徑可能會到閥門。

  14. 許委員智傑

    最壞打算就是進入爐心,讓我們很擔心。到現在都這麼久了,總是找得到吧?

  15. 蔡主任委員春鴻

    做最壞打算進行分析的結果,是對安全沒有影響。

  16. 許委員智傑

    做最壞的打算,進入爐心後,對安全沒有影響嗎?

  17. 蔡主任委員春鴻

    沒有影響。

  18. 許委員智傑

    你這麼有把握嗎?

  19. 蔡主任委員春鴻

    是。

  20. 許委員智傑

    我們很擔心耶!

  21. 蔡主任委員春鴻

    不會。我還是強調,異物進入爐心一事,在核能電廠設計時就已經考慮到這個可能性,所以相關的分析、該考慮的都已經……

  22. 許委員智傑

    最壞的打算是進入爐心,但你們還是安心,不管我們的擔心?朱總經理,現在這個螺絲到底找不找得到?

  23. 主席

    請台灣電力公司朱總經理說明。

  24. 朱總經理文成

    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個螺絲,大家的詢問很多,會後我們再將配置圖跟各位說明一下,因為這是在邊緣……

  25. 許委員智傑

    反正你們到現在也沒有找到,我只是希望如果真的沒有掉到爐心,真的還在外面的話,只要認真去找,相信還有機會找得到,但我們很擔心會進到爐心,所以如果能夠找出來,至少能證明幸好沒有進到爐心。這個東西就在廠裡面,除非是被人偷出去,否則一定還在,我覺得你們應該趕快找找看,如果能找出來,也可避免我們的擔心。

  26. 朱總經理文成

    謝謝委員的提醒,下次大修打開時,我們一定澈底的再清一遍。

  27. 許委員智傑

    我很擔心會螺絲掉滿地,最後安全就非常有顧慮,希望台電對這方面能夠加強。

  28. 朱總經理文成

    是。

  29. 許委員智傑

    另外,用電需要開源與節流,你覺得智慧電表節省了多少電力?有效嗎?

  30. 朱總經理文成

    並不是將智慧電表裝上去後就能省電,它只是提醒用戶……

  31. 許委員智傑

    針對智慧電表,我要給總經理一個建議,智慧電表只是提醒,如果用戶沒有注意也沒有用,對不對?智慧電表到現在花了多少錢?

  32. 朱總經理文成

    詳細的數字我不大清楚。

  33. 許委員智傑

    快要1,000億,你回去檢討一下,剛才陳委員說,中、彰、嘉、雲、南等縣市對於使用生煤及石油焦有意見,現在台電也在擔心,而且核一廠也有一個機組沒有啟動。我覺得你們應該要思考到底在哪裡開源、在哪裡節流,智慧電表其實不是最好的作法。今天如果是做智慧電網,我不知道一個社區要多花多少錢,台電可以評估一下,但如果一個社區能省一點電,100個社區、1,000個社區統統都做智慧電網,省下的電量可能就不少了。你們將智慧電網的錢省下來,去做智慧電網,就可以再去開源。

  34. 其次,針對台電漏電的情況,如果拿這1,000億去檢查輸配電的漏電情況,有沒有機會可以將其改善?錢要花在刀口上,所以今天我特別要求台電將智慧電表的經費、智慧電網的經費及檢查輸配電漏電的經費與效率做個評估,提供給本席,好不好?

  35. 朱總經理文成

    是的,我們會後向委員詳細說明這個細節。

  36. 許委員智傑

    我們花錢做事情要有效,如果沒效就沒有用,這個已經花了快1,000億,費用很多耶,你自己都不知道。請台電公司針對這三部分的經費使用及將來效率的評估提供報告給我,希望你們能作有效的運用。

  37. 朱總經理文成

    好的,謝謝。

  38. 主席

    登記發言的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39. 委員許智傑、黃志雄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40. 許委員智傑書面意見

  41. 一、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

  42. 「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自100年10月20日簽署。協議內容主旨為保障兩岸人民福祉,提升兩岸核電運轉安全,加強核電安全資訊透明化,促進兩岸核電安全資訊及經驗交流,然而對中國屢次在其國內重大事件上,均多採新聞資訊管制情形,在未來倘若實際發生核事故,中國是否會如實通報,本席深感憂心。是故,本席質問

  43. 1.根據計畫協議,兩岸如發生核事故,雙方均有通報義務。但在此一項目上,目前我國是否有任何主動察覺機制,或是只能被動等待中方通知?

  44. 2.如果中方採取資訊封鎖態度,原能會是否有應對機制,以維護國民生命財產安全?

  45. 二、核一廠燃料棒把手鬆脫

  46. 核一廠一號機大修因燃料棒把手鬆脫停機後,迄今已逾四個月,眼見夏日用電高峰即將來臨,核一廠該機組復機時間卻仍無定案。鑒此,本席質問

  47. 1.關於核一一號機組之維修,有無修復進度時程?

  48. 2.在本次事件後,原能會是否就核一廠重新做安全度評估(PRA),燃料棒把手鬆脫是否有列入PRA評估項目中?

  49. 3.目前核一廠PRA數值為何,永久停機之標準為何?

  50. 4.針對目前之電力缺口,台電是以天然氣發電作為因應,然天然氣發電成本為目前發電方式中成本較高種類,原能會是否有與台電,經濟部進行修復期程通報,提醒前述單位針對夏季用電高峰之應變做應變準備?或是規畫較為便宜之發電方式?

  51. 黃委員志雄書面意見

  52. 1.今天審查核子災害發生時的相關條例,恰巧去年核二廠就發生螺栓掉落找不到事件,這樣的巧合再次印證台電與原能會在核安上面的令人擔憂,雖然原能會表示掉落的螺栓不會影響核安,但是前幾天發生在台中的吊掛鋼箱樑的工安意外殷鑑不遠,捷運是重大工程在施工上就已經要非常注意了,更遑論攸關北台灣七百萬人安危的核二廠,疑有異物掉落反應爐心且未尋獲,核二廠竟照常運轉,我國核電議題之所以後來反核零核會變成顯學,關鍵的因素在於台電與原能會對於核安的態度讓民眾感到高度不安,每當核電廠被外界點出問題時,原能會總是附和台電表示一切安全無虞,我國的核電廠好像無敵鐵金剛無堅不摧,無論發生幾次的出包原能會總是說不用擔心,本席還記得101年核二歲修時也同樣發生錨定螺栓斷裂,原能會也告訴我們不用擔心,事實上核安屬於專業議題,滿滿的相關細節,若非專業相關背景,一般人實在難以了解。所以我們選擇相信政府最高監督單位─原能會,因此要破除國人對核安疑慮的第一步,首要工作即是原能會必須確實盡到監督之責,可惜原能會的把關工作似乎不夠確實,因為從台電歷年來針對疏失所做出的回應與表現,明顯可以看出,台電與原能會對於核安的過份自信與自大,就像日本福島核災發生時,原能會與台電當時總是說只要有斷然處置措施一切就萬無一失,本息擔憂的是台電與原能會面對核電廠安全的複雜性,這種自大自滿的心態,才是目前我國核安管理的最大風險。

  53. 2.關於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區以及核子災害損害賠償其實在本屆第二會期已經在委員會討論過,當時將核能事故賠償的請求權時效延長為三十年;至於核災賠償額度,行政院提案由現行的四十二億元提高到一百五十億元,但民進黨則是主張核災賠償不應訂上限,最後決定交付朝野協商,另方面核電廠的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原本為五公里,福島核災後,原能會表示將公告擴大成為八公里,但上述這些結果其實經過兩年多了根本也都沒有定案,就以五公里擴大為八公里來說,雖然原能會已公告為八公里,但本席質疑的是目前的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施行細則第三條,它規定的範圍還是只有五公里,根本也不是原能會說稱的八公里,更不用說其他學者認為的三十公里逃命圈的疏散概念,以當初的日本核災為例日本政府將疏散居民的範圍由原本的3公里、10公里一路擴大至20公里,這也使得民眾對核電廠是否能安全運作失去信心,雖然原能會解釋越靠近核電廠的民眾可能受到輻射污染的風險越高,緊急應變計畫區就是為了確保緊鄰核電廠一定範圍內的民眾不會受到確定性的輻射傷害,若將緊急應變計畫區擴大為20或30公里」以上,反而可能會降低核電廠周邊民眾防護行動的有效性。原能會也解釋「緊急應變區」與「實際的疏散範圍」有所不同,但是即便如此,本席其實也沒看到萬一事故影響區域擴大,已超過緊急應變區外的實際疏散範圍有任何的應變計畫,例如疏散通知、臨時及較長期收容所、防護裝備與碘片怎麼發放、疏散車輛安排、病床數、醫療機構的配合、受輻射汙染的除汙車車輛配置等等相關緊急應變措施,狹小的應變計畫區,易造成核災準備不足,就以發放碘片的問題來看,應變區「外」可能不會有儲存碘片的設置,因此試問核災時這些應變區外的範圍如何及時取得?這些都是必須有相當的配套機制與規劃,都必須進行更加詳盡的規劃,並透過中央統籌,進行跨縣市討論後提出方案,而不是光把範圍劃大就好。但我們卻看到原能會的說詞竟然是「擴大緊急應變區雖是好意,但反而可能造成資源浪費。原本只要準備八公里每個人四天份的量,現在變成要準備三十公里的存量,但很可能大多數的碘片都用不到。」、「擴大區域後,政府還要安裝預警系統、辦理演習與研習說明、規劃輻射偵測路線、設置輻射監測站、檢討集結點與收容站、修訂告示牌等,經費與人力都需更多,位在電廠周遭,真正需要的人,資源反而變少了。」(根據自由時報2012/4/20報導,原能會核能技術處處長徐明德表示),這類說詞完全展現原能會面對核安事件的消極與無作為,怎麼會這麼離譜的認為範圍擴充了就需要多準備資源、多花錢,防患於未然本來就是防災最高指導原則,防災物資本來就應該只能多不能少,就算買了用不到也應該有準備才是,本席當然希望台電與原能會的樂觀永遠為真,但防災必須以最糟狀況為底線,本席認為原能會與政府不該再以鴕鳥心態來面對核安事故的發生,還是政府始終天真的認為這樣的緊急範圍事件不會發生,因此根本從無規劃。事實上,緊急應變是核能安全防禦最後一道防線,我國自然災害發生頻繁,核電廠又緊臨人口密集都會區,原能會應擴充緊臨應變計畫區,並與地方政府合作加強地方政府處理核子事故的應變能力。另方面本席認為除了針對緊急應變區外的疏散需有完善規劃外,也應針對境外(中國大陸)的核電廠萬一發生事故做出相關應變。

  54. 3.我國現在正逐步邁向非核家園,既要加強核安全管理、也應考慮到發生核損害的應對機制,雖然日前初審已將由現行的四十二億元提高到一百五十億元,但以大台北為例,核一廠加上核二廠共有4部機組,任何一個機組發生核子災變時,位於核一、二廠航空半徑50公里範圍內之大台北地區人口共約6,800,000人,若僅以現行最高限額42億元計算,每個受害人粗估只能領到618元,而以150億元來計算,每個人粗估也不過約2千元,但是如果依照日本福島核災規模,依據日本政府初估,東京電力因福島核災賠償居民損失金額達一.八兆新台幣,類似災害若在台灣發生,台電公司僅須賠150億元,其餘全由政府承擔,等於是由全體納稅人共同賠償,對民眾造成雙重傷害,因此150億元其實不夠,然而依照政院版本,賠償最高金額就是設限在150億元,試問,萬一不幸同樣的事情發生在台灣,主委認為150億元的額度真的足夠?核子事故所造成之損害,往往是隱藏於核幅射污染環境中、長期累積或污染環境所造成,萬一不幸真的發生核災事故賠償,對於長期累積所造成的核子損害賠償,150億元恐怕不足,因此本席認為原能會應參考巴黎公約及布魯塞爾補充公約的修正議定書,把核子設施經營者的賠償限額提高到7億歐元,約合新臺幣280億元。

  55. 主席

    現作如下決定: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二、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56.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部分,請議事人員將所有條文唸一遍。

  57. 一、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部分

  58. 姚委員文智等提案條文

  59.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60. 一、核子事故

    指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緊急事故,且核子反應器設施內部之應變組織無法迅速排除事故成因及防止災害之擴大,而導致放射性物質外釋或有外釋之虞,足以引起輻射危害之事故。

  61. 二、核子反應器設施

    指裝填有適當安排之核子燃料,而能發生可控制之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裝置及其相關附屬廠房與設備;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廠址所設數個核子反應器設施,視為一核子反應器設施。

  62. 三、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

    指以教學、研究或實驗為主要目的之核子反應器設施。

  63. 四、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

    指經政府指定或核准經營核子反應器設施者。

  64. 五、緊急應變計畫區

    指核子事故發生時,必須實施緊急應變計畫及即時採取民眾防護措施之區域;核子反應器設施半徑二十公里內為當然緊急應變計畫區。

  65. 六、整備措施

    指於平時預為規劃、編組、訓練及演習之各項作為,俾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採行應變措施。

  66. 七、應變措施

    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防止事故持續惡化及保護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進行之各項作為。

  67. 八、復原措施

    指核子事故經控制不再持續惡化,至受事故影響區域可恢復正常生活狀況前,所需完成之暫時移居、地區進出管制、食物及飲水管制等相關防護措施。

  68. 九、指定之機關

    指為執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事宜,由行政院指定之行政機關。

  69. 十、民眾防護

    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減少輻射曝露,保障民眾生命、身體安全,所採行之掩蔽、服用碘片、疏散收容、食物及飲水管制、暫時移居、地區進出管制、污染清除、醫療救護等措施。

  70. 十一、掩蔽

    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民眾停留於室內,並立即關閉門窗及通風系統,以降低吸入放射性核種及輻射曝露可能性之措施。

  71. 十二、碘片

    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適時服用一定劑量,可防止外釋放射性碘積存於人體甲狀腺部位,以避免或減少甲狀腺癌發生之碘化鉀藥劑。

  72. 十三、緊急應變計畫

    指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

  73. 十四、緊急應變基本計畫

    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指定之機關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之綜合性緊急應變計畫。

  74. 十五、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指緊急應變計畫區所在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保障地區民眾安全,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之地區性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75. 十六、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

    指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為進行設施之搶救及配合地區民眾防護作業,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設施內、外之緊急應變計畫。

  76. 姚委員文智等提案條文

  77.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之規定,劃定其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之緊急應變計畫區,並定期檢討修正;其劃定或檢討修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78.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以及災難發生時之逃生疏散與災後暫時安居之分析及規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核定之分析及規劃結果,設置完成必要之場所及設備。

  79. 前項必要場所及設備之設置,各級主管機關與指定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80. 陳委員亭妃等提案條文

  81.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劃定其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半徑不得小於三十公里之緊急應變計畫區,並定期檢討修正;其劃定或檢討修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82.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核定之分析及規劃結果,設置完成必要之場所及設備。

  83. 前項必要場所及設備之設置,各級主管機關與指定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84. 李委員慶華等提案條文

  85.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劃定其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半徑不得小於二十公里之緊急應變計畫區,並定期檢討修正;其劃定或檢討修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86.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及緊急逃生路線之分析及規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核定之分析及規劃結果,設置完成必要之衛生醫療院所、收容場所及設備。

  87. 前項必要衛生醫療院所、收容場所及設備之設置,應以村(里)行政區域為設置基礎,各級主管機關與指定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88. 陳委員亭妃等提案條文

  89. 第二十八條  核子事故發生時,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人員之行動及民生物資之進出,應依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引導及管制。

  90. 核子事故發生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負責核子反應器及相關設施為中心半徑三十公里以內人員之行動與撤離,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1. 主席

    請問各位,對第二條有無異議?

  92. 請陳委員淑慧發言。

  93. 陳委員淑慧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定義,緊急應變計畫區不等同疏散區,如果把緊急應變計畫區擴大為20公里,甚至30公里,形同將整個應變計畫及資源的有效性分散。在提案委員的說明裡,提到「現行各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區」如何如何,我想各國的土地領域跟我國的差別非常大,我們還是主張按照行政院現有的版本,以8公里為準;並請提案委員說清楚,本法針對緊急應變計畫區與疏散區所限制的範圍與目的,將兩個功能釐清,而不是將疏散區放到緊急應變計畫區之中。

  94. 主席

    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95. 何委員欣純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是希望各位委員能支持本席及姚文智委員的提案,將緊急應變計畫區變為20公里。因為台灣太小了,地狹人稠,人口密度非常高,所以我們需要更完整、周延的緊急應變計畫區。我們絕對不是要讓資源分散,而是要求政府一定要提供完備的應變資源,包括今天早上在討論的應變區裡面該有的疏散計畫、收容所、碘片的儲存量、發放計畫等,希望透過這項修法來要求政府提供更多資源,絕對不是要讓資源分散。

  96. 我再次強調,台灣只是一個小島,地狹人稠,人口密度如此之高,竟然就有3座核電廠,另外還有一個所謂封存的核四廠,這是讓台灣人民非常不安的,希望能透過這樣的修法,提供人民一點點的安心,雖然我覺得也不能安心。謝謝。

  97. 主席

    請鄭委員麗君發言。

  98. 鄭委員麗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現在談的是第二條,但是有些委員的版本是將相關的半徑放在第十三條修正,譬如陳亭妃委員的版本就是在第十三條,修正為30公里;姚文智委員的版本是在第二條,修正為20公里;現行條文第十三條並沒有設定多少公里,只是規定要劃定其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之緊急應變計畫區,顯然是授權給行政機關,他們才會用行政命令來公布是幾公里。但我要提醒,在2012年4月19日,委員會就曾經審查過林淑芬委員的提案,林委員的是第十三條規定半徑不得小於30公里,當時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送請院會審查,但尚待協商。當天我及何委員都在場,既然已通過,是不是就比照委員會前一案的結論,規定30公里,然後修在第十三條?

  99. 陳委員淑慧

    現在是處理第二條。

  100. 鄭委員麗君

    不好意思,我跟其他委員抱歉,我再簡要說明一遍,姚委員的版本是在第二條,規定20公里,但其他委員的版本,像陳委員亭妃、李委員慶華等是修在第十三條,因為第二條是有關用詞定義的規定,而第十三條原條文指的是要可以劃定反應器設施周圍之緊急應變計畫區。

  101. 陳委員,我現在在解釋給你聽,你不聽,等一下又要再問一遍。

  102. 陳委員淑慧

    我聽到了。

  103. 鄭委員麗君

    原條文第十三條是空白授權,由行政機關自己去劃定。其他委員的版本有的是修在第十三條,而我講的是2012年4月19日我們就審過林委員淑芬的提案,在第十三條中修入半徑30公里的規定,而且委員會也審查完竣送請院會審議,我們似乎不應該審出兩個結果,所以今天這幾個案是不是就比照上一次的結論?反正都要一併送請協商,我們也不適合兩次分別送出的規定不一樣,一次是規定20公里,另一次卻是30公里,是不是請召委徵詢大家的意見?

  104. 主席

    好。

  105. 陳委員淑慧

    我再請問一下行政單位吧?

  106. 主席

    我再報告一下,為什麼我剛剛說這個案子會很快?因…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許智傑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