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紀錄
- 陳委員歐珀書面質詢
一、本席辦公室基於問政需要,於9月16日行文原能會有關「本會視察員於100年8月30日巡視龍門核能電廠1號機一次圍阻體上乾井,發現非安全相關導線管與安全相關導線管相距過近,不符合FSAR承諾之NRC RG1.75及IEEE Std 384規範要求。」,請原能會提供台電公司所提之「不符間距要求之評估報告」及「電器管槽間距不符合IEEE 384要求」之資料;原能會卻不給予該評估報告及資料。
二、本席辦公室基於問政需要,於9月18日行文核能研究所要求提供104年1月26-30日舉辦「TPC/SKB/INER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國際交流研討會」之詳細資料,核能研究所至今不提供。
三、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在核子事故發生時(包括在演習時),均秉持不視察(inspect)、不涉入(intrude)、不干擾(interfere)及不打擾(interrupt)等四不政策,讓業者全心全力投入救災行動。由於我國多採用美式輕水式反應器設計,各項安全防護理念均源自於美國法規,應參考美國及國際慣例,以擁有必要資源之中央電業主管機關負責主辦核安演習,將原能會調整為監督與諮詢角色,以彰顯並充分發揮核安監管之效能。
四、美國進行核安演習時,是完全不公開劇本,劇本完全掌握在管制官手上,逐一拋出狀況,各單位再據以應變,以測試應變人員的真正實力。此與我國核安演習時一再預演的現況明顯不同,日後演習應學習美國方式,採不公開劇本方式進行演習。
五、本席基於問政需要,請原能會提供核一廠初期安全分析報告(PSAR)及核一廠終期安全分析報告(Final Safety Analysis Report)。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陳歐珀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