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世芳於一、研商「電業法修正草案」等案。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高雄市第3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建議電業法條文不用「溫室氣體階段性管制目標」文字,擔心以減碳為由把核能拉回來「如果這只是一個宣示性文字的話,就用節能減碳就好,不然處理到最後可能又把核能拉回來」

發言紀錄

  1. 劉委員世芳

    先保留啦!

  2. 主席

    第七條、第八條和第十八條本來都不在我們的協商範圍之內。

  3. 管委員碧玲

    就是把「併網」加進去,讓它的程序更完整而已。

  4. 主席

    大家有沒有意見?文字上就是加「併網」而已啦!

  5. 林局長全能

    沒有意見。

  6. 主席

    經濟部沒有意見的話,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八條就比較沒有問題,我們在文字上就只是把「併網」加進去,讓它更完備而已。

  7. 林局長全能

    報告院長,是第八條和第十八條。

  8. 主席

    第七條呢?

  9. 林局長全能

    沒有。

  10. 主席

    既然第七條沒有修正,為何這裡列出第七條?這一條要修正什麼?既然第七條沒有問題……

  11. 管委員碧玲

    你們沒有提供院長最後的修正動議……

  12. 柯委員建銘

    第七條沒有修正。

  13. 主席

    既然第七條沒有修正,繼續討論第八條,第八條要增加「併網」二字,這應該沒有問題。

  14. 柯委員建銘

    沒有問題。

  15. 主席

    討論第十八條,這一條有沒有問題?

  16. 管委員碧玲

    因為再生能源要優先併網,所以併網的部分要再規定清楚。

  17. 主席

    第十八條也是一樣的?

  18. 管委員碧玲

    對、對、對。

  19. 主席

    既然如此,第十八條也沒有問題,這本來都不是爭議,都已經在委員會討論過。

  20. 這些都沒有問題。現在討論第二十七條。針對本條,剛才時代力量有提出相關問題。

  21. 柯委員建銘

    第十八條是就優先併網的部分調整一些文字……

  22. 主席

    那些都沒有問題,現在進入第二十七條。

  23. 徐委員永明

    我們的修正動議和審查會通過的條文之間比較大的差別在於我們將適當備用供電容量訂在……

  24. 主席

    你們的修正動議要不要提供給大家……

  25. 徐委員永明

    有,我們針對第二十七條所提的修正動議已經發給大家,麻煩各位看看。

  26. 主席

    針對第二十七條,時代力量提出修正動議,請徐委員永明說明。管委員碧玲提出的修正文字也請一併提供給其他黨團。

  27. 柯委員建銘

    既然大家對第二十七條有意見,現在開始討論第二十七條,好不好?先請時代力量談談他們對第二十七條的修正意見。

  28.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29. 徐委員永明

    我們的修正動議是針對審查會通過的條文修正,其中審查會通過的條文規定發電業及售電業要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而我們的修正動議定義為公用售電業才須要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二者差別在此。

  30. 柯委員建銘

    現在的定義為發電業是非公用事業……

  31. 主席

    李部長要不要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第二十七條的修正動議說明看法?

  32. 李部長世光

    先請林局長說明。

  33. 主席

    請林局長說明。

  34. 林局長全能

    院長、各位委員。針對徐委員提出的部分,我先作一說明,首先,現在電業法修法的版本內不只有公用售電業,還開放再生能源售電業,讓再生能源的發電業也可以直供和代輸售電予用戶;其次,備用容量攸關整個電網穩定度,這是安全穩定供電很重要的一個前提。

  35. 如果照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修正動議,這只有規定公用售電業,如此一來,再生能源發電業直供予用戶或代輸予用戶或再生能源售電業便不用肩負這樣的義務,那麼當他們售電予用戶時,那些用戶使用這些再生能源發電業的發電或使用他們直供或代輸用電就沒有受到備用容量的保障,萬一以後供電發生問題,用戶可能會有缺電的狀況。

  36. 因此,我們建議如下,如果再生能源的發電業者或直供代輸的再生能源發電的比率很小,我們可以容忍或規劃讓比較小的再生能源發電容量豁免,之後當他們發展到很好時,再讓這樣的狀況回到正常的軌道。

  37. 徐委員永明

    對啦!你們採取漸進作法,我們也可以接受,至於我們為何要這樣建議?就是希望你們不要在他們一開始發展時,就規定這些去限制他們,我相信這一開始主要還是為規定公用售電業。再者,既然你們認為這要採取漸進作法,可不可以提出你們的修正看法?

  38. 柯委員建銘

    就像油品在石油管理法有規定安全儲量,同樣的,電業也有安全存量、備載容量的問題,這都是國家的重大政策。假如除台電以外的其他發電業都不用負擔備用容量,坦白講,國家的電力穩定會發生問題,尤其2025年再生能源的發電要占20%,這20%全部排除的話,國家的能源絕對會發生問題。

  39. 關於徐委員永明剛剛提出所有再生能源發電業要全部排除一事,大家要思考,我們的目標是有一天再生能源的發電要占20%,如果這些全部排除在外,國家的電力不可能穩定的啦!因為責任分擔不成比例。現在我們才開始要綠電先行,所以我們容許他們一定比率以下沒有備用容量,這是可以談的,這應該照管委員碧玲的意見……

  40. 徐委員永明

    我並不反對……

  41. 柯委員建銘

    而不是照你們的想法,全部排除……

  42. 徐委員永明

    總召,我也沒有反對,剛才經濟部說明之後,我也說可以,請他們提出備案,只是不要在一開始便讓這些再生能源業者和目前已經很大的台電具有同樣的負擔……

  43. 主席

    請廖總召發言,之後再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44. 廖委員國棟

    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在委員會一開始已經提出這樣的呼籲,我們建議的條文規定如下,對於小型或剛要設廠做再生能源的業者,真要給予他們多一點空間。對於比較弱小或初期的業者,為何要訂定一定的條件或時程之後,再讓他們進入要有備載容量?這是為鼓勵他們。因此,剛剛徐委員永明講的沒錯,既然能源局也有這個想法,請告訴我們,你們大概的設定條件,你們都不講嗎?你們說出來,讓我們聽聽這是不是合理。

  45. 管委員碧玲

    對啦!現在我有提出一個版本……

  46. 主席

    請看看管委員提出關於第二十七條的版本。

  47. 管委員碧玲

    我建議的規定是「一定裝置容量以下之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此限。」還有「前項一定裝置容量,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一般而言,像2,000千瓦以下發電量,我們實在很難規定他們再買備用容量,因為他們自己發的電就不足夠,所以他們一定是向台電買。

  48. 主席

    請廖總召發言。

  49. 廖委員國棟

    OK,因為我們非常關心第二十七條的條文,所以在和能源局協商討論時,我們曾經提出一個建議案,對不對?該建議案確實已經提出,一定裝置容量以下的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此限……

  50. 主席

    有,這就是現在管委員的提案……

  51. 廖委員國棟

    我們在協商時……

  52. 主席

    有,這就是照你們的意思寫出來……

  53. 廖委員國棟

    既然如此,我同意這個修正。

  54. 主席

    你們接受,接著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55. 陳委員怡潔

    剛剛這樣聽來,大家在討論要如何循序漸進、政府要如何買及費率上的問題。如果我們沒有理解錯誤,當時的目標是2025年再生能源的發電量要達到總發電量的20%,太陽能則要達到20GW,電業法的修正也要求2025年要全面廢核;但是據我們的資料顯示,截至2016年7月底,太陽能新增裝置的容量好像只有63MW,遠不及預計的500MW,如果依據現有數據的分析,2016年應該無法達標,2017年更不可能,因為2016年無法達標,2017年當然不可能,因此以剩下的電力平均每一年如果增加2115MW,這等於是2016年的33倍,所以到時候如果光是靠目前新政府的綠能計畫其實是沒辦法銜接的,以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來說,像其他發電業者也好,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也好,其實南部有些地區都發展得很完善了,我記得我們也去高雄看過,所以應該就如何向提供者循序漸進地購買,以及他們最care的費率問題,不論在買賣的量也好,價格也好都要做全面性的規畫。當然,我覺得時代力量提這個版本是對的,但是也要注意到這兩點,就是要怎麼買?要跟誰買?如果要買,要買多少量?因為地方政府有的還有自行補助的部分,所以不論是要買的量或價格,都應該要更明確地讓我們了解,並說明清楚,這樣才不會有利益上的問題,我們比較傾向這樣子。

  56. 主席

    好,所以剛才管委員做了一些修正,大概就是符合這個方向,剛才廖總召也有提到這個問題,這也是能源局遵照當時在委員會的決定,因為管委員是召委,所以由他來提出,因此,第二十七條就照管委員的修正文字通過。

  57. 接下來處理第四十七條,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58. 徐委員永明

    這是關於節電義務的部分,我們希望節電義務能入法,甚至設立一個節電基金。

  59. 主席

    針對時代力量版本的第四十七條,能源局要不要表示意見?就是「為履行溫室氣體階段性管制目標……」。

  60. 徐委員永明

    對,「售電業應肩負節電義務,定期提報鼓勵及用戶節約用電之目標與行動計畫」。

  61. 主席

    這部分能源局有沒有意見?

  62. 林局長全能

    剛剛徐委員所提到的部分是希望讓公用售電業協助用電業者進行節電義務,這樣的執行內涵我們認同,事實上在經濟委員會審過的條文中,也有這樣的工作落在其中,我唸一下:「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售電業應每年訂定鼓勵及協助用戶節約用電計畫,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電業管制機關應就售電業訂定之計畫,公布年度節約用電及減碳成果,以符合國家節能減碳目標。」然後,我要補充說明的是,關於徐委員剛剛提到的節電基金,其實在能源管理法中就有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目前我們推動的節電相關工程都在這個基金中運作,而且這也是電業繳交的,我們會在那個基金中充分落實節能或節電等相關目標。

  63. 徐委員永明

    其實我大概知道,審查會時能源局也有提到節能減碳、節約用電計畫,但我覺得要將節電義務放進去,這不是一個形容詞,因為歐盟有在做,是為了要讓售電業者覺得這是他們必須負擔的條件之一,同時也將錢的來源定得比較清楚,而且是專款專用,因為你說的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範圍太廣泛了,內容應該很多吧?它是完全針對節電這一塊嗎?

  64. 林局長全能

    它所有都用在……

  65. 柯委員建銘

    節能減碳是一個國家大政策,全國人民都要做,如果你只有苛責賣電者去做節電,這很奇怪……

  66. 徐委員永明

    不是啦,是讓他有這個……

  67. 柯委員建銘

    人家要向他買電,他說我不賣,因為我要節電,這在立法上是不是有點問題?你只有課予售電業,他都還沒賣,你就不准他賣。節能減碳是一個全國的共識…………

  68. 徐委員永明

    我知道,因為這和後面節電基金錢的來源有關,基金的錢是從業者而來,同樣地,我們也希望……

  69. 柯委員建銘

    剛剛已經說過,基金現在已經有一個辦法,包括能源基金都有一個辦法,現在都有了,你把這個……

  70. 主席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71. 柯委員建銘

    這有沒有扞格你們要討論清楚喔!因為本來就有基金了!

  72. 劉委員世芳

    請問,能源局裡所提到的節能減碳都是屬於宣示性質,但時代力量黨團有特別提到千分之五的金額,這部分你們沒有表達態度。

  73. 另外,我建議時代力量黨團不要用「溫室氣體階段性管制目標」等文字,因為這樣講會把核能也納進去,所以我的建議是,如果這只是一個宣示性文字的話,就用節能減碳就好,不然處理到最後可能又把核能拉回來,核能就沒有溫室氣體啊!所以,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千分之五的部分,能源局能否表達你們的態度?

  74. 柯委員建銘

    我是認為維持原條文就夠了,重新訂定的話感覺很奇怪,而且節電義務只針對售電業者,沒有這種寫法啦!

  75. 劉委員世芳

    對啦,其實發電業者也應該包含在內,所以能源局能否回應一下?

  76. 林局長全能

    我剛剛沒有講清楚,謝謝劉委員提醒。事實上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所收得電業繳交費用就是千分之五。

  77. 柯委員建銘

    本來就有嘛?

  78. 林局長全能

    對。

  79. 徐委員永明

    那如果把它叫成節電基金呢?

  80. 劉委員世芳

    但那是售電業喔!

  81. 林局長全能

    是,沒錯。

  82. 劉委員世芳

    那以後發電業呢?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劉世芳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