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學樟於全院委員會公聽會「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案」公聽會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新竹市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認為總統或立法院如果怠於行使大法官提名或同意職權,依司法院大法官632號解釋,基本上是違憲的。「總統或立法院如果怠於行使職權,依司法院大法官632號解釋,基本上是違憲的」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反對在未經審查程序的情況下以酬庸為由杯葛大法官人事同意權,主張必須就被提名人的操守、專業等篩選出適當人選。「我們必須就被提名人的操守、專業……等篩檢出適當的人選,而不是在未經審查程序就恣意放話對此要加以杯葛」

發言紀錄

  1. 呂委員學樟書面意見

  2. 今天是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同意權案公聽會,國會行使大法官同意權是非常重要的憲法程序,而國會議員是代表眾多選民來參與大法官的選任,我們都知道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而大法官職司憲法解釋之責,依據目前憲法之規定,修憲門檻相當高,致使修憲十分不易,經由大法官對憲法所進行的解釋,而賦予更新憲法內涵使憲法能夠與時俱進,大法官的角色和功能,就更形重要,作為憲政的守護者,大法官人選的良莠,關係著全國人民未來的福祉,感謝現場的學者專家提供的高見,我們一定會收集各方意見,併同被提名人的專業、品德、操守、風評等多面向之考量,以負責態度全面性來評比,嚴審此次大法官被提名之人選,不負重託行使職權,選出最適當的人選,為國家憲政及民眾的福祉把關。

  3.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大法官任期交錯制是2003年開始採行的,這個設計是讓大法官彼此間的任期交錯,而不是必須與總統的任期要交錯,憲法規定總統任期四年,這也表示任何一任總統在他的任期內,一定有機會可以提出一任大法官,目前有4位民國96年就任的大法官任期將於今年9月30日屆滿,為維護憲政機關的正常運作,馬總統必須提名補足大法官的缺額,這是總統憲法上的權利也是義務,因此對於外界質疑現任的11位大法官皆由馬總統提名,若此次再通過4位,恐違反憲政原理的說法是可議的,當年陳水扁總統要卸任時也在2007年提名了8位大法官,最後審查通過4位,也就是今年9月30日要卸任的這4位,另外現任15位大法官有4位在今年年底屆滿,5位在2016年任滿,而司法院正、副院長2018年任滿,也就是說現任大法官會在下一任總統任期內陸續任滿,若馬總統現在不提名,反而才會出現同一總統(下任總統)提名所有大法官的狀況,我們是不是應該用同一套標準來檢驗總統的提名權呢?

  4. 總統必須遵守憲法,有大法官卸任一定要提名,維持憲政運作是憲政機關無可推卸的責任,總統或立法院如果怠於行使職權,依司法院大法官632號解釋,基本上是違憲的,因此此次提名大法官我認為是為維護憲政體制的正常運作。

  5. 大法官之設置是依據憲法第79條所賦予,其為「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常設「機關」,其人選是在大法官審薦小組就推薦人選經多次會議評比後擇其操守、專業、品德……等提報總統提名之,不過之前有部分委員在還未對於提名人選開始進行審查時就表示,此次人選有酬庸之嫌,欲杯葛人事同意權!我想這不是民主憲政應有之常態,我們必須就被提名人的操守、專業……等篩檢出適當的人選,而不是在未經審查程序就恣意放話對此要加以杯葛,這樣才不會錯失立委具有審查及通過人選之權利義務,辜負民眾所託。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呂學樟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