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紀錄
- 王委員定宇
主席、黃被提名人、各位同仁。黃被提名人的資料顯示,你是台南人,18歲來到台北讀書,在哈佛攻讀博士時,主要的研究方向是自由化、民主化與本土化。對於你的資歷,之前的委員也有詢問過了。有關民間監督大法官聯盟對你的評鑑,雖然你沒有繳交問卷,但他們對你的評鑑結果是適任,甚至你的平均分數是第二高的,只比許宗力院長被提名人稍微低一點,最重要的是你的學識專業被評為最高分,達9.3分,看起來民間監督大法官聯盟相對公正,雖然你沒有繳交問卷。
今天本席想要向你請教幾個大法官解釋文,我們先從釋字第520號解釋文開始講,釋字第520號解釋文的發生背景是陳水扁總統執政時,當時行政院院會決議停止繼續執行核四廠後續的預算,這是行政權。對於預算的編列、執行開始或停止應該是屬於行政權,國會的立法權與監督權則是對於預算的審查、立法。但是當時大法官解釋所做出的第520號解釋文卻認為,國家重要政策的變更,需要回到立法院補正程序,經過立法院的同意,如果立法院不同意,就要進行協調。這個解釋文最讓人窒礙難行的是將行政權與立法權混在一起,更重要的是,當初核四廠所編列的預算是1,697億,當時如果執行停工的決定,後面就不會拖到馬英九政府時仍然是停止執行核四廠的預算,但是等到馬政府停止執行時,預算已經一路追加到三千多億了,人民的血汗錢多花了一千多億,就算扣除陳水扁政府停止核四廠所帶來的損失800億,國庫可能還能省上千億的預算。可見大法官釋字第520號解釋文,除了將行政權與立法權混在一起造成不清楚之外,也造成國家重大的財政損失。本席要請問來自台南的黃院長,對這件事情有什麼看法?
- 主席
請黃昭元先生答復。
- 黃昭元先生
主席、各位委員。釋字第520號解釋是十幾年前的事情了,當時我也有參與了一點點關於這個解釋的相關文章……
- 王委員定宇
我有看到你寫的文章。
- 黃昭元先生
對,我事後也有寫文章批評這號解釋文。我認為預算執行原則上是行政權,行政權沒有停止執行預算,除非這筆預算,大法官解釋文也有強調,是法律已經明定了,是一定要花的錢……
- 王委員定宇
法律明定的預算要停止執行是另外的事情。
- 黃昭元先生
如果與那個情況無關,其他的部分,就我來看,原則上都應該屬於行政權執行的範圍,也就不一定要再回到立法院,行使其參與權,這部分真的誠如方才委員所說,使行政與立法的這二個權力、這二個部門在這個時候產生了混淆。
- 王委員定宇
當初釋字第520號解釋文出爐後,陳水扁政府選擇遵守大法官會議解釋,其實不遵守也不行,所以就將此案送回立法院尋求解套,結果無法解套,因此核四廠又重新動工,造成了後續的浪費。
有關本屆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審查,對於每一位被提名人,我都有登記詢問,因為我充滿了期待。因為臺灣這個國家並不大,只有2,300萬人,但法治精神應該要清清楚楚,法治清楚的國家不會因為土地小、人口少就沒力氣。那屆的大法官解釋比較像政治性的解釋,後面衍生出的問題也相當的多。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有關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文,這幾天也有很多人提出這號解釋文,主要是對於司法院本身的機關地位做出解釋。根據憲法,司法院應該是最高審判機關,但現在變成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了,所以外面還要放大法官會議、最高法院、公懲會及最高行政法院,已經與憲法體制不符合了。民國90年,大法官會議已經做出決議,要求在2年內要修法配合憲政體制,但是15年過去了,都沒有去做。昨天我詢問另一位被提名人時,特別提出司法院院長賴浩敏親自主持的第五次會議結論,會議決議竟然表示「司法院走向審判機關化不宜推動」,該會議參與者除了賴浩敏院長之外,還包括蘇永欽副院長,他們二位都是大法官,可是他們做出的會議結論竟明白表示不願意遵守大法官解釋文,我想請黃院長簡單評論此事。
- 黃昭元先生
因為我本身是留美的背景,我一直贊成法院組織要簡單化,讓司法院變成真正的最高審判機關,而不是司法行政機關,對於這個方向與目標,我個人是支持、贊成的。但是回過來看這個法律解釋,對於釋字第530號解釋我與委員的看法可能有一點點出入,因為第530號解釋文最後那一段是出現在解釋理由書,而不是在解釋主文中……
- 王委員定宇
對,是寫在理由書裡面。
- 黃昭元先生
而且那一段與當初聲請案所聲請的解釋事項並無直接的關係,以美國法來說,有一點像是法院判決理由、過程中的旁論……
- 王委員定宇
你的意思是要看判決主文?後面的理由書……
- 黃昭元先生
對,主文才會產生真真正正的法律效力。
- 王委員定宇
以後你也將擔任大法官,對於大法官釋字解釋文,我們只要看主文就好,至於後面的補充說明,則是用來參考的,是嗎?
- 黃昭元先生
有關這部分,過去不是那麼的清楚,但是以我的瞭解,大法官內部對於這個部分也有在討論,目前這部分還沒有統一結論,因為大法官解釋文不像法院判決有個明確的主文、理由、事實……
- 王委員定宇
有些問題我就不再重複提問了,我很期待大法官會議能像美國一樣,每個禮拜開會時是採審判形式,而且做出的解釋文也必須和判決書一樣分出輸贏,這樣外界才能清楚瞭解,而不是像過去的解釋文,畢竟民眾連一般的判決書都看不太懂了,過去大法官的解釋文,每個國字我們都看得懂,可是放在一起時我們卻很難理解,這樣的大法官釋憲離開人民太遠。你過去修博士的研究方向是本土化、民主化,離開人民太遠的法律其實是有問題的,法律應該要來自人民的生活。可是從釋字520號解釋到釋字530號解釋,我們發現,遵守大法官會議解釋與稍微不遵守大法官會議解釋,似乎沒什麼不同,因為15年就這樣過去了。
另外,釋字第632號要解決的問題是總統提名監察委員,立法院是否一定要審查?其背景是2005年時監察委員任期到齊,當時的民進黨政府提名監察委員,送交立法院行使同意權,那時候國民黨籍立委占立法院的絕對多數,根本不願意審查。大法官釋字第632號解釋文提到,審查同意權是憲政義務,立法院一定要審查,但他們還是不願意審查,根本不進行審查,所以那時候監察院的司機與辦事員過得非常快樂,因為監察院沒有監察委員,結果臺灣的體制照樣在運作。從釋字第632號解釋我們發現到,大法官的解釋文在國家體制來說應當是最高的,等同於憲法,結果立法院可以選擇不遵守,請問你怎麼評論、評價釋字第632號解釋?
- 黃昭元先生
大法官解釋和其他國家憲法法院的判決其實都一樣,應該具有最高的效力。
- 王委員定宇
理論上是如此。
- 黃昭元先生
應該可以約束所有機關,但實際上是否能貫徹其效力,說實在的,大法官和法院並不像立法院可以審查預算,也不像行政院手中握有軍人、警察、武力可以去執行法律,所以法官其實只能出一張嘴,寫……
- 王委員定宇
照你這樣講,大法官的解釋會變成是君子遵守、小人違反了。
- 黃昭元先生
確實會有這個問題。
- 王委員定宇
這樣國家豈不是會出問題嗎?聽你這樣講,我會有一點擔憂。
- 黃昭元先生
我不是說這是正常的事情,我的意思是,實際上這種狀況……
- 王委員定宇
實際狀況是大法官解釋文出來,一般擔蔥賣菜和販夫走卒都要遵守,判決可能沒有效,權利義務可能會改變,大法官解釋文的位階那麼高,一解釋出來之後,遇到貴族或是比較有權有勢的人,他會選擇遵守或是選擇不遵守,而特別可惡的是,當機關本身選擇遵守或是不遵守時,大法官所做的裁決竟然沒有辦法處理這個問題。同樣的,將來您做出解釋文,如果人家不理,怎麼辦?
- 黃昭元先生
說實在,真的沒有辦法,真的只能期待。
- 王委員定宇
解釋文如果不被遵守,那也沒有辦法嗎?
- 黃昭元先生
就目前的制度設計,大法官手中並沒有任何強制的……
- 王委員定宇
你們的解釋如果牽涉到稅法,有的人就能免繳或者要多繳,你們的憲法判決如果牽涉到某一條刑法,有可能有人就提早出來了,有人會關得比較久,他沒有選擇遵守或是不遵守的權利可以行使。我現在發現的困境是在機關和機關之間,就是政府部門不管是立法機關還是行政機關,當我選擇不遵守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時,我不會有事,人生照常過,這到底是憲政問題還是政治問題?
- 黃昭元先生
都是。
- 王委員定宇
都是?那要怎麼處理?
- 黃昭元先生
我就說兩者都是。
- 王委員定宇
你研究二、三十年了,這個怎麼辦?
- 黃昭元先生
我看這個無解。
- 王委員定宇
無解?
- 黃昭元先生
某種程度,尤其是牽涉到……
- 王委員定宇
你給我問一個無解的答案!
- 黃昭元先生
當牽涉到機關時,相當大的程度是要看……
- 王委員定宇
我剛才提出這三個解釋文做範例,憲法解釋文520號,陳水扁政府選擇接受,乖乖進到立法院,立法院也照常說這個不行,只好繼續編列。雖然這是有行政權和立法權混淆的問題,但是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民進黨政府遵守,送到立法院補正程序,付出的代價是支持者不滿罵人。主張反核的林義雄前主席不諒解,之後國家財庫損失一千多億,這是接受和尊重憲政體制的大法官決議。結果530號做出解釋,他們卻一直拖、一直拖,在2008年司法院曾經提出修法,結果立法院當時沒有過,沒有審查,也沒有遵守,但人生照過,甚至賴浩敏本來是任期的蟬連,卻變成一個橫跨,讓大法官本來的重疊性不見,就算是不遵守,還是過得很快樂。
再說632號和520號是很好的對照,520號做出決議,民進黨政府的行政部門遵守,結果後面慘兮兮。第632號解釋文,認為立法院應該審查監察委員的提名,因為這是憲政義務,但是當時的國會立法院就是不理會,照常不審查,任期也做到結束。遵守大法官會議的機關、團體組織變「厭頭」,沒有遵守的,人生照過,這個是問題啊,對於這個問題,黃教授講無解,怎麼辦?
- 黃昭元先生
如果我是大法官,我覺得真的是無解,我只能呼籲機關,不管是立法院或是行政院,都要尊重大法官解釋並儘量去實施。
- 王委員定宇
如果大法官的解釋文只能呼籲大家儘量配合一下,那我們的憲政體制問題很大!
- 黃昭元先生
有的案件確實如此,因為牽涉到政治……
- 王委員定宇
你們所做出的解釋,對人民的權利義務,因為有其他的法律可以綁住,所以他不遵守大法官的解釋也不行,但是機關和機關之間就會存在問題,特別在台灣經常發生這樣的問題,你做出來的解釋文,結果只能夠公開呼籲,請求大家儘量遵守憲法的解釋,是這樣嗎?
- 黃昭元先生
否則請立法院編預算給大法官設置一組警察,在立法委員開會時,我們會押著委員……
- 王委員定宇
把不遵守規定的機關抓起來嗎?這也沒有辦法解決,我覺得這個問題要研究一下,否則會變成是否要遵守大法官解釋是隨人的,這個國家的憲政運作會扭曲掉。
本席和黃教授都來自台南,最後本席要祝福你,期待你成為讓台南人感到驕傲的法律人,能夠為台灣開創一個百姓能夠信任、透明且獨立的司法,恭喜你!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王定宇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