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淑華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南投縣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認為立法院行使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等人事同意權投票若全部改為公開方式,將使委員不敢真正表達內心意志、只能承受政黨交付的責任,因此應審慎考量。「如果全部都是用公開方式來投票的話,未來沒有委員敢真正表達內心意志,只能選擇承受黨交付的責任,所以我覺得我們還是必須審慎考量。」

發言紀錄

  1. 許委員淑華

    其實在2014年監察院院長及副院長人事同意權案投票過程中,雖然也是無記名投票,但是國民黨委員並沒有完全支持被提名人,這也牽涉到議長該不該中立,立法委員該不該被賦予這樣的政治責任,該不該公開表示支持議長人選,但是有時候並不是所有選舉都是如此,上次行使監察院院長人事同意權時,有很多委員考量到其他因素,認為院長和副院長人選並不適任,如果全部都是用公開方式來投票的話,未來沒有委員敢真正表達內心意志,只能選擇承受黨交付的責任,所以我覺得我們還是必須審慎考量。謝謝。

  2. 主席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3. 林委員德福

    有關這一點,你去查查看這次監察院院長張博雅的投票紀錄,他只多一票而已,剛好低空掠過,當時我是國民黨書記長,我很清楚,他只多了一票,要是差那一票,他可能就落選了,也沒有過半。現在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想法,為什麼張博雅只多了一票,因為他原來是中選會主任委員,做不到4個月就要轉任監察院院長,有人對他說:「你中選會主任委員才做多久?馬上又轉任。」所以說大家還是有自己的想法,不能一概而論。我認為應該維持秘密投票,保留大家各自的想法和空間。而且那次一次刷掉11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就是因為無記名投票的關係。那時國民黨占多數,照理說應該會全數通過,為什麼一次刷掉11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你可以查清楚。一次刷掉11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連院長都差點沒有過,你去把那些資料調出來瞭解一下,如果投票人覺得有人不適任,也是一次刷掉11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並不是全部通過,這件事有跡可尋,你去調資料出來瞭解一下。謝謝。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顧委員立雄

    一旦真的裁罰,他又提出抗告,這樣百分之百會超過同意權行使的時間,超過又被罰也不好,不過又罰他的話,本席個人認為並沒有太大的意思。其實,不過就已經很羞辱了,何必還要再罰他?本席認為這些都怪怪的,看不出它的意義何在,不過,最重要的就是罰與不罰之間所謂的據實、完全、隱匿、虛偽以及行政訴訟法的正當拒絕證言,這些都有許多不確定的問題。

  6. 徐委員永明

    因為之前發生過太多次了,有很多人會鋌而走險,說不定有機會能通過提名,就算沒通過也沒有損失,因此,我們之所以如此堅持,其實是希望讓被提名人知道,這是一件很嚴肅的事情。如果是像剛才所說的定義不清,至少他提出的書面資料這個部分,譬如畢業證書可以應證他所說的學經歷,總之,至少資料這個部分會比較具體。剛才所講的陳述是指他在答詢過程中的陳述是否完整,不過,他所提出的資料應該會比較具體。

  7. 許委員淑華

    現在我們討論的是罰鍰的部分,至於移送監察院的部分是否還要留著?或是有其他意見?剛剛我們有討論過,假使違背相關規定就撤銷其提名資格,因此,本席個人認為未必一定要……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許淑華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