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紀錄
- 呂委員學樟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行政院組織法」明定行政院設十四部、八會、三獨立機關、一行(中央銀行)、一院(故宮博物院)、二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及主計總處),將由三十七個部會精簡為二十九個機關,已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目前組織改造法案未完成立法者,尚有內政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大陸委員會等六個部會及所屬四十四項組織法案。鑑於上開未完成立法之新機關,屬組織調整情形較為複雜之部會,新組織法案完成三讀後,為利無縫接軌順利,依以往運作經驗,仍須一段時日籌備以周妥施行。
比方說已經三讀通過的海洋委員會,當時有做成附帶決議,要求所屬的海洋保育署必須在1年內來籌備、規劃,海洋委員會的成立也是一樣,就是給其半年的時間,換句話說,人事上若還有一些調整,則必須要有一點時間來處理,而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卻是在明年元月一日到期,所以我們必須做一個調整。
再者,行政院組織改造所涉及之業務層面相當廣泛,「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所涵蓋的組織與職掌調整、財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員額移撥與權益保障、法規制(修)定等特別規範,均宜繼續適用,以確保新機關組織改造確實到位。考量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海洋委員會為新設機關,尚須整合相關海洋事權,妥善規劃組織設計與員額配置,且依據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立法院協商結論略以,海洋委員會成立後立刻組成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並於十二個月內完成協商整合移撥事宜後正式成立。有關「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適用期限,經綜合審酌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連同上開六個新機關施行所需籌備時間,將施行期限延長至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俾能配合組織法案審議進程,使新機關完成相關配套作業。
所以本席等24人,鑑於目前組織改造法案未完成立法者,尚有內政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大陸委員會等6個部會及所屬44項組織法案,其組織法案如經本院完成三讀後,為利無縫接軌順利,依以往運作經驗,仍須一段時日籌備以周妥施行。爰擬具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施行期限至107年1月31日止,俾能配合組織法案審議進程,使新機關完成相關配套作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主席(呂委員學樟)
請提案人邱委員文彥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請國發會林副主任委員報告。
- 林副主任委員桓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就「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延長施行期限之必要性及相關影響提出報告,同時對於大院各位委員長期以來給予行政院組織改造業務的策勵與指教,表達誠摯謝忱。大院在上個會期完成三讀通過海洋委員會及所屬4項組織法,由海洋委員會統合海洋相關政策之規劃與推動,透過岸海勤務合一提升執法能力,並強化海洋保育及研究量能,對我國邁向海洋國家,具有正面助益,在此特別致上感佩之意。
- 暫行條例將於105年1月31日屆期,其立法意旨在以特別法明定組織改造作業所需配套措施,包括組織與職掌調整、財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員額移撥與權益保障、法規制(修)定等事項,相關條文作為特別法優於現行普通法的規定,可確保施政無縫接軌運作。大院呂委員學樟、邱委員文彥等人提案修正暫行條例第21條,本會敬表支持與感謝,並尊重大院決定。謹報告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組織改造已有23個部會及所屬計98項法案完成立法,尚有6個部會及所屬計44項法案未完成,建請大院繼續支持完成立法
依「行政院組織法」,新的行政院組織架構自101年1月1日起配合大院立法進程及籌備情形施行,部會層級機關由37個逐步精簡為29個,截至大院上個會期止,在大院的審議及支持下,計有行政院院本部、外交部等23個部會及所屬、相當中央三級之獨立機關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等98項組織法案完成立法,並在「分批完成立法、分階段施行」的原則下,除104年7月1日公布的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外,其餘均已陸續施行。
目前已施行之22個部會及所屬運作均無窒礙;另經衡酌海洋委員會為新設機關,須整合相關海洋事權,妥善規劃組織設計與員額配置,且依據104年6月1日大院協商結論,海洋委員會成立後立刻組成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並於12個月內完成協商整合移撥事宜後正式成立,海洋委員會籌備小組現已進行規劃中。
未完成立法之內政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大陸委員會等6個部會及所屬44項組織法案,前經大院多次協商,其中除內政部組織法草案有關選政職掌歸屬尚待處理外,其餘朝野黨團已大致獲致共識,待進行二、三讀程序。
二、確定新機關組織架構,有助於提升政府運作效率
- 內政部等6個部會及所屬組織法案如能儘速完成立法程序,確立職掌事項及組織架構,將更能發揮各部會間橫向及縱向資源整合之綜效,強化施政效能。謹就個別部會說明如下
- (一)內政部
該部所屬的警政署、移民署等5機關(構)已完成立法施行,其餘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如能完成立法,將可強化推動國土整體使用規劃及管理,落實國土保安;連同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完成立法,則可與國土管理署逐步整合國土規劃和災害防救,強化指揮監督效能,積極因應氣候變遷與複合性災害。
- (二)經濟及能源部
因應國際經濟及能源發展趨勢,經濟部改制為經濟及能源部,提升能源決策位階,強化能源研發量能;整合原分散的加工區、工業區為產業園區,提供專業園區簡化便捷的服務;重整「產業發展局」及「貿易商務局」職能,強化產業輔導及工商投資事權。成立經濟及能源部,可打破現行功能分工,重組新組織,推動經濟及能源永續發展,更能協助企業發展經濟。
- (三)交通及建設部
該部納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工程技術相關業務,未來交通及公共建設管理業務劃歸同一機關掌理,可強化公共建設品質管理。此外,該部將現行所屬業務性質相近的三級機關予以整合,更利於交通及公共建設事權統一,提升管理及服務效能,例如:鐵道局整合原交通部高鐵局與鐵工局,將原分散之鐵道業務及鐵路監理業務事權合一;高速公路局整合原國道高速公路局與國道新建工程局,以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之全程作業概念來推動業務。
- (四)農業部
該部可加強傳統三農(農業、農村、農民)核心職能;落實三生(生產、生活、生態)功能;強化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均為積極回應社會各界重視之農業議題。此外,為落實農村再生相關工作,整合各單位的農村建設及計畫,規劃成立「農村及農田水利署」,促進農村多元發展及農村人口回流。
- (五)環境資源部
為因應環境永續發展,整合現行各部會有關水、土、林及生物等資源管理及保護相關業務,以利事權統一。另為強化環境執法,健全化學品登錄管理,推動下水道及環境工程等重要環保建設,分別規劃成立「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下水道及環境工程署」,有助提升環境品質與維持生態平衡,促進資源永續利用。
- (六)大陸委員會
將原行政院陸委會與蒙藏委員會整併為大陸委員會,由陸委會統一辦理兩岸、港澳及蒙藏事務,可精簡組織避免疊床架屋。在實務運作上,因應兩岸交流,集中資源與統合政策,推動文化、學術、經貿等交流事務及強化國人急難救(扶)助業務,提供民眾安心有保障的服務。
三、暫行條例延長施行期限,於105年2月1日以後施行之組改案可繼續適用配套的特別規定
行政院組織改造工程浩大龐雜,涉及組織調整、員額移撥與權益保障、預決算處理、財產接管與辦公廳舍調配、資訊改造、檔案移交等事項;所有新機關於施行前,均須籌備周妥,方能順利施行。暫行條例以特別法明定組織改造作業中所需之配套措施,可確保施政無縫接軌運作,確有其必要性。
目前已完成立法而尚未施行之海洋委員會及所屬,經海洋委員會籌備小組通盤考量組織調整、員額移撥調派及相關資源配置等作業時間,預訂於105年7月上旬施行。惟現行暫行條例施行期限係於105年1月31日屆期,為使105年2月1日以後施行之新機關(包括海洋委員會與未完成立法之6個部會及其所屬)均可繼續適用暫行條例所定各項配套措施,有必要延長其施行期限。
- 另以經濟及能源部為例,如未來該部及所屬組織法案完成立法並訂定其施行日期,應依暫行條例辦理之配套措施說明如下
- (一)管轄權變更
新機關成立時,需配合修訂的業務法規甚多,為避免修法未及完成前,影響人民權益及公權力行使,得由行政院依暫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公告變更機關管轄權。例如基於環境資源事權整合,移入環境資源部的水利、地質及礦業業務,在水利法、礦業法等作用法未修正前,由行政院公告上開作用法的主管機關自「經濟部」變更為「環境資源部」,以維持機關職權行使,並確保環境資源部相關行政處分的法律效力。
- (二)財產接管
「經濟及能源部」依暫行條例第4條第1項,概括承受經濟部移入業務所經管的國有公用財產,繼續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
- (三)預算執行
「經濟及能源部」依暫行條例第5條繼續執行原經濟部移入業務所編列的預算,如仍無法因應時,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在各該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相關預算項下調整支應。
- (四)員額調配及權益保障
組織重整勢必牽涉人員移撥及調整,暫行條例明定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人員得不受有關限制轉調之規範;職系不符的人員,可先予派職,並由新職機關於移撥後一年內安排專長轉換訓練;移撥的公務人員以原任職務官等、職等相當之職務辦理轉任或派職;移撥人員調任新職(含調任為非主管)之待遇,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均補足差額,隨待遇調整而併銷,俾保障人員權益,順利完成移撥安置作業。
目前未完成立法之6個部會及所屬(其中內政部僅計列未完成立法部分),再加上尚未施行之海洋委員會(現行海巡署),如以104年預算員額(含職員、警察、約聘僱、技工工友等)估算,約有43,800人。因此,暫行條例有必要延長施行期限,確保上開機關穩健運作及人員順利調派安置。
四、懇請大院各位委員鼎力支持,早日完成行政院組織改造工作
組織改造是提升政府效能的關鍵因素,行政部門仍將就未完成立法之部會及所屬組織法案,積極與大院溝通請益尋求共識,敬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完成立法。未來我們將更積極朝鬆綁法規、簡化行政流程及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等方向努力。
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
並祝
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 主席
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朱副人事長說明。
- 朱副人事長永隆
主席、各位委員。今日審查的第一案,即併案審查呂學樟委員等24人及邱文彥委員等17人分別擬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誠如主席方才提示的,目前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的組織調整,還有6個部會及所屬44項組織法草案尚未完成立法,因為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的期限是105年1月31日屆滿,恐怕還有部分新機關的組織法案沒有辦法完成立法作業,以及少部分新機關雖然通過組織法,但還需要一些時日加以籌備,所以暫行條例目前實務上所規範的各種配套措施有繼續延長適用的必要,因此人事總處敬表贊同。不過,我們也尊重法制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以及大院的決議。以上意見,敬請指教。
- 主席
請公務人員保訓暨培訓委員會李副主任委員說明。
- 李副主任委員嵩賢
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李委員貴敏等21人提案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就是將警察機關文字刪除這個提案,保訓會敬表同意。依照第七十六條規定,原則上,我們是以郵政機關送達為主,如果有必要時才委託服務機關,或由警察機關代為送達。我們從92年依照這個規定實施以來,都是由郵政機關送達,並沒有委託過服務機關或警察機關送達,所以把該條文警察機關等文字刪除掉,對本會送達復審決定書並不會造成影響,因此本會敬表同意,謝謝。
- 主席
報告委員會,各提案人及各列席機關人員均已說明完畢。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
首先由本席發言,請詹委員滿容暫代主席。
- 主席(詹委員滿容代)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 呂委員學樟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審查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要把期限再延後,本席對此百感交集。組織改造從101年元月1日啟動到現在,已經有4年多的時間,剩下6個部會的組織法,還有核安委員會,就算是大功告成。從民國76年、77年連戰擔任行政院長,我們就在談政府組織改造,好不容易在4年前通過了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總員額法、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行政法人法等等,這些大的架構舖陳了組織改造,包括行政院的組織法在內,五大法案就過了。組改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對全盤做一梳理,在這個梳理的過程中,包括組織瘦身、人事精簡、法規鬆綁,當然我們更關心公務人員的權益有無受到傷害,我們一一克服了很多的困難。
但是,在上個會期結束前,因為在野黨的阻擋,甚至被他們耍了,導致功虧一簣,原本剩下7個部會組織法尚未通過,經過多次的朝野協商,我們談好了,也都簽字了,但是在野黨提出要求,即7個部會組織法通過之前,要連最具爭議的海洋委員會及海洋保育署組織法等7個組織法要一起過,等於是用海洋委員會來綁其他6個部會。原本有爭議的環資部、農委會及海洋委員會,在王院長的指示之下,本席召開多次協商,行政單位也很有誠意的讓步了,但是,最後院會唸過了海洋委員會以後,在野黨又撤簽了其他六個部會。講實在話,急切要通過的部會沒有過,而本來不是最急的反而被當成籌碼,還通過了。
請問林副主委,對於剩下的這6個部會組織法,國發會有跟在野黨溝通嗎?究竟問題發生在哪裡?還是全部都是政治因素?到底是什麼因素?
- 主席
請國發會林副主任委員說明。
- 林副主任委員桓
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杜主委有跟柯總召接觸過,我們也試著想瞭解究竟還有什麼具體內容是他們希望做調整的,只是到目前為止還是處於需要溝通和取得訊息的階段。我們是拜訪過了,也試著去瞭解過了。
- 呂委員學樟
當時包括民進黨在內,柯總召也有簽字,大家都簽字了,只是找個理由說要修憲就不配合,就對這6個部會撤簽。其實政府組織改造不是為了哪一個政黨,這個credit是屬於全國民眾,因為組改最重要是提升國家競爭力,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政黨輪替是常態,如果沒有在這個會期通過,就會造成屆期不連續的問題,行政院要重新再提案。大家辛辛苦苦好不容易走到這個地步,而且公務人員也在期盼儘快就定位,否則這6個部會及所屬的公務人員都會覺得內心七上八下,前不著村、後不著店,這對行政效能怎麼會有幫助呢?
本席要再次呼籲,尤其是對民進黨和對老柯,現在要選舉了,這是能夠提升國家競爭力和行政效能的法案,何況並沒有什麼意識形態,是攸關國家永續發展的最重要法案,本席希望儘快通過。之前簽字了,只是說這個credit不要給國民黨,以後誰執政還是要去做啊!實則這個credit是屬於全國民眾,絕對不是屬於國民黨、民進黨或是其他政黨,應該要這樣看待這個問題,絕對不要小鼻子小眼睛、不要劃地自限。
另外,國發會要負起這個責任,自從研考會在組改裡面納編在國發會以後,研考會好像變成小媳婦,你們對研考會的業務好像漠不關心,也不積極,你們都不積極,誰會重視呢?你們要跟各個黨團溝通嘛!不是好官我自為之,這是國家永續發展最重要的一環,這不是誰的credit,或是哪個黨團、哪個政府的credit,這牽涉到公務人員的權益,也牽涉到國家競爭力及行政效能,請你們加強溝通,好不好?我們剩下一個月時間。同時我也要正式、公開的大聲呼籲,希望柯建銘總召能夠從善如流,政黨輪替是常態,這跟政黨輪替一點關係都沒有,這不是誰的credit,這是屬於國家的credit,就是因為組織改造沒有辦法如期完成,這個暫行條例才要一延再延,其實本席已經提出這個案子好幾次,本席要再次呼籲在野黨委員,應該要著眼於國家的行政效率及國家競爭力,讓組織改造早日完成,或許未來在野黨也有機會執政,讓組織完整、提升效率,不是很好嗎?如果拖過明年,屆期不連續,這幾個部會組織法又要從頭開始審查,朝野花了這麼多時間,為什麼要讓政府組織支離破碎呢?希望在野黨能夠好好的思考。
最後,本席教請朱副人事長,本席在審查考選部預算時就提出質詢,根據今年10月人事總處的統計,全國警察機關現有人力僅有7萬3,608人,缺額高達7,651人,在加上最近5年每年幾乎有2,000人退離職,警力嚴重不足,卻還有184項協辦業務要做,這不但會造成員警過勞,更嚴重將衝擊社會的治安,所以基層員警的業務應該要回歸治安、交通本業,而不是協辦一些非關本業的雜務,是不是這樣?
- 主席
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朱副人事長說明。
- 朱副人事長永隆
主席、各位委員。是。
- 呂委員學樟
今年4月份,警政署也體諒基層員警的辛勞,主動刪減20項警察協辦業務,包括協助行政機關稽查人員安全維護、協助查緝禁菸場所、協助查緝爆竹煙火、協助民間企業舉辦活動的安全秩序維護、協助空氣污染防制等等,現在都改以不協助為原則。今天審查公務人員保障法所規定的復審送達,應該不會非員警不可吧?
- 朱副人事長永隆
這方面屬於保訓會。
- 呂委員學樟
剛才李副主委已經說明了,他也認同這樣的作法。當初制定可能有其環境時空背景,現在資通訊這麼發達,標榜電子化政府都以電子公文傳來傳去,復審送達這個事情應該不需要員警。本席認為行政機關各有其任務和職掌,而且行政機關主管業務有其專業及不可替代性,警察實在不宜再介入其他機關權責。未來行政機關除非真的有必要或是跟治安有關事項,否則儘量不要再請警察協助,將來行政機關訂定法令或是本院委員在立法時,不宜再將警察列入協助的角色,好不好?
- 朱副人事長永隆
是。
- 呂委員學樟
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呂學樟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