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毓仁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主張為強化國會之憲政職權,應健全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故為健全立法院調查權及聽證權之行使,以強化國會之憲政職權,爰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舉行聽證、要求官員與民間人士到場,應有什麼規範?主張立法聽證權是調查權行使的重要手段,為使調查權行使更完備並有助立法過程中相關資訊之蒐集,應將立法聽證權法制化「此外,聽證權為調查權行使之重要手段,為使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更為完備,並有助立法職權行使過程中相關資訊之蒐集,立法聽證權亦應有法制化之必要。」總統是否應到立法院做國情報告並接受詢答?主張新政府上台後應創造憲政慣例,要求總統每一年都要到國會來針對國家施政方針提出報告「所以我認為新政府上台之後,應該要創造憲政慣例,要求總統每一年都要到國會來,針對國家施政方針提出報告。」總統是否應到立法院做國情報告並接受詢答?認為總統到立法院報告的時機和方式很重要,新總統在520就任後馬上到立法院報告可能並不適合,因為相關施政還沒有實際運作「我認為時機和方式都很重要,如果新的總統在520就任之後就馬上到立法院來報告,那麼就會變成新的總統是到國會闡述意見,但是在相關施政還沒有實際運作的情況下,這樣可能並不適合。」

發言紀錄

  1. 許委員毓仁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國會議長在主持議事必須嚴守議事程序中立,不宜具有濃厚之黨派色彩。為建立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超出黨派之中立地位,並強化立法院議事過程之透明度,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爰說明如後:一、立法院為合議制機關,國會議長(院長)是國會權力的中心,其權力獨立源自於國會,而非其他組織之授予,政黨僅是議長整合議事的工具,而非其權力合法化之基礎。因此,國會議長在主持議事必須嚴守議事程序中立,實應立於與法官相類之中立地位,不宜具有濃厚之黨派色彩。是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兼任黨職及從事黨務活動,實有明文規範之必要。二、為求國會議事透明化,設置國會頻道直播立法院各項議事及協商,故於秘書處執掌下新增有關國會頻道規劃、設計、建置、轉播及運用等事項。有關國會頻道之建置及轉播得委託電視台執行。

  2. 為建立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超出黨派之中立地位,並強化立法院議事過程之透明度,爰擬具修正條文。

  3. 其次,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各界對立法院運作現狀之諸多不滿,包括黨團協商機制缺乏透明與違反民主多數決原則,不僅重大法案經常為少數把持,延宕不決,影響立法效率,更破壞委員會專業化之建立;調查與聽證權遲遲未能法制化,也使立法院資訊蒐集能力受限,監督制衡力量不足。此外,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惟現行法律對於副總統補選程序均付之闕如,亦有立法規範之必要。故為推動國會改革,健全立法院憲政職權,強化國會監督能力,落實民主多數原則,提升立法效率,以期能建構透明、效率與專業的新國會,回應民眾期待,爰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4. 再者,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揭示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此外,聽證權為調查權行使之重要手段,為使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更為完備,並有助立法職權行使過程中相關資訊之蒐集,立法聽證權亦應有法制化之必要。故為健全立法院調查權及聽證權之行使,以強化國會之憲政職權,爰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5. 最後,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委員會專業化之建立,有賴資深制為基礎,然目前立法院委員會缺乏資深制,不僅影響委員會專業功能,也削弱委員會監督政府施政之能力。為建立委員會之資深制,以強化委員會的專業化,出任召集委員者應具備一定資歷條件,爰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6. 以上四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7. 主席

    謝謝許委員的說明。

  8. 請余委員宛如說明提案旨趣。

  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 林秘書長志嘉

    謝謝。

  11. 主席

    請許委員毓仁發言,發言時間10分鐘。

  12. 許委員毓仁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的國會改革備受全民矚目,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高度來說,我們也期待國會改革能夠真正走向全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創新的國會。在此本席要肯定秘書長,上次我質詢的時候,曾談到國會頻道的設置要納入新媒體採納的意見,結果秘書長很快就做出follow up的行動,所以本席要肯定秘書長。關於國會頻道的設置,請問什麼時候會有具體的實施方案及時程表?什麼時候可以對外公開宣告?

  13. 主席

    請立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14. 林秘書長志嘉

    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我們正在按照時程表做,至於詳細的狀況,我請負責此項業務的公報處尹處長來說明。

  15. 主席

    請立法院公報處尹處長說明。

  16. 尹處長章中

    主席、各位委員。目前的進度是這樣的:經過黨團的授權,我們訂定了無償公益試辦要點。目前願意合作的廠商有四家,今天(24日)下午將進行資格審查,29日會進行技術性的協商,包括技術與排表的部分,我們正朝著4月初正式電視轉播的方向進行。

  17. 許委員毓仁

    書面報告麻煩提供給本席。

  18. 尹處長章中

    好的。

  19. 林秘書長志嘉

    沒有問題。

  20. 許委員毓仁

    我們都知道,在美國的憲政體制當中,有所謂國情咨文報告的憲政慣例,美國總統會在每一年1月最後一個星期二的晚上,以總統的身分向國會提出報告,透過電視轉播探討過去一年施政的政績以及未來一年的施政計畫。由於臺灣是二元民主制,也就是說,總統可以不經過立法院同意而任命行政院長,而行政院長在憲法上還是最高的行政首長。因為這樣的關係,所以我認為新政府上台之後,應該要創造憲政慣例,要求總統每一年都要到國會來,針對國家施政方針提出報告。我們來看一下各個國家國情咨文報告的實施辦法,我剛才已經提過,美國總統在每一年1月最後一個周二的晚上,會在美國國會大廈向國會提出報告,早期是發表希望通過的法案及建國之初的困難,之後擴大變成分析國際趨勢、總統對重大問題的立場以及未來發展的方向。國情咨文不只是對國會議員的演說,更重要的是向全體民眾表達施政方針的平台,我們希望國會改革之後能夠變成一個全民的國會,因此國情咨文是需要被納入考慮的。

  21. 接著我們來看法國國情咨文報告的情況,它的時間點由總統自行決定,是兩院聯席大會,它是非義務型的,不像美國每一年都需要由總統提出報告。總統演說後不需要經過國會議員的質詢,這一點和美國是一樣的。總統可以自行決定演說的時間,自行訂定報告的次數與報告的題目。

  22. 就臺灣的現況而言,在過去的幾個事件當中,馬總統曾經表達希望到國會對國會議員進行報告的意願,但是都沒有成功。依照憲法的規定,立法院依據職權行使法主動要求總統赴國會報告時,總統不得拒絕。但因未明確規定總統赴國會報告之義務,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主動要求總統報告恐有違憲爭議。就國會改革而言,基於人民理解國家重大政策的權利,秘書長認為有沒有必要邀請未來的新總統在每一年的固定時間內到國會進行國情咨文報告?

  23. 林秘書長志嘉

    …之一已經明定立法院可以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我們的立法例也是希望能夠定期邀請總統到立法院來報告,但先決條件是必須經過院會同意並作出決議,這方面有一定的門檻,也就是必須由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提議,待決議之後才可以排定議程,就國家大政方針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其實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當中就已經有明文規定,但是我們幾乎沒有這樣做過,之所以沒有這樣做的原因在於執政黨可能會擔心總統到立法院來報告,到底是講完之後就走?還是必須備詢或綜合答復?因為這方面在職權行使法當中並沒有明定到底要怎麼樣,因此雖然法律已經有明文規定,但是對執政黨而言,他們會認為如果大家沒有講好的話,那麼總統只是到立法院來報告一下,也不曉得要做什麼,所以多少都會抱持拒絕的心態。對反對黨而言,他們會認為總統到立法院來報告,但是卻不接受他們的質詢,如此一來,等於只是來宣示而已,這樣反而不大妥當。也就是說,雖然立法院擁有這樣的權力,但是因為執政黨和反對黨有不同的想法和考量,所以一直沒有完成這件事。如果新的國會有不同的想法,或是提出邀請總統赴立法院報告的提議,其實也是一件不錯的事情,只要大家在院會當中作成決議,我覺得就可以邀請總統來作國情咨文報告。

  24. 許委員毓仁

    謝謝秘書長的解釋,我認為時機和方式都很重要,如果新的總統在520就任之後就馬上到立法院來報告,那麼就會變成新的總統是到國會闡述意見,但是在相關施政還沒有實際運作的情況下,這樣可能並不適合。至於到底要不要接受國會議員的質詢,因為總統是作國情咨文報告,我們要更進一步的促進全民溝通,如今臺灣的民主憲政已經要走向全民的國會,我覺得在新的國會改革當中,應該可以由立法院促請成為憲政先例,或許將來的每一任總統都可以循這樣的慣例到國會進行報告。

  25. 林秘書長志嘉

    我覺得委員所提出的問題值得全體立法委員正視及考慮,不管大家怎麼做決定,我們屬於幕僚單位,我們當然全力支持。

  26. 許委員毓仁

    謝謝秘書長。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許毓仁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