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俋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嘉義市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應配合聽證的概念,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清楚規範同意權的規範與行使程序,包括由總統提名由院會行使同意權,以及由行政院長提名由各委員會審查的部分「未來我們會配合聽證的概念,整個把同意權的規範、同意權行使的程序在這裡面作清楚的規範。」

發言紀錄

  1.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提案非常多,因為大家對國會改革抱持很高期待,以致於提案特別多。在此僅作兩點說明。

  2. 上屆本席曾經提出十一個案子,但是完全沒有討論。在國會改革廣受人民期待後,大家又紛紛專注於此。本席為民進黨國會改革小組召集人,民進黨黨版將於下禮拜正式提出,屆時會有更完整的說明。

  3. 今天我個人的提案有四個,雖然不完整,但是先就這四個案子向大家說明。

  4. 有關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部分,現行委員會並不開放旁聽,本著「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這原則,我們認為委員會應該開放人民旁聽,只要符合相關規定即可,故於此提出修正。

  5. 議事規則第五十七條則與附議人數有關,此乃肇因為上屆修憲委員會,當時國民黨為了杯葛修憲,所以三個委員就提出一個修正動議。眾所皆知,修憲連署的困難度比較高,必須有四分之一委員提議、四分之三委員通過方得成立,唯獨修正動議卻是三人即可提出,我們認為人數上確實比較少,故提案修正。

  6. 其次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這包含兩個概念

    第一,有關議事公開部分,凡組織法、議事規則、各委員會組織法中與此相關者均提案修正,因為我們堅持議事必須公開。第二部分是要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所以如果各委員會一個法案有超過三分之一無法達成共識,我們認為還要重新交付委員會繼續審查到有共識為止。主要是因為現在很多法案甚至有很多委員會在進行討論時,受限於時間等等,所以認為就交給院會即可,很多議案統統交給院長來協商,製造非常多困擾。我們認為立法院的主體,除了整個院會以外,最重要的還是委員會必須細膩的討論,特別是預算案,有時候預算案在委員會沒有作任何決議就送院會協商,然後大家就坐在院長的大桌子前隨便砍砍殺殺,預算就通過了,我們認為這樣並不符合委員會中心主義,所以未來如果法案有超過三分之一沒有達到共識,就要重新交付委員會審查,這是有關各委員會組織法的部分。

  7. 第三,關於職權行使法,職權行使法要修正的地方相當多,包括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國會公開、透明等,另外還有協商的部分,過去協商為外人所詬病的就是沒有公開,其實我們並不是沒有公開,每個人都可以參與協商,現在院長也同意協商的過程可以整個公開,可以錄影、轉播。此外,關於同意權的行使,現在立法院行使同意權非常多項目,但是有關同意權的行使如何進行、如何規範等並沒有非常清楚的規定,包括由總統提名、由整個院會來行使同意權的部分,如何行使同意權,還包括由行政院長提名、由各委員會進行審查的部分,未來我們會配合聽證的概念,整個把同意權的規範、同意權行使的程序在這裡面作清楚的規範。

  8. 接下來是關於立法委員行為法的部分,行為法最為人所詬病的是有關利益迴避的部分,因此我們認為要擴大立法委員關係人之範圍。到現在還有很多立委自己經營事業,自己經營的事業又承包政府的工程,在此情況下,一方面要監督政府,一方面又承攬工程,造成球員兼裁判的情形,這是最不能為人民所接受的,所以我們認為應該擴大關係人的範圍,這個部分我們要嚴格禁止。

  9. 另外,我們要落實立法委員專業化,也就是說,未來在擔任立委期間不得兼職,除了學校老師借調以外,我們不得兼職,即使是學校老師借調,我們認為也應該要報准同意。其他包括擔任本來自己專業的部分,比方說在場有顧律師等,在擔任立委期間,我們不希望他去經營其他的事業或開律師事務所,這部分必須作調整,這個並不是針對顧律師,但是我們認為必須專業化,才能落實委員能夠專心在這個部分。以上4項提案謹供大家參考,懇請支持,謝謝!

  10. 主席

    謝謝李委員的說明,接下來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

  11. 江委員啟臣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江啟臣、顏寬恒、許淑華、馬文君、蔣萬安、李彥秀、王惠美等22人,針對國會改革、國會透明化、國會頻道、議事紀錄公開以及委員會旁聽席等國會改革的內容提出相關法律案的修正。首先,關於國會頻道和議事紀錄公開,因為這部分涉及立法院組織法之修訂,所以我們提出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修正草案,在頻道的部分,雖然立法院現在有網路的頻道,但是並沒有電視頻道的轉播,我們也想辦法在組織法當中給予相關法源,所以我們所提修正案中的第五條、第十六條特別提及「立法院應設置國會頻道,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即時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祕密會議之錄影、錄音,得不公開,但經全院委員會同意公開者,不受此限。前項國會頻道之規劃、建置及維運管理相關事項,由秘書處統籌管理。」,我知道很多委員有針對這一項提出相關法律修正案,立法院秘書處從本會期要開始試辦,但是本席及其他提案委員還是期待這整個規劃可以符合民眾的期待,網路上雖然已經有即時轉播,尤其是各委員會的部分,協商的部分還沒有即時,協商完才上傳到網路上,但是本席認為針對國會頻…

  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它用的是「公告當選之日」,而民進黨與國民黨的版本都是「投票當日起」,這個部分有不一樣。

  14. 主席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15.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可否請銓敘部再解釋一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民選首長的定義是什麼?

  16. 主席

    請銓敘部次長說明。

  17. 次長其梅

    主席、各位委員。民選首長不包括總統,因為總統代表中華民國。

  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 主席

    當然,我是希望這一任的總統先試用一下。因為試用時間很短,可以試試看。

  20. 但是我先提醒一下,我剛才在休息時間問過行政院宋副秘書長,我自己覺得國民黨的這個修正版本有個問題,就是這裡所謂的「新增重大政策特別預算」跟後面的「締結國際條約或兩岸的協議」,其實是兩個不同的範疇。前面那個應該是行政院與立法院的關係;後面那個才是總統與總統當選人可能比較直接相關的。所以,那個部分就會回到時代力量那個版本。也就是說,第一個部分是否要用時代力量版本的那個處理方式。

  21. 李委員俊俋

    剛剛大家已經談過了,未來政黨輪替是一個常態,所以希望它法制化。我提供幾個意見給大家參考,2008年國民黨的版本條文是這樣寫的:「凡新任總統當選人認定之未執行爭議政策、命令、國際條約、特別預算者,均應凍結。」,只要新任總統當選人認為要凍結的,全部都要凍結。2008年呂學樟版的條文跟國民黨版的條文,一模一樣。「2005年凡新任總統當選人認定之未執行爭議政策、命令、國際條約、特別預算者,均應凍結。」,這些版本條文的主詞都在新任總統嘛!再者,2000年賴士葆委員提的版本也是這樣。其內容如下:「凡未執行之爭議性命令、國際條約、特別預算,只要新任總統認為不應該、不適合者,全部凍結。」,現在怎麼會換了位子就換了腦袋呢?其實事情非常清楚,這個部分最主要就是要避免卸任總統在卸任之前,還做這樣的動作。比如說,即將卸任的總統如果去其他國家跟人家簽訂十年長期合作計畫。他到底有沒有權力幫十年後的政府決定事情?這一條的主要目的就在這裡嘛!而原來的民進黨版就說得很清楚,如果有重大爭議,本來就應該由國會決定。至於條約案和協議,本來就是不能簽的。

  22. 賴委員士葆

    所以,它在2005年和2008年都不會過嘛!因為大家都覺得,那樣可能不好。那個案子沒有過,你就不要一直講過去誰提什麼的。我提那個版本的時候,我是在新黨,不是在國民黨。當時我是在反對黨,立場不一樣。

  23. 李委員俊俋

    你的意思是說,在國民黨比較理智就對了。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李俊俋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