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少萍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一、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魏署長國彥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二、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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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紀錄

  1. 徐委員少萍書面質詢

  2. ⊙高雄日月光事件

  3. 日昨(9月29日),日月光2013年10月排廢水案二審改判全部無罪,輿論譁然,引發大家對行政院環保署法規制定的周延程度、地方政府執法的嚴謹程度與法院的審判品質,產生質疑。

  4. (日月光排廢水案,一審依「廢棄物清理法」判日月光高雄K7廠主管、員工等四人有罪,分別判處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緩刑4至5年,而日月光罰款300萬元。檢方對判決不滿,認為一審判得太輕,乃上訴盼加重刑度。孰知二審宣判逆轉,法官認為起訴及一審適用法條錯誤,日月光排放的廢水,並非有害事業廢棄物,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全案屬處理能力不足待改進,但非任意棄置、惡意排放廢水。日月光前年10月排放廢水應適用「水汙染防治法」,案發時水汙染防治法排廢水並無罰則,因而改判無罪。)

  5. 請問魏署長,對於該判決有何看法?

  6. 而原先水汙染防治法36條規定太夠寬鬆,僅對「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是以,本院乃在今年2月修改上述法規,修法的理由是基於歐盟預防主義原則,以行為危害環境為前提,不問有無許可證或許可文件均一體適用,因此修改為事業注入地下水體、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汙)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法規所定的管制標準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進一步,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繞流排放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加重併科罰金。然而上述修法並未溯及既往,因此不適用日月光排廢水案。

  7. 「徒法不足以自行」,請問魏署長,水汙法修正後,各地方政府能否落實與加強監控?

  8. 此案件所在的高雄後勁溪受汙染已幾十年,環保局若有心整治,自須平日定時定點沿溪觀測採樣,並比對不同河段的魚體和底泥之汙染狀況,建立完整的資料庫。但高雄環保局送交法院的後勁溪魚體採樣,竟是一條案發後四十多天才取得的死魚,數量太少、太單一,根本無從比對是否受此次排廢汙染影響;至於底泥的採樣,則是案發後七十天才取得,也難據以推論其汙染因果。

  9. 法規制定、執行是需要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請問魏署長,是否將重新制定嚴謹的執行程序,並且要求在事發時的檢體、相關證據要採樣齊全、鑑定完整,方能抵擋被告之精明律師團的否認與推翻;否則,事過境遷,就無法也不可能再補齊證據,即使是汙染累犯也會判無罪。

  10. ⊙生質能源中心相關計畫

  11. 環保署辦理「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總經費40億1,770萬元(另環境保護基金預算23億8,000萬元),執行期間為102年度至106年度,屬跨年度繼續經費。105年度編列第4年預算4億7,890萬元,於「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項下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規劃設置生質能源化設施及辦理興設離島地區生質能源中心等工作經費1億8,590萬元。

  12. 當初規劃102年度補助一地方政府規劃、設計及興建1座60公噸/日之生質能源中心示範驗證廠,預計於105年度至106年度辦理示範驗證廠統包建廠工程及相關監造與監督試運轉。

  13. 請問魏署長,目前有哪一地方政府有意願承辦?(然該計畫因其驗證前瞻技術商轉仍有相當風險,營運收益預估無法負擔營運成本、效益及永續性仍有疑慮,致尚無地方政府有意願主辦。)將如何因應?(經檢討後決定暫緩推動新穎技術及示範計畫,改以推動「焚化廠延役」為現階段垃圾處理策略)當初是否有確實進行事前規劃?是否有跟各地方政府進行溝通?而目前修正計畫行政院是否核定?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徐少萍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