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主張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選址條例應有公投條款「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所的選址條例當然更需要公投條款」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認為高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選址重點是人民做主,草案必須有公投條款「本席認為,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選址的重點是「人民做主」,因此草案中必須有公投的條款」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批評原能會公告的場址規範未納入公投機制「竟未將公投機制納入規範中,大開民主倒車」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主張將100萬年的安全評估時程納入處置設施條例草案「本席也將100萬年的安全評估時程列為草案法條之一」發言紀錄
- 陳委員歐珀
(9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所設置條例」設有公投條款,所以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所的選址條例當然更需要公投條款。106年台電公司將提出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並且在民國117年將完成高放射性廢棄物候選場址的調查、評選與核定階段。
本席在今年1月29日全國能源會議之後,召開多次會議,草擬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的設置條例草案。在草案草擬之前,本席邀集南澳住民進行座談溝通,南澳鄉的住民要求不得違反原住民的意願,在原住民地區內設置高放射性處置設施場址,因而要求草案中應加入不得違反原住民基本法有關之規定。同時,本席草擬時也參酌1992年美國「能源政策法」要求環保署根據國家科學院的技術建議,針對內華達州亞卡山的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訂定封閉後必須維護公眾健康安全的要求。國家科學院在1995年完成相關研究報告,作出安全評估時程為100萬年的建議,因此本席也將100萬年的安全評估時程列為草案法條之一。
本席認為,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選址的重點是「人民做主」,因此草案中必須有公投的條款,反觀原能會在今年4月24日公告之「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規範」,竟未將公投機制納入規範中,大開民主倒車。所以本席希望原能會公告之場址不要做出不符合人民做主及先進國家之標準,讓臺灣能真正朝建立非核家園的理想邁進。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陳歐珀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