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認為原能會作為主管機關,不能放任台電拖延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問題「原能會作為主管機關,不能放任台電這樣拖下去啊」發言紀錄
- 呂委員玉玲書面質詢
一、核能電廠違規事項未改善者仍多
主委,根據原能會資料,近10年度(民國94至103年)原能會對於各核能電廠各核能電廠等單位違反原子能相關規定,開立違規事項計110件、注意改進事項計884件其中核四廠最多,分別為41件及295件,主委,這多是什麼樣的違規事件?
近10年度原子能委員會對於各核能電廠(核一、二、三、四廠)等單位違反相關規定,依其情節輕重及影響程度,分別開立一至五級違規事項計110件(包括二級違規1件、三級違規12件、四級違規41件、五級違規56件),且裁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罰鍰金額計2,350萬元(20件),迄民國104年4月底止,尚未完成改善者計16件,其中已逾3年仍未完成改善及結案者計2件(民國99及100年度各1件);另同期間該會對於各核能電廠等單位違反相關規定,開立注意改進事項達884件,尚未完成改善者計152件,其中已逾3年仍未完成改善及結案者計36件(民國99年度計9件、民國100年度計27件),主委,有這麼多的未改善,還拖了三年都沒改,這不是路口斑馬線沒畫這麼簡單耶,是核能耶,這樣原能會都不用控管嘛?
- 審計部曾經函請原子能委員會督促台電公司積極辦理並加強追蹤管制,以維核子設施安全。原能會回復
為督促台電公司確實進行改善,除藉由結案管制機制,追蹤該公司相關改善措施辦理情形外,亦透過持續視察及管制作為,密切觀察核能電廠改善措施之落實情形,確認違規情事均已獲得處理與解決,方能同意結案。主委,你一個違規案件,都要處理這麼久,還堂而皇之說這種理由,難道人民生命安全沒有比程序重要嘛?何時能全部都改善好?請給本席一個時間表。
二、核電廠燃料棒貯存容量近滿
運轉中核能電廠(核一、二、三廠)每隔正常運轉週期須執行核能機組大修,並自反應爐退出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之用過核子燃料,目前各核能電廠之用過核子燃料,係存放於廠內燃料池;又核一廠1號機自民國103年12月起執行第27次核能機組大修期間,自反應爐退出用過核子燃料並存放於廠內燃料池計92束,目前燃料池已無剩餘容量供下次大修時貯存退出之用過核子燃料;另核一廠2號機、核二廠1號機及2號機燃料池貯存容量空間,亦將分別於民國106年3月、105年11月及105年4月貯滿。主委,要滿出來了耶,沒得放怎麼辦,難道要隨便放嘛?
現在包括台電、經濟部,都把貯存問題寄望在境外處理這個解決方案上,但是現在國內兩派立場,一派贊成、一派反對,在互相吵吵鬧鬧的狀況下,進度可以說是停滯不前,可是我們核電廠持續運轉,需貯存的燃料棒也一直在產生中,馬上面臨的就是沒地方放啊,那又該怎麼辦?原能會作為主管機關,不能放任台電這樣拖下去啊?
再來就是最終處置場址的問題,原能會雖已於民國93年1月核定台電公司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惟該計畫歷經3次修正(民國96年4月、101年4月、103年8月),原預定完工啟用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日期,由民國102年度延至民國110年度;另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5條規定,主辦機關經濟部應設「處置設施場址選擇小組」,執行處置設施之選址工作、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經濟部核定「建議候選場址」之公告,應於期間屆滿後30日內在該場址所在地縣(市)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查經濟部雖已於民國101年7月3日公告「臺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等2處為「建議候選場址」,惟迄民國104年5月底止已歷時2年餘,仍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致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主委,在你的立場,您不擔心嘛?怎麼處理?
又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於本年度審查「台電公司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民國103年2月至103年7月)」,針對台電公司執行上開計畫欠缺具體規劃、預算執行率偏低、執行計畫專職人力不足,對推動最終處置計畫有不良影響等缺失,開立四級違規,顯示台電公司未能積極辦理,影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籌建,經函請原子能委員會促請經濟部檢討研謀改善,目前進度為何?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呂玉玲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