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主張既然推動非核家園,應在法條明定核能發電設備於114年前全部停止運轉,並一併處理核廢料「本席在第九十四條特別說明了核能發電設備應該在114年之前全部停止運轉」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認為只講停止運轉而不處理核廢料有違法案核心精神「只講停止運轉然後核廢料不處理,這樣對整個法的核心精神是有違誤的」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主張蘭嶼核廢料應在110年之前全數遷出「所以我特別提出蘭嶼核能廢料應該在110年之前全數遷出」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認為核廢料不應只由蘭嶼承擔,應由全國人民共同承擔「為什麼只叫蘭嶼吃核廢料?要吃也是全國人民2,300萬一起吃」發言紀錄
- 廖委員國棟
請經濟部說明一下。
- 林局長全能
基於未來電力需有一個專責的研究機構處理,故訂定第九十條以為設立財團法人電力試驗研究所的法源,以從事電力精進的研究和技術的開發。剛才召委提到徐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中要做到哪些事項的規定,有關資訊公開部分沒有問題,至於每會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部分,我們建議修正為每年定期做出報告。
- 主席
我們的法律有徐委員永明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二項這樣的體例嗎?如果有這樣的體例,大家也都認為沒有問題,那當然就將其列入,不過要將「每會期」修正為「每年」,一般說來應該是每年要提出政策白皮書給立法院,將白皮書列入法條的情形很多,但是將提出專案報告列入法條就怪怪的,可不可以在立法要旨中敘明?
- 沈次長榮津
在立法體例上特別將此寫明是很奇怪。
- 主席
奇怪之處在於安排議程是國會的職權,就規定每年發布白皮書好了,文字修正為「每年提交年報」。
至於第一項,因為徐委員等修正動議條文是採用「輔導」,本席認為還是採用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一項較妥。
- 廖委員國棟
請問我們現在有多少個財團法人了?光是台電和經濟部就有一堆的財團法人,現在還要成立財團法人嗎?有必要這樣疊床架屋嗎?
- 林局長全能
目前專責電力的只有台電的電力綜合研究所。
- 廖委員國棟
你們不是已經有個財團法人了嗎?
- 朱董事長文成
研究的部分是我們的綜合研究所進行的,不是財團法人。
- 廖委員國棟
你們現在要成立的電力試驗研究所和現在已經有的研究所不是一樣的嗎?
- 朱董事長文成
這個研究所是主管機關認為有需要才成立,但就電力公司電業來說,研究的目標和方向是不一樣的。前者是有關能源政策和電力的政策及技術的升級方面,我們電力公司則是針對自己面臨的現在和未來技術上的問題進行一些研究。
- 王委員惠美
這就是本席一直反對將監督機制放在能源局的原因,你們現在連現場的人力和專業度都不夠,還要成立財團法人,將預算給了這個財團法人後再來做你們這些工作,這樣實在沒有道理。
- 林局長全能
第九十條完全是針對電力的技術而非研究能源政策,我們在設計這個條文時思考的是,如果要走向第二階段,開放所有的發電業,就必須有一個比較專責的電力研究所來處理,當時的想法或許是台電的電力綜合研究所可以依據這個條文出來成立一個專責的法人機構。
- 王委員惠美
財團法人的經費從何而來?預計要多少錢?
- 林局長全能
因為這部分是用「得」,所以我們現在並沒有思考這個問題。我們現階段思考的是,在目前規劃綠電先行的狀況下,應該還不太需要做這些設立,但是我們在思考這個條文的時候,就要佈好未來全盤第二階段的……
- 王委員惠美
這個時候你們就會講「佈好未來」,我之前跟你們講電力自由化,要求你們在法條上佈好未來的時候你們就不這麼做,只要綠電就好。但在這個時候,你們又說綠電用不到,要佈好未來,請問這樣還能讓人聽得下去嗎?
- 林局長全能
這裡使用「得」,讓它在這裡有機會可以設立研究……
- 廖委員國棟
所以就是多了一個董事長和總經理就對了,然後再加上一堆研究員,一定就是這樣嘛!問題在你們是疊床架屋,工研院不是也有相關的電力研究所嗎?
- 林局長全能
工研院沒有。
- 廖委員國棟
沒有嗎?
- 林局長全能
沒有。
- 廖委員國棟
在整個中央機構中,還有沒有其他相關的電力研究所?
- 沈次長榮津
沒有,現在這個確實是電力綜合研究所,而且是針對power(電力)方面的,不是能源。
- 廖委員國棟
所謂的「中央主管機關」是指經濟部還是能源局?
- 沈次長榮津
是經濟部。
- 主席
電力技術規範這種東西實在高度專業,你們的意思是不是要與時俱進,並須持續研究?
- 沈次長榮津
對,就是這樣。
- 主席
尤其是有了這些技術規範才能更確保它的可靠度與準確度。
- 沈次長榮津
再向各位報告,有關發電、輸電、變電與配電都是很專業的領域,這個電力研究所就是專門從事這四大領域的研究。
- 廖委員國棟
將來台電都要被拆解成好幾個公司了,把現在的電力研究所改成這個研究所就好了嘛!讓它升級嘛!就像管委員說的「進階」嘛!
- 主席
可是,那是台電的呀!
- 廖委員國棟
只要把它升級到經濟部就好了嘛!
- 主席
中央的這個東西關係到國家的技術。
- 沈次長榮津
對,就是這樣,我們要把它切出來。
- 主席
國家需要有個這樣的機制,但把人員部分從台電切出來又是另外一回事。
- 廖委員國棟
把台電的那個機構移到這裡不就好了嗎?何必又另外再設一個?
- 主席
要先設了才能把它移過來呀!制度上要先有才能移過來。如果廖委員認為有需要設置的話,也要先立有制度,它才能移過來。
- 王委員惠美
現在是把它整個移過來嗎?有沒有增加人員?
- 張委員麗善
只是一個部門吧!
- 林局長全能
現在的綜合研究所在台電是一個部門,如果……
- 廖委員國棟
這個電力研究所有多少人?
- 朱董事長文成
大概是一百多人。
- 廖委員國棟
這是個非常大的機構。
- 朱董事長文成
我們除了做研究和試驗外,許多公司相關的業務也都是由他們負責的。
- 廖委員國棟
將來變成公股公司以後,它還能發揮一樣的功能嗎?
- 朱董事長文成
我們是計畫將它放到輸配電公司去。
- 廖委員國棟
這樣就變得很小了。
- 張委員麗善
現在台電沒有這個機構嗎?
- 朱董事長文成
現在有,就是電力綜合研究所。
- 張委員麗善
所以現在是要把電力綜合研究所更名為這個嗎?
- 朱董事長文成
這可能要看各位的……
- 沈次長榮津
我向大家報告一下,未來經濟部成立這個單位以後,有些現有的會放進來,也會找一些新的部分進來,讓它變成一個比較中立超然的單位。
- 廖委員國棟
它最好是一個獨立機構。
- 沈次長榮津
對,就是這樣。
- 廖委員國棟
我們的意思也是這樣,但因它目前屬於台電,而台電現在是國營事業,將來台電分解以後,不如就讓它升級成這個單位,這樣我就可以接受。但如果是另設的話,就會變成台電也有,這裡也有……
- 沈次長榮津
不會啦!到最後一定會從這裡移出來。
- 廖委員國棟
第九十條保留好了。
- 沈次長榮津
委員,就照這樣支持嘛!
- 主席(黃委員偉哲)
他已經支持你了。
- 廖委員國棟
你們都還沒有支持我的案子。
- 主席
等一下就要回來處理你的第七十四條,這條不是保留嗎?
- 王委員惠美
這一條先保留沒關係,等一下回頭再討論。
- 主席
可是剛剛經濟部也同意了你們的想法,今天都已經走到這裡了,大家就再努力一下。
- 沈次長榮津
現在把它移過來,才能超然……
- 王委員惠美
這裡的編制有多少人,你們預計放多少基金在這邊?總要有個名目、方向或目標嘛!不要每次都要求立法委員給你們充分授權,結果你們生了一堆基金,但是最後到底有效沒效?台電到底會有多少人去,還是又要養一堆到那邊吃飯的人?
- 沈次長榮津
應該不會。
- 王委員惠美
怎麼說是「應該不會」?也要跟我們說說規模要多大、預計最多是一次要領多少,總要有個概念吧!我還是贊成本條先保留。
- 管委員碧玲
這實在是非常專業……
- 張委員麗善
請問未來台電變成控股母公司的時候,這個部分是在控股母公司的項下嗎?還是另外獨立的?
- 管委員碧玲
沒有,這要回到中央的主管機關。
- 沈次長榮津
這要拉出來。
- 管委員碧玲
它不能是單一一家電業內部的東西,因為過去只有一家,所以它在台電,但是自由化以後就要拉高成為……
- 沈次長榮津
因為這很專業,而且也要中立……
- 主席
所以它不隸屬於台電了。
- 張委員麗善
未來電業管制機關和這個的關係是什麼?
- 管委員碧玲
不一樣,這是非常專業的技術研究,所以我認為不能沒有這部分。
- 沈次長榮津
對,這個電力研究所……
- 管委員碧玲
因為電業法修了之後,電業就不只一家了,所以它要獨立出來。
- 沈次長榮津
從發電、輸電、變電到配電都是很專業的技術。
- 張委員麗善
與工研院的那個組織會不會重複?
- 朱董事長文成
電力研究所最大的功能就是協助管制機關與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範,按照不同進步的設備訂定規範並一體適用,至於電業就是針對自己的需要的題目進行研究。
- 王委員惠美
所以我們並沒有反對,但是也要讓我們知道規模的大小以及組織編制大概是如何。
- 管委員碧玲
要在立法說明裡寫出,它必須要在多久之內將財團法人研究中心之相關組織等送立法院備查。
- 主席
也就是說,將來它的規模大小以及隸屬層級都要讓我們通過才行。
- 管委員碧玲
包括組織架構、規模大小以及財政規劃都要送立法院備查,請問這部分需要多久的時間?半年可以嗎?把這些事項寫入立法要旨好嗎?
- 主席
好,這樣就有法源依據了。
- 管委員碧玲
但是徐永明委員的第二項,因為是一文一體,與財團法人無關,我們就把它設為第九十條之一,不然就會怪怪的。
- 沈次長榮津
對,放在這裡怪怪的。
- 管委員碧玲
不要把它和財團法人放作伙,讓它變成第九十條之一,剩下就是廖委員的……
- 廖委員國棟
有關剛才談到的電力研究所,因為現在講求非核家園,尤其要處理核廢料,所以你們有沒有針對核能作過相關研究?
- 朱董事長文成
核能的部分嗎?
- 廖委員國棟
對。
- 朱董事長文成
核能的部分視不同情況,曾委託不同的顧問公司。當然,核能專業的部分,最主要還是在核能研究所。
- 廖委員國棟
你們一百多人在那邊都是研究什麼?
- 朱董事長文成
核能研究所研究的是核能的部分。
- 廖委員國棟
我知道,但你們的電規所有132人……
- 朱董事長文成
我們自己有電力室、能源室、負載管理室、實驗室(包括化學方面、環保方面與材料方面的實驗室)和研究室等。
- 廖委員國棟
你們有沒有做核能相關的研究?
- 朱董事長文成
沒有,核能都是找……
- 廖委員國棟
沒有這個單位或編組嗎?
- 朱董事長文成
因為國家有核能研究所。
- 主席
好,第九十條是不是可以按照修正內容通過?第九十條之一……
- 廖委員國棟
修正的內容是什麼?
- 主席
修正的部分就是紅字的部分,並將它加入立法說明中,對於財團法人電力試驗研究所之組織架構、期程、財務規劃等部分要在本法通過後的半年內送立法院審查。這部分不會放在法條中,但是在立法說明裡會提到。
接下來要處理徐永明委員的修正動議,剛剛有討論到要將它另設為第九十條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國家整體電力資源供需狀況、電力建設進度、節能減碳期程,提出年度報告並上網公開。」請問各位,對這樣的條文有沒有意見?
- 廖委員國棟
這裡所謂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將來的管制機關嗎?
- 沈次長榮津
是經濟部。
- 主席
有人提到我們是不是可以將「上網公開」的「上網」二字刪除,因為公開方式有很多種。「公開」後面要不要「之」?
- 沈次長榮津
「公開」。
- 主席
好,「公開」就好。第九十條之一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國家整體電力資源供需狀況、電力建設進度、節能減碳期程,提出年度報告並公開。」
- 廖委員國棟
核廢料的部分呢?
- 管委員碧玲
為什麼寫在那裡啦?
- 主席
你說立法說明嗎?
- 管委員碧玲
對啊。
- 主席
立法說明不是法律條文本身。
- 在場人員
會移到立法說明。
- 管委員碧玲
不是送立法院審查啦,這哪裡是立法院審查?
- 主席
通過半年內送到立法院……
- 廖委員國棟
備查,我們再拉下來審查就好了。
- 王委員惠美
不叫備查吧。
- 主席
送立法院啦,到時候我們要改審查。
- 王委員惠美
送立法院也沒有用。
- 主席
如果你願意的話,我們可以改審查。
- 廖委員國棟
改審查,可以啦。
- 主席
很多都是財團法人,像國家衛生研究院的組織規程也是送衛環委員會。
- 王委員惠美
可以審查。
- 廖委員國棟
我們怕到時候執政黨都不審查,過三個月就通過了。
- 主席
不會啦,你們以前都這麼做,我們不會這樣。
- 廖委員國棟
我們都沒有這樣做過。
- 管委員碧玲
等一下,我是在講體例啦,依規定,這個財團法人的組織規程是屬於我們審查的項目嗎?如果不是的話就是備查,我們可以改審查,但是不能在立法院說明寫出跟體例不符的事項,所以應該是「備查」,是不是?
- 主席
送立法院就好了。
- 王委員惠美
送立法院,不用提審查、備查,來了我們再處理。
- 管委員碧玲
好啦,送立法院就好了。
- 王委員惠美
先拜託召委,案子來了不要黑箱作業,要拿出來審查。
- 主席
你放心啦。
- 廖委員國棟
如果不說明審查、備查,就是放在抽屜裡面,立法院有很多抽屜可以放。
- 主席
不是,審查或備查都要經過院會宣讀,如果你願意的話,宣讀時你就可以改成審查,不改成審查就是備查。
- 廖委員國棟
被放在抽屜裡面的風險很大。
- 主席
因為有來自民間電廠的錢,如果是100%由國家出資,當然一定要送給我們審查。
- 廖委員國棟
還有一種模式是存查。
- 主席
像中山科學研究院現在公法人化,經濟部底下有很多財團法人,其預算都要送到立法院。現在這個財團法人,我們要規劃由政府100%出資嗎?
- 王委員惠美
不然你要叫誰出資?我才問你們規模多大,組織怎麼樣要先講清楚。要去哪裡找傻子出錢?
- 廖委員國棟
還有兩種處理模式,一個是存查,一個是同意。
- 主席
送立法院同意嗎?
- 廖委員國棟
對,那就非審查不可。
- 主席
體例上可以嗎?
- 廖委員國棟
它是經濟部的機關的話,我們當然可以審查。
- 陳委員明文
送立法院就好了啦。
- 主席
審查。
- 王委員惠美
我對這個議題有疑慮,在電業自由化的過程中,想做生意的各公司及個人,會自己去做相關的電力研究,政府一定要再拿錢成立一個財團法人嗎?
- 管委員碧玲
一定要,因為涉及政府監督的基本標準是什麼,政府要進行各種監督的時候,要有能力監督,這個研究所做的事情,就是要提供政府這方面的能力。
- 王委員惠美
政府常常委託辦理。
- 陳委員明文
沒有啦,財團法人電力試驗研究所是要成立的,成立以後送立法院就可以了,至於要備查還是審查,這個立法院自然會處理,就照這樣啦。
- 王委員惠美
這一條先保留再討論。
- 陳委員明文
討論什麼?
- 王委員惠美
我對這個部分很有意見。
- 主席
第九十條。
- 陳委員明文
立法說明要討論什麼?
- 王委員惠美
這一條我很有意見。
- 陳委員明文
文字提到有關財團法人電力試驗所之組織架構、期程、財務規劃,本法通過半年內送立法院,這樣寫有什麼問題?沒有問題吧?問題在哪裡?
- 王委員惠美
不需要在現有的架構下又設這個財團法人。
- 主席
廖總召認為不送立法院的話,立法院沒有辦法監督,你的想法是根本不需要送立法院……
- 王委員惠美
根本不需要設。
- 陳委員明文
你主張不要設財團法人電力試驗所嗎?
- 管委員碧玲
那我們國家的電業危險了。
- 陳委員明文
有人這樣嗎?
- 管委員碧玲
很可怕。
- 陳委員明文
你真的這樣想嗎?
- 管委員碧玲
這方面的技術不能沒有吧?
- 陳委員明文
不要設嗎?
- 管委員碧玲
你們好好講,好不好?
- 林局長全能
我說明一下啦。
- 管委員碧玲
這是很明白的事情,你們講一下。
- 主席
電業自由化並不代表電力研究自由化。
- 林局長全能
王委員擔心的部分是不清楚這個組織的架構如何,其實剛才董事長已經講得很清楚,這樣的條文是設一條路,讓台電現在的綜合研究所有機會切出來,變成獨立的財團法人電力試驗研究所。初期只以台電綜合研究所100多人的規模及預算出來,做的都是純電力方面的研究,跟現行的財團法人完全不一樣。我們平心來看,是需要這樣的電力研究所。
- 王委員惠美
電也是你們管嗎?是能源的一部分,是不是?
- 林局長全能
對。
- 王委員惠美
附帶在能源局裡面不行嗎?
- 林局長全能
它是研究機構,假如附屬在能源局就變成公務機關,很麻煩。
- 王委員惠美
你們常常委外找一些專家學者,這些東西不是也可以嗎?大方向還是能源局在handle,對不對?
- 管委員碧玲
民間沒有人能夠接受委託,因為這需要龐大的實驗室以及非常專精的能力,最後會變成就是委託台電,這樣就不對了。事實上,學界也好,沒有任何一個地方有能力接受這種委託。
- 陳委員明文
電力自由化本來就是要成立電力試驗研究所。另外,大家講綠電先行,怎麼會沒有自由化呢?
- 王委員惠美
我絕對支持自由化……
- 張委員麗善
王惠美委員的意思是現在成立研究中心的規模到底多大。
- 王委員惠美
但是這不是自由化。
- 陳委員明文
有自由化,怎麼不是自由化?你對自由化的想法不清楚。
- 王委員惠美
跟董事長、總經理談的時候才要爭取自由化,可是剛才他講到法條的時候,都說不是自由化,只要綠電先行。
- 陳委員明文
要讓用戶有多種選擇,確保用電的權利。
- 沈次長榮津
委員,這個電力試驗研究所是非常專業的,跟電氣相關研究所一樣……
- 陳委員明文
從審查電業法很專業,就可以知道電力試驗研究是否專業。
- 張委員麗善
現在規模預定多大?編制大概是多少?
- 林局長全能
我剛才報告過,我們都是以台電現有的綜合研究所來思考,剛才董事長有提到,是在100多人的範疇。
- 張委員麗善
全部移轉嗎?
- 朱董事長文成
我向各位委員澄清一下,我剛才講過,這個財團法人在經濟部底下,要從事相關電業事宜,尤其是在制定規範,以及研議方向、政策的時候,擔任他們的adviser。電業本身有自己的問題,所以做的題目不一樣,也許我們有些同仁將來願意轉到財團法人,但是他們即便成立,從電業的觀點而言,我們那個研究所還是要存在,因為目的、功能是不一樣的,它是我們的研發單位。
- 陳委員明文
所以不一樣啦。
- 朱董事長文成
目的、內容都不一樣。
- 陳委員明文
台電的研究所還是台電的,電業自由化以後,我們自己要再成立一個研究所。
- 朱董事長文成
主管機關當然也有考量,假如將來的技術意見統統由電業提供的話,主管機關的立場可能會被扭曲。
- 管委員碧玲
我們就在立法說明寫審查,好不好?
- 主席
好,立法說明寫審查,這是最大公約數。
- 廖委員國棟
報告主席,如果中央真的要成立這樣一個研究所,要不要增加它的能量,增加它的工作,增加它的內容?現在只有進行電力技術規範、電力設備測試、電力系統……
- 管委員碧玲
沒問題,我們都會審查。
- 陳委員明文
現在沒有在談這個,現在談立法。
- 主席
你審查的時候可以把它加進去。
- 廖委員國棟
我知道,我從開始都在這裡,你們是後來者耶!要明文、白紙黑字寫清楚。
- 管委員碧玲
寫在立法說明,有法律約束力。
- 陳委員明文
等審查的時候再講這個。
- 廖委員國棟
到時候搞不好連審查都沒有就過了。
- 主席
沒有,已經寫了。
- 陳委員明文
你在立法院的時候就不會。
- 廖委員國棟
很難說哦!
- 陳委員明文
你只要在立法院都不會。
- 蘇委員震清
不會啦!你放心。
- 廖委員國棟
我就很不放心民進黨。
- 蘇委員震清
我永遠跟你在一起,你不用擔心。
- 主席
主席宣讀一遍,立法說明增列:「有關財團法人電力試驗研究所之組織架構、期程、財務規劃,本法通過半年內送立法院審查。」修正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九十條之一。
- 廖委員國棟
我的版本核廢料部分,你都沒有處理。
- 主席
第九十條之一?
- 廖委員國棟
對。
- 主席
哪一個部分?
- 廖委員國棟
我的版本的第二項,你們都還沒有處理。
- 孔委員文吉
核廢料是在第九十四條,等第九十四條再談。
- 主席
第九十條通過,立法說明通過。
第九十條之一通過。
高志鵬委員版第一百零四條不通過。
張麗善委員版第一百條不通過。
王惠美委員版第九十五條不通過。
高志鵬委員版第一百零五條不通過。
- 王委員惠美
我的第九十五條沒有道理嗎?修法前的技術人員,在修法後是不是要通過主管機關所辦理的檢定,取得這個核可證明來保障他的工作權益?
- 主席
對於技術人員的執照或是他的專業認證有沒有改變?在本法通過後。
- 吳副組長志偉
我們現在沒有變化,目前執業的就繼續執業,這樣對原來的從業人員比較有保障,這個也和勞動部協商過了。
- 王委員惠美
那他們的專業技術,你們用什麼樣的方式去訓練?
- 主席
他的資格和專業沒有受到影響吧?
- 王委員惠美
因為這種電的東西是很有危險性的,你們用什麼樣的方式去訓練這些技能?
- 吳副組長志偉
在他執業的過程當中,我們會定期要求他受訓。
- 主席
那個專業技術人員的權益和執照,有沒有因為修法而有所不同?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不需要增列。如果有的話,我們就要增列這些部分,證照還是繼續適用?
- 吳副組長志偉
還是繼續適用。
- 主席
王惠美委員版第九十五條不通過。
- 吳副組長志偉
對,我們已經有保障他了。
- 主席
王惠美委員版第九十六條不通過。
高志鵬委員版第一百零六條不通過。
處理第九十一條,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都是一樣的。王惠美委員版的第七十五條及高志鵬委員版的第七十九條都是條次的問題。第九十一條可否依行政院版和陳曼麗委員版通過?
- 王委員惠美
廖國棟版是哪裡不一樣?
- 主席
字不一樣。
- 廖委員國棟
哪一個字不一樣?
- 主席
人家空兩格,你空一格。
- 蘇委員震清
空格不一樣而已哦?
- 主席
你看,後面差一個句點,差一個字。
- 王委員惠美
都一樣,你怎麼沒有唸到廖國棟的版本?這一條的修法他也有貢獻。
- 主席
本法第九十一條依據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和廖國棟委員版內容通過。這樣高興了嗎?
- 廖委員國棟
有,高興了。
- 主席
你剛才不在的時候,我每條都依據你的版本通過。
- 廖委員國棟
我沒有聽到啊!
- 主席
我們都有錄影、錄音。
處理第九十二條,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王惠美委員版、廖國棟委員版都是一樣。
- 王委員惠美
沒有一樣,我的有「專營」。
- 主席
不一樣,王惠美委員版有「專營」,對不起。
- 張委員麗善
召委,我的版本呢?
- 主席
你的版本有「專營」兩個字。廖國棟委員的版本和行政院版是一致的。
- 王委員惠美
有沒有什麼窒礙難行的地方?
- 林局長全能
沒有窒礙難行,只是文字上的不同。
- 主席
行政院版和陳曼麗委員版是「經營發電業」,王惠美委員版和張麗善委員版是「專營發電業」,請說明「經營」和「專營」的差異。
- 廖委員國棟
有沒有法規相關人員在場?「專營」和「經營」有什麼差異?
- 主席
王惠美委員說行政院版也可以。
- 張委員麗善
可以。
- 主席
第九十二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通過。
高志鵬委員版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三條不通過。
處理第九十三條,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王惠美委員版、廖國棟委員版及高志鵬委員版都一樣,張麗善委員版是「一年內」,其他各位委員是「六個月內」。
- 張委員麗善
尊重。
- 主席
第九十三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王惠美委員版、廖國棟委員版及高志鵬委員版條文內容通過。
處理第九十四條。廖國棟委員版提到「台東縣蘭嶼鄉核能廢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以前,全數遷出台東縣。」
- 針對本條,孔文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內容如下
「為落實政府非核家園之目標,核能發電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停止運作。政府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以前,將原住民族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清除完竣。」
請各位委員表示意見。
- 廖委員國棟
報告主席,我們既然高喊非核家園,所以本席在第九十四條特別說明了核能發電設備應該在114年之前全部停止運轉,同時針對核廢料也應該用這個高度一併來處理,不能有所偏廢,只講停止運轉然後核廢料不處理,這樣對整個法的核心精神是有違誤的,所以我特別提出蘭嶼核能廢料應該在110年之前全數遷出。
- 主席
請孔委員說明。
- 孔委員文吉
我們昨天在討論的時候,針對這一條我是提修正動議,這個會接連第二條,第二條不是暫時保留嗎?
- 主席
沒錯。
- 孔委員文吉
我和廖國棟委員的版本不太一樣,因為我有把「落實政府非核家園之目標」加進去,然後廖國棟委員的第二項是「全數遷出台東縣」,我的是針對「原住民族地區」,包括台東縣的蘭嶼。我的修正動議會再接連到第二條,第二條目前是保留的。
- 主席
如果這條修正完了,第二條就沒問題了。
- 孔委員文吉
廖委員,是不是不要只有台東縣?改成「原住民族地區」,我的修正動議是針對原住民族地區。
- 主席
放在漢人區。
- 廖委員國棟
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本來就有這個規範,有害物質不能放到原住民族地區。
- 孔委員文吉
本條和第二條有關。
- 主席
我知道,是連動的。請能源局說明。
- 林局長全能
事實上,現在對核能廢棄物的處理,在原能會有一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的專法在處理中,目前是有這個專法在運作,如果我們在這邊訂定這個條文的話,可能和這個專法會有一些競合。我們認同第九十四條是為落實非核家園的目標,至於這底下的細節應該是在專法裡面處理,我們在這邊是去思考核廢料處理的一個精神和原則,然後把它定義下來。
- 廖委員國棟
選址條例不是你們主管的。
- 林局長全能
是原子能委員會。
- 廖委員國棟
對,那是原能會在主管的,所以到時候他們走他們的路,你們走你們的路,我們就永遠把蘭嶼當作一個核能廢料貯存場。
- 孔委員文吉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的最終處置場址,那個等於是形同具文,因為台電根本就沒有進度。既然我們現在修電業法,就把這個期程全部列進來。
- 主席
請各位委員表示意見。
- 張委員麗善
我完全贊成總召和孔文吉委員的版本,一定要把核廢料做一個妥善的處理,而且要有約束力,所以這一次在修法的時候就把它納編在裡面。
- 主席
張麗善委員,你是支持孔文吉版本,還是支持廖總召版本?
- 張委員麗善
原住民地區。
- 主席
請朱董事長說明。
- 朱董事長文成
因為現在行政院有一個永續發展委員會正在處理核廢料的一些問題,我想是不是應該按照行政院的作法,在這邊就不要特別條列出來?
- 孔委員文吉
我們每年都針對遷出核廢料在監督台電,你們一點進度都沒有,我昨天還提到蘭嶼的土地都不讓你們租了,那個核廢場的土地已經過期了,原子能委員會在上禮拜還罰你們1,000萬元,昨天不是談了嗎?
- 朱董事長文成
我們在9月下旬的時候已經提出集中處置的一個辦法,我們會按照那個進度努力執行。
- 蘇委員震清
分一分、吃一吃。
- 廖委員國棟
為什麼只叫蘭嶼吃核廢料?要吃也是全國人民2,300萬一起吃,對不對?
- 孔委員文吉
照理來講,現在應該是要譴責台電啦!從以前就開始在呼攏我們,你們到底要拖多久?針對蘭嶼核廢料的遷出,你們一點進度都沒有,也沒有受處分,原子能委員會上禮拜給你們開罰,那今天要修的電業法和非核家園沒有關係嗎?蘭嶼的核廢料場你們要怎麼處理?照核後端最終處置場址設置條例,台電早就逾期了,但是你們到現在連個候選場址都沒有。
- 廖委員國棟
對啊!我們以前已經訂了時間,是你們每3年再延一次,已經延了好幾次,要延到什麼時候?如果我們不這樣子訂,你們就一直往後延來呼攏。
- 朱董事長文成
我們同仁也是積極努力,但是地方政府不配合做一些公投,相信各位委員都能夠瞭解。
- 廖委員國棟
不是地方政府不配合,是根本就不會過啦!什麼不配合?都有辦啊!公投不過啊!
- 朱董事長文成
沒有,都沒有辦法來協助辦理公投這些事情。
- 廖委員國棟
對,因為民眾反對,你就算辦了公投也不會同意啦!
- 張委員麗善
沒有哪一個縣市會同意讓你把核廢料放在那邊。
- 孔委員文吉
今天不在這個條文規範的話,那個核後端最終處置場址設置條例拿他們一點辦法都沒有,我們一定要在此訂一個時程,讓台電能夠更積極一點,這樣我們才能夠達到非核家園的目標。如果不給你們一個時程,你們幾乎是不痛不癢,對你們一點辦法都沒有,原子能委員會也沒辦法。主席,拜託,我只有提這一條。
- 王委員惠美
這個放進去有沒有問題?
- 孔委員文吉
我和王惠美委員一樣,這個我也很堅持。
- 王委員惠美
合理的我們要堅持,我現在是幫你講話。主席,這個有沒有問題?
- 主席
放A、B版,回來再處理,好不好?因為接下來包括管制機關,其實大家都保留要回頭處理,包括剛才第七十四條也沒處理。
- 王委員惠美
這一條處理了,第二條就處理了。
- 主席
管制機關也要處理啊,我們都要處理了。
- 王委員惠美
其他的我不計較,我只計較管制機關。
- 孔委員文吉
主席,是不是先徵求廖委員的同意?我的版本是原住民地區。
- 主席
廖委員剛才同意要放原住民地區。
- 孔委員文吉
我這個放B版。
- 主席
廖委員,孔委員說放B版,但是台東縣改成原住民地區。
- 廖委員國棟
好。
- 主席
以孔委員的版本為準放B版,行政院版是A版。
處理第九十五條,這是宣示性的,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和廖國棟委員版都一樣,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
王惠美委員版第一百零二條不通過。
高志鵬委員版第一百十六條不通過。
張麗善委員版第一百零四條不通過。
處理第九十六條,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都一樣。請問各位,第九十六條是不是照行政院版和陳曼麗委員版……
- 張委員麗善
我提的是「公布日三年後施行」。
- 主席
有一個日出條款。
- 張委員麗善
因為現在的綠能先行是一到兩年,對不對?後續在這個施行的過程中,會不會有一些異常狀況或是要再變更的狀況?是不是要有一個試辦期?
- 主席
如果3年後才能施行,綠電也要3年後才能施行。
- 張委員麗善
綠電現在是一到兩年半,對不對?
- 林局長全能
相關子法我們是修法之後馬上要進行,如果這一條這樣訂的話,那個工作就會停滯住,所以目前條例上的修法都是公告後就施行。
- 主席
不要把它綁定。
- 張委員麗善
你這樣會不會很冒進?要循序漸進吧?
- 林局長全能
不是,在條文上明訂的那個時間已經有考量到充分的緩衝時間,現在只是相關的準備作業我們要趕快在修法通過之後積極去進行,這一條的規範是讓我們趕快積極進行。
- 王委員惠美
他們現在為了太陽能發電和風力發電,不知道壓力有多大,不趕快過不行,你說3年會要他的命。
- 張委員麗善
你們現在預訂行程是什麼時候?
- 林局長全能
比如說我們在這個修法通過之後,先完備成代輸直供,最晚是2.5年,但是我們基本上希望能越快越好,能夠在1年把它完成。
- 主席
第九十六條照行政院版和陳曼麗委員版條文通過。
因為剛才廖總召不在,所以我們特別保留了第七十四條,坦白講第七十四條是比較沒有爭議,也不是深水區,我們回到第七十四條,在第63頁,請廖總召表示意見。
- 孔委員文吉
昨天這一條是保留,因為要請廖總召來。
- 廖委員國棟
這一條和第六十四條有關係,所以我們要連同第六十四條一起看,昨天在審查第六十四條的時候,因為大家討論得還滿熱烈的,時間也花了很長,我覺得我們應該回頭看一下第六十四條的公益事項。
- 主席
是不是說那個五分之二?
- 廖委員國棟
我先問台電或是經濟部,你們說「發電業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為什麼會訂25%?現在台電實際產生的利潤到底是百分之幾?你們每一個廠都不一樣嘛。
- 林局長全能
目前這一條的訂定,其實我們有參酌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還有目前的鐵路法,他們都訂有這樣的條款。
- 廖委員國棟
都訂25%嗎?
- 林局長全能
都是25%。
- 廖委員國棟
百分比這麼高,你們做得到嗎?
- 林局長全能
其實這是規範當……
- 王委員惠美
所以電業才不要自由化,要綠電先行,因為利潤那麼高,有25%以上啊!
- 廖委員國棟
嚇死人。
- 林局長全能
這其實不是利潤率,而是純益占實收資本額的比率。
- 廖委員國棟
你們做不到啦!我這裡有個簡單的數據,這是你們內部的彰工火力效益分析,本計畫奉核定現值報酬率才9.05%,這算是很高的,投資回收年限要13年,才訂9.05%,你做得到25%嗎?這是怎麼訂的?我只想知道你們是怎麼訂出來的。
- 林局長全能
您剛才計算的那個部分和我們這個規範不太一樣,我們是規範純益占實收資本額的比率,和利潤率是不一樣的。
- 王委員惠美
你這樣講很籠統,我再問一下,如果以台電的營業來講,在這個部分它可以拿出多少來再投資?沒有,所以台電是零。那你這個25%寫在這裡和沒寫一樣,這叫做欺騙社會。
- 廖委員國棟
做不到。
- 林局長全能
這個不是只有規範台電,而是所有的電業都必須規範在內,我們現在的電業不是只有台電而已,未來修法通過之後有很多民營的IPP,或者是相關涉獵的部分。
- 王委員惠美
沒關係,你總是要有一個參考的數字。好,你隨便找一家IPP,它可以拿出多少來投資再生能源?
- 林局長全能
因為每一家公司的實收資本額不一定,我們過去有統計過,有一些IPP會超過25%。
- 王委員惠美
超過25%的利潤,賺死了。
- 林局長全能
如果它實收資本額越低的話,它就越容易超過,所以這一條的設置是要讓我們的電業也增加它的實收資本額,去改善它的財務狀況。
- 廖委員國棟
局長,我的數學不大好,能不能把那個數字編一下,把你們的公式寫給我們看看。
- 管委員碧玲
我確實知道兩位委員的關切,其實我也質詢過相關的議題,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的規定也是用資本額的25%,要在實收資本額的25%以上才要繳交那個基金,對不對?其實我也看不下去,那等於完全不必繳啊!誰會賺那麼多?不會嘛!誰會賺到純益占資本額的25%?有那麼暴利嗎?他們的資本額都是百億以上,那我看了一下民營IPP,大多數都300億以上,那純益占它的25%要幾億啊?它每一年賺75億以後才拿一半來再投資,對不對?我覺得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可以考慮是不是要到盈餘的一半,可是25%要往下降,至於是不是用盈餘的一半去投資,那個部分我覺得一併考慮,讓它變成合理。我會要求它再投資,因為維修很重要,它的投資可以是維修。
- 王委員惠美
這個可以接受,我們不堅持半數,不然這個根本不可能來投資嘛!
- 管委員碧玲
對,不可以讓它的再投資是零,我寧願你的再投資不要占半數,因為如果占了一半,說實在的,它也不要。
- 王委員惠美
它也沒那麼笨,他賺24%就好了,不要到25%。
- 管委員碧玲
我們也沒辦法去鼓勵業者進入市場,好不好?
- 廖委員國棟
能源局好好聽一下這一段,我們查了台電目前的合理利潤範圍是3%至5%,立法院通過的電價公式所賦予的合理利潤是3%至5%,如果給發電業25%的寬鬆規定,根本就做不到,而且不公平。那麼過去我們在IPP發展的時候,給他們的合理利潤率是多少?6%至10%,所以你何處產出25%的這種效益?
- 主席
因為台電還有公共性在裡面,所以它的合理利潤就比較低,那你說民營電廠IPP的合理利潤是6%至10%,它常常超出啊!
- 廖委員國棟
也是6%至10%而已,所以我訂10%是為你們著想,這個才做得到,那個25%根本就做不到。
- 林局長全能
當時這個25%是參考現有條例讓它一致,如果要往下降,我們可以認同。
- 王委員惠美
所以這個我們要拿出來修,沒道理啦!看得到吃不到。
- 蘇委員震清
你們說10%,他們訂25%,能不能折衷成15%或是多少,要看合不合理。
- 王委員惠美
我是認為把那個百分比往下降,然後依照其盈餘做投資金額的增減,因為你沒有給人家利潤也不行,譬如說它賺得少可能就投資5%、10%,賺得多可能就投資20%或是多少。
- 廖委員國棟
這個不能用喊的,要有實質數據出來。
- 蘇委員震清
多少你們才能接受?要實際可做得到的。
- 林局長全能
剛才王委員所提的部分我們認同,我們可不可以設計成10%至25%之間?超過10%該怎麼處理,超過25%該怎麼處理,以級距的方式來處理。
- 王委員惠美
至少可以讓它投資這邊去改善,要不然你們都說綠能先行,這個該要求的都不要求。
- 管委員碧玲
我們講了那麼多,你們現在趕快弄一個方案出來討論,好不好?
- 廖委員國棟
這一條保留,等你們把數據拿出來,而且是我們認為你們做得到的數據,讓我們可以放心來審這一條,否則這一條會審不下去。
- 主席
大家請注意看一下,接下來我們要回頭進行第二輪,就是這一本。
- 廖委員國棟
我還沒有講完,我真正要講的,不是只有10%而已。第七十四條有所謂的處罰,在第十五款規定違反第六十四條的時候,沒有將純益超過的部分,我們是希望這個五分之二是用來加強……
- 主席
機組運轉維護與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
- 廖委員國棟
我們要求剩餘的五分之一要用在原住民地區、偏遠地區、離島地區的公益事項,不然這個保留,我們要看到他們的數據,才能放心的再往前走。
- 蘇委員震清
我是建議用級距啦!請他去思考一下級距,我覺得這樣比較合理。
- 林局長全能
剛才委員提到第七十四條,它必須依據第六十四條算出來的部分再去……
- 廖委員國棟
這樣分配,你們同意嗎?
- 林局長全能
因為昨天第六十四條是保留在A、B版要討論,那看A、B版的……
- 主席
兩個要綜合考量,因為兩個是連動的。
現在進行第二輪,處理保留的部分,因為我們已經處理到第九十四條了,第一章第一條就通過,好不好?
- 管委員碧玲
不要一條一條,就處理保留的這幾條。
- 主席
對,現在在處理保留的第一條。
- 廖委員國棟
宣讀一下,要正式一點。
- 主席
第一條的文字修正如下:「為開發及有效管理國家電力資源、調節電力供需,推動能源轉型、減少碳排放,並促進電業多元供給、公平競爭及合理經營,保障用戶權益,增進社會福祉,以達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 廖委員國棟
主席,針對這樣的開宗明義,然後在總則的第一章把台灣未來的電能開發和能源轉型做這麼完美的敘述,我個人是非常支持的。
- 蘇委員震清
寫得很好。
- 廖委員國棟
但是怎麼樣達成才是一個問題,我們寫得太美了。
- 王委員惠美
寫得這麼好沒用,最重要是要做得到,總召的意思是這樣。
- 廖委員國棟
等一下我們在細細的談的時候,請大家不要急,一定要讓我們充分理解,一定要達成。
- 主席
第一條照上述文字通過。
處理第二條,有A版和B版。
- 管委員碧玲
第二條可能請張委員體諒一下綜合電業的部分。
- 張委員麗善
現在已經把綜合電業拆成發電業、再生能源發電業,其實也一樣了啦!
- 主席
那第八款的部分……
- 管委員碧玲
第八款沒有問題。
- 主席
第十一款呢?
- 廖委員國棟
有紅字的才是爭議點。
- 主席
第二條就照A版通過了?
- 管委員碧玲
好。
- 廖委員國棟
全部哦?
- 主席
對啊!後面就黑字了。
- 王委員惠美
後面還有紅字,你要再慢慢看。
- 蘇委員震清
主席是說第二款。
- 廖委員國棟
沒有,他說第二條通過。
- 蘇委員震清
沒有啦!是第二條第二款。
- 主席
現在處理B版第十一款,「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 林委員岱樺
因為其實再生能源中間是在開發其他的……
- 管委員碧玲
好,我們就再加啦!
- 主席
有新的潮差發電、潮汐發電。
- 林委員岱樺
對,包括現在的黑潮這些東西,技術一直在進步,大家會投入,我覺得這是有道理的。
- 主席
第十一款照B版內容通過。
- 管委員碧玲
我們A、B版很棒。
- 主席
處理第十三款,大家再考量一下。
- 林局長全能
第十三款前面幾個字提到「經濟部評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對象作業要點」,這個要點已經廢除掉了,如果廢除還放在這邊……
- 廖委員國棟
什麼時候廢除的?
- 林局長全能
在98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之後就廢除了。
- 管委員碧玲
好,那不要了。
- 廖委員國棟
可是這些再生能源業者還是引用這個啊!
- 管委員碧玲
沒有,廢除就沒有。
- 吳副組長志偉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以後,他要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去認定。
- 主席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不是依作業要點。
- 廖委員國棟
我的意思是說,當時他們設置的時候是依據這個作業要點去設置的。
- 主席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之後,已經重新再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認定了。
- 王委員惠美
好,可以刪沒關係。
- 廖委員國棟
確定?
- 主席
Update,ok?
- 廖委員國棟
你不要欺負再生能源業者。
- 主席
你不要欺負我們。
- 王委員惠美
好,前面這句話可以刪。
- 管委員碧玲
這樣就和A版一樣了。
- 王委員惠美
後面還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
- 林局長全能
後面那個可以,不過文字是不是改成「設備認定文件」?我們是用「文件」。
- 主席
「憑證」改為「文件」。
- 王委員惠美
可以。
- 廖委員國棟
全部再唸一次,整理一下。
- 主席
第十三款修正文字如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取得中央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 管委員碧玲
前面那一段用行政院版,然後加B版的後段。
- 主席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 吳副組長志偉
是不是建議改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認定文件」?
- 王委員惠美
可以接受。
- 主席
我剛才是唸正確的啊!
- 管委員碧玲
你們唸一遍,給他們記錄。
- 吳副組長志偉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設備認定文件」。
- 主席
是「指」,還是「依」?
- 吳副組長志偉
是「依」。
- 主席
是「依」嗎?
- 吳副組長志偉
對,依第三條。
- 管委員碧玲
要加這一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取得這種文件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 主席
第十三款照以上修正文字通過。
處理第二十三款。
- 王委員惠美
「直供」和「轉供」在A版並沒有定義。
- 管委員碧玲
如果可以加就加,你們說明一下,我覺得可以加。
- 林局長全能
「直供」和「轉供」的部分是可以加在這邊,但是可不可以把我們第四十五條那邊的定義移過來?
- 王委員惠美
你文字也沒有給我們比照。
- 主席
等等,剛才通過的第十三款,這個設備的定義是指依照這個東西,所以還是需要一個「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文件之發電設備」,因為後面有一個「之」,所以前面用「指」。
- 管委員碧玲
下面的第一個「之」取掉。
- 主席
第一個「之」拿掉,這樣文句就完整了。
- 管委員碧玲
「直供」和「轉供」說明一下。
- 主席
第二十三款,「直供」和「轉供」。
- 林局長全能
現在「直供」和「轉供」只開放給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如果要在這邊定義「直供」和「轉供」,其實我們就是定義再生能源發電業。
- 主席
把「各類型」改成「再生能源」?
- 林局長全能
對,但是那個條文我們來處理一下。
- 主席
好,你馬上把條文潤飾一下。
- 管委員碧玲
不要等,現在馬上修,直接在電腦上改。
- 林局長全能
「直供:指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源線,聯結用戶,直接供電予用戶者。」
- 管委員碧玲
我再唸一遍,「直供:指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源線,直接連結用戶,直接供電予用戶者。」怎麼會有兩個「直接」?
- 主席
供電與用戶者。
- 管委員碧玲
「並供電於用戶者。」。
- 王委員惠美
你們現在除了再生能源有直接供電外,其他的都沒有?
- 林局長全能
這規劃在第二階段,我們希望逐步穩健之後再來開發。
- 管委員碧玲
「再生能源發電業」之後要不要加逗號?「直供:指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源線,」對不對?
- 主席
沒有啦!應該是「設置電源線直接連結用戶」這是一個完整的句子。
- 管委員碧玲
一般是有加逗號。
- 王委員惠美
「電源線」沒有錯啦!
- 管委員碧玲
「直供:指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源線,直接連結用戶,」要加逗號,表示在那個地方要呼吸、要喘一下。
- 主席
好,要呼吸。
- 管委員碧玲
現在討論轉供。
- 林局長全能
我唸一遍「轉供:指再生能源發電業者設置電源線,連結電力網,並透過電力網供電予用戶者。」。
- 王委員惠美
今天審查電業法都只是為了綠能,其他部分都不在你們這次的規範之內,對不對?
- 林局長全能
這是第一階段。
- 管委員碧玲
我們也很遺憾,但要綠能先行。
- 林局長全能
我們本來是想要全面性,如果你知道你的本意是這樣……
- 王委員惠美
怪不得人家說你們只為了這……
- 管委員碧玲
「者」字可以拿掉。
- 廖委員國棟
報告主席,我認為直供或轉供都OK,請問是只有發電而售電業者沒有這個問題嗎?
- 管委員碧玲
沒有啦!售電沒有這個問題,是要發電才有供電的問題。
- 廖委員國棟
還沒有進入電網的電,直接從工廠轉到陳明文委員家裡,這樣叫做再生能源嗎?
- 管委員碧玲
售電是另外一環。
- 廖委員國棟
我知道啦!它也是再生能源,但是它進入電網……
- 陳委員明文
直供就是發電廠直接供電給Google或台積電。
- 廖委員國棟
你們怎麼那麼愛Google,一直講Google。
- 陳委員明文
這樣說大家都比較聽得懂。或者是直接供電到你家。
- 王委員惠美
乾脆修改再生能源法就好了,何必東拉西扯,大家在這裡搞半天,最後也只是這樣而已。
- 廖委員國棟
所以不含售電業?
- 張委員麗善
現在直供是含售電。
- 廖委員國棟
不含。
- 張委員麗善
有啦!不然直接賣給Google就等於是直供,你們是發電以後就輸、配、售,等於是直供。
- 陳委員明文
直供。
- 張委員麗善
對呀!也有包括賣啊!
- 陳委員明文
所以現在再生能源,包括綠電或風力發電都可以直供。
- 張委員麗善
對呀!等於連售電也是一起。
- 陳委員明文
對,連售電也一起,所以現在我們在鼓勵的是這個部分;鼓勵再生能源,你們自己可以自由選擇設置在某用戶的旁邊,可以直供。
- 王委員惠美
如果這個法是為了Google而立,你們真的會被Google騙。
- 陳委員明文
不是完全為了Google。
- 張委員麗善
現在川普已經把Google叫回去了。
- 陳委員明文
那並不重要。我們的意思是,直供就是在需要用電的用戶旁邊蓋一個……
- 張委員麗善
請問直供的末端價有管制嗎?如果沒有管制,那它有政策補助和保價收購,它的末端價沒有管制?
- 林局長全能
沒有管制,只有公共公用售電業的價格受電價公式的機制來運轉,讓他們雙方願意去處理。
- 廖委員國棟
但我還是懷疑,再生能源發電給售電業者,這是綠能,也是再生能源,但它沒有機會做直供。
- 張委員麗善
他可以選擇直供。
- 廖委員國棟
你們對直供的定義是局限於將發電聯結電源線就直接送到你家的概念。只有部分……
- 徐委員永明
它有兩種。
- 林局長全能
售電業已經有定義了,我們這邊就不再講售電業的部分。
- 廖委員國棟
我知道,但售電業就不能直供,再生能源也是綠能……
- 陳委員明文
譬如我是售電業者,他是輸配電,有的可以直接到輸配電,然後給我做……
- 廖委員國棟
對啦!剛才張麗善委員的意思是,你們只保障直接送電到你家的部分。
- 陳委員明文
再生能源可以直供。
- 廖委員國棟
萬一我的電廠在台東,如果Google要用我的電,我必須拉多長的線……
- 王委員惠美
那是不可能的事情,簡直是在欺騙社會!但是對於特定的人,如果他能夠在工業區設立,就直接拉線也就等於有受到保障了。
- 廖委員國棟
你們也要給售電業者機會嘛!
- 張委員麗善
現在你們綠能直供的末端價是沒有管制的,它有沒有可能比另外綠能代輸便宜?透過你們的公用售電所賣出的價格是不一的。
- 林局長全能
這部分我們開放給大家自行找買者商談價格。
- 張委員麗善
綠能直供會比較便宜嗎?
- 林局長全能
要視距離狀況而定,所以我們保留他們可以自行選擇。
- 張委員麗善
他們一定要有備用容量,要不然這個電力是不穩定的。
- 林局長全能
我們有備用容量。
- 張委員麗善
這點你們要堅持。
- 廖委員國棟
大家應該要公平共享政府的政策!
- 徐委員永明
局長,轉供是特別指再生能源發電業,可是第四十六條裡面也有轉供。
- 主席
現在只是名詞定義。
- 徐委員永明
可是第四十六條裡面提到的轉供不只含再生能源發電業。
- 林局長全能
我們的版本在第四十五條。
- 徐委員永明
第四十六條也有提到。我的意思是,轉供在其他條文不只是侷限於再生能源業者。
- 林局長全能
對不起!那應該是發電業。
- 徐委員永明
你們在後面提到的轉供不是只有再生能源業,所以你們在前面的界定時,只能用發電業。因為你們提供轉供的範圍不一樣。
- 主席
因為轉供需要聯結到電力網上去,所以不只侷限於再生能源,OK。
- 王委員惠美
第十四條的轉供就可以用我的版本了。
- 主席
用王委員的版本?王委員版本第十四條「本法核准之各類型發電業者及發電設備」,請能源局潤飾一下文字,基本上要用王委員的版本。
- 徐委員永明
發電業就可以了。王委員版本的「各類型」,發電業就涵蓋了。
- 主席
因為發電業本來就含蓋所有的發電。
- 陳委員明文
他的意思是,不用再建置發電設備?
- 主席
文字……
- 王委員惠美
你們的直供還是只限於再生能源?譬如彰濱工業區有汽電共生,人家願意直供也不行嗎?
- 張委員麗善
現在只有綠能才能直供,其他是沒有的。
- 廖委員國棟
這個定義非常重要,一定要字斟句酌。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廖國棟Sufin‧Siluko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