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春米於交通委員會會議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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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周委員春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民用航空法修正草案,重點當然是無人機。請教部長,有關這次無人機的管理規範,你個人認為首要的原則是安全開放或者是可以達到更多的目的?

  2. 主席

    請交通部賀陳部長說明。

  3. 賀陳部長旦

    主席、各位委員。我自認它的開放有很大的創新意義,但是很多國人對於公共性的尊重不夠,所以安全反而可能是現在立法最強調的部分。

  4. 周委員春米

    因此,安全性還是首要考量。請教部長,第一、我們談的是無人機,在本法的第二條第二十六款是自遙控設備以信號鏈路進行飛航控制之無人航空器,基本上就是航空器。請教部長或局長,不知道你們有沒有看到這個新聞,在南科管理局舉行一個AI無人機記者會,就是PTT之父杜奕瑾成立了一個臺灣人工智慧實驗室,結合民間跟政府的力量,要用AI技術利用無人機,AI無人機算不算現在我們修正審查的航空無人機的範圍中?

  5. 賀陳部長旦

    應該都算,我請局長說明。

  6. 主席

    請交通部民航局林局長說明。

  7. 林局長國顯

    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都是。

  8. 周委員春米

    所以它也是……

  9. 林局長國顯

    連模型飛機也算。

  10. 周委員春米

    那本法第二條第二十六款的定義從字面上來看好像沒有辦法規範到這樣的AI無人機。

  11. 林局長國顯

    它基本上是無人機,我剛提到的模型機是沒有訊號鏈結、沒有回傳裝置導航也算,您剛提的AI是比較高階的,自然也算在無人操作航空器中。

  12. 周委員春米

    所以你認為第二十六款字面上的定義就可以包括AI的無人機,將來是沒有疑義的?

  13. 林局長國顯

    是的,應該沒有疑義。

  14. 周委員春米

    確定,好!我現在請教一些法制方面的問題。局長,本席先確認本法所指的航空器是包括之前定的輕載型機具,無人機也算本法所規定的航空器的一種嗎?

  15. 林局長國顯

    是的。

  16. 周委員春米

    確定嘛!所以不是分開的,因為你在第九章之一是把輕載型機具拿出來,我們現在放的第九章之二是把無人機拿出來,但不管如何,雖然有不同的管理,但它還是在民用航空器的範疇中。

  17. 林局長國顯

    所以違規的部分都歸到一樣的罰則下。

  18. 周委員春米

    我就從民事、刑事還有行政責任來討論法規面的問題。我先請教無人機對於隱私權的侵犯,大家比較印象深刻且最鮮明的例子就是南韓雙宋CP的婚禮有無人機去拍,但我看一下我們的法條,大概只有在侵害到身體、生命還有財產時,才有負民事賠償責任,但是侵害到人格權、名譽權、肖像權時,好像沒有民事責任這部分的規範,是回歸到民法嗎?因為航空器只有規範到財務、生命、身體的部分,但無人機就有可能侵害到肖像權、人格權的問題,這部分當然回歸到民法?

  19. 林局長國顯

    是。

  20. 周委員春米

    但這樣的話這個法條第九章之一的部分就有點問題,要不要請法規會協助說明?不然在逐條審查時可能無法提到這些問題。

  21. 林局長國顯

    是。

  22. 周委員春米

    在航空器原則的規定是有準用民法和民事訴訟法,所以大概就是民法的侵權行為還有民事訴訟的管轄都用得到,輕載型機具也有準用到這些,但無人機就沒有準用民法跟民事訴訟法,我不曉得是有意的立法技術還是疏漏,因為其他委員的這部分是有定上去的。

  23. 主席

    請交通部法規會李執行秘書說明。

  24. 李執行秘書明慧

    主席、各位委員。一般來講,民事部分都適用民法,除非我們民航法規有特別規定,就照我們的部分。

  25. 周委員春米

    對,我現在是要跟你講……

  26. 李執行秘書明慧

    我瞭解委員說的是我們這裡沒有特別規定的話,假如比照剛才的超輕型載具的部分,因為你有提到超輕型載具的部分準用民法的規定,無人機則沒有,所以以這部分來講,沒有的就是回歸民法……

  27. 周委員春米

    你這樣有點亂,我直接告訴你,因為你們現在是把無人機和超輕型載具拿出來特別管理,如果沒有特別規範就回到航空器的部分,但有關超輕型載具的第九十九條之八是有明文規定準用民法、民事訴訟法,我只是問無人機的部分為什麼不加上這一條?若又要回到航空器去看,不是很奇怪嗎?

  28. 李執行秘書明慧

    委員指教的這部分,我們承認假如有必要的話,會進一步檢討是否要修改。

  29. 周委員春米

    因為超輕型載具的法條已經有放進去了,從立法技術上來看,就覺得很奇怪。

  30. 李執行秘書明慧

    對,因為這一次我們是針對無人機,所以委員提醒我們針對超輕型載具跟無人機的差異,有必要加的話,我們應配合……

  31. 周委員春米

    因為其他委員的版本有提,我不曉得你們在法規這部分的研究是有其他特別的道理嗎?

  32. 接下來,我們來看行政責任。有關飛入禁航區罰30萬元到150萬元,我看了一下你們的立法理由是參考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鴿子、飛禽的罰則,我不知道你們為何做這樣的考量,無人機造成的損害及影響會不會更大?是不是要考慮再加重或是有其他的說明?

  33. 林局長國顯

    因為還沒有修民航法之前,我們已經依照第三十四條的授權,訂定機場周邊禁止飼養飛鴿及施放有礙飛行物體的相關管理規則,所以目前的罰鍰是30萬元到150萬元,我們是用現行罰則來處理。

  34. 周委員春米

    對啦!我的意思是這部分大家可以討論兩者的侵害度或者相同度是否要這樣援引,因為你們就直接比照飛禽跟鴿子,對不對?

  35. 林局長國顯

    目前是這樣。過去5年……

  36. 周委員春米

    還是認為不宜過重?

  37. 林局長國顯

    因為其實只要在禁限航區已經是滿重的。當然它如果造成航空器的損壞或是人命的死傷則另外有刑責和別的法規。

  38. 周委員春米

    再來,我再講刑事責任。在航空器和超輕型載具都有規範到從事飛航活動致生飛航安全的危險要負刑事責任,但是在無人機這部分又沒有規範到,刑事罰是要明文規定的,是不能準用的。你們是認為沒有必要,它不會造成飛航安全危險嗎?致人於死、致重傷這部分你們沒有規範到刑事責任。

  39. 林局長國顯

    第一百十條之一是所有民航法規定涉及到這部分的都算,所以這裡並沒有特別講輕航機、無人航空器或是有人航空器,只要有從事飛行活動……

  40. 周委員春米

    所以你認為只要是從事飛航活動,就被解釋成飛航活動了,可是關於超輕型載具,在第九十九條之六你們有特別規範、特別寫到喔!再回去看一下。

  41. 林局長國顯

    這委員指教的部分,我們再回去看一下。

  42. 周委員春米

    因為刑事責任不是你要準用就可以準用的。

  43. 林局長國顯

    我們在處理條文時,看有沒有辦法增加。

  44. 周委員春米

    這部分不行,別的委員沒有提,你們也不能提修正動議。

  45. 林局長國顯

    我們再研究,有必要我們再來提修法。

  46. 周委員春米

    刑事責任這部分我個人認為是疏漏的。最後,請教有關救災的問題,照你們現在修正的方向,自然人自己操控的無人機不能去從事救災,對不對?

  47. 林局長國顯

    對。

  48. 周委員春米

    如果真的是有大災難,自然人基於救助的心,真的去救災的話,這部分要處罰嗎?

  49. 林局長國顯

    可以透過國搜中心或是縣市政府組成的單位統籌,避免他們彼此之間產生干擾。

  50. 周委員春米

    但如果有緊急問題而去救災的話還是要處罰?

  51. 林局長國顯

    還是得要有主責單位,因為如果大家都一窩蜂用無人機去幫忙,可能會互相干擾。

  52. 周委員春米

    當然我們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到時候真的是有緊急救難的問題,行政罰法就不罰他囉?

  53. 林局長國顯

    確實,比如委員舉的案例,假如他是為了救溺而使用無人機,我們事後不會處理。

  54. 周委員春米

    所以你們不會處理,因為照行政罰法……

  55. 林局長國顯

    行政罰法已經有規範不予處罰。

  56. 周委員春米

    是民航法還是行政罰法?

  57. 林局長國顯

    我們就準用行政執行法。

  58. 周委員春米

    是用第四十四條處理嗎?

  59. 林局長國顯

    行政罰法也可以使用。

  60. 周委員春米

    所以針對自然人自行操控的無人機,你們現在到底鼓不鼓勵他去救災?

  61. 林局長國顯

    報告委員,第四十四條這次有修訂,所以不鼓勵任何人都去做這樣的事情,但是當然如果是緊急避難或是緊急救難的話,我們會用行政罰法……

  62. 周委員春米

    這部分可能需要再進一步思考,因為如果是這樣,他可以用行政罰法第十三條來主張是緊急危難、出於不得已的行為,最後也是不處罰,所以你的法律效果還是有疑義。請你們回去後再想一想救災這部分,因為他如果是出於緊急危難、不得已的話,行政罰法還是不罰嘛!

  63. 林局長國顯

    行政罰鍰不罰。

  64. 周委員春米

    好。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周春米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