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國棟Sufin‧Siluko於經濟委員會會議一、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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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紀錄

  1. 廖委員國棟書面意見

  2. 一、台東風災重建

  3. 尼伯特颱風重創台東縣,是台東縣40年來最慘重的一次天然災害,初步統計災損約20億,嚴重打擊台東地區的農業及地方產業發展,台東縣恐怕會有很長的一段重建時期,甚至有可能百業蕭條。

  4. 1.請問部長,目前經濟部對於台東地區的經濟產業的災損預估是多少?

  5. 2.目前經濟部(目前以中小企業處為主)提供的協助大多是提供低利貸款給中小企業、工廠,協助受災的廠家度過難關,但台東的商業活動大多都是以零售業為主,例如便利商店、飲食、小攤商(原住民檳榔攤)為主的經濟活動,這些產業收入本就較低,面對如此鉅災一生心血付諸流水。其中有很多原住民小攤商,因為信用問題使得銀行不願意貸款給他們,這部分,經濟部應該主動協助承保。部長;你有主動詢問台東縣政府現在還需要哪一些需求嗎?請部長責成相關處事主動協助,台東縣政府現在已經忙得焦頭爛額,甚至有里長因為調度不到物資崩潰大哭,經濟部應該要下台東協助重建,而不是坐在台北看台東自救。另針對協助原住民產業重振,請部長與原民會緊密合作,提供相關的訊息、技術及資源,協助部落產業復原或者是轉型。

  6. 二、為電業法修正案,針對健全台電公司運作及維護國家安全相關問題提出質詢

  7. 有鑑於105年7月5日,郝明義的「開放台電」調查團至台電進行第二次不公開會議。根據媒體事後報導,郝明義團隊在會中甚至要求台電提供會計帳,但台電表示未經簽核的會計帳不能任意公布,最後雙方不歡而散。媒體也開始質疑郝明義團隊的動機和目的。該事件發展至今,可以看到,郝明義的黑箱特權調查團已經暴露任意擴權、推卸責任、自我矛盾的各種問題

  8. 1.郝明義團隊一開始打著調查缺電的名號,胡亂要求涉及機密的資料,如今甚至公然帶人查帳,卻無法說明查帳與缺電之間的關連性。郝明義等人一直強調公開透明,絕不索取具有機密性的資料,更承諾將取得的資料公開。但郝明義等人既不是台電董事、也不是負責調查的行政機關,卻擁有行政院長林全授予的特權。郝明義等人提出的保證,只有一張自己撰寫、不具任何法律效力的承諾書,他們有何資格取得這些資料?有何法定權力將其公開?外界又從何得知他們會信守承諾?請台電公司及經濟部回答。

  9. 2.郝明義在遭到外界質疑後,就開始各種切割。郝明義現在把自己定位為僅負責協調與聯絡。因此當媒體用郝明義來代表團隊時,郝明義對外表示當天沒有到場,是媒體錯誤報導。郝明義並發布聲明,未來不再出席調查台電的會議,因為他不屬於所謂的調查研究小組。結果整個「開放台電」調查團,沒有一個可以負責的代表人。這樣經濟部和台電公司應該繼續配合召開會議並提供資料嗎?

  10. 3.郝明義宣稱自己不會碰觸機密,並事先公布要求的52項資料清單,也承諾推動台電透過政府資料開放平臺(data.gov.tw)公布資料。然而,郝明義團隊的方儉等人,又在7月5日跑到台電,私底下索取不在52項資料清單內的會計帳目。郝明義標榜公開透明,預定在華山文創園區連續十週舉辦說明會,第一場就慘遭核能流言終結者打臉,乾脆取消後續九場現場直播。郝明義主張依照ISO 9000標準進行調查,結果派去台電要資料的林蕙真會計師,事先並未公布加入團隊,所謂的簽署承諾書,又是在台電進行不公開會議後,第二天才公布。郝明義團隊根本禁不起檢視,行事標準自我矛盾。隨隨便便就可拿到國家重要資料和帳冊符合國家體制嗎?

  11. 為此,7月5日的會議結束之後,台電公司已經同意「開放台電」調查團後續到台電的會議,都開放外界參與。本席廖委員國棟,爰要求經濟部與台電公司應秉持政府部門的專業及良知,謹守職務分際,力抗郝明義團隊企圖利用特權,取得不應該取得的資料。同時也呼籲各界共同參與,監督郝明義的黑箱特權調查團維護國家安全。為此提出質詢。

  12. 主席

    書面意見與未及說明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說明,並副知本會。委員發言中要求提供之資料,請提供予本會全體委員。

  13. 因為今日審查兩個提案版本,但只有一個條文,我們就不再進行廣泛討論,直接進行逐條討論,逐條宣讀完再進行協商,包含修正動議、附帶決議也一併宣讀。宣讀。

  14. 劉委員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

  15. 第十六條之一  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增進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居民福祉,電業經營者應設置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6. 蘇委員治芬等16人提案條文

  17. 第十六條之一  為促進電業設備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電業應設置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協助金。

  18. 前項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協助金之設置、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

  19. 修正動議

  20. 1、

  21. 案由

    針就電業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為訂定回饋機制制度化,增進電力設施周邊地區居民之福祉,爰提出修正動議如下

  22. 提案人

    張麗善

  23. 連署人

    王惠美  廖國棟

  24. 電業法第十六條之一修正動議修正條文對照表

  25. 修正動議 增訂條文 說明

  26. 第十六條之一 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及電業設備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電業及輸電、變電設施周邊應設置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協助金。

  27. 前項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協助金之設置、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第十六條之一 為促進電業設備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電業應設置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協助金。

  28. 前項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協助金之設置、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

  29. 2、

  30. 案由

    針對「電業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擬具修正動議:

  31. 修正動議 說明

  32. 第十六條之一 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電業設備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電業應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33. 電業應提報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

  34. 前二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本條新增。

  35. 二、電業為公用事業,除提供穩定電力外,也應顧及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之發展與居民福祉,以促進電力開發順利進行,並兼顧企業社會責任。爰此,增訂本條文,使回饋法制化,實屬必要,並應擴及全體公、民營電業。

  36. 三、基於專款專用原則,協助金之運用應僅限於回饋電業設備周邊地區與居民,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37. 提案人

    蘇治芬

  38. 連署人

    蔡培慧  蘇震清  張麗善  王惠美

  39. 蘇委員治芬等所提附帶決議

  40. 案由

    電業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爰由中央主管機關,於三個月內公告之。

  41. 提案人

    蘇治芬  劉建國

  42. 連署人

    蔡培慧  蘇震清  王惠美  張麗善

  43. 主席

    現在進行協商。

  44. (進行協商)

  45. 主席

    現在開始協商,針對電業法第十六條之一,現有劉委員建國等、蘇委員治芬等提案條文,以及蘇委員治芬、張委員麗善所提修正動議,請行政單位說明。

  46. 楊次長偉甫

    綜合各位委員的提案,是不是我們提出修正動議?不是原來會議資料所附的條文,此一修正動議基本上是就今天在會場所拿到的第1、2案修正動議內容做局部的文字調整,是不是以蘇委員治芬的提案來當做對照的基礎?我唸一下:「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把「輸電及變電設施」這幾個字放在這個地方,這些文字是在張委員麗善的修正動議裡面所提到的,我們只是把它的位置移到這個地方來。接著是「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電業應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47. 電業應提報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後續的文字跟我們所建議修正的文字完全一致,所以我們是完全接受上述的文字。

  48. 主席

    就是前面的文字有改嘛?

  49. 楊次長偉甫

    第一行本來委員的提案是「提升電業設備」,我們建議修正為「提升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等周邊地區……」,就是把原來的「電業設備」這4個字講得更清楚,包括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等。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也有加上這幾個字……

  50. 蘇委員治芬

    就是加上「提升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等」嘛?

  51. 楊次長偉甫

    對。

  52. 主席

    好,其他的沒有什麼問題嘛?就是融合3個版本。

  53. 張委員麗善

    剛剛講到的是「電業之發電、輸電、變電」,加上「發電」。

  54. 主席

    有「發電」啊!就是「提升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OK?好,根據行政單位與各位委員的共同討論,本條照修正文字通過。

  55. 接下來處理附帶決議

    電業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爰由中央主管機關於3個月內公告之。請問行政機關,對這部分有沒有什麼問題?

  56. 楊次長偉甫

    照附帶決議辦理。

  57. 主席

    好,照附帶決議通過,同時第十六條之一亦修正通過。

  58. (協商結束)

  59. 主席

    經協商,電業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如下:

  60. 第十六條之一  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及變更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電業應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61. 電業應提報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

  62. 前二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63. 另通過附帶決議一案。

  64. 我要向各位委員再次報告,在剛才的修正條文中,法制建議將第二行「發電、輸電及變電」修正為「發電、輸電與變電」,因為之後的文字是「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及」字已使用,故將輸電及變電的「及」改成「與」。

  65. 請問各位,對本條照剛才協商結論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66. 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及委員蘇治芬等21人提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請問各位,對本案不須交黨團協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67. 本案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說明,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文字授權主席與議事人員整理。

  68. 張委員麗善

    (在席位上)還有兩個臨時提案。

  69. 主席

    先保留吧!你還要再修正嗎?

  70. 張委員麗善

    (在席位上)主席,修正動議的內容你沒有唸出來,你要唸出各委員的名字。

  71. 主席

    修正動議已經宣讀過了。

  72. 張委員麗善

    (在席位上)我知道,但你沒有唸……

  73. 主席

    附帶決議的部分照附帶決議內容通過,提案委員有蘇委員治芬、張委員麗善、蔡委員培慧、王委員惠美與蘇委員震清,至於臨時提案的部分則先保留好嗎?

  74. 廖委員國棟

    (在席位上)好,保留。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廖國棟Sufin‧Siluko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