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俋於內政委員會會議一、繼續審查: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嘉義市選舉區

發言紀錄

  1. 李委員俊俋

    我這邊有美國各州警察的制服資料,大致上分成兩類,一個是一般平常的制服,大致來講,這類衣服上還是有姓名跟編號,現在比較有問題的是,如果在值勤時特別是遇到特殊狀況例如集會遊行或其他活動時,他們確實是沒有編號,但他們每件防護衣背後,不只是寫Police,還可以清楚地辨識出這個是什麼單位,從防護衣或臂章可以確實地看出來。我們的要求是,無論臂章或背後,至少其編號要讓人可以看得非常清楚,這才是值勤或發生問題時我們所要瞭解的。所以我認為在集會遊行法裡面,我們應該規範的是,在集會遊行值勤時,你的制服或防護衣足以辨識出你的編號。因為他有動作時,包括盾牌等特殊裝備都要有編號,這一點本來就應該要很清楚。

  2. 鄭委員麗君

    我是建議採我剛才折衷的建議,就是足以辨識身分的標誌至少要有兩處,至於要在條文或說明欄內定都可以,以及要不要例舉,大家可再進一步討論。或者用附帶決議方式也可以處理。

  3. 主席

    我們今天要把條文相關文字先確定下來,大家手上有沒有這一張資料,請看第十六條第二項,修正為:「地方主管機關為協助、保護集會、遊行所派之人員,應配戴足以辨識其身分之標示,不得遮蔽。」。

  4. 鄭委員麗君

    至少要有兩處的部分要放在……

  5. 主席

    在說明欄。請問各位,對以上的文字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6. 各位委員同仁,我們就從第一條開始全部看過一次,有保留的部分,我們再停下來好好討論。處理第一條。

  7. 第 一 條  為積極落實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特制定本法。

  8. 主席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9. 處理第二條。

  10.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集會,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11. 本法所稱遊行,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12. 主席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3. 處理第三條。

  14.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集會、遊行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15. 主席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16. 李委員俊俋

    對於第三條,這個跟內容沒有什麼關係,不過,這個本來就是集會遊行法,所以在這一條裡面,還有必要寫出「為集會、遊行所在地」嗎?這就規定「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即可,因為本法本來就是規範集會遊行。

  17. 主席

    好,這修正為「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第三條照以上文字修正確定。

  18. 處理第四條。

  19. 第 四 條  (保留)

  20. 行政院提案第五條、委員鄭麗君等35人提案第四條、委員陳亭妃等23人提案第五條

  21. 主席

    請大家看看條文對照表,第1頁列出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條、鄭委員麗君等提案條文第四條、陳委員亭妃等提案條文第五條,請各位看看這些條文。對第四條照鄭委員麗君等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這二個版本差不多,僅文字敘述有些許差異。

  22. 另外,針對第四條第二項,本席有提出修正動議,列在條文對照表的第2頁,即「依法報備舉行之集會、遊行,主管機關應協助取得場地使用……」,這是特別在談場地的部分。

  23. 洪委員宗熠

    主席,針對警政署就第四條提的意見,請署長是不是作個說明?

  24. 主席

    請陳署長說明。

  25. 陳署長國恩

    關於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條、鄭委員麗君等提案條文第四條,我們已事先研究過,主任秘書也和地方警察機關開過會,他們希望除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之外,也能留給執法單位採取必要措施,所以我們建議在本條最後一項規定「為保障集會、遊行和平進行,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採取必要措施,必要時得於集會遊行場所設立安全警戒線。」我們希望在執法上大家都能很平安,也能保障到執法人員和集會遊行民眾的權利,希望……

  26. 周主任秘書文科

    本法在原先立法時的行政院版是採行報備制,現則改成自願報備制,而採行自願報備制時,為免於遭受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集會遊行,我們希望讓實務單位運作時有職權上的相關措施可以執行;再者,萬一同時有多場次的集會遊行,這要設立安全警戒線,以保障他們之間集會遊行的安全;因此我們參考委員的意見,提出這個修正文字,希望讓我們有依職權採取必要措施的權限,且在較緊急的情況,主管機關也得設立安全警戒線,以防止衝突。

  27. 黃委員昭順

    請問這個安全警戒線可不可以使用蛇籠?

  28. 周主任秘書文科

    我們到時會用適當的工具如交通錐等等作隔離。

  29. 黃委員昭順

    這可以使用蛇籠就對了?

  30. 周主任秘書文科

    這要視狀況而定,必要時採取必要措施,但是都要符合比例原則。

  31. 黃委員昭順

    主席,如果這要弄到以這樣的方式處理,外界會有什麼觀感?這可能是我們必須斟酌的,對不對?這個部分和當初要廢止這個法的想法不太一樣。

  32. 立場對立得很鮮明。

  33. 主席

    你們解釋這是為保障雙方,但是如果民眾要到行政院或政府機關抗議,你們就會使用蛇籠……

  34. 黃委員昭順

    這不需使用到蛇籠,例如使用蛇籠將行政院包圍,這樣好嗎?

  35. 陳署長國恩

    這個修正文字是為了保障很多團體,譬如合法有報備要集會遊行的團體,但是有些集會遊行團體是沒有報備的,我們要區隔這些團體,不使用人,而使用阻絕器材、交通拒馬或其他能區隔的器材來隔開他們,不然,雙方……

  36. 黃委員昭順

    那個部分歸那個部分;至於機關,你們要如何處理?

  37. 李委員俊俋

    關於警政署提出要設立安全警戒線的意見,因為我們希望民眾集會遊行時,警政署能保障,所以我們可以接受他們要設立安全警戒線的概念,但是安全警戒線的範圍、內容必須詳細說明。舉例言之,嘉義市每次選舉時都會有到中央噴水圓環的繞街活動,中間用板子釘住,雙方人馬各人喊各人的,這不會有問題,如果連這都不要,他們可能就會起衝突。不過,如果你們以蛇籠或拒馬圍住立法院或行政院,我們就不能接受,因此警政署應該詳細說明安全警戒線的範圍、內容。

  38. 主席

    請議事人員將原來集會遊行法的條文完整影印送給大家。

  39. 莊委員瑞雄

    警政署的這個意見令本席感到很奇怪,民眾集會遊行時,你們在該場所設立安全警戒線,這聽來似乎言之成理,但是這要置於本條最後一項,如此兜起來讓人感到很奇怪。你們說這是為保障集會、遊行和平進行,而設立警戒線。可是如此聽來你們像是在保護官署,並不是為保障集會遊行,所以本席感到奇怪,這有點暗渡陳倉的感覺;設立警戒線的部分可以討論,但是你們胡謅一個理由,指出這是為保障集會、遊行和平進行。這是鬼扯!你們要設立安全警戒線,我可以接受,但是你們不要亂兜一個理由,說這是為保障集會。那就怪怪的!本席不曉得本會其他同仁的看法如何?

  40. 黃委員昭順

    本席剛才就提出看法,使用蛇籠或其他設施在該場所,這就是不讓民眾集會遊行。

  41. 莊委員瑞雄

    警政署居然有辦法提出一個意見,讓朝野立委馬上看出這是一個障眼法……

  42. 黃委員昭順

    這一看就知道是偷渡,這樣不通!

  43. 莊委員瑞雄

    如此有衝突,這不是不能設警戒線,而是你們說這是為保障集會遊行,但是這很明顯在保障官署;官署也不是不能保護,可是這不應該在本條處理,你們可以有這樣的設計,不過,這不應該在第四條處理,而且又在前面義正辭嚴指出為保障集會,才怪!這是騙小孩!這個設計是可以的,但是這應該在別的地方處理。

  44. 鄭委員麗君

    本席贊成莊委員的意見,因為第四條的意旨很清楚是集會遊行之保障,所以課以主管機關的責任就是協助維持交通秩序、保護集會遊行進行。再者,本席和主席所提修正動議特別納入「協助取得場地使用」,因此本條很清楚是保障進會遊行的權利。你們不應該在此以保障之名,納入你們要採取的「必要措施」,這樣會很模糊。我們也不知道「必要措施」的內容,安全警戒線也不應該在此處理,這是不是在討論命令解散權或安全距離時再視要如何處理?如此才會清楚。

  45. 黃委員昭順

    其實這在此說清楚也沒什麼不好,這就是空白授權,我們一開始審查這個法案時,本席就表示乾脆廢止集會遊行法。因為這很清楚,何時要設置蛇籠、要如何處理統統按照地方主管機關依職權或必要時就可以進行。這樣是偷渡、空白授權,對不對?這是很嚴重的事情!照本席當時的意見廢止集會遊行法就好了,為何還要修訂一個集會遊行保障法?這是假意,然後演這一齣,如此就沒意思了。

  46. 這很清楚就是空白授權。

  47. 主席

    假設集會遊行涉及機關等禁制區域,你們可能要設置相關隔離措施,譬如軍事基地或為維護元首安全,你們本來就可以設置蛇籠,法律又沒有禁止你們設置相關設施,所以這沒必要在集遊法規定,其他法令就有相關規定。假設如你們所講,為防止衝突,你們以其他法令就可以進行區隔,不過,這要視現場狀況,如果現場是以人牆圍住,你們無法處理,可能就要拉線或以其他方式區隔,但是這沒有必要在此處理。

  48. 莊委員瑞雄

    本席要提醒,譬如某個場域或某個機關可能會有許多團體在集會遊行,不要說十場,就算只有五個團體,當他們持有不同立場時,如果主管機關沒有一定作為的權限,這也奇怪!本席有這樣的想法,但是理由和你們的不一樣,且未必在這個地方處理,大家是不是思考這個部分?不過,這不是在第四條處理,雖然這有必要,可是理由不對。

  49. 鄭委員麗君

    現在大家的版本都是自願報備制,但是因為主席還在逐條確認,所以我們尚未確認到第五條,關於第五條,上次討論是傾向有安全距離……

  50. 主席

    那個不用討論,本席剛剛查閱「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七條,該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而「特種勤務條例」第十二條也有安全維護區的規定。所以其他法律都有相關規定,這個部分在此就不處理。據「特種勤務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因應危害防止之必要,得劃出安全維護區及設置安全設施等等。

  51. 陳署長國恩

    這是在特勤的時候,只有在有特勤時,才適用安全維護區,這是特勤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

  52. 主席

    還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這可以啦!

  53. 馮督察強生

    報告主席,我是台北市的實務單位,作如下說明,以後集會遊行要採自願報備制,而自願報備制的安全警戒線在某種程度只是防止必要衝突和衡平基本權利。我們的考量是比方當集會場所有衝突時或申請集會遊行的順序前後有糾葛時,安全警戒線只在維護雙方使用公共路權,讓他們平和進行集會遊行,這是唯一的目的;再者,關於安全警戒線的設立,美國也有,這可以減少使用警力,亦即設立安全警戒線後,大家很有秩序、很規矩地分開進行。安全警戒線不是一定在妨害集會遊行進行,相反的,這是要讓大家都能和平進行,我們是這樣的立法目的。至於剛剛提到的職權行使法和特勤條例,其中特勤條例在特勤時才使用。其次,這個修正意見要在何處討論是可以討論的。

  54. 周主任秘書文科

    剛剛委員提到,這是不是能使用特勤條例,但是特勤條例的安全警戒線是在特勤時才能使用。

  55. 鄭委員麗君

    請問安全距離呢?

  56. 周主任秘書文科

    安全距離是在重要機關,那是管制區,另外補充……

  57. 鄭委員麗君

    召委,因為第四條是要保障集會遊行跟課予政府責任,我覺得不適合在這邊處理。但是我們還沒有討論到的第五條,上次是傾向有安全距離,所以也許要討論一下是不是需要。

  58. 另外,本席所提的第八條也有一個安全隔離區的概念,就是有不同團體要去集會遊行的時候,需要協助他們設置安全隔離區,這要以什麼方式為之,都還可以討論。但是無論如何,就不適合在第四條,可能在後面再去討論有沒有需要賦予這樣集會遊行法的職權,或者是有警察職權行使法可以用?是不是要客觀的把其他法律的規定拿出來比較一下?

  59. 主席

    因為前面都還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實務上的執行在後面鄭麗君委員所提的第八條才會去處理,所以第四條就採鄭麗君委員版本的第一項,後面再接本席所提修正條文的第二項,修正文字如下:

  60. 「第四條  對於集會、遊行,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

  61. 依法報備舉行之集會、遊行,主管機關應協助取得場地使用,派員協助維持交通秩序,並保護集會、遊行之進行,免於遭受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之妨害。」

  62. 請問各位,對第四條做以上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63. 接下來處理第五條有關禁制區域的部分。

  64. 第 五 條  集會、遊行於下列機關(構)、地區之周邊舉行者,應於安全距離外為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65. 一、總統府。

  66. 二、司法院、各級法院及檢察署。

  67. 三、國際機場、港口。

  68. 四、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69. 五、行政院、考試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70. 六、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71. 七、醫療院所。

  72. 前項安全距離,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劃定,並刊登政府公報公告之。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安全距離不得逾一百公尺

    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安全距離不得逾五十公尺。

  73. 主席

    國安局對總統府這個部分有意見,請陳組長說明。

  74. 陳組長重建

    針對這個條文,我們國安局的特勤中心有兩點意見,第一,關於第一款總統府的安全距離,建議能夠配合我們的警衛安全措施,因為上次張德正衝撞總統府,我們檢討的結果是縱深不足。我們依照特勤條例劃設安全維護區,法定是2公里,但是現行做法是300公尺,如果縮短為100公尺,可能對我們的警衛安全維護措施會有影響。

  75. 主席

    為什麼你們之前講的跟現在講的不一樣?

  76. 徐組長文豪

    關於總統府這個部分,按照現況是從公園路跟凱達格蘭大道是300公尺,修正條文是規定不得逾100公尺,我們有實地看過,如果沒有逾100公尺,就是在南北廣場、襄陽路這個範圍,這樣會對特勤安全的縱深有影響,而國家元首和副元首平日會固定到總統府上班,所以這樣的距離確實是不夠。

  77. 鄭委員麗君

    怎麼會是襄陽路呢?

  78. 徐組長文豪

    就是南北廣場的尾端。

  79. 鄭委員麗君

    應該是懷寧街才對。

  80. 徐組長文豪

    對不起,是懷寧街。

  81. 鄭委員麗君

    你們都不知道是什麼路,要怎麼劃設區域?

  82. 徐組長文豪

    抱歉,這樣的距離確實是不夠的。

  83. 鄭委員麗君

    懷寧街不夠,那你剛才不是說懷寧街嗎?

  84. 徐組長文豪

    那是其中一段,就是在台北賓館和外交部前面。

  85. 鄭委員麗君

    會太短嗎?

  86. 徐組長文豪

    太短了。

  87. 黃委員昭順

    本席記得上次有人駕車衝撞總統府,有人跟本席說,還好路不夠長,如果路夠長的話車子就衝上去了!就像開飛機一樣,跑道要夠長衝力才夠,你說要讓這一個路段更長,這樣很奇怪,如果長度要到300公尺,那不是就長到可以讓車子更有衝力嗎?

  88. 徐組長文豪

    我們是管制,這跟飛機起飛的跑道有點不太一樣,我們是要有足夠的安全縱深,基於安全的考量,我們是希望所有的狀況都要最大化,但是我們也會兼顧集會遊行相關的狀況。跟委員報告,根據相關統計數據,從民國94年到現在,平均每年有500件到總統府陳情請願,在公凱口也有舉行大型的集會遊行活動,地點就是在公凱口,這都已經行之有年了,大家在配合上面,還有我們既定的安全作為上面,都能夠滿足雙方的需要,取得一個平衡點,以上是關於總統府這個部分的說明。

  89. 鄭委員麗君

    請問你們的起算點是什麼?

  90. 徐組長文豪

    從總統府前的水溝蓋前緣開始往前推到公凱口。

  91. 鄭委員麗君

    從那裡算到懷寧街就超過100公尺,但是如果是從外面的人行道開始算呢?你們應該要解釋清楚,如果從總統府的階梯前開始算就是200多公尺嗎?

  92. 徐組長文豪

    對。

  93. 鄭委員麗君

    主席,我們現在是針對總統府來討論,事實上,這個條文有很多款規定,我們是原則性規定100公尺,像第二款的司法院和各級法院,其建築物及周邊道路跟人行道的面積,其實概念不一定一樣,所以本席建議我們原則上定一個距離,至於在劃定上就給予彈性,讓所在的地方政府和負責的機構去討論。也就是說我們沒有辦法確定總統府是從哪裡開始劃,但是我們就是規定一個距離,對總統府怎麼劃就讓地方去討論,司法院、各級法院及檢察署怎麼劃,也是讓地方政府去討論,可不可以這樣處理?

  94. 主席

    如果沒有先定出範圍而讓他們去討論,他們會劃得很遠。

  95. 徐組長文豪

    原本未修正的集會遊行法是規定300公尺。

  96. 黃委員昭順

    現在是第二款到第四款都是100公尺,那都不能在司法院、各級法院及檢察署周邊集會遊行了,對不對?連港口周邊也不能集會遊行。

  97. 主席

    為了讓會議順利進行,我們一個一個來討論,我們依序就每一款來討論,所以先就第一款的總統府討論出結果,到底要規定幾公尺?

  98. 徐組長文豪

    我們建議維持300公尺。

  99. 主席

    你們剛剛說150公尺,現在又變成300公尺!

  100. 鄭委員麗君

    300公尺就聽不到了。

  101. 于副分局長增祥

    報告委員,是不是可以讓總統府和官邸……

  102. 主席

    那你們早上為什麼要浪費我的時間呢?協商的時候跟我說可以規定150公尺,你們到底是誰在負責這件事情?

  103. 莊委員瑞雄

    如果規定300公尺的話,就自絕於人民的聲音了。

  104. 鄭委員麗君

    300公尺真的是太遠了,我們是民進黨的委員,我們都覺得太遠了。

  105. 主席

    你們到底是誰在負責?早上跟我說可以規定150公尺,現在卻又變成300公尺!

  106. 徐組長文豪

    是我負責的。

  107. 主席

    你早上不是跟我說可以規定150公尺嗎?你們來開會要負責任,要把所有的狀況講清楚,對不對?要先準備好才來開會,否則一下子說150公尺、一下子說300公尺,你們都沒有在做功課嗎?要定為150公尺或300公尺一定各有依據,你們要說服委員讓大家接受你們的看法啊!

  108. 于副分局長增祥

    國安局講的150公尺是含懷寧街……

  109. 鄭委員麗君

    請講清楚是從哪裡算起?

  110. 于副分局長增祥

    從總統府的花台開始算,只到懷寧街的一半,沒有辦法含懷寧街。

  111. 黃委員昭順

    如果要含懷寧街的話是要規定幾公尺?

  112. 于副分局長增祥

    要超過100公尺。

  113. 黃委員昭順

    那就是150公尺,你們早上不是講150公尺嗎?

  114. 于副分局長增祥

    如果是規定150公尺,就到228公園的一半。

  115. 鄭委員麗君

    只到一半的話要怎麼處理?那可不可以在公園集會遊行?

  116. 于副分局長增祥

    我們建議從人行道開始算。

  117. 鄭委員麗君

    就是可以上升的柵欄那裡嘛!

  118. 于副分局長增祥

    對,就是可以上升的柵欄那裡。

  119. 莊委員瑞雄

    折衷一下好了。

  120. 主席

    本席建議先讓國安局表達意見。

  121. 莊委員瑞雄

    不能比英國更長,英國是長達1公里。

  122. 主席

    你們要向委員說明,就要提出一些科學根據啊!你們舉有人開車衝撞總統府為例,可是那又不是集會遊行,你們路口的監視器從景福門那裡就開始鎖定了,你們的警衛室從監視器就看得到了,對不對?現在我們是在討論集會遊行,你們要說服委員將距離定為幾公尺,如果在集會遊行的時候,有人在前端要開車衝撞,需要多少預警的時間、所以應該要定幾公尺為安全距離,你們應該要說明這些嘛!要做好功課都準備好之後再來,對不對?

  123. 洪委員宗熠

    主席,如果是集會遊行,除了擴音器之外,是不是也有戰車的設備?如果有戰車的設備,有人真的有心要衝撞,100公尺是不夠的,本席就這一點倒是跟國安局的看法一樣,不管是誰當總統,在馬英九當總統的時候,我們希望他不要受到衝撞,未來蔡英文當總統,我也認為應該是這樣……

  124. 主席

    元首的維安並沒有什麼黨派之分。

  125. 洪委員宗熠

    因為集會遊行可以用戰車,如果沒有這些車輛的限制,光是人民的聲音,當然300公尺會聽不到,這個我們可以接受,可是如果車子一去,萬一真的有人要開車衝撞,根本就擋不了。

  126. 黃委員昭順

    本席以前有去總統府抗爭過,照樣用蛇籠,還用強力水柱沖得大家全身瘀青,根本就沒有地方可躲,在總統府前面一定有設置蛇籠,誰當總統都一樣。在李登輝當總統而陳水扁還沒有就任的時候,我們去那邊抗爭,還不是一樣?就是設一排蛇籠,用強力水柱沖,看你們多會坐,坐著也會被沖走還全身瘀青,所以在集會遊行的時候戰車是不可能開進去的,因為一定有設置蛇籠,按照特種勤務條例的規定,在總統府前面一定有設置蛇籠,所以請洪委員不必擔心,請你放心。

  127. 主席

    請國安局再次說明你們的意見,你們要定為300公尺而非150公尺的理由是什麼?請你們講清楚。

  128. 徐組長文豪

    跟委員報告,300公尺是現行法的規定,我們相信集會遊行在既有的設施之下是可以完成的,我們不排除有些群眾會失控,基於安全考量建議定為300公尺。至於實地的距離要定100公尺或150公尺,我們的建議是現地實施會勘,因為從照片上的距離來看,我們在這裡沒辦法說清楚,主席,我們是否可以在現地實際了解整個路況和歷年來集會遊行的狀況,在討論之後再向委員報告?

  129. 主席

    我們已經在修法了,你們也知道這個部分有問題,對不對?你們為什麼不事先做好功課呢?我們大家對元首維安都很重視,你們還要去會勘,那我們不是還要等你們?怎麼可能呢?

  130. 黃委員昭順

    主席,早上他們跟你說150公尺,現在按照這個圖,如果定為150公尺,就是剛好到228公園的一半,如果再加50公尺變成200公尺的話,會不會到開口?還是實地會勘好了!

  131. 主席

    還要會勘嗎?難道現在要去會勘嗎?本席向各位提出建議,到公園路是300公尺,如果定300公尺而到公園路的話會有一個好處,因為公園路是橫的,這條路不會被圍住,還是可以讓車輛通行。如果我們的選擇是要把公園路圍起來,不管是規定100公尺或150公尺都一樣,那公園路就被圍住了。其實本席是比較考慮到交通的問題,定為150公尺或300公尺應該都還好。

  132. 徐組長文豪

    現在集會遊行時公凱口的現況,公園路還是可以讓車輛通行。

  133. 主席

    如果公園路也圍住,就會影響整個博愛特區;如果公園路還是可以讓車輛通行,對交通的衝擊就會比較小,簡單講就是這樣。

  134. 鄭委員麗君

    所以要定為多少公尺?

  135. 主席

    他們是建議維持300公尺。

  136. 徐組長文豪

    剛剛鄭委員也有提到228公園要怎麼切的問題,是要切一半嗎?很難去現地切啦!

  137. 主席

    懷寧街這樣一圍住,對公園路做為替代道路的狀況衝擊會比較大,因為人多,中山北路有可能都塞住了,公園路可以稍微紓解交通,如果也圍起來,就只剩下凱達格蘭大道另外一邊的重慶南路了!本席是考量到對交通的衝擊,簡單講就是這樣。如果定為150公尺,他們大概沒有什麼意見,本來在早上就說150公尺了。

  138. 黃委員昭順

    你們早上說150公尺沒有問題,現在又說要改成300公尺,我覺得很難說服大家。

  139. 鄭委員麗君

    召委,到公園路是300公尺還是150公尺?

  140. 主席

    到公園路是300公尺,像現在集會遊行的時候,大家是不是都在公園路下車?

  141. 黃委員昭順

    那我們就去現場會勘,大家去實地看一下好了。

  142. 鄭委員麗君

    主席,我要說明我的看法是,因為集會遊行保障法第五條第一項有七款的規定,我們在上次會議所達成共識是,將禁制區分為兩種:一、總統府、司法院、各級審檢機構、機場港口及重要軍事設施周遭的集會遊行安全距離,由300公尺縮減為100公尺;二、行政院、考試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醫療院所安全距離改為50公尺。此次會議我們所討論的重點在於,本法強度較高的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所以我們現在是以總統府為例,在討論禁制區安全距離的問題。

  143. 徐組長文豪

    報告委員,本人建議以集會遊行保障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除了總統府以外的3種……

  144. 鄭委員麗君

    主席,我要先釐清我們所討論問題的邏輯,不然,我們將安全距離可分成3種,或是我們確立要逐一設置安全距離,否則,各機關所處地形不太一樣,若我們制定集會遊行禁制區的安全距離由300公尺縮減為100公尺,有些單位確實會以機關道路起算來劃定安全距離,所以我認為安全距離範圍的制定,應交由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自行處理。坦白說,立法院不是行政機關,由我們前往現場會勘的做法也不對,總不能大家前往總統府或司法院會勘,然後建議道路要如何劃定安全距離,所以本席認為這屬於行政權之一。但是,我們之所以要制定集會遊行保障法,主要在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這才是我們最主要扮演的角色,所以我們還是思考要保留適當的距離不宜太遠,否則,人民前往某機關集會遊行卻距離該機關非常的遙遠,如此一來,人民的意見也無法做某種形式上的展現,所以立委必須兼顧此一責任。至於我們應如何劃設禁制區的安全距離?或許我們的考慮應是制定安全距離的範圍,因此,本席建議,應該依照機關地區周邊道路所處的位置,讓行政機關保留一點彈性,但是,本席認為劃定300公尺為安全距離,這實在太遠了。

  145. 主席

    安全距離不得逾300公尺。

  146. 鄭委員麗君

    對,本席希望讓行政機關對安全距離的起算能夠保留一點彈性。

  147. 黃委員昭順

    如果法律規定禁制區的安全距離不得逾300公尺,相關機關一定會從300公尺起算。

  148. 鄭委員麗君

    我認為禁制區的安全距離訂為300公尺,這實在太遠了。

  149. 黃委員昭順

    大家都有抗爭的經驗,我們也曾經抗爭過,也不是不曾抗爭過。如果集會遊行保障法將禁制區劃定安全距離不得逾300公尺,相關機關一定會從300公尺起算,絕對不會將安全距離改為200公尺。以往我們向國民黨執政縣市提出集會遊行的申請,凡是有人越線都會被警方抓走,我記得當時還是馬英九擔任市長。

  150. 鄭委員麗君

    我還是認為安全距離訂定為300公尺有點遠。

  151. 黃委員昭順

    當初還是馬英九擔任市長,我們示威遊行越線還被警方抓走,這就有點奇怪。

  152. 主席

    各位委員同仁,警政署人員應先告知委員可能發生的各種狀況,當初我們將禁制區的安全距離訂定為100公尺的理由,主要針對若有人丟擲標槍、石頭、手榴彈等,最遠距離大約是100公尺,所以我們制定禁制區的安全距離為100公尺。如果有人在集會遊行時丟擲標槍、石頭、手榴彈等物品,根本無法丟入總統府,但是,警政署人員認為,警方不可能對每位遊行者搜查有無攜帶危險物品,但遊行者可能隨身攜帶強力彈弓或十字弓等危險物品,畢竟彈力弓或十字弓的射程有一定的距離,基於總統維安的考量,假如我們劃定安全距離維持200公尺或300公尺,這大概是在比較安全、可防護的範圍,如此才不會直接影響總統的安全,否則,遊行地點在總統府前,當總統車隊通過時,有人拿著強力彈弓或十字弓向總統車隊射擊,所以我們在考量禁制區的安全距離確實需要拉遠一些。請問強力彈弓與十字弓的射程距離大概是多遠?

  153. 黃委員昭順

    你們在討論什麼?

  154. 主席

    上次會議我們討論狙擊手的射程為300公尺,對不對?

  155. 徐組長文豪

    舉例而言,步槍的射程是300公尺,但狙擊槍能夠打中1公里內的標的物。

  156. 鄭委員麗君

    事實上,無論有沒有舉行集會遊行,狙擊手都有可能存在,防止武力發生本來就是警方的職責,所以你們不能以特例來討論。

  157. 黃委員昭順

    民眾攜帶狙擊槍參與集會遊行會的可能性不大。

  158. 鄭委員麗君

    事實上,任何人攜帶武器已有其他的法律規定,我們不能僅針對狙擊槍的射程做為禁制區安全距離的考量,否則,我們無法將各種武器與集會遊行脫鉤。因為你上次沒有參與我們的討論,所以這個很難用這樣的方式……

  159. 徐組長文豪

    方才鄭委員提及各機關所處地形地物不一樣,事實上,警方基於特勤的考量,並不會無限上綱到認定狙擊槍在1公里外都能夠擊中人,經過我們就現場的交通、保障人民集會遊行、兼顧特勤需求及各機關地形地物做最客觀的考量,因此,我們建議禁制區的安全距離維持現況。以公園路為例,經過十幾年以來,公園路的車輛與行人都可以通行無阻,並沒有受到任何的影響,而且民眾集會遊行的素質也愈來愈高,經過我們的驗證之後並沒有發現問題。

  160. 黃委員昭順

    方才徐組長表示,近來民眾集會的素質愈來愈高,如此一來,集會遊行理應愈來愈單純,怎麼會有民眾攜帶槍枝參與集會遊行?這不可能吧!

  161. 徐組長文豪

    參加集會遊行的民眾可能高達上萬人,警方不可能逐一檢查個人所攜帶的物品……

  162. 陳署長國恩

    報告委員,特勤中心與中正一分局對於處理集會遊行都很有經驗,畢竟各種狀況都不一樣。方才我們討論狙擊槍與步槍的問題,如果集會遊行的民眾高達上萬人,警方不可能逐一檢查個人攜帶的物品,所以他們才會有此考量。

  163. 此外,我們方才討論總統府周邊已有憲兵駐守,為了防止車輛衝撞還設置花檯,車輛入口均設有升降式地虎閘等等。換言之,總統府防護區應從重慶南路人行道起算,而非從總統府大門口起算,如此才算是比較合理的安全距離。若集會遊行保障法規定,禁制區的安全距離不得逾300公尺,從重慶南路人行道到公園路與凱達格蘭大道交叉口距離300公尺;總統府距離愛國西路180公尺;總統府距離貴陽街與衡陽路都有一百多公尺,就總統府周邊道路而言,從重慶南路人行道到公園路與凱達格蘭大道交叉口的距離最長,其他周邊道路都距離總統府一、兩百公尺,因此,我們建議總統府的安全距離應維持不得逾300公尺,如此才能……

  164. 主席

    有關總統府的安全距離,我們還是尊重國安局人員的建議,總統府的安全距離不得逾300公尺。所謂的「不得逾300公尺」的意思是不得超過300公尺,但是,這不代表相關機關劃定安全距離一定為300公尺。另一方案則是規定安全距離不得逾200公尺,兩者相差100公尺。請各位委員表達意見,我們再做決定。

  165. 黃委員昭順

    早上我們討論的安全距離是150公尺,難道就沒有這項規定了嗎?

  166. 主席

    這部分也可以規定150公尺,就看大家的意見來決定。

  167. 黃委員昭順

    他們要求安全距離為150公尺,我們改為300公尺,這樣做很奇怪。

  168. 主席

    禁制區的安全距離劃定為150公尺還算近的……

  169. 黃委員昭順

    我認為安全距離劃定為250公尺,這還可以接受。

  170. 徐組長文豪

    因為228紀念公園……

  171. 黃委員昭順

    為何你們在一開始就建議禁制區的安全距離為150公尺?

  172. 徐組長文豪

    安全距離為150公尺或300公尺都是我們的選項之一,事實上,我們的立場就是……

  173. 主席

    因為這部分事涉總統維安問題,所以我們特別針對總統府禁制區規定不同的安全距離。

  174. 現在顧委員到場。顧委員,我們正在討論總統府維安禁制區域,現行規定的安全距離為300公尺,在上次會議我們通過禁制區的範圍為100公尺,但基於維安考量,他們建議安全距離仍然維持300公尺。

  175. 黃委員昭順

    原本通過禁制區安全距離為100公尺,現在改為300公尺,大家對此有無意見?

  176. Kolas Yotaka委員

    我有一些疑問想請問國安單位,因為就有原民曾經在這個地方被抓去關,所以我對於300公尺的問題特別感興趣。既然我們在講總統府,我很想知道別人是如何處理維安的,所以我從Google Map抓下來一張圖,這裡是美國的白宮,然後是白宮前廣場,因為前面本來就有圍牆,而從總統住家到圍牆大概是50公尺,人民可以在這個圍牆及這一塊藍色的拉法葉公園進行陳抗或遊行。至於加拿大的國會,各位如果到Google Map去看,也是相同距離,但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特色,就是有天然屏障,譬如本來就有一個圍牆,或剛好在一條路旁有一個圍牆,剛好旁邊又有一個公園,所以他們其實是靠總統那麼近的。我再舉一個例子好了,例如紐約美國最高法院,那裡也有一個天然屏障,去過現場的人就知道,最高法院有樓梯,所以他們規定得很清楚,陳抗的人是在樓梯之下,也就是不要上樓梯,這些都是建築物本身或當地地形景觀的天然屏障。以上分別是紐約、白宮及加拿大國會的經驗。

  177. 我現在講的是兩個原則,一個是我們的確很難劃定150公尺、100公尺或300公尺來針對特定地區訂定一個死的規則,但是如果授權縣市政府針對特定不同集會遊行地區劃定不同空間,又會擔心因為沒有一個原則而可能愈劃愈遠。我的第一個問題是,他們的國安是如何維護的?他們的總統也住在那裡,總理也在那裡辦公,他們是如何處理的?你們有沒有國外的經驗?第二個,回到總統府來說,到底我們設定150公尺、300公尺或是200公尺的意義在哪裡?如果是150公尺,剛好就是二二八公園的一半,這要如何執行?通常以當地地形地貌所形成的一些空間屏障是否比較適合?如果拿非常極端的案例來看,譬如狙擊武器,的確就像鄭委員所說的,其實無所不在,別人的國安到底是如何做的?他們是如何保護歐巴馬的?

  178. 徐組長文豪

    關於特勤工作我執行的時間比較長,曾經陪同總統出訪各個國家,但剛才委員所提的部分我沒有去過,我是去過海地,海地那裡的圍牆跟白宮的形勢很像,左右兩邊有防空的砲陣地,前面也是很大的廣場,是平常人民集會遊行的地方。回到我們總統府前面,有重慶南路、凱道、公園路、中山北路、景福門,再往下推是信義路與仁愛路,這些道路的人車通行流量非常大,一個轉彎就進來,我手上的維安案例非常多。我知道集會遊行是保障人民的權利,所以在此也不會無限上綱的說為了維持安全一定要一公里以上,建議是維持現況。如同剛才警察長官所報告的,只有前面才是300公尺,左、右及後面是100多公尺,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劃成正方形,將房子切一半,變成正正方方的300公尺,而是按照現況及整個需求,同時兼顧人民集會遊行的權益。

  179. 主席

    你們早上來跟我講是150公尺,現在又講要300公尺,我建議委員會通過版本為150公尺,如果有意見,就等到朝野協商時將所有的詳細說明送過來,不要變來變去。

  180. 徐組長文豪

    是。

  181. 主席

    我覺得150公尺應該可以,因為300公尺是步槍有效瞄準的距離,十字弓或強力彈弓的有效距離則不會到150公尺,如果在150公尺處用十字弓射人,怎麼可能射得準?所以我是建議150公尺,你們如要說服委員,就等到朝野協商時送來。

  182. 徐組長文豪

    是。

  183. 主席

    總統府部分就是150公尺。

  184. 關於第二款「司法院、各級法院及檢察署」,原來是100公尺,這哪要100?50公尺就好了。

  185. 莊委員瑞雄

    主席,我們聽司法院講講看。

  186. 主席

    司法院是說會干擾訴訟。

  187. 莊委員瑞雄

    我有一個想法,我們要設置安全距離,無論針對總統府也好、各單位也好、司法院也好,大家提出的想法都是槍枝射擊的距離多遠,主席更有創意,提到標槍王,我反而思考的是保障。改為報備就是把人民的權利還給人民,但就行政部門或負責保障的人而言,當警方執法時,這個距離是給他一個應變時間,我曾舉例說以後要圍就都圍文化部,這個要多遠呢?我的意思是我們要站在機關的立場來看,譬如保障人民、保障青年學子到文化部來抗議,這都是應該的,但萬一群眾有些失控,在100人當中,90個都是善良的,只要幾個人隨便搞,或是有不同團體進來,就都亂了;如果是有色彩的人來鬧場,或是有個「黑狼」來,就變得很緊張,我們怕的是這一種情況,萬一有比較極端的,我們也不能不為執法的人思考,要有多長時間讓他們應變。你們應該講這些,結果講的都是古早的情形,讓人聽不下去。這些是可以理性討論的,你們的應變要多長?你們也不必說什麼為了保護部長、保護總統,而是因為你們執行公務要保障他們,針對不同團體要如何讓集會遊行可以更和平的走下去,或是不要出亂子,你們要有多少時間才可以緊急應變?總統府也是一樣,150公尺與300公尺的差別為何?如果是要將人民隔絕,給你1公里你都還嫌近;如果是要聽人民的聲音,你應該想的是萬一失控,要讓維護單位應變的長度大概是多少,討論這個比較有意義,否則說那些有的沒有的,都是「老扣扣」。整部法令的翻新就是觀念的翻轉,你們應該討論的是應變空間,這才比較有意義。

  188. 主席

    所以你的具體建議是什麼?

  189. 莊委員瑞雄

    要由行政部門來講需多少距離應變才對,你們只會煩惱什麼人會如何,那都是你們的假設而已,但你們要談的是有多少距離才可以應變。那位年輕人是專門處理集會遊行的,你應該說卻不說,讓署長一直講。

  190. 于副分局長增祥

    我先跟各位委員報告,目前的集會遊行,在集會遊行之前還有陳情、請願程序,也就是現在大部分民眾無論到各個機關,都是可以陳情、請願的。以目前申准的集會遊行,是可以搭舞台,也可以長期封起來,就好像外面中山南路、濟南路上的公投護台灣,可以長期架在那邊,只要申准就可以架,任何人都要被排除,這是一個概念,表示這一塊就是他的,他就可以在這邊搭架舞台。一般來講,如果單純幾十個民眾,一開始都是陳情,依行政程序法可以陳情,依請願法可以請願,通常都是在陳情、請願到一定程度,也就是陳情、請願結束後,還不結束,或有其他非法行為,我們才會進入集會遊行的規範。

  191. 以總統府和官邸而言,我負責維安也已經十幾年,我是認為總統、副總統,甚至是院長,他們也都有人權,因為現在大家都習慣有什麼事情就找總統……

  192. 主席

    好啦!你說太多了,已經超過你的範圍了,你只要講你的職務範圍就好。

  193. 于副分局長增祥

    對不起!抱歉!現行以總統府和官邸來講,剛才我們算過了,從總統府的水溝蓋到公凱口是280公尺,目前來講,就地形而言,那是我們可以比較從容維安的距離,因為警察擋在第一線,憲兵擋第二線,因為將來民眾可以無預警來,是要有一定的距離。謝謝委員讓我們有機會表達,我們的確是需要有充分的應變時間。

  194. 顧委員立雄

    主席,我看這樣,按照第七款性質,總統府和總統、副總統官邸要不要列為同一個考量,這點大家再考量;另外,行政院、考試院,我是建議跟司法院、各級法院及檢察署做同一個考量,相關條款是不是可以併在一起考量?現在我的第一個問題是,總統府和總統、副總統官邸,要不要做同一考量?如果要的話,是不是放在同一款?行政院、考試院、司法院、各級法院及檢察署要不要放在同一款裡考量?這兩點請大家再斟酌。

  195. 陳委員超明

    謝謝主席給我發言,但本來我們就有發言權,我是尊重主席。剛剛我聽到警政署的發言,我覺得你們一定要把心聲講出來,把你們可能面臨的狀況、可能發生的情形都一一說明,因為這個時候很多人不敢講實話,跟著民粹、民意走,所以你講到這樣我真的很感動,應該保持警察一個安全距離,這也是維護雙方面的人權,不要只講單方面的人權。我認為完全執政,就要完全負責,我是很好心的提出個人深沈的看法,因為我們看不慣的事情已經在台灣發生很多,不管你們要多接近,我都舉手贊成,但是良心上我還是要說,完全執政,就要完全負責,尤其改為報備制所會發生的情況還沒有人預料得見,但是真的發動起來,那種情形是很恐怖的,我希望你們好好深思,如果真的為台灣好,你們真的要好好考慮這幾個條款。我不跟你們講假話,最好你們越接近越好,我當時就跟你們提醒,不管你們多接近我都支持,但是我們仍然要講出愛台灣的一個基本原則,這個原則一定要訂好,你們考慮一下。國民黨立場現在對於這種規定,你們怎麼講,我們就怎麼支持,最好距離到50公尺,我們也都不會反對,但是這確實是不對的事情。

  196. 主席

    你的立場是什麼?

  197. 陳委員超明

    我的立場是支持你們,我就看你們有多大膽,可以真的把總統府改成50公尺。如果改為50公尺,我真的覺得你們真的是民主的人……

  198. 主席

    你的意見跟黃昭順委員不一樣。

  199. 陳委員超明

    50公尺或是幾公尺,都隨你們講,如果你要接近10公尺,我也不反對,好不好?但是我們已經提出可能發生的嚴重情形給未來的執政黨曉得,我跟你講,200公尺改為100公尺,300公尺改為150公尺,意義在哪裡?民意只有這150公尺可以接近?你們不要拿這個來換取說你們是保障民權,應該要考量維持秩序的重要。我是老實人講老實話!

  200. 主席

    集遊法現行條文第六條規定,對於機場、港口的禁制區域,在執行上不得逾300公尺,請問交通部,原來公告的範圍大概多大?

  201. 楊簡任技正博文

    交通部對於上次委員會討論將300公尺降為100公尺,基本上我們予以尊重,之前的300公尺規定,是98年研議時,治安機關提出來的需求。如果就我們考量機場、港口的正常營運、旅客權益及安全,我們覺得還是要有一定的限制,但是針對上次委員會的決議,我們是予以尊重。

  202. 主席

    好,OK,上次是100公尺。

  203. 楊簡任技正博文

    是,我們有回覆給內政委員會,我們予以尊重。細節部分,就照以前規定,我們再跟內政部進行現場管理。

  204. 主席

    國防部呢?重要軍事設施地區,你們現在設定的範圍大概是如何?

  205. 蔡上校明樹

    目前是以營區週遭外圍劃設,就是遵照上次委員會100公尺的建議。

  206. 主席

    國安局呢?總統、副總統官邸?實務上,就是外面有一個馬路的距離而已,所以50公尺應該可以,只是改居住所,是不是?你以總統官邸為例做個說明。

  207. 徐組長文豪

    是,總統官邸位在重慶南路、愛國西路,旁邊還有一個公園路及南海路,週邊狀況,按照現行規定,如各位委員手上拿到的總統官邸部分,這是我們現行的做法,結合了現地,而且在50公尺之內。

  208. 主席

    改成住居所啦,總統不一定住在官邸,對不對?

  209. 徐組長文豪

    是。

  210. 主席

    所以50公尺可以啦!

  211. 鄭委員麗君

    現行是50公尺?

  212. 陳署長國恩

    現行是300公尺。

  213. 主席

    本席整理一下剛才大家的意見,總統府和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部分,總統府是150公尺,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是100公尺,其他都是50公尺。行政院部分要以建築基線去計算,意思是如果有人要抗議,忠孝東路要讓人過,不能從那裡通過,這等於行政院都不能抗議了。哪有說要去行政院抗議,卻規定忠孝東路不能去的,這怎麼合理?不去行政院就跑到立法院,這哪裡通?這要說明清楚。

  214. 于副分局長增祥

    關於50公尺的起算點,由於忠孝東路是交通流量非常大的區域,集會遊行只要申准了就可以架舞台,整個馬路就要封住,對其他民眾的影響真的非常大。現在到行政院抗議的,在監察院旁邊、整個中山南路上是可以申准的。中山南路和忠孝東、西路靠近火車站,行政院如果用50公尺來算,大概只……

  215. 顧委員立雄

    現在就是150、100和50公尺,因為都是「不得逾」,到時再看怎麼劃。

  216. 主席

    行政院是50公尺,總統府是150公尺,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是100公尺,其他都是50公尺。

  217. 陳署長國恩

    關於起算點的部分,總統府是防護的區域以外50公尺。

  218. 主席

    這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所以你們去劃。

  219. 顧委員立雄

    第二款的司法院要不要調到第四款?第一款是總統府,第二款是國際機場、港口,第三款是重要軍事設施,司法院調到第四款。

  220. 主席

    好,按照遠近作調整。醫療院所呢?

  221. 陳署長國恩

    請衛福部說明,好嗎?

  222. 主席

    衛福部一定贊成的。

  223. 劉簡任技正明勳

    集會遊行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但民眾就醫的安全、安寧或是交通的部分也應予以保障。由於目前醫療院所滿多的,由內政部會商衛福部在執行上有一定的困難,這部分可不可以交由地方來處理?

  224. 至於「醫療院所」是一個泛稱,衛福部主管的醫療法針對醫療院所是稱為「醫療機構」,這是一個法定的定義。如果要的話,我們建議稱為「醫療機構」。不過醫療機構涉及醫院和診所,醫院有4、500多家,診所有2萬多家,我們建議這部分應該更有彈性,在核准時由地方主管機關如縣市政府來處理就好了。

  225. 陳署長國恩

    有些沒有必要。

  226. 鄭委員麗君

    主席,這是不是改為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劃定或由地方政府定之?保留一個彈性。

  227. 主席

    這是陳亭妃委員所提的意見,修正條文第二項是:前項醫療院所急診室及周邊範圍由衛福部劃定公告。

  228. 鄭委員麗君

    衛福部有辦法劃嗎?

  229. 劉簡任技正明勳

    可能沒有辦法,因為醫療機構這麼多家,實際上執行是地方要不要報備核准這一塊。

  230. 主席

    醫療院所由地方主管機關劃定,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劃定,文字再寫清楚。「醫療院所」改成「醫療機構」。

  231. 陳署長國恩

    醫療機構包含診所,總共有2萬多家,需要彈性處理。

  232. 主席

    診所恐怕很難劃定,劃定醫院而已啦!

  233. 鄭委員麗君

    由地方政府去劃。

  234. 主席

    我看他們都無法劃定啦!例如叫高雄市政府去劃定,他們吃飽閒著,怎麼會去劃定?絕對不會的啦!

  235. 鄭委員麗君

    這由地方政府決定要劃或不劃,要劃就是不得逾50公尺,如果覺得很難管就……

  236. 主席

    禁制區域處理完,第一條至第五條已處理完畢,現在處理第六條。

  237. 第 六 條  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

  238. 依法設立之團體舉行之集會、遊行,其負責人為該團體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人。

  239. 未報備舉行之集會、遊行,其實際負責人,指該集會、遊行活動之發起人、指揮人或主持人。

  240. 主席

    這個大家應該沒有什麼意見,第六條通過。

  241. 處理第七條。

  242. 第 七 條 集會、遊行,得由負責人於舉行之日前三十日內六日前以書面方式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請求協助與保護。但因情勢緊急,無法事前報備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提出報備後,予以必要之協助與保護。

  243. 本條所定報備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244.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電話號碼。

  245. 二、集會、遊行之事由、方式。

  246. 三、集會場所、遊行路線、集會、解散地點及舉行日起訖時間。

  247. 四、預定參加人數及車輛數量。

  248. 前項報備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249. 一、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250. 二、有代理人者,代理人之代理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251. 三、集會者,集會場所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保留待議)

  252. 四、遊行者,遊行之詳細路線圖。

  253. 地方主管機關收受報備書,應交付收件證明。

  254. 報備書及所附文件不符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而得補正者,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於一定期間內補正。

  255. 已報備之集會、遊行,若無法如期舉行,負責人應於事前以書面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256. 主席

    請警政署周主任秘書說明。

  257. 周主任秘書文科

    第二項第三款「集會者,集會場所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規定原來是要保留,本署要特別跟委員報告,雖然集會遊行法強調要保障申請人和參與者,但是也要保障個人的財產和對公有通行道路行使路權的人。因為路權有時候會涉及到公私機構甚至私人的部分,如果場地沒有拿到就直接就去那邊集會遊行,這樣會造成衝突,在我們執法單位到了現場之後,恐怕爭議會很大,所以我們建議對場地要取得所有人之同意書。剛剛委員提出要協助他們取得場地,可是在實務上對我們執行單位來說確實會有困難。

  258. 鄭委員麗君

    剛剛是說第四條和第七條要配套。

  259. 周主任秘書文科

    對。

  260. 主席

    應該是這樣講,第四條是規定協助取得場地,所以其實這裡就不必再規定要檢附同意書了,因為你們有義務協助他們取得。對你們警察機關來講這只是形式而已,簡單說,有沒有這個條文對你們來說沒有差。

  261. 周主任秘書文科

    在使用這個場地的時候,我們所強調的是要保障集會遊行者,但是有些場地有行人要經過……

  262. 主席

    你沒有聽清楚本席在講什麼,對你們來講,你們要就場地維持交通、送涼水,提供便民的服務,讓大家歡歡喜喜的出去、平平安安的回家,你們的工作就是這些,所以不必再檢附同意書了。為什麼還要同意書?人家可不可以舉行集會遊行,是在前端由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來決定是否同意,那為什麼還要檢附同意書呢?

  263. 周主任秘書文科

    但是有些場地不一定是……

  264. 主席

    那是由台北市同意的……

  265. 周主任秘書文科

    但是有些是屬於中央機構的權限,譬如說有場所是部會的,而且有些是私人場所。

  266. 主席

    之前就已經協調過了,這對你們來講一點關係都沒有啊!

  267. 周主任秘書文科

    但是私人的部分……

  268. 主席

    像台北市如果已經同意,就不必再跟你們講了,他們為什麼還要跟你們講?

  269. 莊委員瑞雄

    我覺得警政署是不是有一點管太多了,第一,這不是你們的事情,我們討論到現在,有哪個條文規定你們一定要去取得?沒有啊!要你們提供協助,本席剛剛就跟你講了,打一通電話、發一個文也是協助啊!我要去中正紀念堂或國父紀念館集會遊行,現在通過的條文有課予警察機關一定要幫我取得國父紀念館嗎?搞不好法輪功那一天剛好在那裡,不是這樣嗎?所以變成要如何定義協助取得,規定機關要協助取得,難道一定要警察局去做嗎?你們一定要把這件事情攬起來嗎?

  270. 周主任秘書文科

    因為現在是採自願報備制,如果沒有經過報備就上路,並沒有取得場地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同意,那所有人或管理人就會報案,我們接獲報案以後還是要派人處理。

  271. 鄭委員麗君

    你們去了也沒有辦法解散,因為是採自願報備制,所以你們並不了解現在修法是在修什麼啊!

  272. 周主任秘書文科

    但是如果民眾在交通和生活上受到影響,可能就會怪罪警察機關,一定會責難警察機關為什麼不去排除。

  273. 陳委員怡潔

    我覺得警政署的意見也是很有道理,譬如說如果是經過私人的空間,到最後民眾反彈的話,我相信私人的部分應該還是會有問題,所以是不是直接將範疇定清楚一點,好不好?

  274. 鄭委員麗君

    如果是私人的部分,因為第二條是規定集會遊行就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所以集會遊行法保障的對象就是沒有在私人的領域裡面,第二條已經明定集會遊行法保障的對象就是在公開場所,簡單講是這樣,所以私人的部分就回歸依其他法律來處理,像侵入住居等。至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定義,這在上次已經有解釋過了,我們就是要釐清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否需要同意書。剛剛我們已經通過了第四條,就是規定地方政府有責任要去協助他們取得使用場地的同意,那也是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跟公共場所,不是地方政府沒有權力去協助他們取得私人場所的同意,所以那是地方政府的責任,你們剛剛一直說在某些地方集會遊行,可能會有民眾報案要你們去處理,我們現在就是採自願報備制,基本上,他們可以向你們報備,也可以不向你們報備,如果不跟你們報備,你們就是去現場看是否有逾越某些安全的範圍。因為我們還沒有討論到命令解散權,如果逾越了某些安全的範圍,是否有命令解散權,我們在後面再來討論。如果它沒有逾越這些範圍,那就是順順利利舉行完畢回去了,這個沒有問題啊!所以現在取得同意與否不在警政署,而是在地方政府的協調,他們要去界定他們要替他取得同意權是在哪些所謂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這個部分我們要再去釐清,替地方政府釐清,所以沒有像你們說的要有同意權文書,這完全與你們無關,就是召委講的,第五條跟你們無關。

  275. 陳署長國恩

    上一次有提到公共空間的問題,可否請營建署再表達一下意見?

  276. 欒副組長中丕

    上一次有談到開放空間,若開放空間的所有權與管理都是私人的部分,它比較難放在……

  277. 鄭委員麗君

    會不會被介定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278. 欒副組長中丕

    它是可以出入、進出,但它是提供休閒活動……

  279. 鄭委員麗君

    要取得同意……

  280. 欒副組長中丕

    應該是一定要,我個人建議要,方才姚委員有提及百貨公司、飯店下面的……

  281. 陳委員怡潔

    所以要取得飯店的同意。

  282. 李委員俊俋

    這裡會有一個問題,其實上次我們就討論過這個部分,比如說,我在集會、遊行時有經過騎樓,我要去中正紀念堂抗議,中正紀念堂的部分當然沒有問題,可是我有經過愛國西路所有店家,愛國西路所有店家可能就會拚命打電話去檢舉、抗議,可能會有這樣的情況…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李俊俋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