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於全院委員會公聽會「行使司法院大法官並為院長、副院長同意權案」公聽會

台灣民眾黨台灣民眾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原先希望在2016年夏天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國會人事同意權的規定,再進行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審查。「時代力量本來一直主張,希望能夠在今年夏天的時候,在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國會人事同意權的規定以後再進行審查」

發言紀錄

  1. 黃委員國昌

    (在席位上)本席要求提出程序問題。

  2.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3. 黃委員國昌

    主席、各位同仁。院長,我想提一個簡單的程序問題,立法院對這些學者實在不好,給2,000元,要他們在這裡坐一天,院長可否在職權範圍內予以調整?我以前也坐過對面,知道他們的辛苦,要人家出席,只給2,000元,卻要人家坐一整天。

  4. 主席

    好啦!我了解,黃委員的建議,我們會做一些修正。現在休息。

  5. 休息(12時10分)

  6. 繼續開會(14時30分)

  7.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審查小組委員的詢問。

  8. 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發言時間為10分鐘。

  9. 周陳委員秀霞

    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各位專家學者,你們今天辛苦了。本席認為司法改革應該要有它的核心價值,而且絕對是要建立讓民眾能夠實質感受到法院公平的司法制度,同時這個核心價值必須要能夠解決社會所面對的問題,應該承擔正當的政治功能,否則這個司法改革就只會流於口號。作為一個憲法機關,不論是總統的提名或是立法院的同意,我個人認為都應該透過適切及正當的程序來為人民舉才,這樣才符合機關忠誠的理念以及憲法的意旨。為了嚴肅落實憲法賦予司法人事提名權之負責任的態度,而且要落實司法改革民主化的要求,我個人認為除了立法院實質審查相關的資料以外,也應該透過公民社會充分審議以形成共識。

  10. 以下有一些問題就教各位學者專家,首先針對臺灣守護民主平台籲請「應該要先完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章有關同意權之行使的修法,再來進行嚴格的審查。」來請教各位學者專家的意見。我認為目前總統提名大法官欠缺適任標準,正副院長提名未經審薦,審薦小組成員欠缺多元化,提名與同意權行使期間也過短,這部分也要請教各位學者專家對未來如何訂定大法官、院長、副院長適任與審查的標準。另外,對於審薦小組的成員與同意權行使期間的法制,各位學者專家有何具體的建議?是否應該比照美國,在總統提名大法官以後,應該進行適任性的聽證,讓被提名人接受國會議員與鑑定人員的質疑?其次,就送交立法院的總統府咨文的附件,除了應該具體說明提名每位人選的理由以外,每位被提名人是否也應該依照其適用依據,清楚交代並檢附資料?特別是對於不是一般公開可以取得的資料,例如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以及曾為原告或者被告之民事判決書,這應不應該主動提供來實踐真實揭露的原則?這部分也要請教各位學者專家的看法。被提名人是不是應該清楚交代曾經參與的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的經歷跟角色,與闡明自身過往與人權保障以及促進實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言行與作為,來做為審查的參考?此外,總統府所提供的被提名人資料,要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妥慎運用與保管,或者於同意權審查完竣後退府檢還被提名人,與被提名人的學歷、著作以及研究論文等相關資料,僅於全院委員會期間在會議室陳列供查閱,而且僅供委員以及黨團助理一名查閱,並不得對外公開揭露。對於此項違反公開原則的作法,也要請教各位學者專家的看法。

  11. 再者,大法官再任可能帶來的優缺點為何?我認為這是應否再任的關鍵問題,可以再度任用卓越的司法菁英,這固然是優點,但是最大的問題在於可能危害司法獨立,因為升遷是司法獨立的天敵。如果不可以再任,在任期的保證之下,我相信肯定能夠做出司法獨立的審判,倘若可以再任,甚至是被升官,那麼大法官會不會看政治人物的臉色?會不會也期待日後有再被提名的可能?只要有這些制度性的誘因存在,我想有可能會影響大法官的行為,包括釋憲。由於修憲後,關於大法官回任,現在並沒有清楚明定連任是否也包含不得再任,或者任期屆滿以後多久才可以再回任的規定。針對這個部分,也要請教各位學者專家,你們從法學方法與論證負擔的角度,未來應該如何規範跟處理?是否應該透過釋憲來解釋清楚,或者應該要修憲來加以規範,才不會再度造成諸多的爭議?未來應該如何進行憲法制度的設計,以控制大法官再任的時候影響司法獨立的原則?以及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請辭院長、副院長職務時,應否同時也請辭大法官職務等相關問題。

  12. 另外,曾經為大法官被提名人,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遭不同意者,未來能否再次成為大法官被提名人?這個部分也要請教各位學者專家的意見。而曾經有擔任律師經歷者,擔任大法官之後,對其曾經任職事務所聲請的案件是否需要迴避?以及大法官被提名人為在職律師,是否應有規範跟限制?接著,關於現在大法官逐漸年輕化,大法官卸任以後,應否限制其再任律師或營利事業等職務,以免影響司法獨立的原則?或者應該對大法官被提名人為最低年齡的限制規定,這個部分也請教各位的意見。還有,針對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婦女團體抗議司法院長、大法官提名男性人選占絕大多數,無視女性人才以及性別平等價值,而且缺少性別進步作為的紀錄。我請教各位學者專家,我們是不是應該規定大法官單一性別名額,不得低於總名額的一定比例?

  13. 憲法是現代國家存在的支柱,憲政運作是國家條件具體的呈現,臺灣的公民運動已經逐漸朝向國民憲政運動的方向發展,試圖由下而上爭取臺灣人民自己的憲法實踐。請問各位學者專家,大法官應該如何落實憲法實踐,並深化臺灣民主的政治運作?以上幾點問題請教各位。

  14.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發言時間為10分鐘。

  15. 黃委員國昌

    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首先非常感謝今天出席公聽會的所有專家學者。我就任立法委員以前,也曾數度坐在各位現在坐的位子,不管是大法官的審查、考試委員的審查或是全院同意權的行使,我統統都有參與過,所以我完全可以瞭解坐在學者專家席上各位先進的心情,我感同身受。我早上跟院長說立法院請這麼多學者專家來,請大家坐一整天,只發2,000塊的酬勞對不起大家。

  16. 這個事情其實比較小,比較重要的是本院在審查重要職位、行使人事同意權的時候,關於我們審查的模式,在新的國會是不是能夠有新的作法,不要因循過去十幾年來被強烈批判的模式?時代力量本來一直主張,希望能夠在今年夏天的時候,在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國會人事同意權的規定以後再進行審查,只不過事與願違,因為整個時程上的限制,使得臨時會的時候沒有被排入,目前只能夠用折衷的方式。雖然法律沒有修正完成,但是現在進行的方式,是依照新法的精神辦理。正因為這樣,所以我相信各位學者專家下個禮拜開始以後就會發現,不管是針對正副院長還是五位大法官的被提名人,立法院都是採取個別審查的方式,每一位被提名人,大概要在三個小時接受各個黨團提出的問題。各個黨團在實際進行審查作業的時候,是不是有充分準備,以及審查的過程是不是可以回應人民的期待,就是我們每一個人自己要對選民承擔的憲法責任了。

  17. 首先,我一開始要回應一下;有一些學者專家在早上結束以後,因為行程的關係,下午沒有繼續參加,這不能夠歸責於他們,但是有一些重要的基本立場必須說清楚。今天早上我坐在這邊聆聽各位的高見,其中有很多是觸碰未來司法改革走向特定議題的看法,這是好事。事實上,在這個公聽會中,針對未來司法改革可能的走向,提出各位對司法院正副院長等各被提名人的觀察是好事。其中的高思博教授提到,希望我們對於各式各樣司法改革的政策主張,不要有偏見或是過度傾斜,採取某一種看法。對這件事情,我有根本不同的意見,因為我們在就任立法委員以前,有自己信仰的司法改革,對於臺灣的司法要往哪個方向推進,我們本來就應該提出自己的看法,並對選民負責,除非我們在立法委員的競選過程中,都不要提司法改革的主張。如果我們提出司法改革的主張,並獲得選民的信任進入國會,當然就要推動這些主張。立法院是合議制的機構,個別委員的主張未必能夠成為全院的主張,但是立法院作為一個合議體,不同的司法改革主張在國會被進行審議、討論,是再正常不過的現象。

  18. 由此進一步延伸,就會牽涉到大家今天早上所講的有關連任跟再任的問題。我要特別感謝台大的林鈺雄老師、中央大學的陳英鈐老師、張文貞老師還有今天與會的各位先進,不管是留美還是留德的學者,大概都提出了兩個非常重要的觀點。事實上,他們呈現的看法,跟我作為一個法律學者得到的確信是一樣的,就是根本沒有違憲爭議存在,也沒有法規漏洞而需要透過類推適用的解釋方式處理。更重要的是,按照目前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規定,如果是由本院自己主動聲請釋憲的話,恐怕會鬧大笑話,因為根本不符合聲請釋憲的要件。假如本院對於我們在憲法規定的職權下應該扮演的角色沒有清楚的體認,就有愧於立法院進行人事同意權審查應該發揮的功能及角色。

  19. 其次,我可以向各位學者專家報告,順帶利用這次公聽會公開說明一下,對於目前可得的資料,我們的確有非常認真的廣泛蒐羅,並研讀所有資料,包括他們之前發表過的所有文章、看法。許宗力教授的著作等身,我相信大家都很清楚,但是我要特別說的是,他在退任大法官回到台大任教以後發表過的文章裡,我最感到佩服的就是「關廠工人貸款案爭議之法律觀點」一文。那個時候,在臺灣稍微關心這件事情的人,針對當時勞委會跟關廠工人彼此之間的爭議,純粹都是以私法上的借貸關係看待,但是許老師從大法官退下來以後,直接從公法上的角度,提出它根本是具有補償性質的有因性給付這個觀點;他提出這樣的觀點以後,澈底顛覆了過去契約在法律上的定性。他講得非常清楚,表示必須要用合乎憲法意旨的法解釋原則,秉持憲法保護弱勢勞工、維護社會正義的意旨,做出適切的認定與權衡。他把它定性成與補貼、補助相當的資遣費與退休金的代償,從這個性質加以界定,進一步定性的結果,讓這個案子擺脫私法契約的拘束,進入公法契約的角度,最後這樣的看法也被普通法院的法官採認。他從憲法意旨及文本出發,貫徹憲法下保護弱勢勞工的立法意旨,並提出這樣的看法,讓我國社會上爭議非常大的案件獲得具體的解決,這正是我們在挑選大法官的時候,一直期待看到的法律人的風範。

  20. 同時,副院長被提名人蔡燉法官在相當早的時候,就提出應該制定勞資爭議特別訴訟程序規定的主張,這個程序清楚指明現行民事訴訟法,是建築在形式上的當事人平等,但是沒有辦法處理在實質上當事人不平等的問題。從1990年代以降,有關設置勞動法院、勞資爭議特別訴訟程序的主張,這不僅僅是勞工長久以來提出的訴求,蔡法官早期也注意到這樣的問題,因為他自己的博士論文寫的是集體勞資爭議權,因此他在當法官時提出這樣的看法,我個人也是很佩服,他說接下來我們審查的重點變成你當初所採取的信念是,當你有機會掌握權力、當你有機會成為司法院副院長時,你是否還會本於初衷去貫徹你自己之前的信念和價值,真的去替弱勢的勞工講應該講的話,去建構能夠讓勞工真正行使權利的勞動訴訟程序,這就變成是關鍵中的重點,這也是接下來我們在審查程序當中會去處理的問題,我知道大家對於國民參審和陪審有許多不同的看法,幾位被提名人來時代力量黨團進行禮貌性拜會時,當時我很清楚的跟他們講,不要犯過去司法院正副院長所犯的錯誤,就是先射箭再畫靶,自己明明心裡面已經決定要怎麼做了,卻欺騙大家說他們沒定見,他們也曾經當面跟我們承諾他們絕對不會犯一樣的錯誤,等到司法國是會議開了以後,就有關人民參與審判,不管最後的決定是陪審或是參審,他們會按照那樣的決議加以執行。最後再次感謝各位的參與,在審查會真的開始進行之前,如果各位有進一步的資訊跟大法官適任性相關的資訊都歡迎各位能進一步隨時提供給我們,我覺得把這場審查會做好是我們對全體國民應該肩負的責任。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黃國昌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