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援引其與他人合辦公聽會的結論,主張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條例法制化時應納入公投條款且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高放射性廢棄物終處置設施條例法制化時,應納入公投條款及不得違反原住民基本法之規定」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主張核廢處理須先找回民眾信任,由下而上公開透明進行選址「核廢處理的先決條件是找回民眾對政府的信任,要由下而上公開透明的進行核廢選址」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主張核後端研究計畫與工作成果審查應通知相關縣市政府與鄉鎮公所參與「核後端有關之研究計畫與工作成果審查,應通知涉及之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參與」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主張廢核四、核一至核三儘速除役,由政府積極發展再生能源替代核能「廢核四節省封存核四費用、核一、核二、核三應盡速除役,政府應積極發展再生能源替代核能」發言紀錄
- 陳委員歐珀書面質詢
- 104年6月18日本席與蕭美琴國會辦公室舉辦「高放射性廢棄物終處置場」公聽會,尤美女委員全程參加(邱賜聰副主委也在場),就『台灣有適合「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之地質嗎?』及『「高放射性廢棄物終處置場」應公投』進行討論,當時有以下結論
1.核後端有關之研究計畫與工作成果審查,應通知涉及之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參與。
2.高放射性廢棄物終處置設施條例法制化時,應納入公投條款及不得違反原住民基本法之規定。
3.核廢是人類無法處理的高污染、高毒性廢棄物,污染防治最高指導原則就是不要製造污染源;廢核四節省封存核四費用、核一、核二、核三應盡速除役,政府應積極發展再生能源替代核能。
4.核廢處理的先決條件是找回民眾對政府的信任,要由下而上公開透明的進行核廢選址。
105年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成果報告近將公告,請謝主委於成果報告公告後率領原能會及要求台電公司有關人員到宜蘭做說明。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陳歐珀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