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國棟Sufin‧Siluko於經濟委員會會議一、邀請經濟部部長率能源局、工業局、標準檢驗局、國際貿易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平地原住民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認為現階段基載電力仍必須靠燃煤及核電,因其較為穩定「現在基載電力還是必須靠燃煤及核電,畢竟這是比較穩定的電力來源」

發言紀錄

  1. 廖委員國棟

    主席、各位同仁。對於突如其來的程序,我們也莫可奈何,除了表達遺憾之外,本席覺得全國民眾更應該多多認識我們所提的主軸,就是原住民的文化行為到底應該做什麼樣的規範,或如何讓大民族主義的漢民族能夠有所包容。在我們審查修正案時,相信委員都已經充分表達及交換過意見,因此在審查完竣之後,大家也都認為臺灣是進步及有包容力的社會。

  2. 本案在通過並經過省視之後,容或還有很多聲音沒有被聽到,以及很多意見沒有表達出來,不過我們還是在此呼籲國內的大民族主義,應該對原住民基本法能夠多所尊重。過去針對原住民基本法相關規範的最大痛點,就是機關沒有予以重視,導致民眾將其當為可有可無的法案,這是非常不尊重法案精神及所有努力的委員。如果今天要透過復議程序讓審查完竣的法案內容回到原點,我們希望大家要有更多的誠意來互相面對。

  3. 主席

    現在休息協商。

  4. 休息

  5. 繼續開會

  6.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7. 在場原住民委員均已充分表達意見,針對上次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本案重新作成決議

    「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議案通過。復議案經由大家的同意,交由黨團協商。

  8. 繼續進行報告事項。

  9. 二、邀請經濟部部長率能源局、工業局、標準檢驗局、國際貿易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暨科技部,就目前「綠色能源政策推動成果、進度及長期規劃」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10. 主席

    進行討論事項。

  11. 討 論 事 項

  12.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天然氣事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3.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4. 主席

    現在請經濟部鄧部長報告,並一併說明討論事項兩項法案之立法要旨。

  15. 鄧部長振中

    主席、各位委員。首先,針對目前「綠色能源政策推動成果、進度及長期規劃」報告如下:

  16. 壹、前言

  17. 鑑於臺灣能源98%依賴進口且電力無法由國外支援,能源安全所面臨困境與挑戰遠大於其他國家。因此,政府為加強臺灣能源供應安全,提高自主能源占比,全力推廣再生能源,以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作為我國再生能源發展主要項目,透過「陽光屋頂百萬座」及「千架海陸風力機」2項專案計畫予以落實。

  18. 為進一步提升我國再生能源占比,經濟部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滾動檢討119年再生能源目標量,由原10,858 MW經3次修正調高至17,250 MW,提高逾1.5倍,預估119年我國再生能源累計裝置容量占全國系統比例為27.1%,展現政府積極推動再生能源之決心。

  19. 貳、再生能源推動現況

  20. 至104年底,我國再生能源總裝置容量已達4,319 MW,較98年3,060 MW增加約41%,主要為風力發電及太陽光電,104年裝置容量分別達647 MW及842 MW,分別約為98年的1.7倍及89倍。累積至105年2月底再生能源總裝置容量達4,391 MW。

  21. 一、太陽光電

  22. 採「初期以推動屋頂型設置,並逐步推動地面型大規模開發」之策略進行,在太陽光電發電成本尚較市電價格為高的前期階段,以推動民宅及廠房建築物屋頂之應用為主,達到家戶普及設置之目的。至105年2月底,太陽光電累計裝置容量達914 MW。

  23. 太陽光電相較於其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而言設置成本偏高,係考量整體公益衡平原則並兼顧太陽光電發電設置者之實質權利保障、反映電價調整及整體社會經濟利益,於政府財源(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有限情況下,本部依條例相關規定之授權,本於權責就躉購費率適用之對象與範圍,於99年報奉行政院同意,經100年躉購費率審議會決議,辦理太陽光電競標作業,以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24. 推動PV─ESCO商業模式,屋主提供屋頂並收取租金,業者負責太陽光電設置與後續20年維運,共創雙贏與互利。並推動公有屋頂PV─ESCO,累計推動17縣市完成招標,累計招標容量達180 MW,以發展國內能源服務產業。

  25. 在健全太陽光電融資方面,累計19家銀行有承做太陽光電設置融資業務、6家銀行承做PV融資專案,並促成1家創投、4家壽險業、3家租賃、3家農會等多元資金投入。

  26. 二、風力發電

  27. 依據行政院101年2月核定「千架海陸風力機計畫」採「先開發陸域風場,續開發離岸風場」及「先淺後深、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之原則推動,目前陸域已完成330架風機設置,至105年2月底,風力發電累計裝置容量達647 MW。離岸部分,預計於今(105)年底完成4架示範機組設置,並於109年前完成示範風場開發,總裝置容量將達300 MW以上。

  28. 為達成千架海陸風力機計畫目標,101年7月3日公告實施「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並於102年1月評選出三家業者(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海洋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協助及輔導示範業者如期如質完成三座海氣象觀測塔建置;並於104年7月2日公告實施「離岸風力發電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要點」公布潛力場址基本資料與既有海域資訊,開放業者申請規劃場址;並於104年12月30日完成「離岸風電區塊開發政策評估說明書」,送環保署辦理政策環評作業;預計107年正式推動離岸風電區塊開發政策,俾達成119年離岸風電4,000 MW設置目標。

  29. 三、水力發電

  30. 目前水力開發案以台灣電力公司為主,占比為98%(2,050 MW);民間小水力業者為輔(39 MW)。至105年2月底,水力發電累計裝置容量達2,089 MW。

  31. 四、生質能與廢棄物能發電

  32. 至105年2月底,累計垃圾、廢熱、蔗渣、黑液及沼氣等發電裝置容量達740 MW。

  33. 為鼓勵縣市政府整合其轄區內或鄰近區域之沼氣資源,建立多元廢棄物或廢水處理之沼氣產生體系,以展示沼氣發電整合技術之應用示範,促進國內沼氣發電推廣利用。經濟部於102年1月21日公告施行「經濟部沼氣發電系統推廣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藉由補助縣市政府,達到沼氣發電推廣示範之目的。

  34. 「經濟部沼氣發電系統推廣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之補助項目包含

  35. (一)示範計畫推廣宣導與督導作業費,最高100萬元。

  36. (二)示範運行管理費,每年10萬元,示範運行連續3年。

  37. (三)沼氣發電系統設置費,以發電機組裝置容量核計,額度最高3.5萬元/kW,補助金總額不超過50%。

  38. 1.若業者設置成本高於躉購費率參採設置成本,則依補助作業要點提供設置補助。

  39. 2.若業者設置成本低於躉購費率參採設置成本,則依補助作業要點不提供設置補助;但設置者仍可依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售給台電公司。

  40. 於102至104年度辦理期間,總計審查通過4案,包括102年度彰化漢寶畜牧場(195 kW)、屏東中央畜牧場(195 kW),103年度屏東台糖大響營第一畜殖場(65 kW),以及104年度雲林全民畜牧場(495 kW),總裝置容量達950 kW。其中102年度彰化漢寶畜牧場補助案,已完成沼氣發電系統設置費核撥,補助款達682.5萬元。

  41. 五、地熱發電

  42. 為積極開發地熱發電,除推動相關技術研發外,並建立獎勵措施吸引民間投入

  43. (一)試驗性計畫免環評

    訂定「地熱發電機組試驗性計畫申請作業要點」,以縮短計畫作業時間。

  44. (二)提供地熱發電初期探勘補助

    訂定「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以降低業者探勘風險。

  45. (三)提供具誘因之收購電價

    105年度地熱能躉購費率為新臺幣4.9428元/度,以增加業者投資誘因。

  46. 目前已在宜蘭清水建置50 kW雙循環地熱發電示範系統及臺北市復興公園建置10 kW耐酸腐蝕地熱能發電示範系統。此外,經濟部能源局輔導宜蘭縣政府預計在本(105)年5月提出至少1 MW裝置容量的ROT+BOT招商公告;在新北市四磺子坪地區進行探勘井鑽鑿,以評估大屯火山地熱開發潛能。

  47. 參、再生能源規劃目標

  48. 自99年訂定119年推廣目標為10,858 MW,有鑒於日本福島核災,並為展現政府積極推動再生能源之決心與努力,擴大再生能源119年目標量,由原10,858 MW經三度修正提高至17,250 MW,占全國系統裝置容量比例為27.1%,預計119年太陽光電裝置容量達8,700 MW、風力裝置容量達5,200 MW,其餘再生能源目標為水力2,200 MW、生質能950 MW及地熱能200 MW(詳如附表),其發電量可達405億度。各類再生能源規劃目標摘述如下

  49. 一、太陽光電

  50. 為擴大太陽光電設置,104年設置目標由270 MW調升至500 MW,104年以後亦以500 MW為目標。至119年規劃總設置容量為8,700 MW,其中屋頂型太陽光電設置量潛力為3,000 MW,地面型太陽光電約可設置5,700 MW。

  51. 二、風力發電

  52. 陸域風力以躉購費率提供合理利潤,鼓勵業者加速完成設置,預計105及106年新增裝置容量分別達成100 MW,至109年前完成風能開發共1,200 MW。另離岸風力則以協助示範獎勵案完成示範機組設置,建立成功典範案例進行規劃,預計105年累計裝置容量達15 MW;並推動淺海區域設置示範風場,以示範案經驗帶動深海區塊開發,於119年達到4,000 MW裝置容量。

  53. 三、地熱發電

  54. 將加強法規配套以協助業者開發,期縮短期程,規劃地熱發電設置量於105年新增1 MW;106年新增4 MW。積極協助排除淺層地熱發電之設置障礙,如宜蘭清水及新北市金山區四磺子坪之地熱發電等,提前於109年達成100 MW設置目標。另114年以前主要開發傳統地熱發電150 MW,配合國際深層地熱技術之引進,規劃於114至119年開發約50 MW。

  55. 四、生質能

  56. 推動策略以鼓勵縣市政府申請沼氣發電(養豬廢水)及區域農林資材熱電應用為主,預計105年生質物及廢棄物發電新增1.5 MW;106年生質物及廢棄物發電新增2.7 MW。未來在生質物發電方面,規劃建立農林資材蒐集體系,將農林資材於既有及新設火力發電機組,或汽電共生系統中混燒應用,並持續推動沼氣發電,預計至119年生質物發電裝置容量新增43 MW,累計157 MW。

  57. 另由於生質料源潛力減少、分布廣泛蒐集不易、焚化爐服役年限延長,配合環保署「焚化爐轉型生質能源中心」,預計至119年廢棄物發電裝置容量新增162 MW,累計793 MW。

  58. 五、水力發電

  59. 於104年台電公司青山電廠機組擴建. 設8 MW(屬水庫式水力發電設備);另106年鼓勵開發川流式水力發電2 MW。考量水力發電受限於環境影響及生態影響,未來將採台電公司與民間雙管齊下、開發對環境友善水力資源方式推動,預計至119年規劃總目標量為2,200 MW。

  60. 附表、我國各類別再生能源整體推廣目標

  61. 年度

  62. 能源別 累計裝置容量(MW)

  63.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9 114 119 太陽光電 10 22 118 223 392 620 842 3,615 6,200 8,700 風力 陸域 374 476 523 571 614 637 647 1,200 1,200 1,200 離岸 0 0 0 0 0 0 0 520 2,000 4,000 地熱能 0 0 0 0 0 0 0 100 150 200 生質能 739 739 736 740 740 740 741 768 813 950 水力 1,937 1,977 2,041 2,081 2,081 2,081 2,089 2,100 2,150 2,200 累計總量 3,060 3,215 3,417 3,615 3,828 4,079 4,319 8,303 12,513 17,250 資料來源

    經濟部能源局。

  64. 肆、再生能源面臨問題及挑戰

  65. 現階段再生能源發展仍面臨土地限制、技術進程、鄰避現象等困境限制發展,另屬間歇性能源無法24小時穩定供電。

  66. 一、太陽光電

  67. (一)推動目標

    規劃至119年太陽光電達8,700 MW,其中屋頂型3,000 MW,地面型5,700 MW。

  68. (二)屬間歇性能源

    臺灣日照充足,惟夜間、照度過低時皆無法發電,設備利用率年均僅14%。

  69. (三)發電成本仍高

    太陽光電發電成本介於4.67~6.48元/度仍偏高。

  70. (四)屋頂型太陽光電設置

    鑑於屋頂面積有限,估計設置潛能僅3,000MW,需透過中央及地方法規鼓勵與規範,如放寬「設置再生能源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透過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規範新建特殊建築物(如工廠),或契約容量大於一定容量之用電大戶,均需配合設置一定容量之太陽光電,以提升屋頂型設置。

  71. (五)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

  72. 1.土地開放問題

    需考量設置所需要土地問題。農委會公告18區嚴重地層下陷且不利耕作農地,可優先申設太陽光電總面積僅為1,253公頃,再增加申設土地困難度高。

  73. 2.土地整合問題

    由於嚴重地層下陷等不利耕作土地,多屬私人土地為主,私人土地具多人持分,需要透過地方整合,方能提升設置意願,光電專區開發。

  74. (六)大規模設置之電網問題

  75. 1.併網問題

    地面型設置主要是坐落於農業區或空曠區域,該區域電網強度不足。需擴大區域輸配電電網、變電站、變電所等基礎設施,方能擴大併網容量。

  76. 2.電網穩定問題

    臺灣為孤島電力系統,當太陽光電占比提升,需同步增設基載與替換快速啟動發電機、智慧電網與儲能設施,方能穩定電網調度,提供安全無虞電源。

  77. (七)電價影響程度

    現階段再生能源推廣目標為17,250 MW(太陽光電為8,700 MW),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總支出預估為新臺幣4,356億元。若進一步提升太陽光電目標量,基金支出將再提高,且尚需考量擴大電網費用,將更提升電價。

  78. (八)民怨議題

  79. 1.鄰避設施

    需額外建置變電所、輸配電電塔等設施,將遭遇地方民眾阻礙。

  80. 2.農地議題

    需額外開放大量農地使用,恐引發外界負面觀感,並與糧食生產競合。

  81. 二、風力發電

  82. (一)推動目標

    規劃至119年風力發電達5,200 MW,其中陸域風電1,200 MW,離岸風電4,000 MW。

  83. (二)屬間歇性能源

    風力需有合適的風況條件才能發電,設備利用率相對較低(陸上風力僅達27%、離岸風力42%)。

  84. (三)風能發電尖峰並非用電需求尖峰

    我國受東北季風影響,澎湖群島冬季月平均風速最高可達每秒18公尺,但夏季月平均風速最低僅約每秒4公尺,難以因應夏季用電龐大需求。

  85. (四)離岸發電成本仍高

    除陸上風力2.81元/度較低,離岸風力仍高達5.74元/度。

  86. (五)其他推動困難

  87. 1.離岸風電

    104年公布36處離岸風電潛力場址,開發潛能雖可達23 GW,惟與相關部會業管法規、推動或管制規劃之競合情形尚待協商調整。

  88. (1)航運安全

    受既有兩岸直航航道、船舶累計穿行率大於10%區域不得設置等開發限制,可設置容量僅2 GW。

  89. (2)港埠碼頭

    離岸風電設備沉重,需要專用重件碼頭提供運送組裝所需之整備場地,相關基礎建設需要龐大資金及工程時間,非短期內可完成。

  90. (3)漁業協商

    離岸風電開發與傳統漁業經濟活動產生空間競合,相關補償及回饋機制尚無明確法制化規範可供業者遵循,協商耗時冗長。

  91. (4)融資保險

    國內金融界缺乏對離岸風電所需專案融資及保險所需之風險管控經驗。

  92. 2.陸域風電

    臺灣地狹人稠,陸上風場選址與民眾生活空間產生競合,易生抗爭。

  93. (1)民眾擔心風力機可能產生低頻噪音及眩影,將影響週邊居民生活品質。

  94. (2)設置風力機將長期改變地貌景觀並造成視覺衝擊,影響當地自然環境發展。

  95. (3) 臺灣位處國際候鳥遷徙之重要路線,設置風力機將影響鳥類生態甚至造成鳥擊。

  96. 3.跨部會協商

    離岸風電推動及海域資源整體利用涉及眾多主管機關權管業務,需要各部會間協調、理解、溝通及合作,以利排除相關行政障礙。

  97. 三、其他再生能源

  98. (一)地熱發電

  99. 1.推動目標

    規劃至119年地熱發電達200 MW,其中淺層地熱發電150 MW,深層地熱發電50 MW。

  100. 2.淺層地熱之可開發量仍需進一步驗證

    我國淺層地熱包括火山型地熱及變質岩裂隙型地熱二類型。火山型地熱之產能高但需克服酸性腐蝕問題,而變質岩裂隙型地熱之產能較低且需克服結垢問題;另潛能場址大多位於保護區(如國家公園、林業用地)開發限制多,經初步評估我國淺層地熱可開發量約150 MW。

  101. 3.深層地熱技術及條件限制

    深層地熱仍在研發階段,目前國際尚無大型商轉電廠。

  102. (二)水力發電

  103. 1.推動目標

    規劃至119年水力發電達2,200 MW。

  104. 2.發展場址受限

    優良場址多已開發利用,未來慣常大型水力發電開發成長有限。

  105. (三)廢棄物與生質能發電

  106. 1.推動目標

    規劃至119年廢棄物發電達793 MW、生質能發電157 MW,合計共950 MW。

  107. 2.廢棄物成長有限

    近年家戶垃圾量銳減,廢棄物直接焚化發電量成長率已趨緩。

  108. 3.生質能料源受限

    生質能雖具有基載發電之特性與潛力,然受限於料源供應不穩與燃料成本等因素,生質能發電成長有限。

  109. (四)海洋能

  110. 技術受限

    海洋能(潮汐除外)技術尚未成熟,國際尚無大型商轉機組,短期發展受限。

  111. 伍、因應配套措施

  112. 自98年7月8日政府公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來,以電能躉購制度加速再生能源發展,並規劃「千架海陸風力機」與「陽光屋頂百萬座」。

  113. 一、再生能源電能躉購制度

  114. 為能順利達成推廣再生能源目標,執行再生能源電價與設備之補貼、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特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規定,審定及檢討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對於業者及民眾所生產之再生能源電能,給予20年固定價格長期保障收購,並以強制輸配電業義務併聯躉購,提升再生能源的市場競爭力,建構穩定的產業供應體系,以確保再生能源能成功導入我國電力市場。

  115. 二、陽光屋頂百萬座

  116. 太陽光電之應用推展,採穩紮穩打、逐步發展之策略進行,擬於太陽光電發電成本尚較市電價格為高的前期階段,以推動民宅及廠房建築物屋頂之應用為主,達到家戶普及設置之目的;後俟太陽光電之發電成本更具競爭力後,再推動地面上大容量利用。預計至119年,將可推動我國太陽光電設置應用達到8,700 MW,除可作為增加自主能源發電的項目之一,並可協助我國太陽光電相關產業發展,促使設置成本有效下降,以加速太陽光電的普及應用。

  117. 現階段除了持續推動屋頂型設置,並進行嚴重地層下陷、汙染土地等不利耕作土地設置,協調中央土地主管機關,進行不利耕作土地盤點與法令突破,結合縣市政府整合地主與提出專區計畫,藉由專區型態來建置電網,達成太陽光電長程目標。

  118. 三、千架海陸風力機

  119. 藉由「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3家示範獎勵案推動,逐步釐清離岸風力發電關鍵議題,亟待克服,包含法規障礙、資金環境、產業鏈及基礎建設(如碼頭)等。為解決離岸風電推動所遭遇的議題,經濟部已成立「離岸風電推動會報」跨部會協商平臺,協調相關單位研商解決方案,由經濟部次長、交通部次長及農委會副主委擔任共同召集人,共同依據離岸風電推動5個關鍵議題(包含航道、碼頭、施工船、國產化風力機及漁業權補償),並由各議題所涉及之相關單位進行研商。此外經濟部能源局亦成立「離岸風電產業溝通平臺」,邀集金融業、海事工程業、風力機產業等定期交流討論,增進國內金融及海事工程相關產業參與離岸風力發電建置,促成離岸風力發電與國內金融、海事工程產業合作的機會,推動離岸風力發電產業在地化發展。

  120. 離岸示範獎勵案對國內離岸風電發展具有重要指標意義,國產化機組如能善加整合我國在地產業與自有能量,其成功設置將有助於國內相關產業建立信心、加速投資與發展,爰此,中鋼公司與東元公司合資成立新能公司,在風場及海域資訊保密之前提下以引進歐洲技術,開發自有品牌國產化離岸風機,同時新能公司亦與工業局、標檢局合作進行國產化機組之測試驗證規劃,積極參與台電公司示範機組及示範風場標案,以期建立我國離岸風電產業鏈的自主能量。

  121. 另能源局亦成立「離岸風電技術交流平臺」進行技術盤點及示範計畫執行實務經驗,如海事工程在地化、海事工程安全規範、海氣象預報及施工整合調度等,與國內業界及學界進行分享與討論。

  122. 四、擴大躉購獎勵機制

  123. 為達成再生能源整體推廣目標,105年審定會就躉購費率另增加以下主要措施

  124. (一)太陽光電北部地區費率加成

  125. 為提高北部設置誘因,設置於北部地區且符合「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電能躉購費率按規定費率加成12.5%,並將苗栗縣納入北部加成地區。

  126. (二)大型風力發電目標達成獎勵

  127. 陸域20 kW以上風力發電於105年度簽約,且於109年12月31日以前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自完工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前,躉購費率加成3.6%,但獎勵期限以5年為限。

  128. 五、示範補助及其推動措施

  129. 除上述再生能源電能躉購制度及其獎勵機制、陽光屋頂百萬座推動計畫與千架海陸風力機推動計畫外,政府並運用下列措施進行推動

  130. (一)示範獎勵

  131. 1.太陽光電

    為鼓勵各地方政府結合在地社區特色,推動「經濟部推動陽光社區補助要點」。

  132. 2.風力發電

    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133. 3.生質能

    為擴大推動沼氣發電,實施「沼氣發電系統推廣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並放寬一縣補助1案的設限門檻,將改為每縣市每年可申請3案,預計在105年至107年間新增10件示範補助案,以帶動沼氣發電之發展。

  134. 4.地熱發電

    地熱發電機組試驗性計畫申請作業要點、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135. (二)法規鬆綁

    包含進口國內無產製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進口關稅、修正再生能源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簡化申請備案程序。

  136. (三)設立專案辦公室

    設立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推動辦公室及千架海陸風力機計畫推動辦公室。

  137. (四)其他

    運用法規制度革新便民化、申設作業流程優質化、專案推廣及活動宣傳多元化等方式。

  138. 六、強化再生能源發展電力調度能力

  139. (一)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方式主要為太陽光電與風力發電,因其發電能力易受到日照強度、風力變化等因素導致無法穩定出力,此類間歇性能源之出力變動亦會對電力系統頻率、電壓造成影響。

  140. (二)臺灣地區電力供應為孤島式獨立系統,依國內外經驗評估,再生能源占比不超出15%時,現行電力系統仍可穩定供電。現階段(104年底)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為842 MW、風力發電裝置容量為647 MW,各占全系統裝置容量2%;以目前臺灣地區電力供應約96%仍以傳統核能、火力為主,再搭配水力發電及再生能源提供補充電源,我國因應現階段再生能源發展調度的能力仍屬充裕。

  141. (三)因應未來大量開發再生能源政策,其間歇性特質有可能衝擊未來電力系統可靠度,調度部分必須從長期規劃的電源開發層面進行電源配比配套之優化,如提升火力機組升/降載能力、增加快速啟停發電機組容量;同時加強電網架構及投資、解決併網技術問題,提升再生能源併網能力,才能滿足未來再生能源開發極大化時電力調度的需求。

  142. 陸、未來願景

  143. 面對全球暖化之挑戰,發展潔淨能源、降低對化石能源依賴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已成為我國重要能源政策之一;現階段政府除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其相關子法,積極推廣國內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外,更藉由「千架海陸風力機」、「陽光屋頂百萬座」等各項計畫具體措施之推展,進一步擴大國內再生能源之使用,以提升我國能源自主化及多元化,期透過政府各項政策之推動,有助於我國再生能源之穩健發展。

  144. 臺灣能源98%依賴進口且電力無法由國外支援,確保電力供應穩定的挑戰遠大於其他國家,不宜輕易放棄任何可能選項。再生能源(如太陽光電、風力發電)屬間歇性電能,需搭配基載電源或儲能系統,方能維持穩定電力供應。如何開發基載電源(如化石能源發電等)及儲能技術(如電網級電池等),來維持消費者所需之穩定電源供應,亦是未來一大挑戰。

  145. 未來將整合國內公民營企業既有資源及能力,打造本土再生能源供應產業鏈,藉此創造產業新動能及國內就業機會,開創國內再生能源產業之榮景。

  146. 其次,大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行政院提案修正「天然氣事業法部分條文」,謹向各位委員對天然氣事業管理法制的關心及指教,致上最誠摯的感謝。經濟部謹就「天然氣事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向各位委員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指教。

  147. 壹、修正「天然氣事業法部分條文」說明

  148. 一、「天然氣事業法」第33條

  149. (一)修法內容

  150. 1.修正草案第33條第1項,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於不影響穩定供氣予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情形下,得供應其他業者。

  151. 2.修正草案刪除第33條第2項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予家庭、商業或服務業以外之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運輸或其他業者用戶時,應檢附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

  152. (二)說明

  153. 1.現行天然氣事業法第33條第2項規範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予非屬家庭、商業或服務業之用戶時,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係基於確保用戶供氣穩定之目的。

  154. 2.惟現行天然氣事業法第37條第1項及第55條針對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全日正常供氣業訂有相關規定,已可有效規範公用天然氣事業維持供氣穩定。

  155. 3.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家庭、商業或服務業以外之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運輸或其他業者用氣,係屬競爭市場,基於法規鬆綁,中央主管機關無需進行備查之管理。

  156. 二、「天然氣事業法」第34條

  157. (一)修法內容

  158. 1.賦予主管機關主動檢討公用天然氣事業費率之權限

  159. 修正草案第34條第2項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用戶之費率逾3年未檢討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核算,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160. 2.運用審議會協助審查費率

  161. 修正草案第34條第4項規定由天然氣事業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組成的審議會協助審查費率。

  162. (二)說明

  163. 1.氣價核定逾3年進行檢討之理由

  164. (1)參酌國內外經驗,公用事業費率不宜變動頻仍。

  165. (2)公用天然氣事業調整天然氣售價或基本收費時,應提供最近3年及未來3年之成本報表與資料,作為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費率之基礎。

  166. (3)公用天然氣事業從量費率中占比達76%之天然氣購入成本,係每月依成本變化金額波動,短期內無需多次檢討另外24%波動幅度甚微的營運成本。

  167. 2.運用審議會協助審查之理由

  168. (1)由不同背景之外部專家及利害關係人代表組成之審議會協助審查,可使費率核定之過程更加公開透明,以達公平客觀之結果。

  169. (2)由天然氣事業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組成的審議會協助審查,可有效運用現有資源,促進行政效能。

  170. 三、「天然氣事業法」其他條文修正

  171. (一)修法內容

  172. 1.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天然氣事業法第44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73. 2.為使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天然氣事業查核業務更具彈性,天然氣事業法第52條「……委託專業人士查核……」修正為「……委託專業人士或機構查核……」。

  174. 3.配合法制體例與用語及本次修法之項次增減變動,修正天然氣事業法第58條至第63條罰則。

  175. (二)說明

  176.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法制體例與用語,以及本次天然氣事業法之修正內容,重新檢視天然氣事業法現行條文後,進行整體性之修正。

  177. 貳、結語

  178. 「天然氣事業法」施行迄今已逾5年,本次修正有關公用天然氣事業費率檢討規範,並對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非民生用戶之程序加以鬆綁,可因應社會經濟環境之變遷,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兼顧公用天然氣事業之健全營運。

  179. 為因應經濟社會變遷,「天然氣事業法」相關修正條文,敬請委員給予支持與協助。最後,大院今天就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審議,謹代表經濟部向 貴委員會提出報告,敬請賜教。

  180. 臺灣降雨豐枯懸殊,近年來更受氣候變遷影響,旱災風險更形加劇。為支持社會、經濟及環境之永續發展,水資源政策必需於現有可供應水量範圍內,加強管理措施,以期仍能適度滿足現有及新增用水需求,爰強化水利法有關水源及用水管理,及於自來水法將節水行動常態落實於日常生活,有其迫切性與必要性。

  181. 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係就現行有關水權、地下水管理尚有不足或不合宜者予以修正強化;用水管理及價格機制闕如者,予以新增,另配合行政簡化之需,修正部分條文,綜上,本次提案計修正5條及新增4條條文,說明如下

  182. 一、為加強水源管理,並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修正免為水權登記範疇

    將量小、民生需求及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者,定明為免為登記範疇,對原不符前述原則者,予以刪除(修正「本法第四十二條」)。

  183. 二、為強化地下水管理保育,修正地下水管制區劃定目的

    增訂致影響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者,為劃定目的之一(修正「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

  184. 三、為加強用水管理,增訂用水計畫審查規範之法源及其配套罰則

    對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其計畫用水量達一定規模者,進行用水計畫核定、修正、展期或撤案措施等程序之明確規範(新增「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及其配套罰則(新增「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七及第九十三條之八」)。

  185. 四、為強化用水正義,新增耗水費開徵及減徵機制

    基於用水正義,對大量消耗水資源者,開徵耗水費及節水減徵機制,以促使耗用大量水資源者採取節約用水行動,並提供新興水源發展利基。(新增「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186. 五、配合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用水計畫及第八十四條之一耗水費開徵之推動,修正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得依執行該等業務所需進行行政檢查(修正「本法第九十三條之六」)。

  187. 六、為簡政便民,修正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私有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證明文件核發之委任或委託(修正「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一」)。

  188. 七、為行政簡化,修正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本法第九十八條」)。

  189.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

  190. 主席

    請科技部林次長報告。

  191. 林次長一平

    主席、各位委員。科技部在行政院指導之下,成立了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其主要由經濟部、交通部、原子能委員會及本部共同推動。在計畫的推動架構方面,共分為六個主軸,包括「節能主軸」、「替代能源主軸」、「智慧電網主軸」、「離岸風力及海洋能源主軸」、「地熱及天然氣水合物主軸」及「減碳淨煤主軸」,研發相關技術。以「產業化」、「建構產業鏈」為核心,發展能源產業核心技術,研發成果期與經濟部之綠色能源產業躍升計畫銜接,期為我國能源科技奠定基礎。

  192. 截至105年3月底止,本計畫累計獲得專利1,000件,技術移轉641件,技轉金超過11.7億元,促進廠商投資432億元,發表國內外論文4,065篇,共培育博士908人、碩士3,044人。重要研發成果,說明如下

  193. 一、建立全球最新、最重要的磁浮軸承冰水機產品技術,將使我國成為全球主要的磁浮軸壓縮機產品輸出國。

  194. 二、與國外大學共同研發可高速充放電的鋁離子電池,用於輕型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電池及定置型儲能電池,預計3年內可導入市場。

  195. 三、建置澎湖高滲透PV併網管理技術,提升配網PV併網容量40%,有助於我國於2025年達成PV裝置容量6,200MW之目標。

  196. 四、協助台電及國內兩家離岸風場開發商於苗栗、彰化外海完成3座海氣象觀測塔,將建構離岸風場海氣象數據量測與海氣象資料庫。

  197. 五、開發木質纖維素離子溶液解聚技術,並成立新創公司。推動丁醇新創公司成立,跨足全球生質醇類燃料市場,並扶植國內產業,創造智財權輸出價值。

  198. 六、已完成風力發電機3.6百萬瓦(MW)機座之模具製作,建立合金設計最佳熔鑄製程等關鍵技術。協助國內廠商建立風力機輪轂技術,取得國外廠商風力發電機輪轂、機座等訂單,提升風力發電產業國際競爭力。

  199. 七、促成國內公司建立1.9MW鈣迴路法捕獲CO2示範工廠並協助測試,已完成30MW鈣迴路法捕獲示範系統之基本設計,未來朝向大型機組商轉之推動。

  200. 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以研發能源產業核心技術為主,俾與經濟部「綠色能源產業躍升計畫」銜接。希望大院委員能夠支持。謝謝。

  201. 科技部書面報告

  202. 為擘劃我國整體能源策略及中長程政策藍圖,行政院院會於97年6月5日核定「永續能源政策綱領」,98年設立「行政院節能減碳推動會」,推動「國家節能減碳總計畫」。103年5月20日,「行政院節能減碳推動會」與「行政院新能源發展推動會」合併,名稱改為「行政院綠能低碳推動會」,將「國家節能減碳總行動方案」更名為「國家綠能低碳總行動方案」,分為十大標竿方案、35項標竿型計畫推動,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為35項標竿型計畫之一。

  203. 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由經濟部、交通部、原子能委員會及本部共同推動,計畫分為「節能主軸」、「替代能源主軸」、「智慧電網主軸」、「離岸風力及海洋能源主軸」、「地熱及天然氣水合物主軸」及「減碳淨煤主軸」六個主軸,研發能源產業核心技術,俾與經濟部「綠色能源產業躍升計畫」銜接。

  204. 截至105年3月底止,本計畫累計獲得專利1,000件,技術移轉641件,技轉金超過11.7億元,促進廠商投資432億元,發表國內外論文4,065篇,共培育博士908人、碩士3,044人。重要研發成果,說明如下

  205. 一、節能主軸

  206. (一)建立磁浮軸承冰水機產品技術,使我國成為全球主要的磁浮軸承壓縮機產品輸出國,研究團隊預計於106年成立新創公司,將此節能技術應用於多種利基型高速流體機械產品,以擴大產業化效益,創造就業機會。

  207. (二)開發電動特用車輛及動力模組,促成工業馬達廠籌組新事業,相關技術已應用於國內西螺果菜市場電動搬運車,並擴展至東南亞及大中華市場。另,於菲律賓蘇比克灣投資電動車組裝廠電動三輪車將陸續於菲律賓出貨。

  208. (三)開發外轉子直流無刷馬達(BLDC)馬達、專用無感測驅控器,使馬達整體性能提升50%以上。與鏈結吊扇與吸頂扇廠商,共同進行直流(DC)變頻化商品開發與50台小量試產與產品性能確認。

  209. (四)發展「整合式行車智慧系統」,榮獲2014年法人科專成果表揚技術成就獎。另,「複合式全景影像安全系統」獲得日內瓦發明展銀牌獎、「可變光機之抬頭顯示系統」及「車輛倒車防撞系統」獲得台北國際發明展1銀1銅。

  210. (五)開發高效率生質氣化共燒鍋爐系統之技術,此一雙流化床氣化爐可使用生質能燃料,提升國內鍋爐廠商產值,亦可節省重油燃料的費用支出。

  211. (六)開發高效率發光二極體光源模組,自103年起至今,已促使晶元光電、海立爾等13家公司投資19,612千元。技術轉移共8件,金額計2,016千元。

  212. (七)開發全球首套自動化LED熱阻測試設備,榮獲2014年美國R&D 100大獎肯定,並已技轉國內最大上市LED設備廠旺矽科技。

  213. (八)開發「線上即時熱能分析儀」,榮獲2015 Frost & Sullivan新產品創新獎,技術移轉國內最大上市LED設備廠旺矽科技,該公司進一步成功開發領先國際水準的國產化LED檢測設備,提高產品附加價值。

  214. (九)開發金屬─有機─金屬結構之表面電漿子關鍵技術應用,為全球首創有機發光二極體(OLED)創新技術,目前與全球第二大被動式有機發光二極體廠智晶光電合作先期研究,並將技術導入業界顯示器量產之產線。

  215. (十)導入ISO 50001能源管理標準於校園中央空調、校園建築窗箱型及分離式冷氣機、校園燈光與電梯、健身器材動能回收系統等,透過節能管理系統,發揮節能效益。

  216. 二、替代能源主軸

  217. (一)於104年5月14日與馬來西亞台商新茂木業有限公司簽訂生質精煉技術授權案,落實纖維酒精產業化。

  218. (二)與國外大學共同研發可高速充放電的鋁離子電池,可重複充放電達7,500次,能量仍然不會耗弱,並於50秒內完成高速充電,用於輕型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電池及定置型儲能電池,預計3年內可導入市場。

  219. (三)發展電動車產業之大型鋰電池(160 Wh/kg)安全性技術,業吸引國際大廠來臺合作,同時促成國內中大型企業積極加入,提升我國電動車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220. (四)開發具低成本、常壓低溫(<100oC)、快速(<5小時)、多種物質進料、產製多元產品之木質纖維素離子溶液(化學)解聚技術,完成噸級先導廠單元與系統建置與測試,突破現有水解製程進料濃度瓶頸。並推動丁醇新創公司成立,跨足全球生質醇類燃料市場,扶植國內產業。

  221. (五)提高微型化太陽電池模組轉換效率達35.15%,為傳統矽晶太陽電池模組之2倍,可自動化生產且可靠度提高,已申請多項中華民國與美國發明專利。

  222. (六)研發高安全性之熱/電作動寡聚物添加劑技術技術,與國內外國際大廠共同研發產製技術,並預計於國內進行量化生產,該技術並導入鴻海、三井化學、新能源科技等電池大廠。

  223. (七)完成國內首座1kW(千瓦)/5kWh(千瓦‧小時)原型全釩液流電池系統模組化之規劃設計、建置與運轉測試,可應用於電網系統,發揮電池儲能效能。

  224. (八)建立小金門東坑社區儲電示範系統,為全國第一套以太陽能、風力為主之能源與儲電系統。

  225. 三、智慧電網主軸

  226. (一)研發自主式分散型區域電力控制技術,具微電網之虛擬電廠功能,建置於國內首座可接受台電高壓饋線調度之微電網示範場中。此外,與台電配電處、高雄區處、電力綜合研究所協調討論,成功建置國內首座百萬瓦(MW)級可接受台電實/虛功率調度之太陽光電發電場,確保電力品質與供電穩定。

  227. (二)建置澎湖高滲透太陽光電(PV)併網管理技術,提升配網PV併網容量40%,發展先進配電自動化技術,變壓器管理系統及配電設備管理關鍵組件,智慧電網先進技術與智慧設備管理之導入,可提升供電可靠度及降低電網損失,提升智慧配網自主技術能力。有助於我國於2025年達成PV裝置容量6,200MW之目標。

  228. (三)完成國內首座智慧電網整合示範場域建置,包含配網級微型能源管理系統(μEMS)、配電自動化、太陽光電監控系統及家庭能源管理系統、聯合需量代理平台等系統示範。於台電

  229. 澎湖區處建置國內首座智慧電網展示平台,具有教育宣導和技術展示的功能。

  230. (四)分散式電力資源之節能效益為傳統發電廠5倍,所開發之IEC 61850及DNP3國際主流規範可通用之資料採集與監控系統(SCADA),整合智慧變流器、柴油機及OpenADR用戶端之建物能源管理系統(BEMS)等技術,利於提升配電系統分散式能源(DER)之滲透率。現階段之成果已促成台北市政府智慧電網示範場域及推廣政策的形成,北市府並規劃於公共住宅先行導入智慧電網建置。

  231. (五)開發超高壓輸電線資料匯集設備,完成應用於超高壓輸電迴路感測網之閘道器防水防塵驗證且取得全球規模最大的產品測試與認證機構Intertek相關認證。

  232. (六)研發能源總量管理系統(Smart And Valid Energy;SAVE )系統及Multi-Interactive Terminal(MIT)用戶端裝置技術,完成我國首套Open ADR實證計畫,將逐步推展至用戶端,協助我國因應電力不足。

  233. 四、離岸風力及海洋能源主軸

  234. (一)已完成風力發電機3.6百萬瓦(MW)機座之模具製作,並建立合金設計、方案設計、最佳熔鑄製程等關鍵技術。協助國內公司進行3.0百萬瓦(MW)以上風力機輪轂(Hub)技術建立與模具開發,成功取得國外風機輪轂、機座等訂單,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

  235. (二)協助國內公司建立大型風機控制監控及電能轉換自主研發技術,以縮短其發展之時間。已完成5百萬瓦(MW)離岸風機全機動態模擬、葉片旋角控制系統設計及分析技術、永磁同步發電機與雙饋感應發電機動態模型建立及控制技術。

  236. (三)協助台電及國內兩家離岸風場開發商於苗栗、彰化海外海完成3座海氣象觀測塔,將建構離岸風場海氣象數據量測與海氣象資料庫。

  237. (四)促成中鋼與台中港簽訂「承租意向書」,設置「離岸風力發電產業組裝港埠與產業園區」。同時規劃國產離岸風力機陸上測試實驗室,預定2016年年底完成建置。

  238. (五)促成國內業者投資改裝平台船及設備,購置日本駁船改裝成自升式平台船,投入海氣象觀測塔結構體之運輸、打樁及吊掛等海事工程作業。

  239. (六)完成自升式安裝船平台技術開發、自升式安裝船支撐腳技術開發、以及高耐海性能維修船技術開發。

  240. (七)針對經濟部所訂離岸風電示範獎勵辦法規定,風機規範Classa 1A之離岸風機,完成套管基礎支撐結構整體分析模型,並建立先導型離岸風場環境載重、地震反應譜、液化潛勢評估及支撐結構變形與應力檢核等關鍵分析技術。建立本土化離岸風機及支撐結構整合之負載分析技術能力,協助產業界技術引進及提升並協助檢視本土化技術標準適用性。

  241. (八)協助國內企業所開發之50千瓦(kW)海流發電試驗機組於小琉球海域利用船拖方式(模擬2節之黑潮流速)執行新一代海流發電機組之發電效能試驗,結果顯示已有初步發電效益產出。

  242. (九)建立20千瓦(kW)浮游式黑潮發電渦輪機機組外型幾何模型靜力分析工具,完成永磁同步發電機程式,建立轉子葉片性能計算流力分析工具。

  243. 五、地熱與天然氣水合物主軸

  244. (一)研發地熱發電技術,並與新北市政府合作簽訂金山區地熱發電開發計畫,規劃於新北市金山區四磺子坪籌建10百萬瓦(MWe)地熱發電廠。

  245. (二)開發深海拖曳式光纖探測系統(FITS)及拖曳式觀測設備(ATIS),協助地調所調查台灣西南海域天然氣水合物、海底泥火山、泥貫入體的海底地貌。開發視訊導引岩心採樣系統(

  246. V-Corer, TV-Grabber),可即時觀察海床表面並同時準確執行岩心採樣。

  247. (三)國內外首創且我國自主設計開發之高溫高壓階段式熱水反應設備,突破傳統單一反應槽體限制;於不同高溫高壓之條件下,於實驗室模擬溫泉水降溫過程之礦物結垢試驗。

  248. (四)研發國內首座自主研發地熱井下光柵式即時偵溫系統。

  249. 六、減碳淨煤主軸

  250. (一)研發「鈣迴路捕獲技術」,技轉至國內公司,並協助該公司建立1.9百萬瓦(MW)鈣迴路法捕獲示範工廠,每小時可捕獲1噸CO2。

  251. (二)成立「30 MW級鈣迴路捕獲示範系統產業聯盟」,並已完成30 MW鈣迴路法捕獲示範系統之基本設計,未來可朝向大型機組商轉之推動。

  252. (三)研發「循環塔二氧化碳捕獲系統、碳酸化爐、. 燒爐及其使用方法」技術,該技術與蒸汽水合技術整合之鈣迴路捕獲技術,已獲得2014年全球百大科技研發(R&D 100Awards)獎項。

  253. 主席

    其他單位書面報告請委員自行參閱並列入公報紀錄。

  254. 台電公司書面報告

  255. 壹、前言

  256. 配合經濟部推動「再生能源極大化」政策,台電將在既有陸域風力、太陽光電的基礎上更加精進,以「綠能開發領頭羊」之角色自我期許,提出未來15年長期發展目標,以成為國內擁有最多綠能容量之企業為願景之一;另一方面將持續改善綠能併聯電網之友善性,方便民間綠能躉售獲利,相信在政府引導及公民營業者合作協力下,將可達成國家綠能推廣目標。以下逐項簡要報告

  257. 貳、本公司再生能源推動現況

  258. 至104年底,本公司發展風力發電及太陽光電等再生能源裝置容量達312MW,佔全國再生能源總裝置容量(1,311MW)約25%,104年總發電量7.4億度,佔全國再生能源總發電量(23.09億度)約32%。

  259. 一、太陽光電

  260. 利用本公司既有建築物屋頂、閒置土地及與外界租地,從97年起至103年止,完成太陽光電第一期計畫台灣本島、離島澎湖及金門共16個場址,總裝置容量18.237MW,截至104年底累計發電量0.91億度。

  261. 二、風力發電

  262. (一)陸域

    本公司於92年起先後完成風力一期~四期之計畫16場址共169部風力機組,總裝置容量293.96MW,截至104年底總發電量約54.3億度;另目前正執行「澎湖低碳島風力發電計畫」之興建,單機容量3MW共11部總裝置容量33MW。

  263. (二)離岸

    本公司於104年3月31日奉行政院核定開始執行「離岸風力一期計畫」,在彰化縣芳苑鄉外海6~9公里處設置總裝置容量110MW之離岸風場,預計108年12月商轉,年總發電量約3.56億度。

  264. 、本公司再生能源規劃目標

  265. 因應政府訂定119年推廣目標由10,585MW修正至17,250MW,本公司各類再生能源規劃目標摘要如下

  266. 一、太陽光電

  267. 規劃於2030年太陽光電裝置容量達到1,000MW,將成為單一企業裝置容量最大之太陽光電開發與營運商。

  268. (一)短期計畫(105~109年)

  269. 利用本公司自有土地、建物屋頂、彰火預定地及外界合作(自來水公司所屬給水廠及淨水廠等)設置太陽光電,總裝置容量約150MW。

  270. (二)中長期計畫(109~119年)

  271. 利用政府釋出之土壤汙染管制及地層下陷區、本公司及水利署所屬水庫設置太陽光電(含浮動式),總裝置容量約850MW。

  272. 二、風力發電

  273. 將持續開發陸域風力與離岸風力,規劃於2030年陸域與離岸風量裝置容量各為600MW與1,800MW,總裝置容量2,400MW,陸域風力風機數量占全國一半以上,離岸風力裝置容量為單一企業最大之風力開發與營運商。

  274. (一)陸域風力

  275. 1.短期計畫(105~109年)

  276. 透過承租、購買私有地或沿岸國有土地設置風場,總裝置容量93MW。

  277. 2.中長期計畫(109~119年)

  278. 開發沿海漁塭區、近岸水域或與社區結合設置風場,總裝置容量210MW。

  279. (二)離岸風力

    除目前執行離岸風力一期外,本公司預計於119年完成彰化海域第26及27區塊及澎湖離岸等風場建置,總裝置容量1,694MW。

  280. 三、地熱發電

  281. 採取先淺層、後深層,先離島、後本島之策略,規劃2030年開發地熱發電裝置容量100MW,地熱發電裝置容量占全國目標一半以上。

  282. 肆、太陽光電併網

  283. 一、目前推動成果

  284. (一)104年2月成立「再生能源併網工作小組」會議,至今已召開10次,提出加強及擴大本公司現有技術應用範圍,以研討及落實提高電網提供再生能源併網能力策略。

  285. (二)104年3月30日於對外網頁公告「本公司各區營業處再生能源發電可併網容量表」,及提供區處再生能源發電可併網容量查詢(REMQ)功能。

  286. (三)104年7月9日完成訂定本公司「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屬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網工程費計費方式」。

  287. (四)104年8月4日完成訂定本公司「再生能源加強電力網工程費用分攤原則及計費方式」。

  288. (五)105年2月5日完成本公司「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技術要點」修正。

  289. (六)105年2月26日完成完成地層下陷區(18區)及臺西鄉之太陽光電專區初步規劃

  290. 1.短期由當地區營業處主動引導業者於既設線路併網。

  291. 2.中長期則以滿足專區併網總容量之需求,於1~3年期程在變電所新增主變壓器,及3~7年期程新增4所變電所。

  292. (七)105年3月23日完成本公司「第三型(裝置容量不及500瓩)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併聯作業須知」修正。

  293. (八)105年4月15日開始,本公司要求各區營業處拜訪縣市首長說明太陽光電推動情形,截至目前已完成彰化、桃園、馬祖及臺南等。

  294. (九)至105年4月18日止,本公司與能源局多次研討大量太陽光電(含專區)併網策略。

  295. 二、持續推動方向

  296. (一)雙向溝通友善併網

  297. 藉由太陽光電系統設置溝通平台、太陽光電併聯技術溝通平台及再生能源併網工作小組等會議,持續與產、官、學界進行技術研討及問題回饋,針對申設者或業者提出之疑問及本公司於併網時面臨之問題進行雙向討論,朝更完善之併網環境方向前進。

  298. (二)單一窗口良好服務

  299. 持續檢討本公司「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技術要點」、「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併聯作業須知」及裝置準則等作業原則,透過各區處設置之專責人員,建立再生能源諮詢窗口,提供申設者具體服務,以建立良好溝通管道與互動關係。

  300. (三)併網容量即時查詢

  301. 目前再生能源發電可併網容量查詢系統(REMQ),提供設置者即時查詢欲申設併聯地區之饋線實際可併容量,未來將以顏色區段呈現饋線前、中、後段可併容量大小,提供民眾更直觀之可併容量判讀方式。

  302. (四)能源管理供電可靠

  303. 針對配電系統併接大量分散式能源,規劃研析配電級分散電源先進管理系統(DREAMS),包括監控主站、通訊系統及通訊協定、智慧變流器控制模式等,以期解決配電系統日益增多之分散電源系統併網對配電系統之衝擊影響,兼顧提供民眾友善併網環境及穩定用電品質。

  304. (五)併網簡化提昇意願

  305. 104年7月9日實施「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屬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網工程費計費方式」,提供更透明、簡化之作法,申設者可事先評估其投資成本是否符合其效益,並且擴大免收併網工程費,由裝置容量不及10kWp擴大至50kWp,增加設置者裝置意願及容量。

  306. (六)預先規劃引導設置

  307. 政府已公告或未來可能大量併網地區,本公司已著手預估各區域裝置綠能設施發電量及盤點電力設備專區,積極規劃短、中、長期電網建設因應計畫;將洽能源局、太陽光電公會及系統業者代表等討論,以主動引導太陽光電設置者(業者)朝該選定區域並配合短、中、長期電網建設因應計畫設置發展,期能解決併網需求及協助政府達成太陽光電設置目標。

  308. 三、可能面臨挑戰

  309. (一)法規面

  310. 1.前述工程性質皆為太陽光電併網所需,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8條規定皆須業者自行負擔,如須本公司負擔一定比例,須有確切之法源依據。

  311. 2.不論是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政府專案撥款或其他方式補助,都將是由全民負擔協助太陽光電設置者併網費用,費用應明確化以利本公司執行。

  312. 3.專區內是否制定不同再生能源躉購費率應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慎考量。

  313. (二)工程面

  314. 1.土地問題

    因應大量太陽光電容量須先解決土地問題,每年併網容量土地需求達3,000公頃(以1MW/1.5公頃估算),未來如擴大至20GW,則概估需3萬公頃土地。

  315. 2.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場域如無既設道路進入,…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廖國棟Sufin‧Siluko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