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國棟Sufin‧Siluko於一、研商「電業法修正草案」等案。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平地原住民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主張既要推動非核家園,就要同時處理國內核廢料,並以蘭嶼為最優先「既然要非核家園,那麼就要同時處理國內的核廢料,而受苦受難最久的蘭嶼應該要排在最優先的順序」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要求為核廢料貯存場的處理與遷出訂定時程「第二個是我要求針對核能廢料貯存場的處理、移出也要訂定時程」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主張若非核家園目標為2025年,原住民地區核廢料處理最遲也應在2025年完成「如果非核家園是2025年,則原住民地區的部分,我最起碼的忍受也是到2025年」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認為非核家園目標根本做不到「也沒有必要講非核家園,因為根本做不到嘛」

發言紀錄

  1. 廖委員國棟

    第二條的部分?

  2. 主席

    對,就是第二條的後面,剛才大家的意見是說,後面已經有明文規定這個事情,在整個立法程序上,好像比較沒有那麼順,剛才法制局也表示了一些意見,張委員是說等總召回來,看能不能同意,因為第二十五、二十六款後面都有專條在處理這個事情了,是不是就不必在第二條裡面來做處理?

  3. 張委員麗善

    主席,我補充一下。後面完全沒有針對電業管制機關的明文規定,所以我們的意見是在定義裡面就納入,至於剛剛法制局所講的,如果你覺得定義裡面沒有納入,起碼在第三條裡面,電業管制機關的位階是不是可以用委員會的方式?在第三條這個部分就看要怎麼納入,以後才能談,對不對?

  4. 主席

    請法制局說明一下,如果這兩款沒有在第二條規範進去,應該怎麼做處理?

  5. 廖委員國棟

    報告院長,我先講一下。關於第二條跟第三條,基本上第二條就是定義所有後面在講什麼,是定義;第三條是去執行了,如果你定義不清楚,後面執行就會偏頗。所以「管制機關」這4個字,一定要在定義裡面講清楚是要幹什麼,一定要定義清楚,不能直接在執行階段說,這個執行機構是什麼機構、要做什麼,這是兩件事情,應該分清楚。

  6. 主席

    因為剛才都討論過很多了。

  7. 陳局長清雲

    法制局說明,有關第二條的名詞定義,在立法體例上,就是對名詞有不明確的地方所做的定義;第三條的部分是定義獨立的管制機關,電業管制機關應該可以在第八項增訂,而且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的規定,除了立法要明定以外,就是有關中央機關要法律明定外,沒有在作用法裡面定的體例。也就是說,這個可以再訂定,也可以比照飛安會的規定,將其定為三級機關,如果是二級機關,因為目前行政院有三個獨立機關─NCC、公平會、中選會,它的組織法都必須用法律明定、經立法院通過,還有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與委員都必須提到立法院來行使同意權。

  8. 主席

    因為第二條只是定義一些名詞,剛才已提到在後面的第幾條可以把這個納進來?

  9. 陳局長清雲

    第三條的最後一項,就是第八項。

  10. 主席

    在第八項定義,這樣也符合立法的體例。

  11. 廖委員國棟

    法制當然是專業,但是以我們初淺的認識,你拿獨立機關來做譬喻也不對啊!他們是行政院的獨立單位,NCC或公平交易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單位,你拿來這裡做比喻是不倫不類。我們是在整個電業法裡面講電業將來的管理,其中有一個叫做管制機關,這一定要在定義裡面講清楚、說明白它的責任義務是什麼,它要做什麼事?我們才能在第三條規範它負責哪些工作。我們的看法是這樣,院長,不然就保留、表決,我們有這些文字的修正。

  12. 主席

    先保留嗎?不是說這個條文不納入,而是另外的條文會有這樣的規定,所以不必在這裡定義。這樣的話,第二條就比較沒有問題。

  13. 張委員麗善

    因為第三條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依現在的位階不是在經濟部下設委員會,不是像電價審議委員會或電力可靠度委員會。它的位階應該在行政院下,跟剛剛講的NCC、中選會及公平交易委員會等三部會的位階一致。

  14. 主席

    那就是要送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15. 張委員麗善

    對。

  16. 主席

    剛剛局長講的沒有錯啊!

  17. 廖委員國棟

    放在第三條的話,中央機關就是經濟部啦,是經濟部底下的一個委員會!

  18. 張委員麗善

    放在第三條的話變成是在經濟部下,所以剛剛會認為在第二條……

  19. 主席

    所以,這個制度要一併討論,如果要在經濟部下面設的話,就在第三條規範。你的意思是要設二級機關,這樣的話就要在第二條定義。

  20. 張委員麗善

    主席要拍手叫絕,我們讓你多管一個委員會,對不對?

  21. 主席

    不是多一個委員會,只是更麻煩而已。

  22. 張委員麗善

    不會麻煩,你們都可以馬上逕付二、三讀。

  23. 主席

    有關第二條及第三條,還包括時代力量的意見,就是民間的席次比例要二分之一加一,還是政府要二分之一加一;親民黨的意見是政府應該負起責任,要占二分之一加一的比例嗎?

  24. 陳委員怡潔

    徐委員好像說另外兩個委員會都沒有辦法納入人民代表,我想再確定一次,有嗎?

  25. 管委員碧玲

    都有啦。

  26. 主席

    都有。

  27. 徐委員永明

    二分之一。

  28. 陳委員怡潔

    政府都是二分之一加一?

  29. 主席

    對,二分之一加一表示是政府負責任,民間都加一就是……

  30. 陳委員怡潔

    但是我們覺得電價費率審議委員會中,人民代表的人數應該多一點。

  31. 主席

    三個審議委員會中,電價這部分人民席次是二分之一加一,其他兩個是政府?

  32. 張委員麗善

    我支持親民黨跟時代力量,因為電價如果還是由中央的政策決定的話,我們要怎麼替民眾的荷包把關?這是在野黨的職責。

  33. 管委員碧玲

    等一下,這個我要澄清,我剛剛說明過,其實我不願意講那麼白,但是我願意再說一遍。我們以政策性及合理性來看,電價到底是要政策性,還是要合理性?這兩者常常被搞混,以為合理性跟政策性是一致的,事實上,合理性跟政策性絕大多數狀況是對立的。政策性就是政府要去顧民生,所以不能夠漲價,要壓抑電價;現在就是長年依循政策性的方針,由政府負政治責任。這個就是我主張的,政府的比例要二分之一加一,因為在台灣,費率跟電價絕對要有政策性。

  34. 相對的,民間會追求合理性,我相信99%會漲電價,而且是大幅上漲,但合理性除了涉及成本以外,還涉及節能減碳,那個是理想。民間因為追求理想,他們考慮的跟政策性不一樣,合理性跟政策性是不一樣的。民間多數會朝向理想一步到位,因此在基於民生不能夠漲電價一事,未來反而不是那麼容易滿足社會跟人民的需要。這一點要特別跟張委員說明,您的期待其實是政策性的。

  35. 張委員麗善

    我再說明一下,所有的電價要隨國際物價調整,這個大家都認為合理,而且是公認的。為什麼現在要有保價收購及政策補助?如果電價真的高到全民沒有辦法負擔的時候,要不要進行政策補助?這個部分還是要讓全民有一點力量,這樣對政府才有一些約束力。假如全民任人宰割,對政府沒有任何約束力的話,形同我們沒有為全民講話,這樣我們是失職。所以我還是堅持,在電價審議的部分,我還是支持二分之一加一,這樣才能夠真正為全民把關。你說它到底是政策性還是合理性,我想兩者都要有。總召,可以嗎?

  36. 柯委員建銘

    回到第二條嗎?

  37. 主席

    是第三條,第二條是一併的。

  38. 柯委員建銘

    加第二十五款……

  39. 徐委員永明

    我可以講話嗎?

  40. 柯委員建銘

    我先回答一下,國民黨提案增加第二十五款,主張電業管制委員會的部分,要規定為為有效管制電業、獨立行使職權等,其組織法「由行政院定之」;事實上,法律沒有這樣規定的,組織法要以法律定之。我不是不認同你們的講法,我是說你們的寫法錯了。還是回到剛剛的第二條及第三條,大家一直在談同樣的事情,我們還是要有決定的時候。

  41. 主席

    對啦,這個就是一個爭議點。

  42. 柯委員建銘

    有關第二條規定的定義,剛剛法制局也講得很清楚,翻開六法全書看起來都是這樣,組織是一回事,定義是一回事,不是把組織放在定義裡面,這個到第三條的時候再討論,第二條再增加那一款在實質上是不需要的。我們應該先建立這個事情,這樣才可以繼續走下去。

  43. 張委員麗善

    這樣的話,是不是在第三條規定?

  44. 柯委員建銘

    我們針對第三條好好討論。

  45. 張委員麗善

    將條文規定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電業管制委員會」,在這裡開宗明義規定,這樣以後才能夠推行,假如不放在第二條的話……

  46. 柯委員建銘

    電業管制委員會是怎麼組成的?

  47. 張委員麗善

    電業管制……

  48. 柯委員建銘

    電業管制委員會的層級是什麼?

  49. 張委員麗善

    二級機關。

  50. 柯委員建銘

    是二級機關的話,要修正行政院組織法了。

  51. 張委員麗善

    對,現在組織法……

  52. 柯委員建銘

    獨立機關的話,一定需要我們行使同意權。

  53. 張委員麗善

    對,我剛剛講的就是……

  54. 柯委員建銘

    要修正基準法。

  55. 張委員麗善

    基準法要修正的同時,也要把電業管制委員會的組織章程……

  56. 柯委員建銘

    你們從來沒有說要修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應該併案送進來,這樣才是你們整套的講法,立法要有整套的講法。

  57. 張委員麗善

    好啦,總召……

  58. 柯委員建銘

    你們突然自己發明這個,而且假如要設獨立機關的話,是要送來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

  59. 張委員麗善

    有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目前執政黨操作任何事情的方式,其實都是非常快的。

  60. 柯委員建銘

    基準法要動。

  61. 張委員麗善

    如果大家認同這個委員會的話,可以跟電業管制委員會的組織章程併行修法,逕付二、三讀就可以了,這是相當快的。

  62. 柯委員建銘

    現在是大家決定方向的問題嘛,你們早知道有這種想法的話,就要整套送進來,你們現在在裡面隨便加一加,都沒有考慮到立法體例等的問題。

  63. 張委員麗善

    這個在委員會討論時,我們就提出了,那個時候就講了。

  64. 柯委員建銘

    你們應該同步修整……

  65. 張委員麗善

    不然今天為什麼會保留協商?就是因為大家對這個部分有意見。

  66. 柯委員建銘

    組織法規定「由行政院定之」也寫錯了嘛,不是這樣的寫法嘛,這是法律知識的問題。

  67. 主席

    有關要不要訂定第二條第二十五款及第二十六款……

  68. 柯委員建銘

    那時候委員會是列為A案、B案嘛。

  69. 主席

    以訂定法律來講,法制單位傾向於在第三條講清楚。第二條的部分如剛才討論的,加上「生產」兩個字算是一種共識。第三條就是大家比較有爭議的點,爭議之處有二:其一是這要屬於哪一個層級,另一則是政府或民間代表的比例要不要超過二分之一加一,抑或這三個審議委員會中有哪一個審議委員會的民間代表人數要二分之一加一,其他的則是政府代表人數要二分之一加一。以上是第三條比較有爭議之處,請大家再想想。

  70. 柯委員建銘

    第二條有共識就先處理。

  71. 主席

    廖總召、張委員,第二條就照剛才的條文通過,爭議點在第三條的位階以及二分之一加一這兩個問題上。這樣處理會比較好,不然又要糾纏在這裡了,所以這樣可以嗎?這個問題討論第三條再來處理,這樣才會有進度嘛!

  72. 徐委員永明

    我們不爭執二級還是三級的問題,我們爭執的是,這三個委員會的組成。

  73. 柯委員建銘

    我知道,徐委員有他的看法,等第三條再來討論,但第二條要先過嘛!

  74. 主席

    第二條比較沒有意義,那只是定義而已。

  75. 柯委員建銘

    第二條在委員會也沒有爭執。

  76. 主席

    是二級還是三級要在第三條處理。

  77. 廖委員國棟

    院長,我認為秩序要很清楚,總要先知道這到底是二級還是三級嘛!

  78. 主席

    第三條就是在討論這個部分。

  79. 廖委員國棟

    要先決定它是二級還是三級,才知道要擺在哪裡,是放在第二條還是第三條,除非第三條講得很清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80. 主席

    這點也可以改,就在第三條裡處理嘛!

  81. 廖委員國棟

    我知道,就直接設立獨立的委員會,除非你講的第三條是這樣規定,不然第二條我就……

  82. 柯委員建銘

    絕對不是二級的獨立委員會,經濟部是二級機關,但它是由經濟部主管的。

  83. 廖委員國棟

    如果我們這樣一直下去,就沒完沒了……

  84. 主席

    只有這一條……

  85. 柯委員建銘

    委員會通過的版本是大家討論的,絕對沒有所謂的二級獨立機關。

  86. 主席

    既然現在……

  87. 柯委員建銘

    經濟部也是二級機關。

  88. 主席

    有關它是屬於二級還是三級是比較有爭議的,剛才時代力量黨團、親民黨黨團以及國民黨黨團都認為電價費率審議委員會應讓民間代表加一,其他兩者則是政府代表加一。這部分由第三條處理……

  89. 管委員碧玲

    第二條的部分我要再問問能源局,因為在我們審查的同時,全國人民都在看,所以剛剛有個意見進來了。有關「非公用事業」的部分,雖然屬於公用事業所有的權利與義務,我們都以其他條文修進來,但還是有一個沒有進來。如果是公用事業的話,這些民營公用電廠是不可以有外資、外股介入,或是以外債相抵的,這個部分是電業法沒有處理的,所以你們能不能再審視清楚?

  90. 你們把它改成非公用事業的原因,確實是因為公用事業所有的權利義務都以其他的條文規範進來了,所以公用事業的條件其實都在,我們反而解決了公用事業會優先使用到國(公)有保留地的問題,然而,到底有沒有什麼公用事業應限制卻被我們遺漏的?你們最後還是要再確認才行。像剛剛的外股,你們把它改成非公用事業時,對公用事業的諸多限制到底有沒有都進來,另外,像剛剛提到外資不能進來,外債、外股……

  91. 林局長全能

    關於電業是不是可以讓外國人投資,在外國人投資條例裡再作規範……

  92. 管委員碧玲

    如果是公用事業的話就是不可以的……

  93. 柯委員建銘

    現在IPP就有外資的投資。

  94. 管委員碧玲

    如果是公用事業的話,是不是就不可以了?

  95. 林局長全能

    是可以,但有比例上的限制。

  96. 柯委員建銘

    恐怕現在講的是另外一件事,我們不要又搞混了,現在在講的是第二條

  97. 主席

    管委員,這樣清楚了嗎?不清楚的話,有沒有什麼文字修正?

  98. 管委員碧玲

    沒關係,反正這一條要保留,所以最後再來討論。

  99. 柯委員建銘

    第二條過了,第三條才開始談……

  100. 主席

    保留的部分是在將它設成二級還是三級,第二條和第三條的糾結之處就是在這個議題上。另外,這三個審議委員會是哪一方代表的人數要占二分之一加一,以上兩個問題請大家再稍微想一下,台電也表示一下意見,經濟部也再想想。

  101. 對於剛才講的兩個議題,諸如

    它要設成二級還是三級,三個審議委員會中哪一個委員會的組成是民間代表為二分之一加一,其餘則是政府代表為二分之一加一。電價費率審議委員會是民間代表人數占二分之一加一,另外兩個委員會則是政府代表人數占二分之一加一,你們覺得這樣規定如何?

  102. 徐委員永明

    時代力量黨團的立場是三個委員會都是二分之一加一……

  103. 主席

    我知道,但是剛剛大家都……

  104. 徐委員永明

    親民黨是希望電價審議委員會是二分之一加一,但是之前能源局來溝通的時候是說,他們比較堅持的是電價費率審議委員會部分,政府代表要二分之一加一,由政府控制,其他兩個委員會都是民間代表要二分之一加一……

  105. 主席

    反而顛倒了……

  106. 徐委員永明

    對,但現在的立場到底是什麼?如果要變來變的話,以後就不要來溝通了嘛!

  107. 主席

    這個議題大家再想一下,我們繼續往後處理。

  108. 柯委員建銘

    第二條有通過嗎?

  109. 主席

    第二條就照……

  110. 廖委員國棟

    第二條還沒通過……

  111. 柯委員建銘

    還沒?

  112. 廖委員國棟

    可以的話,就讓它先過嘛!

  113. 主席

    第二條跟這個沒有問題……

  114. 廖委員國棟

    回頭再來討論這個部分。

  115. 主席

    第二條和這個部分沒有問題,也和這部分沒有關係……

  116. 柯委員建銘

    這樣協商怎麼會有效率?大家聚在一起又盍各言爾志……

  117. 主席

    總召……

  118. 柯委員建銘

    第二條是最單純的。

  119. 主席

    第三條保留,你的問題都在第三條。

  120. 柯委員建銘

    你沒有保留第二條……

  121. 主席

    我們的問題都在第三條。

  122. 柯委員建銘

    委員會沒有保留……

  123. 廖委員國棟

    第二條和第三條是被綁在一起的。

  124. 柯委員建銘

    怎麼會綁在一起呢?後面到底是誰當委員?

  125. 主席

    沒關係,那是人家提供意見……

  126. 柯委員建銘

    第二條出委員會的時候大家都沒有意見……

  127. 主席

    應該是第三條會涉及剛才所提到的問題。

  128. 柯委員建銘

    第二條的文字只是增加了「生產」二字而已,所以我們只要加上「生產」兩字就……

  129. 主席

    應該不會影響到國民黨的主張。

  130. 柯委員建銘

    那個是沒有爭議的,所以就讓第二條先過。

  131. 廖委員國棟

    人數的部分,我支持徐永明委員他們的……

  132. 柯委員建銘

    沒關係,那是第三條。

  133. 廖委員國棟

    我就不講了,反正是在第三條嘛!回到第二條,這一條之所以會有爭議是因為要先把二級、三級講清楚,我們才知道後面要怎麼走嘛!

  134. 柯委員建銘

    這就是第三條啊!

  135. 廖委員國棟

    所以就保留……

  136. 主席

    第二條就讓它通過嘛!

  137. 柯委員建銘

    不然你們連第一條都保留好了!每一條都保留,不可能這樣搞嘛!

  138. 廖委員國棟

    你不要管第一條,我講的是第二條,你又扯到第一條,我已經……

  139. 主席

    沒關係,我們就繼續下去……

  140. 廖委員國棟

    你們人多還怕什麼?

  141. 主席

    第二條和第三條就先保留好了。

  142. 柯委員建銘

    還要保留?

  143. 主席

    沒關係,他們想保留就讓他們保留,先談其他的好了。

  144. 第七條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吧?管委員剛才提出的這幾個是……

  145. 劉委員世芳

    先保留啦!

  146. 主席

    第七條、第八條和第十八條本來都不在我們的協商範圍之內。

  147. 管委員碧玲

    就是把「併網」加進去,讓它的程序更完整而已。

  148. 主席

    大家有沒有意見?文字上就是加「併網」而已啦!

  149. 林局長全能

    沒有意見。

  150. 主席

    經濟部沒有意見的話,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八條就比較沒有問題,我們在文字上就只是把「併網」加進去,讓它更完備而已。

  151. 林局長全能

    報告院長,是第八條和第十八條。

  152. 主席

    第七條呢?

  153. 林局長全能

    沒有。

  154. 主席

    既然第七條沒有修正,為何這裡列出第七條?這一條要修正什麼?既然第七條沒有問題……

  155. 管委員碧玲

    你們沒有提供院長最後的修正動議……

  156. 柯委員建銘

    第七條沒有修正。

  157. 主席

    既然第七條沒有修正,繼續討論第八條,第八條要增加「併網」二字,這應該沒有問題。

  158. 柯委員建銘

    沒有問題。

  159. 主席

    討論第十八條,這一條有沒有問題?

  160. 管委員碧玲

    因為再生能源要優先併網,所以併網的部分要再規定清楚。

  161. 主席

    第十八條也是一樣的?

  162. 管委員碧玲

    對、對、對。

  163. 主席

    既然如此,第十八條也沒有問題,這本來都不是爭議,都已經在委員會討論過。

  164. 這些都沒有問題。現在討論第二十七條。針對本條,剛才時代力量有提出相關問題。

  165. 柯委員建銘

    第十八條是就優先併網的部分調整一些文字……

  166. 主席

    那些都沒有問題,現在進入第二十七條。

  167. 徐委員永明

    我們的修正動議和審查會通過的條文之間比較大的差別在於我們將適當備用供電容量訂在……

  168. 主席

    你們的修正動議要不要提供給大家……

  169. 徐委員永明

    有,我們針對第二十七條所提的修正動議已經發給大家,麻煩各位看看。

  170. 主席

    針對第二十七條,時代力量提出修正動議,請徐委員永明說明。管委員碧玲提出的修正文字也請一併提供給其他黨團。

  171. 柯委員建銘

    既然大家對第二十七條有意見,現在開始討論第二十七條,好不好?先請時代力量談談他們對第二十七條的修正意見。

  172.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173. 徐委員永明

    我們的修正動議是針對審查會通過的條文修正,其中審查會通過的條文規定發電業及售電業要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而我們的修正動議定義為公用售電業才須要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二者差別在此。

  174. 柯委員建銘

    現在的定義為發電業是非公用事業……

  175. 主席

    李部長要不要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第二十七條的修正動議說明看法?

  176. 李部長世光

    先請林局長說明。

  177. 主席

    請林局長說明。

  178. 林局長全能

    院長、各位委員。針對徐委員提出的部分,我先作一說明,首先,現在電業法修法的版本內不只有公用售電業,還開放再生能源售電業,讓再生能源的發電業也可以直供和代輸售電予用戶;其次,備用容量攸關整個電網穩定度,這是安全穩定供電很重要的一個前提。

  179. 如果照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修正動議,這只有規定公用售電業,如此一來,再生能源發電業直供予用戶或代輸予用戶或再生能源售電業便不用肩負這樣的義務,那麼當他們售電予用戶時,那些用戶使用這些再生能源發電業的發電或使用他們直供或代輸用電就沒有受到備用容量的保障,萬一以後供電發生問題,用戶可能會有缺電的狀況。

  180. 因此,我們建議如下,如果再生能源的發電業者或直供代輸的再生能源發電的比率很小,我們可以容忍或規劃讓比較小的再生能源發電容量豁免,之後當他們發展到很好時,再讓這樣的狀況回到正常的軌道。

  181. 徐委員永明

    對啦!你們採取漸進作法,我們也可以接受,至於我們為何要這樣建議?就是希望你們不要在他們一開始發展時,就規定這些去限制他們,我相信這一開始主要還是為規定公用售電業。再者,既然你們認為這要採取漸進作法,可不可以提出你們的修正看法?

  182. 柯委員建銘

    就像油品在石油管理法有規定安全儲量,同樣的,電業也有安全存量、備載容量的問題,這都是國家的重大政策。假如除台電以外的其他發電業都不用負擔備用容量,坦白講,國家的電力穩定會發生問題,尤其2025年再生能源的發電要占20%,這20%全部排除的話,國家的能源絕對會發生問題。

  183. 關於徐委員永明剛剛提出所有再生能源發電業要全部排除一事,大家要思考,我們的目標是有一天再生能源的發電要占20%,如果這些全部排除在外,國家的電力不可能穩定的啦!因為責任分擔不成比例。現在我們才開始要綠電先行,所以我們容許他們一定比率以下沒有備用容量,這是可以談的,這應該照管委員碧玲的意見……

  184. 徐委員永明

    我並不反對……

  185. 柯委員建銘

    而不是照你們的想法,全部排除……

  186. 徐委員永明

    總召,我也沒有反對,剛才經濟部說明之後,我也說可以,請他們提出備案,只是不要在一開始便讓這些再生能源業者和目前已經很大的台電具有同樣的負擔……

  187. 主席

    請廖總召發言,之後再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188. 廖委員國棟

    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在委員會一開始已經提出這樣的呼籲,我們建議的條文規定如下,對於小型或剛要設廠做再生能源的業者,真要給予他們多一點空間。對於比較弱小或初期的業者,為何要訂定一定的條件或時程之後,再讓他們進入要有備載容量?這是為鼓勵他們。因此,剛剛徐委員永明講的沒錯,既然能源局也有這個想法,請告訴我們,你們大概的設定條件,你們都不講嗎?你們說出來,讓我們聽聽這是不是合理。

  189. 管委員碧玲

    對啦!現在我有提出一個版本……

  190. 主席

    請看看管委員提出關於第二十七條的版本。

  191. 管委員碧玲

    我建議的規定是「一定裝置容量以下之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此限。」還有「前項一定裝置容量,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一般而言,像2,000千瓦以下發電量,我們實在很難規定他們再買備用容量,因為他們自己發的電就不足夠,所以他們一定是向台電買。

  192. 主席

    請廖總召發言。

  193. 廖委員國棟

    OK,因為我們非常關心第二十七條的條文,所以在和能源局協商討論時,我們曾經提出一個建議案,對不對?該建議案確實已經提出,一定裝置容量以下的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此限……

  194. 主席

    有,這就是現在管委員的提案……

  195. 廖委員國棟

    我們在協商時……

  196. 主席

    有,這就是照你們的意思寫出來……

  197. 廖委員國棟

    既然如此,我同意這個修正。

  198. 主席

    你們接受,接著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199. 陳委員怡潔

    剛剛這樣聽來,大家在討論要如何循序漸進、政府要如何買及費率上的問題。如果我們沒有理解錯誤,當時的目標是2025年再生能源的發電量要達到總發電量的20%,太陽能則要達到20GW,電業法的修正也要求2025年要全面廢核;但是據我們的資料顯示,截至2016年7月底,太陽能新增裝置的容量好像只有63MW,遠不及預計的500MW,如果依據現有數據的分析,2016年應該無法達標,2017年更不可能,因為2016年無法達標,2017年當然不可能,因此以剩下的電力平均每一年如果增加2115MW,這等於是2016年的33倍,所以到時候如果光是靠目前新政府的綠能計畫其實是沒辦法銜接的,以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來說,像其他發電業者也好,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也好,其實南部有些地區都發展得很完善了,我記得我們也去高雄看過,所以應該就如何向提供者循序漸進地購買,以及他們最care的費率問題,不論在買賣的量也好,價格也好都要做全面性的規畫。當然,我覺得時代力量提這個版本是對的,但是也要注意到這兩點,就是要怎麼買?要跟誰買?如果要買,要買多少量?因為地方政府有的還有自行補助的部分,所以不論是要買的量或價格,都應該要更明確地讓我們了解,並說明清楚,這樣才不會有利益上的問題,我們比較傾向這樣子。

  200. 主席

    好,所以剛才管委員做了一些修正,大概就是符合這個方向,剛才廖總召也有提到這個問題,這也是能源局遵照當時在委員會的決定,因為管委員是召委,所以由他來提出,因此,第二十七條就照管委員的修正文字通過。

  201. 接下來處理第四十七條,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202. 徐委員永明

    這是關於節電義務的部分,我們希望節電義務能入法,甚至設立一個節電基金。

  203. 主席

    針對時代力量版本的第四十七條,能源局要不要表示意見?就是「為履行溫室氣體階段性管制目標……」。

  204. 徐委員永明

    對,「售電業應肩負節電義務,定期提報鼓勵及用戶節約用電之目標與行動計畫」。

  205. 主席

    這部分能源局有沒有意見?

  206. 林局長全能

    剛剛徐委員所提到的部分是希望讓公用售電業協助用電業者進行節電義務,這樣的執行內涵我們認同,事實上在經濟委員會審過的條文中,也有這樣的工作落在其中,我唸一下:「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售電業應每年訂定鼓勵及協助用戶節約用電計畫,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電業管制機關應就售電業訂定之計畫,公布年度節約用電及減碳成果,以符合國家節能減碳目標。」然後,我要補充說明的是,關於徐委員剛剛提到的節電基金,其實在能源管理法中就有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目前我們推動的節電相關工程都在這個基金中運作,而且這也是電業繳交的,我們會在那個基金中充分落實節能或節電等相關目標。

  207. 徐委員永明

    其實我大概知道,審查會時能源局也有提到節能減碳、節約用電計畫,但我覺得要將節電義務放進去,這不是一個形容詞,因為歐盟有在做,是為了要讓售電業者覺得這是他們必須負擔的條件之一,同時也將錢的來源定得比較清楚,而且是專款專用,因為你說的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範圍太廣泛了,內容應該很多吧?它是完全針對節電這一塊嗎?

  208. 林局長全能

    它所有都用在……

  209. 柯委員建銘

    節能減碳是一個國家大政策,全國人民都要做,如果你只有苛責賣電者去做節電,這很奇怪……

  210. 徐委員永明

    不是啦,是讓他有這個……

  211. 柯委員建銘

    人家要向他買電,他說我不賣,因為我要節電,這在立法上是不是有點問題?你只有課予售電業,他都還沒賣,你就不准他賣。節能減碳是一個全國的共識…………

  212. 徐委員永明

    我知道,因為這和後面節電基金錢的來源有關,基金的錢是從業者而來,同樣地,我們也希望……

  213. 柯委員建銘

    剛剛已經說過,基金現在已經有一個辦法,包括能源基金都有一個辦法,現在都有了,你把這個……

  214. 主席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215. 柯委員建銘

    這有沒有扞格你們要討論清楚喔!因為本來就有基金了!

  216. 劉委員世芳

    請問,能源局裡所提到的節能減碳都是屬於宣示性質,但時代力量黨團有特別提到千分之五的金額,這部分你們沒有表達態度。

  217. 另外,我建議時代力量黨團不要用「溫室氣體階段性管制目標」等文字,因為這樣講會把核能也納進去,所以我的建議是,如果這只是一個宣示性文字的話,就用節能減碳就好,不然處理到最後可能又把核能拉回來,核能就沒有溫室氣體啊!所以,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千分之五的部分,能源局能否表達你們的態度?

  218. 柯委員建銘

    我是認為維持原條文就夠了,重新訂定的話感覺很奇怪,而且節電義務只針對售電業者,沒有這種寫法啦!

  219. 劉委員世芳

    對啦,其實發電業者也應該包含在內,所以能源局能否回應一下?

  220. 林局長全能

    我剛剛沒有講清楚,謝謝劉委員提醒。事實上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所收得電業繳交費用就是千分之五。

  221. 柯委員建銘

    本來就有嘛?

  222. 林局長全能

    對。

  223. 徐委員永明

    那如果把它叫成節電基金呢?

  224. 劉委員世芳

    但那是售電業喔!

  225. 林局長全能

    是,沒錯。

  226. 劉委員世芳

    那以後發電業呢?

  227. 林局長全能

    現在是綜合電業一家在繳交。

  228. 徐委員永明

    我們這邊講得也是售電業千分之五……

  229. 管委員碧玲

    既然已經繳了,你們就把名字給改成節電基金嘛!

  230. 柯委員建銘

    現在已經有一套很落實、很完整的辦法了,你們現在這樣寫,感覺不夠完整。

  231. 管委員碧玲

    原來是叫什麼基金?

  232. 林局長全能

    能源研究管理基金,能源管理法底下有規範很多的基金,因為……

  233. 管委員碧玲

    你用附帶決議把能源研究管理基金……

  234. 主席

    好,用附帶決議方式,可以嗎?

  235. 徐委員永明

    就是把它定得很清楚,就是節電基金。

  236. 主席

    好,用附帶決議來處理,好嗎?第四十七條就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但是用附帶決議的方式將時代力量提議的精神去改它的名稱。

  237. 柯委員建銘

    現在的基金用途是什麼?只有節電嗎?

  238. 林局長全能

    基本上都是在節約能源的研發、實際推廣及落實面的工作。

  239. 主席

    好,繼續處理第四十九條。這也是時代力量所提的。

  240. 徐委員永明

    第四十九條是有關電價這一塊,就是三個委員會中的第三個委員會。

  241. 主席

    這部分就牽扯到剛才第三條的問題。

  242. 管委員碧玲

    沒有,不一樣,這條是第三個委員會,剛剛是另外兩個委員會。但這個委員會你們已經同意由政府負責了嘛?謝謝。

  243. 徐委員永明

    當時是說前兩個委員會民間席次可以是二分之一加一,可是他現在改變了,現在是三個……

  244. 管委員碧玲

    沒關係啦,我們還是回到那兩個討論就好了,這個就讓它過啦,謝謝。院長,這部分就以院版為主。

  245. 主席

    好,現在是照審查會通過的條文?

  246. 徐委員永明

    不是,因為他們前兩個還是不願意放,所以這個我們還是要保留。

  247. 主席

    好,這三個一起……

  248. 管委員碧玲

    不要啦……

  249. 徐委員永明

    對啊,這三個一起,因為你們前兩個都翻案,當時是因為前兩個你們願意,所以我才想說第三個要讓步,所以這條保留好嗎?

  250. 管委員碧玲

    我們是談理念,不是談技術,你現在是談技術。

  251. 徐委員永明

    我不是談技術。

  252. 管委員碧玲

    你是談面子還是技術?

  253. 徐委員永明

    不是,管委員,我前面講得很清楚,我們必須爭執二級或三級的問題,就是如果這三個委員會能達到這些效果的話,我們就不需要去爭執這個,但現在三個委員會又都由政府控制。以電價來說,委員會進行詢答時你也在場嘛,去年和今年盈餘那麼多,電價審議委員會建議變成電價穩定基金,有沒有可能現在台電說:不行,拿去核後端,所以我的意思是,這地方愈公開透明越好,否則我們這邊……

  254. 柯委員建銘

    不是這樣,後端營運基金是一回事,現在已經累積到兩千多億……

  255. 主席

    經濟部要不要表示一下?

  256. 林局長全能

    那個核後端基金是完全不一樣的結構……

  257. 柯委員建銘

    後端營運基金是一回事,目前油價有浮動油價的調整公式,立法院已經通過了,現在還有電價審議委員會,這兩個要如何整併,真的要仔細考慮一下。另外,兩年那部分是不是也到期了?到期了嘛?所以要重新檢討是另一回事,但立法院通過的東西一定要遵守,現在要讓它又有一個審議委員會,那是兩者要如何整併的問題。

  258. 主席

    好,那就再保留。另外,第五十二條已經有一個共識,我們就依照共識辦理,增加兩個附帶決議。

  259. 廖委員國棟

    第五十二條有一個修正動議。

  260. 主席

    第五十二條有一個修正動議。

  261. 廖委員國棟

    張委員麗善提的修正動議。

  262. 主席

    他們都有簽字了。怎麼又有新的來?第五十二條大家不是都講好了嗎?

  263. 廖委員國棟

    張委員麗善針對第五十二條所提的修正動議,請行政單位說明一下。

  264. 主席

    那個附帶決議沒有問題,第五十二條不是有一個協商結論嗎?有一個協商結論,就加附帶決議啊!

  265. 廖委員國棟

    第二項「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售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的規定,請行政單位看看能否接受?

  266. 管委員碧玲

    等一下,這個條文是當年我定的,這個修正跟我們原來給的優惠一樣。

  267. 主席

    都一樣,所以增加一個附帶決議就好。

  268. 廖委員國棟

    張委員要走以前特別交代……

  269. 主席

    剛剛已經協商好了,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處理,所以增加兩個附帶決議。

  270. 管委員碧玲

    當年這是我提的,你們有改什麼文字嗎?

  271. 主席

    沒有。

  272. 柯委員建銘

    第五十二條是照管委員的條文修正的。

  273. 管委員碧玲

    對,這是原條文,不是修正條文。

  274. 主席

    這有什麼問題?我們只是有兩個附帶決議而已。

  275. 管委員碧玲

    這是原條文,對不對?

  276. 廖委員國棟

    這是原條文嗎?

  277. 柯委員建銘

    請部長說明。

  278. 管委員碧玲

    有什麼差別?

  279. 李部長世光

    原來管委員的條文是目前正在執行的條文,是「供電成本」,那個比較好。

  280. 管委員碧玲

    我那個比較好。

  281. 主席

    比這個還好。

  282. 管委員碧玲

    改了反而變得不好,所以這個不能修。他連呼吸都要錢,因為他要呼吸器,原本應該零收費的,但因沒有辦法零收費,所以不能再提高,還是要按照我的條文。

  283. 廖委員國棟

    現在是零收費?

  284. 管委員碧玲

    沒有,沒有辦法零收費。

  285. 林局長全能

    現在是用供電成本,張委員的修正動議用售電成本,售電成本比供電成本高很多。

  286. 主席

    反而不好。

  287. 管委員碧玲

    張委員對哪一種文字最後的結果會比較高還是比較低,可能暫時沒有掌握得很精確,而且能源局沒有跟她說清楚。

  288. 廖委員國棟

    剛才張委員叫我堅持,等一下吃飯的時候,請局長跟張委員說明清楚。

  289. 李部長世光

    會變高。

  290. 廖委員國棟

    我了解,請你們跟她講清楚。

  291. 主席

    反而不好,請能源局跟張委員說明。

  292. 管委員碧玲

    供電成本一定比售電成本低,改為「售電成本」反而不好。是不是你們台電惡搞?

  293. 主席

    兩項附帶決議就照協商結論通過。現在處理第九十五條。

  294. 廖委員國棟

    增加一個附帶決議。

  295. 主席

    第五十二條兩個附帶決議已經通過了。

  296. 柯委員建銘

    那是上次的協商結論。

  297. 主席

    廖委員,你現在講的是第五十二條,還是第幾條?

  298. 廖委員國棟

    第六十五條。

  299. 主席

    在哪裡?資料給我們啊!

  300. 廖委員國棟

    我再問一下,陳委員怡潔針對第六十五條所提的修正動議已經處理過了嗎?

  301. 柯委員建銘

    沒有人提。

  302. 廖委員國棟

    有啊!

  303. 柯委員建銘

    她是提有關第六十五條的附帶決議,請經濟部先看一下。

  304. 廖委員國棟

    好。

  305. 主席

    廖總召,你現在指的是第五十二條的附帶決議嗎?

  306. 柯委員建銘

    第六十五條。

  307. 主席

    第六十五條的附帶決議,內容如下:鑒於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中低收入戶家庭的學童,就算有善心人士贊助電腦設備,卻因屬於經濟較弱勢族群,沒錢繳電費,都不敢開電腦使用,導致無法充分利用電子資源來學習,以致城鄉差距愈來愈大,政府理應透過政策補貼來照顧學童。有關電費政策性補貼,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所稱「電力開發協助金」之使用,應提供給中低收入戶家庭教育學習設備之用電,對於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中低收入戶家庭資格認定、教育學習設備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308. 李部長世光

    電力開發協助金有法定用途,而且只限於電廠周邊而已,這個附帶決議則包含全部,會跨區使用,不能在這邊規定,根據現行法規,這筆錢不能這樣用,如果要達成廖委員的建議,必須在另外的部分處理,不能在電業法裡面規定。

  309. 柯委員建銘

    廖委員,改為建請案,請他們研究一下就好了。

  310. 廖委員國棟

    建請案,沒有約束力。

  311. 柯委員建銘

    先建請看看。

  312. 管委員碧玲

    電協費對於各種電廠設施周邊非常重要,做了這個附帶決議就糟糕了,本來屬於生活品質被高度干擾區域範圍內民眾之經費,被稀釋成全國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弱勢一起共用,有一點牛頭不對馬嘴,還是應該專款專用。

  313. 柯委員建銘

    等於社會福利全部讓台電承擔了。

  314. 管委員碧玲

    不是,現在是變更電協金的用途。

  315. 廖委員國棟

    管委員,這裡沒有馬、沒有牛,都是人的事,能源局你們怎麼看待這件事?我們現在是針對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中低收入戶。

  316. 林局長全能

    用電力開發協助金支應確實有困難,因為電力開發協助金本來就有其使用區域範圍,是協助電業開發周邊地區的金額,如果完全開放使用,確實會有很大的問題。

  317. 廖委員國棟

    原住民族地區有很多高壓電線經過,怎麼辦?

  318. 柯委員建銘

    那個有電價補償。

  319. 廖委員國棟

    你們在哪裡處理?

  320. 主席

    廖總召的意思是,給偏遠地區、弱勢族群使用電腦的資源,如果不能用電力開發協助金支應,能用什麼支應,請你們指出來,他的目的就是這樣而已。

  321. 管委員碧玲

    不要綁第六十五條,可以做一個修法的附帶決議,請你們看看要怎麼寫。

  322. 林局長全能

    我們請同仁思考看看以這樣可以應用的範圍……

  323. 主席

    針對廖總召所說的精神,你們看看在哪裡可以處理,不一定要用電協基金,請問廖總召這樣可不可以?你們寫好之後……

  324. 林局長全能

    因為剛剛廖總召有提到輸電線路是可以的,輸電線路屬於電協基金裡面的一環,我們來思考看看文字要怎麼修改。

  325. 廖委員國棟

    那就是分成兩部分,你們幫我整理看看核心精神和文字要怎麼樣連結起來,這就交給你們處理。

  326. 主席

    現有親民黨黨團針對第六十五條提出修正動議,因為目前陳委員不在現場……

  327. 柯委員建銘

    這還是和剛才所說的電協基金之使用方式一樣。

  328. 主席

    對啦!是一樣的問題啦!我們就一併來作說明。因為現在沒有親民黨委員在現場,我們不曉得這到底可以怎麼處理,所以我們先來處理第九十五條。

  329. 廖委員國棟

    關於第九十五條,目前兩黨都非常努力在推動非核家園,甚至已經把期程訂在2025年。我們的想法很簡單,既然要非核家園,那麼就要同時處理國內的核廢料,而受苦受難最久的蘭嶼應該要排在最優先的順序。在整個協商的過程當中,大概有三種方案提出來,不曉得經濟部、能源局等單位有什麼看法?就三種可能而言,第一是把非核家園這件事情放在附帶決議來作宣示,甚至也把蘭嶼的問題列入當中加以宣示;要不就不要講非核家園,如果要講非核家園,那麼蘭嶼的部分就一定要做……

  330. 主席

    就是用附帶決議來宣示?

  331. 廖委員國棟

    對。

  332. 主席

    那麼你要不要擬定文字來加以宣示?是不是可以把文字唸出來讓大家聽一下?

  333. 柯委員建銘

    電業法第二階段修法是什麼時候?

  334. 廖委員國棟

    那是檢討,我現在是針對第九十五條有關非核家園和蘭嶼核能廢料貯存場的問題。

  335. 主席

    廖總召的意思是設法用附帶決議宣示的方式來處理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的問題。

  336. 廖委員國棟

    有兩項,「非核家園」這四個字也要列在附帶決議當中。

  337. 主席

    你要不要先擬一下文字讓大家看看?

  338. 管委員碧玲

    如果他要把「非核家園」拿掉的話,沒辦法……

  339. 主席

    不是要拿掉,他是說要放進去,我們先看看他們的文字怎麼寫再說。

  340. 廖委員國棟

    有兩件事情都得在第九十五條當中出現,第一個是將你們所講的非核家園的目標訂出時程,第二個是我要求針對核能廢料貯存場的處理、移出也要訂定時程,所以我剛才向院長建議,要不就統統拿掉,不要訂定第九十五條。

  341. 主席

    非核家園已經是一個……

  342. 廖委員國棟

    其實這只是宣示而已,做不做得到要等以後才知道。

  343. 主席

    那麼有關移出的部分也可以作個宣示。

  344. 廖委員國棟

    我剛才是說把這部分放在附帶決議,而不要放在主條文當中加以規範,也就是說,將非核家園和核能廢料貯存場的部分都放在附帶決議當中加以宣示,這樣我們也可以接受,要不然就不要訂定這一條條文。

  345. 主席

    廖總召的意思是在附帶決議當中言明非核家園存在,但是我們對於蘭嶼……

  346. 廖委員國棟

    不是用「但是」,要用肯定的意思,不能用「但是」。

  347. 主席

    就是要一併作附帶決議。

  348. 管委員碧玲

    不是,他的意思不是這樣。

  349. 廖委員國棟

    對啦!我的意思就是這樣,我的意思是說把非核家園和蘭嶼核能廢料貯存場一起……

  350. 管委員碧玲

    你的意思不是這樣,你的意思是說要把非核家園也拿掉,變成附帶決議……

  351. 廖委員國棟

    不是啦!就是放在附帶決議裡面啦!我沒有說要拿掉,我是說要放在附帶決議……

  352. 管委員碧玲

    那就不拿掉哦!

  353. 廖委員國棟

    蘭嶼的問題更重要啦!關乎人命的事情要一起討論。

  354. 主席

    「非核家園」留著,我們對於蘭嶼的問題也要順便作成附帶決議,這是配合非核家園的目標。

  355. 廖委員國棟

    我的國語可能不大好,我再講一次好了,我們在協商時的處理方式大概有以下幾種:第一種是依照原條文,這一種方式我們反對;第二種是都不要,也沒有必要講非核家園,因為根本做不到嘛!在這種情況下,蘭嶼的問題我們也不用講;第三種是統統移走,將其放在附帶決議當中,這是可被接受的。

  356. 主席

    對啦!就是這樣啦!

  357. 柯委員建銘

    全部移走,放在附帶決議啦!

  358. 主席

    他的意思就是看看都不要還是都要啦!

  359. 廖委員國棟

    對啦!要的話就放在附帶決議裡面啦!這是中性的做法,我反對放在法條裡面。

  360. 主席

    現在廖總召的意思是並不排除我們可以在法案裡面講非核家園,但必須對蘭嶼有一些承諾,簡單來講,就是我們要有決心來做處理就對了。

  361. 管委員碧玲

    如果是這樣的話就很好,但我要確認,是不是非核家園擺著,核廢料變成附帶決議,是這樣的意思嗎?他並不是這樣的意思啊!

  362. 柯委員建銘

    兩者都要入法,要訂定時間把核廢料處理掉。

  363. 廖委員國棟

    要放在一起,要入法就一起入法,要不就是兩者都不要,要不就是兩者都放在附帶決議,我剛才說過有三種方式嘛!

  364. 主席

    經濟部對於蘭嶼這些低放射性的……

  365. 廖委員國棟

    此事一再跳票多年,這次我們非常有決心,既然要討論電業法,那麼就要下定決心來處理,兩個放在一起也OK啊!

  366. 主席

    就是要入法啦!不然就是兩個都不要入法,你的意思就是這樣子啦!關於低放射性廢棄物清理的入法,能不能再有彈性一點的入法?

  367. 廖委員國棟

    比如什麼樣的彈性?

  368. 主席

    因為到時候沒有做,就是跳票了,所以對於跳票總是要有一個……

  369. 廖委員國棟

    非核家園也會跳票……

  370. 主席

    非核家園跳票一事是屬於整體的,但是這部分是對蘭嶼的不公平……

  371. 徐委員永明

    關於這部分,台電要不要說明一下?因為蘭嶼核廢料問題總統是關心的,也做了一些宣示,但是台電可能覺得拖久一點是沒有問題的,所以你們到底有沒有什麼提案要來處理……

  372.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你們到底有無去做的決心?

  373. 管委員碧玲

    對啦!這部分你們要有一個承諾,而且當時委員會在討論時,你們就是承諾不出來,所以現在趕快說明一下。

  374. 朱董事長文成

    我們是持續的在進行,也是積極的在努力,但是大家也知道這種事情……

  375. 廖委員國棟

    「但是」的部分就不要再講了,就肯定告訴我們你們打算怎麼做,這樣就好了。

  376. 朱董事長文成

    就算不說「但是」,可是實際上還是有問題,因為我們有在積極進行,但是大家都知道,沒有人能夠接受核廢料,至少目前為止是如此。總之,我們還是會努力去做,但是時間上的承諾是有實際上的困難,就像方才有委員提到,寫出來的內容是這樣,但實際能否達到,我們也無法承諾,所以比較務實的做法,比方說給蘭嶼民眾一些優惠的方式來予以補償等等?

  377. 廖委員國棟

    優惠已經夠多了。

  378.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這跟以前的做法是一樣的,關於核廢料的處理,以蘭嶼為例,大家都知道那是很不公平、不公義的事情,今天大家在談轉型正義,連小英總統都已經提到,並承諾要讓蘭嶼核廢料遷出。此外,方才管委員提到兩個都入法,我覺得是ok的,可是對於執行的機關要有一個強制力,如果沒有去執行,就要予以賠償,像12月23日蘭嶼鄉公所已經不跟台電續約,若持續侵占的話,則是應以違法的方式來賠償,所以乾脆也把這個部分入法,換言之,因為違法所以要賠償,而不是定一個期限,然後一再跳票。

  379. 主席

    這個不叫優惠……

  380. 李部長世光

    其實也有其他法規在處理核廢料問題,這部分我請能源局代為說明一下。

  381. 林局長全能

    事實上,原能會有一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所以可否在第九十五條加上第二項?該條第一項規定「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第二項則是「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原住民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相關推動計畫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訂定。」,也就是回到專法來處理。

  382. 廖委員國棟

    反對!這沒有規定時間啊!即前面定有時間,但後面沒有定時間,這樣你們要拖延到200年也是可以的,你們就在那裡一直打轉,然後也轉不出一個最後的方案來,所以應該綁在一起,即如果非核家園是2025年,則原住民地區的部分,我最起碼的忍受也是到2025年。

  383. 林局長全能

    我想那個計畫會有一個很明確的時程表。

  384. 管委員碧玲

    那個好像是50年?

  385. 朱董事長文成

    那是一個範圍,但是在每一段的時程有一個法定的程序以及預計的程序,我們目前是按照這個時間表在進行。

  386. 管委員碧玲

    最後完成處理是在哪一年?是依據那個時間表嗎?

  387. 朱董事長文成

    對,原則上是如此。

  388. 管委員碧玲

    50年嗎?

  389. 朱董事長文成

    沒有!沒有!

  390. 廖委員國棟

    不是50年,而是2025年非核家園的目標達到了,然後核廢料也一起處理完畢。

  391.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蘭嶼族人一直在強調,最終處置場址及核廢料的遷出必須脫鉤,而不是找到場址了,然後才要把核廢料遷出去。

  392. 管委員碧玲

    你那個50年大家一聽到其實也感到很害怕,也很難接受,請問那個50年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393. 主席

    看看經濟部能否做一個有智慧的處理,國民黨黨團廖總召和高潞委員講得都很有道理,我們對於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一定要有一個解決的方案,雖然我知道這是非常困難的,但是不能……

  394. 李部長世光

    現行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裡面定有一個里程碑,每一個里程碑擇定的過程中是有一個時間表,而且原能會是管理機關,這等於就是會限制在多少時間內要完成某一階段的工作,比方說選址的部分,會規定要有多少時間去處理等等,而這部分的管理機關是原能會,所以經濟部、台電都是按照那個規則在執行,換言之,目前是有一個條例在處理這件事情的。

  395.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你這樣講就不對了,低放射性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早就應該選址完成了,不是嗎?這樣的規定你們也沒有遵守啊!台電是執行單位,依此條例早該要針對場址來投票或是做其他的處置,這些你們都沒有做到啊!而且你們選的地方也不對,即把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遷出來後,你們還打算放到台東!

  396. 李部長世光

    那個會用公投……

  397. 管委員碧玲

    這個我好像有質詢過,到現在為止,應該是候選場址名單要提出來才對,而且好像是在很快的時間內就要達到選址完成,但是卻完全無法執行,所以才會讓蘭嶼的同胞一直很痛苦的沒有辦法接受,總之,我們還是需要好好的處理這個課題,事實上,這也是在修正電業法時最讓人痛苦的一條。

  398. 主席

    關於第九十五條,就請台電再想一下,然後各黨團回去後,也請想想是否有更好的文字敘述,方才廖總召的原則就是非核家園入法,我們是應該要做一個這樣的宣示,但在入法之餘,如何讓其有彈性,而不要讓民眾覺得這是在騙人,所以這樣該怎麼作文字修正,這一條我們暫且保留。

  399. 今天的電業法比較有爭議部分是在第二條、第三條的二級、三級部分,第二條應該是沒有,是第三條……

  400. 管委員碧玲

    第二條是否算有共識?

  401. 主席

    第二條我們就算有共識。

  402. 管委員碧玲;爭點還是在第三條。

  403. 徐委員永明

    委員會組成……

  404. 主席

    這個沒有問題,本來就要做檢討,只要做一次檢討以後,第二條就通過了!第三條的爭點是二級、三級以及委員會組成部分保留。

  405. 管委員碧玲

    我再跟永明兄說一遍,如果是保留的結果表決,我剛剛建議的宣示性文字也會不見了喔!

  406. 主席

    那個部分可以協商再做修正。

  407. 現在是第三條保留;第八條、第十八條增列「併網」兩字後,修正通過;第二十七條就照管委員碧玲所提的修正動議通過,因為管的範圍更寬……

  408. 徐委員永明

    沒有問題。

  409. 主席

    所以第二十七條也沒有問題,第四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410. 徐委員永明

    等一下,關於基金部分,你們現在還是千分之五,請問到底夠不夠呢?

  411. 林局長全能

    目前我們在推動上都是適當夠用。

  412. 徐委員永明

    適當夠用?

  413. 林局長全能

    今年我們推動的動力設備汰舊換新,完全用基金來全數支應。

  414. 徐委員永明

    OK,那就朝這個方向,然後我們會有一個附帶決議。

  415. 主席

    好,你們提附帶決議。第四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但時代力量黨團要提附帶決議。

  416. 柯委員建銘

    我們再看看。

  417. 主席

    好。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但是剛才有黨團協商……

  418. 徐委員永明

    第四十九條我們是保留,就是委員會組成部分,我們一樣要三個委員會都……

  419. 主席

    好,第四十九條保留。

  420. 第三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均保留,其他條文均照剛才的協商結論通過。

  421. 管委員碧玲

    對不起,第五十三條要注意文字要修,因為條次……

  422. 主席

    有,我剛才講過了,授權議事人員調整。所以我們現在保留的是第三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九十五條三條條文,此其一。今天下午2時30分是進行長照法協商,我們希望在長照法審查之後,找時間再針對這三條保留條文進行討論、溝通。如果無法完成溝通,對於沒有意見的部分我們明天先進行二讀,有意見部分則在禮拜三再進行討論,並依照議事規則處理。

  423. 廖委員國棟

    剛剛我們討論的第六十五條附帶決議部分,他們做了文字整理,要不要宣讀一下?

  424. 主席

    好,看完之後我們就……

  425. 柯委員建銘

    能源局寫的?

  426. 廖委員國棟

    對,行政機關寫的。

  427. 主席

    看要怎麼補助?第六十五條的附帶決議請給大家。關於調整條次部分,授權議事人員整理,這個協商要趕快讓大家簽字……

  428. 管委員碧玲

    這項附帶決議內容與我們剛剛講的完全不一樣。

  429. 主席

    這是能源局所提出附帶決議,請大家參考。

  430. 廖委員國棟

    這是行政機關所寫的。

  431. 管委員碧玲

    不是的,剛剛我們已經說過不綁條文,才會由你們提出一項附帶決議,但是,現在你們又把它綁在電業法第六十五條做為電協金之使用。

  432. 主席

    請先宣讀第六十五條附帶決議,稍後我們再行討論。

  433. 電業法第六十五條附帶決議

    「鑒於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中收入戶家庭的學童,就算有善心人士贊助電腦設備,卻因屬於經濟弱勢族群,沒錢繳電費,都不敢開電腦使用,導致無法充分利用電子資源來學習,以致城鄉差距越來越大,政府理應透過政策補貼來照顧學童,有關電費政策性補貼,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所稱『電力開發協助金』之使用,其中有關輸電線路部分,應提供給所經偏遠地區、原住民地區、鄉(鎮)公所中低收入戶家庭教育學習設備之用電。」

  434.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435. 管委員碧玲

    請問能源局所提出的附帶決議,「……其中有關輸電線路部分,應提供給所經偏遠地區、原住民地區、鄉(鎮)公所中低收入戶家庭教育學習設備之用電。」你們把它綁在唯一使用,你們有沒有學中文啊?

  436. 廖委員國棟

    唸起來怪怪的。

  437. 管委員碧玲

    這等於將有關輸電線路部分的電協金,全數提供給所經偏遠地區、原住民地區等做為教育學習設備之用。

  438. 徐委員永明

    這是教育學習,但你們要如何區分?學童看電視算不算是教育學習?

  439. 管委員碧玲

    這樣的文字述敘有問題,完全是……

  440. 主席

    依照廖總召的意思,主要針對較為弱勢、偏遠地區的學童實施電腦教學,政府應如何…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廖國棟Sufin‧Siluko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