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認為大法官人事同意除了立法院實質審查相關資料以外,也應該透過公民社會充分審議以形成共識「我個人認為除了立法院實質審查相關的資料以外,也應該透過公民社會充分審議以形成共識。」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質疑目前總統提名大法官欠缺適任標準、正副院長提名未經審薦、審薦小組成員欠缺多元化,且提名與同意權行使期間過短「我認為目前總統提名大法官欠缺適任標準,正副院長提名未經審薦,審薦小組成員欠缺多元化,提名與同意權行使期間也過短」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質疑總統府要求被提名人資料妥慎保管、審查完退還,且學歷著作等僅在全院委員會期間供委員等人查閱不得公開,是違反公開原則的作法「總統府所提供的被提名人資料,要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妥慎運用與保管,或者於同意權審查完竣後退府檢還被提名人,與被提名人的學歷、著作以及研究論文等相關資料,僅於全院委員會期間在會議室陳列供查閱,而且僅供委員以及黨團助理一名查閱,並不得對外公開揭露。對於此項違反公開原則的作法,也要請教各位學者專家的看法。」發言紀錄
- 周陳委員秀霞
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各位專家學者,你們今天辛苦了。本席認為司法改革應該要有它的核心價值,而且絕對是要建立讓民眾能夠實質感受到法院公平的司法制度,同時這個核心價值必須要能夠解決社會所面對的問題,應該承擔正當的政治功能,否則這個司法改革就只會流於口號。作為一個憲法機關,不論是總統的提名或是立法院的同意,我個人認為都應該透過適切及正當的程序來為人民舉才,這樣才符合機關忠誠的理念以及憲法的意旨。為了嚴肅落實憲法賦予司法人事提名權之負責任的態度,而且要落實司法改革民主化的要求,我個人認為除了立法院實質審查相關的資料以外,也應該透過公民社會充分審議以形成共識。
以下有一些問題就教各位學者專家,首先針對臺灣守護民主平台籲請「應該要先完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章有關同意權之行使的修法,再來進行嚴格的審查。」來請教各位學者專家的意見。我認為目前總統提名大法官欠缺適任標準,正副院長提名未經審薦,審薦小組成員欠缺多元化,提名與同意權行使期間也過短,這部分也要請教各位學者專家對未來如何訂定大法官、院長、副院長適任與審查的標準。另外,對於審薦小組的成員與同意權行使期間的法制,各位學者專家有何具體的建議?是否應該比照美國,在總統提名大法官以後,應該進行適任性的聽證,讓被提名人接受國會議員與鑑定人員的質疑?其次,就送交立法院的總統府咨文的附件,除了應該具體說明提名每位人選的理由以外,每位被提名人是否也應該依照其適用依據,清楚交代並檢附資料?特別是對於不是一般公開可以取得的資料,例如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以及曾為原告或者被告之民事判決書,這應不應該主動提供來實踐真實揭露的原則?這部分也要請教各位學者專家的看法。被提名人是不是應該清楚交代曾經參與的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的經歷跟角色,與闡明自身過往與人權保障以及促進實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言行與作為,來做為審查的參考?此外,總統府所提供的被提名人資料,要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妥慎運用與保管,或者於同意權審查完竣後退府檢還被提名人,與被提名人的學歷、著作以及研究論文等相關資料,僅於全院委員會期間在會議室陳列供查閱,而且僅供委員以及黨團助理一名查閱,並不得對外公開揭露。對於此項違反公開原則的作法,也要請教各位學者專家的看法。
再者,大法官再任可能帶來的優缺點為何?我認為這是應否再任的關鍵問題,可以再度任用卓越的司法菁英,這固然是優點,但是最大的問題在於可能危害司法獨立,因為升遷是司法獨立的天敵。如果不可以再任,在任期的保證之下,我相信肯定能夠做出司法獨立的審判,倘若可以再任,甚至是被升官,那麼大法官會不會看政治人物的臉色?會不會也期待日後有再被提名的可能?只要有這些制度性的誘因存在,我想有可能會影響大法官的行為,包括釋憲。由於修憲後,關於大法官回任,現在並沒有清楚明定連任是否也包含不得再任,或者任期屆滿以後多久才可以再回任的規定。針對這個部分,也要請教各位學者專家,你們從法學方法與論證負擔的角度,未來應該如何規範跟處理?是否應該透過釋憲來解釋清楚,或者應該要修憲來加以規範,才不會再度造成諸多的爭議?未來應該如何進行憲法制度的設計,以控制大法官再任的時候影響司法獨立的原則?以及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請辭院長、副院長職務時,應否同時也請辭大法官職務等相關問題。
另外,曾經為大法官被提名人,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遭不同意者,未來能否再次成為大法官被提名人?這個部分也要請教各位學者專家的意見。而曾經有擔任律師經歷者,擔任大法官之後,對其曾經任職事務所聲請的案件是否需要迴避?以及大法官被提名人為在職律師,是否應有規範跟限制?接著,關於現在大法官逐漸年輕化,大法官卸任以後,應否限制其再任律師或營利事業等職務,以免影響司法獨立的原則?或者應該對大法官被提名人為最低年齡的限制規定,這個部分也請教各位的意見。還有,針對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婦女團體抗議司法院長、大法官提名男性人選占絕大多數,無視女性人才以及性別平等價值,而且缺少性別進步作為的紀錄。我請教各位學者專家,我們是不是應該規定大法官單一性別名額,不得低於總名額的一定比例?
憲法是現代國家存在的支柱,憲政運作是國家條件具體的呈現,臺灣的公民運動已經逐漸朝向國民憲政運動的方向發展,試圖由下而上爭取臺灣人民自己的憲法實踐。請問各位學者專家,大法官應該如何落實憲法實踐,並深化臺灣民主的政治運作?以上幾點問題請教各位。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周陳秀霞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