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於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交黨團協商─

時代力量時代力量・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主張將「最終處置場址」與「蘭嶼核廢遷出」脫鉤處理「建請行政院將「最終處置場址」與「蘭嶼核廢遷出」脫鉤處理」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主張擬具蘭嶼核廢料遷場計畫並將遷場時程法制化「擬具遷場計畫並將遷場時程法制化」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主張與蘭嶼居民對等協商國家賠償事宜「同時與當地居民對等協商國家賠償事宜」

發言紀錄

  1.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17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林昶佐及本席等12人,有鑒於原能會與台電公司自1982年起,未經蘭嶼地區居民同意,擅自將臺灣本島產出約十萬桶低放射性核廢料放置在蘭嶼貯存場迄今,期間甚至發生核廢料桶鏽蝕、當地輻射劑量異常等情事,嚴重影響蘭嶼地區居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雖然政府屢次承諾遷離核廢料,卻始終未能履行,甚至不當與「最終處置場址」連結,拖延遷移時間。爰此,建請行政院將「最終處置場址」與「蘭嶼核廢遷出」脫鉤處理,並於一個月內恢復召開「蘭嶼核廢料遷場推動委員會」,擬具遷場計畫並將遷場時程法制化,同時與當地居民對等協商國家賠償事宜,彌補國家長期對蘭嶼地區居民造成的傷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