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國棟Sufin‧Siluko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逐條討論─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平地原住民選舉區

發言紀錄

  1. 廖委員國棟

    (9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年金改革的坦克車儼然啟動,雖然我一再呼籲,剛才王委員也再次呼籲,整個年金改革之路必然要走,但是它就是缺了一點人性,缺了一點細膩,剛才鄭委員所提的條文,包括時代力量提出的修正意見,就是一個細膩性的修正,是非常合理的;我們非常不以為然的是,蔡總統的年金改革就像一部坦克車開過來,已經深深傷了軍公教同仁的心,卻贏回不了人民的信任。

  2. 軍公教在台灣這個社會、這個國家,是非常重要的三根支柱,軍人我們先不講,政府所有的公務人員就是政務的執行者,是非常重要的支撐,像是骨幹;至於教師,身負國家未來主人翁資訊的輸出,對國家未來發展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說他們是國家重要的三根支柱,成語說「三足鼎立」,如果這三足有任何一個地方偏頗了,這個國家就要頹廢、就要傾倒,更何況現在蔡英文政府所做的事讓三根支柱心都碎了,將來的國家及社會發展會是如何?令人引以為憂。一生戮力從公,為這個國家及社會做出奉獻的軍公教人員,當他們面對一個沒有人性、缺乏理性、缺乏細膩、不夠公義、只講求成績這樣的作為時,對他們而言,不光是國家背叛他們,未來又要如何要求他們好好的來服務國家及社會?如何要他們好好的依法執行、維繫國家政務、把所有政策澈底執行?這些都是相對的。雖然我們今天只審了第二十一條,還是希望民進黨多一點人性跟忍耐。

  3. 主席

    謝謝廖委員。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針對第二十一條,在協商的時候就討論非常的久,方向各黨團都有共識,所以就請鄭委員天財、黃委員國昌、法務部及銓部做討論,討論的結果也有協商條文,大家都有共識,那麼我們就照當天協商結論的條文來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

  4. 那一天討論到最後,因為法務部認為對於因公傷病者已經可以做到一些保障,最後的結論還是覺得審查會的條文對公務人員是沒有影響,因為這一條是花費非常多的精神,黃委員的修正案,鄭委員又再做修正。這一條是大家比較沒有爭議的條文,只是怎麼修會最好、最符合公務人員利益?

  5. 我要跟各位委員報告,包括黃委員國昌建議的修正案,鄭委員都重新修正過,所以根本就不曉得是要用鄭委員的修正,還是黃委員的修正?

  6. 王委員育敏

    (在台下)我們都簽了。

  7. 主席

    沒有關係,請民進黨黨團看一下內容,因為那一天大家對這部分是沒有意見的,現在就把資料拿給幹事長及書記長稍微看一下!

  8. 廖委員國棟

    (在台下)我們整理一下。

  9. 主席

    這一條是比較沒有爭議的條文,因為鄭委員天財又再修正黃委員國昌的意見,所以就是這樣那一天才沒有決定,請你們整理一下意見。

  10. 柯委員建銘

    (在台下)院長,表決啦!

  11. 主席

    因為銓部認為如果這樣通過的話,他們在執行上由審定小組,就是最後的審查機關要提反證的話,他們無法執行,反而會產生更大的困難。

  12. 葉委員宜津

    (在台下)在協商時就有說過了……

  13. 主席

    怎麼樣?

  14. 柯委員建銘

    (在台下)表決啦!

  15. 主席

    我們現在來處理,因為當天的協商,鄭委員天財最後有接受是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他是有這樣接受。我們現在就來處理。我跟各位說明,那天是希望在條文的理由欄說明,我們還請鄭天財委員在立法理由裡做說明,以補充審查會的條文,那天的結論是如此,所以鄭天財委員要趕快提出,那一天的結論非常清楚,本來是要做附帶決議,但是最後是要在理由欄中說明,這也是黃國昌委員的提案,所以鄭委員,你的理由欄要提出來。那天的結論是如此,沒有錯,黃國昌委員講的是對的,是依照審查會的條文通過,但是在理由欄裡面要闡述對於公務人員有利的方向處理。

  16. 因為那天協商結果是依審查會條文通過,但是請鄭委員在理由欄裡做說明,所以我們現在就來處理。

  17. 宣讀當天的審查會條文。

  18. 第二十一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病)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限制。

  19.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機關證明並經審定機關審定公務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20.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21. 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公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22. 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23.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24. 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公務人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25. 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比照第五十三條第五項所定審查參考指引,提供前項審查小組審查個案之參考。

  26. 鄭委員天財所提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二十一條立法理由

  27. 為免發生執行上窒礙,建議於立法說明欄增列說明

  28. 四、第三項參照原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第二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公務人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之機制。上述小組進行審查時,於相當因果關係認定,應本於公務人員權益保障之精神為審查,考量現今法院或行政機關就因公傷病之相當因果關係之認定,通常要求當事人自行負舉證責任,惟於此時要求當事人負舉證責任係為顯屬情形顯失公平之情形,故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一條減輕舉證責任之立法意旨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但書之規定,減輕當事人之舉證責任。法院或行政機關就本項相當因果關係認定時,應減輕當事人之舉證責任以釋明代替之,並另於銓敘部公務人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作業規定,增列前述意旨之規範。

  29. 主席

    請問院會,依照協商結論通過審查會的條文,但是請鄭委員天財在理由欄中闡述對於公務員比較有利的應該如何處理,在理由欄中說明,我們最後處理附帶決議時,一併處理。請問院會,依照上述所說方式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30. 宣讀審查會第二十二條條文。

  31. 第二十二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資遣

  32. 一、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不符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而須裁減之人員。

  33.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

  34. 三、依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資遣。

  35.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不適用前項資遣規定。

  36. 主席

    請陳委員雪生發言。

  37. 陳委員雪生

    (9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我今天在這邊可能要幫身心障礙的朋友們講幾句話,我們在第十七條提到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者之公務人員,任職滿15年才准其自願退休,但是請各位朋友想想看,中度身心障礙者在公教人員中占較多數,在年金改革以後,中度身心障礙的同仁朋友們除非重度失能,無法從事公務工作,我也跟王榮璋委員提過這一點,但是執政黨的版本意見似乎一定要是重度者,當然民進黨朋友們認為在勞動基準法中已經有規範了,但是我覺得既然在這裡面有規範了,我希望能把中度併入重度。關於這一點,我要替身心障礙朋友們發聲。

  38. 另外,這兩天年金改革版本應該即將確定了,我昨天晚上的發言,我也覺得我內心非常煎熬,請各位朋友們看看場外的軍公教朋友,他們從公聽會一直到考試院、到立法院,他們內心的煎熬,我們應該將心比心。當然現在無力回天了,但是在最後的這一、兩天,我還是替他們求情,希望執政黨能夠把替代率再回升一些,安定他們的生活,畢竟這一次主要的重點應該是針對已經退休的老人,對於18%歸零的速度也不要那麼快,希望能夠緩和漸進。最後我在這邊誠摯的拜託大家,因為所有的公聽會以及考試院所有的開會,這些場外的朋友都聲嘶力竭的吶喊,我們反對黨的立委當然也替他們吶喊,但是結果好像沒有得到任何回應,我認為他們應該是非常失望。年金改革勢在必行,明天過後,我希望大家能夠撫平,因為公教人員是社會安定的力量,我們能夠把他們安撫得很好,對於政府將來政務的推動絕對是一件好事,謝謝大家。

  39. 主席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40. 賴委員士葆

    (9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第二十二條是在談論公務員有以下情況,應予資遣,第一款是機關裁撤;第二款是現職工作不適任,經過調整後仍不適任;第三款是依其他法規規定要資遣。可是它有一個第二項是非常弔詭的第二項,因為以機要人員任用的公務員就不適用。用白話文講是什麼意思?就是只要是長官帶來的人,怎麼樣不適任都沒有關係。這是很明顯的政治條款,這一項應該拿掉。其他不適任的人都要fire,但是長官帶來的人不可以。各位可以想一下,整個年金改革給大家的感覺是對文官苛刻,苛刻,再苛刻;修理,修理,再修理,但是獨厚政治任命的人。我們看到民進黨執政之後,要把三級機關的首長─署長、局長改成政治任命。中華民國自從2016年民進黨執政之後,文官幾乎沒有前途了,不要說十四職等,他們要升到十三職等馬上就被卡住了,因為政治任命就過了。這個條款再次凸顯政治色彩太濃,對國家法制的發展是很大的創傷,對文官體系是一大扼殺。我不知道為什麼審查會通過的,還是保留這一項。政治任命的官員犯什麼錯、再怎麼不行或是IQ等於零,也可以繼續用,因為他是長官要用的人,長官要用的人不可以fire,其他人都可以,為什麼對文官這麼嚴苛?為什麼對政治這麼寬鬆?

  41. 最後一點我要提到「呷緊弄破碗」,這次的年改大家真的要仔細的、好好的討論,有這樣的時間讓我們發言,我們要感謝整個朝野大家的努力,但是不要忘了一例一休造成的後遺症現在還在。昨天我有機會碰到一個小工廠的小老闆,他一直抱怨一例一休,因為我們訂定的法律是一件西裝大家穿,一雙鞋子大家穿,不管身材是高、矮、胖、瘦統統一樣。我們現在在處理特殊的情況,事實上,像這幾個條文都在處理特殊的情況,這讓我想到年改的大帽子沒有特殊情況的考量,這是非常悲哀的,等一下我再講,謝謝。

  42. 主席

    謝謝賴委員。

  43.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44.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45. 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46. 許委員淑華

    (9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公務人員的退休種類原先只有兩種,分別是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由於考量目前公務機關確實存在部分公務人員有不適任的現象,因此將命令退休的條件再規範為年滿六十五歲者之屆齡退休及因久病不癒或工作質量不符合要求者之命令退休兩種。事實上,100年的新制已經將退休的種類改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以及命令退休三種。我們考量目前公務機關裡確實有一些公務人員有不適任的現象,他們在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作業時,當然就可以申請自願退休。除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之外,對於因公傷病致身心障礙而不堪勝任職務者,機關可以命令退休。公務人員經過國家考試而受有保障,現在第二十二條將資遣條件放寬了,但是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是政府的問題,如果公務人員不願意退休,政府是不是能夠資遣這些人?事實上,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辦理精簡時,假如公務人員不願意申請自願退休,照理講,我們應該給予保障。如果未符合任職滿20年以上,或者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者,或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者,也就是不符合自願退休條件,卻因為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業務緊縮而遭資遣的公務人員,可以說是毫無保障。另外,「現職工作不適任」是依照考績判斷嗎?再者,針對「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都要非常明確的列舉出來,不能夠因為任何政治因素,或是長官個人的因素而隨意資遣公務人員。以上建議,謝謝。

  47. 主席

    謝謝許委員。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48. 廖委員國棟

    (9時4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要持續剛剛第一次發言還沒有講完的部分。我再次聽到有幾位委員提到年改勢必要走,但是要怎麼樣走得好,走得完整,走得讓人心服口服?軍公教人員是非常重要的內涵,如果原則堅持不住,霸王硬上弓,甚至訂出時間表,規定在一定時間內要做,那是非常不人性的事。大家一再強調,修法、變法是非常重要的事,但是如果操之過及,不單單可能失敗,也可能造成受影響民眾終生的遺憾跟怨恨。我們看到許多軍公教朋友明明面臨年改像一部坦克車開過來,他們還是每天在青島東路、濟南路上,不停的、大聲的、聲嘶力竭的表達他們的怨懟跟不滿。作為一個政府,尤其是主其事的蔡英文總統本人,不要躲在總統府裡面。過去我們看到蔡總統剛當選的時候,走到哪裡,面對民眾大聲對他說話的時候,他的標準動作是將一隻手靠近耳朵表示聽到了,但是聽到又怎麼樣?聽說後來他不再聽了,他告訴民眾拍桌子就好,現在拍桌了,情況還是沒有改變,結果我們看到總統直接躲起來了。這麼多重要的國事,關乎人民權利的事情,一再的被民眾、人民批判,但是我們看到總統躲在總統府的冷氣房,任令民眾在外面抗爭、風吹雨打,我們沒有看到民進黨政府有一點點心理的虧欠。本席呼應剛剛其他委員提到的,年改不應該有時間表,而是要循序漸進,溫和的改革。

  49. 主席

    謝謝廖委員。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處理第二十二條,本條在協商時沒有人提出修正動議,所以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50. 現在宣讀第二十三條。

  51. 第二十三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資遣,應由其服務機關首長初核後,送權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核定,再由服務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送審定機關依本法審定其年資及給與。

  52.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遣者,其服務機關首長考核予以資遣之前,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53. 前二項所稱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比照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認定之;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認定之。

  54. 主席

    由於廖委員國棟要與陳委員學聖調換發言順序,先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55. 陳委員學聖

    (9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昨天我談到慈悲的殘酷,今天希望勾起大家一些回憶。2014年發生太陽花學運事件,當時的警力非常吃緊,苗栗竹南分局大山派出所副所長柯雄飛(45歲)因為中風引發敗血症死亡,同時還有我們駐衛警的小隊長也中風,一個保五的隊員也因此因公傷亡。今天當我看到有很多警察在外面的時候,我心裡滿感觸的,同樣的場景,不過才幾年的時間,很多人都忘記了警察的辛勞。

  56. 我要幫助大家回憶,在2012年4月,被台南警界譽為「台南第一衝」的白河警分局刑事小隊長林宏星,率三名偵查員緝毒時,遭毒品通緝犯李國麟隔門開槍,打中左胸,送醫傷重不治。同年,一架海鷗救護直升機在蘭嶼外海進行救援作業時意外墜海,造成5人殉職。2014年8月發生高雄氣爆,包括消防局主秘林基澤、小隊長劉耀文、黃國棟、隊員王中、莊政潔、義消總隊副總幹事黃尚強等6人因公殉難。桃園新屋保齡球館在2015年1月20日發生大火,6位消防隊員因公殉職。2016年3月12日海巡隊特勤蔡宗達為了救人,寧可提高風險,自己吊掛在直升機外,不幸遭旋翼擊中腿部死亡。2016年11月4日龜山分局女警陳明慧(31歲)因為追捕酒駕者死亡。2016年12月1日新北市消防局南勢分隊小隊長張哲偉,剛執行完捉蛇任務後,趕至火場救火,因公殉難。2017年6月17日的警察節,警政署PO出13年前發生的一件重大刑案,2名小隊長葉錫財、李進富為了不被歹徒發現搶救肉票,脫下防彈背心,雖然歹徒被擊斃,肉票順利獲救,但葉錫財、李進富2位英勇的警察也中彈身亡。舉了這麼多事件,還有很多沒有列出來的,希望民進黨的同仁刀下留情,謝謝大家。

  57. 主席

    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58. 廖委員國棟

    (9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在修訂這些條文時,除了剛剛一再強調的溫和、人性、細膩之外,很多的背景數據也是非常重要的參考。這次不管在朝野協商也好,甚至是在審查會也好,我們注意到背景數據不足,考試院做為主管機關,並沒有把整個背景數據放到我們面前,讓我們清楚地瞭解影響是巨大的或是小的。「適當」是非常重要的,你要修沒有問題,但是要修的適當。特別是昨天我們提到原住民的條款時,我們謝謝所有的政黨都支持鄭天財委員及我所提的原住民的條款,這就是細膩的一部分,我們明知他們的平均餘命比一般全國民眾的平均餘命少了6至8歲的事實,我們就依據事實做修訂,這就是適當的、細膩的。

  59. 我們所有業務的樣態應該要更細的分類,像榮民總醫院作為全國首屈一指的醫院,他們有些業別,例如

    護理要排三班、X光要排三班,還有很多技術性的業別都是排三班制。他們向黃國昌委員陳情,也向我們辦公室陳情,如果按照現在的狀況,不管是85制、90制或是75制,當他年逾50歲、年逾55歲時還不能退休,但他已經沒辦法做原本技術性的工作,護士或護理人員可能已經找不到血管無法打針,這時候他已經不能再繼續執行他的業務,但是我們還是規定他要10年後才能退休,這就是不符人性之處,我們應該要再細膩一點。

  60. 最重要的是,我們不要用既有的成見去看整個軍公教年改的修訂,我們要用同理心,要像砍自己一樣去做文字修正,如此會更為合理。

  61.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62. 曾委員銘宗

    (9時5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是規定公務人員資遣的相關程序,本條明文規定,資遣在機關首長核定之前,應先經過考績會的核定,而且要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對此本席沒有特別意見,但是本人在過去幾天一再強調,改革必須有配套,有配套之後改革才能更為周全,也更能保障所有公務人員的權益。

  63. 鑑於本次年金改革會變更公務人員的退休條件,本人預期本法實施後,恐有大量權益受損的救濟案件,因此,本席要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該公正客觀執行職務,以保障公務人員應有的權益,並建議參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規定,由相關機關提供公務人員適當的協助,本人並在司法委員會提議作成附帶決議,藉此機會要拜託大家支持這項附帶決議,讓權利有可能受損的公務人員,有一個法律救助的機會,希望相關主管機關協助他做相關法律的扶助,所以再次跟各位委員報告,雖然改革有其必要性,但是要有配套,才能讓改革更為順暢,且更能保障公務員的權益,也讓他在職期間能更盡忠職守,為國家社會做最大的貢獻,因此拜託並要求在座的各位委員,我所提的附帶決議是改革的必要條件,敬請大家一起來支持,謝謝。

  64. 主席

    請楊委員鎮浯發言。

  65. 楊委員鎮浯

    (10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第二十三條,大致上大家並沒有太大的歧異,但是就像我昨天一直不斷反覆強調的,我們今天才審查到第二十三條,接下來還有很多條文要審,在這個過程當中,就像我一直強調的,我們缺乏同理心,同時整個過程非常粗糙,非常急就章,不管是資遣的部分,或是權益保障的部分,甚至我們討論到一些極端的個案,或是一些相互排擠的狀況,在這些過程中,就像方才曾銘宗委員所說的,我們並沒有看到周全的配套,也沒有考慮在這麼急迫的情況下通過之後,許多相關因應行政作為所應補救的部分。此外,我們也沒有看到同理心的展現,剛才聽到陳學聖委員列舉了非常多因公受傷或殉職的軍警消公教人員案例,我聽了心裡非常沈重,我要提醒我們所有同仁,當你們以勝利者之姿坐在這裡吹著冷氣,看著法案時,這些消防隊員衝進火場進行搶救時的當下,他的腦袋裡有想到他的退休金嗎?當警察在街頭持槍與匪徒激戰,甚至有生命危險之虞時,他仍然毫不猶豫、奮不顧身衝上前去,這時他腦袋裡想到的是他的退休金嗎?當公務人員為了完成上級交代的任務,為了社會的進步,為了政府施政的穩定,不眠不休,出現過勞的情況時,他所考慮的是他的退休金嗎?我要懇請我們所有的同仁不要以一副勝利者之姿,動不動以輕蔑的語氣說,這條要給他,那條可以放,或是這部分我再加一些,我要提醒大家,你這是把他們原本應有的掠奪、裁減過來,並不是施捨給他們,接下來我們還有很多條文要審理,我要拜託我們所有同仁,不要再以一副勝利者之姿來施捨這些被你們剝奪的軍公教人員,而應以同理心,周全的配套來思考怎麼讓這些受到改革影響的軍公教同仁們能有一個更好、更能接受的方案。謝謝。

  66.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67.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68. 賴委員士葆

    (10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的年改可謂是一個沒有贏家的年改,亦是台灣全面多輸的年改!我們看到現有退休的軍公教人員在被砍之後,因為錢少了,相對的花錢的機會也就少了,這對國內的GDP會有影響,我們的政府聲稱今年GDP表現不錯,可望破2,但是不要忘了,今年的GDP轉好,是因為外銷情況好,但內需的情況實在是慘兮兮,多少飯店對外求售要先打個對折再說,加上房地產也不景氣,但是我們看到什麼,我不知道這個政府到底在急什麼?硬要以坦克車的方式通過年改。我要提供各位一項數據,告訴各位一個重要的事實,報稅時短報、漏報的追溯期是7年,欠稅的追溯期是15年,被法院判決有罪1到3年,通緝時間是15年,亦即被判1到3年的罪刑,經過15年之後就無罪了;欠稅滿15年之後就不用繳了;短報、漏報7年之後就可以不繳了,然而這些軍公教人員有欠政府的錢嗎?有漏稅嗎?有被通緝嗎?統統都沒有,這是一個比較benchmark,既然公務員、老師、軍人沒有逃漏稅、沒有欠稅,沒有被通緝,那為什麼要受到比通緝、欠稅、逃漏稅還要嚴苛的對待?法律最基本的ABC就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即便如我方才所說被判1到3年的罪刑,追溯期也只有15年,逃漏稅的追溯期是7年,欠稅的追溯期是15年,為什麼現在公務員退休超過15年,你還要追殺他們?老師退休超過16年者,你也要追殺,請告訴我們為什麼?這就是我們替軍公教不服的地方,年改雙輸,統統都減,年輕人也沒有加,難怪年輕人對蔡英文的滿意度也大幅下降。

  69. 主席

    謝謝賴委員。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70. 報告院會,第二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三條就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71. 宣讀第二十四條協商條文。

  72. 第二十四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

  73. 一、留職停薪期間。

  74. 二、停職期間。

  75. 三、休職期間。

  76. 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77.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78.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

  79. (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尚未期滿。

  80. 五、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

  81. 六、因案經權責機關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權責機關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發生效力。

  82. 七、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83.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人員,自屆退日起,應先行停職。

  84.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人員自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得比照停職人員發給半數之本(年功)俸額。

  85. 主席

    請許委員淑華發言。(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

  86.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87.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88.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10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對第二款以後,大家基本上可以接受,至於第一款「留職停薪期間」竟然不得申請退休或資遣,我覺得這是比較僵化的條文,長期以來沒有隨著時代的變遷作調整。為什麼呢?留職停薪有幾個條件,按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第一個就是育嬰期間。如果公務人員連續生一、兩個小孩,後來覺得無法再去工作,假使我符合退休的時間就申請退休,為什麼不可以呢?如果符合資遣的條件,我想要資遣,為什麼不可以?另外一個條件是進修,按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我在國內進修或是到國外進修,拿到博士了,某大學要請我去當教授,我已符合退休或資遣的年資,為什麼不可以申請退休或資遣呢?

  89. 這是很早很早以前的條文一直留到現在,既然要修正、要重新制定法令,那麼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其實應該重新檢討。對於這種長期以來比較僵化、沒有隨著時代變遷而修訂的規定,應該要予以刪除。以上,謝謝。

  90. 主席

    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91. 徐委員志榮

    (10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討論的主體是公務人員,但是有一種狀況就是早期是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但是後來因為組織改制,所以有部分人員的身分變成公務員,但是當初因為組織改制而導致的人員身分轉變,這些人員還付出一大筆現金,去補足公務員年資,也就是所謂的買年資。這些人員當初信任政府對公務員的保障,所以他們也願意拿出一筆錢來補足所謂的公務員年資,現在政府卻片面的更改退休條件,請問,政府要如何保障這些身分轉變的公務人員?政府會退還這些人當初所繳交的現金嗎?本席要強調我們是民主法治國家,但是在這一次的年改案中,我們可以看到執政黨一條不讓,在野黨說破嘴也無法動搖執政黨要砍軍公教的決心,執政黨多數有尊重少數嗎?難道這就是民進黨式的民主嗎?這樣的民主跟專制有何差異?這種修法就是假民主之名,行專制之實!再來就是法治國原則,我們是民主法治國家,退休軍公教警的退休俸(金)係法定給與而非年金,政府應遵守信賴保護與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但是,這些關鍵的條文,執政黨寧可不遵守法治國原則也要讓條文通過。志榮要呼籲:再怎麼鴨霸,也不能這樣修法!這次修法如果通過後,以後我們還有臉向國際宣傳說我國是民主法治國嗎?謝謝!

  92.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93.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94. 李委員彥秀

    (10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四條是照抄舊的條文,沒有太大的爭議,但是我非常遺憾的是,從第二十四條可以看出來,這次年金條文的討論中沒有很細緻地討論到與時俱進的問題。這次年改的精神除了要讓基金多延續幾年之外,對於所有職業類別也一直談到要公平,但是很多條件卻沒有跟現實社會與時俱進。

  95. 關於申請退休或資遣者不予受理的規定,我先舉幾個特殊的狀況。例如現在大家都晚婚,生出來的小孩有時有特殊的問題,我知道的一個個案就是家長本來只打算在家裡照顧孩子一年,可是因為孩子的基因突變,負擔太重,變得要停留在家裡好幾年或是請辭在家工作,可是提出申請卻不被受理,類似這樣特殊的狀況是不是應有特殊的考量?又例如直系親屬需要照顧,原本我以為只要留職停薪一年,待在家裡好好照顧長輩,但是由於實在沒有能力負擔多請看護在家或是其他家屬無法在家照顧,因此我必須延長第二年、第三年在家持續照顧,甚至請辭。這樣的特殊狀況是符合情理的,可是非常遺憾的,法條部分並沒有在這次具體討論到。既然這次我們有機會把每個條文都好好討論,是不是應該更細緻地針對現在工作職場上和每個人都可能碰到的狀況,好好地思考公教人員所面臨的問題?這個條文是不是可以有調整的空間?這跟基金的永續沒有關係,現在少子化、晚婚化,每個人有老有小,我們是不是可以有更多的考量來討論這個條文?以上。

  96. 主席

    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處理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在協商的時候沒有任何修正動議提出。請問院會,第二十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97. 現在宣讀第二十五條審查會條文。

  98. 第二十五條  公務人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申請屆齡退休。

  99. 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100.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得申請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核發給與。但其已達得擇領月退休金條件者,其遺族得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101. 第一項人員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所領之半數本(年功)俸(薪)額,由退休金支給或發放機關自所發退休金,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中覈實扣抵收回之。

  102.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辦理退休

  103.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104. 二、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者。

  105. 主席

    首先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106. 黃委員昭順

    (10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二十五條,本席並沒有特別的意見,但是我要回到剛才所謂的鄭天財委員條款,在第二十一條的內容當中,我覺得我們今天在這裡審查任何法案或進行任何條文的修正,都必須更具有同理心和人道關懷。

  107. 我今天早上看到一則新聞,特別在這裡提出來跟大家分享,這則新聞的標題是「染愛滋免告知救護員」,我相信很多同仁都看到了。這名救護員對疾管署的回文非常有意見,因為疾管署表示醫事人員不包括救護人員,患者不須主動告知救護人員自己患有愛滋病。

  108. 包括警察、消防、海巡、公立醫院的醫護人員,甚至是消防車上的救護員,他們每次在做這些工作的時候,所面臨的挑戰和威脅遠比其他職業別來得大,而且大得非常多,所以昨天我們在討論「五十五歲」的過程中,很感謝所有委員都支持。當然,剛才院長在處理的過程當中,並沒有把第二十一條做修正,而是要求鄭天財委員在說明欄或者是在等一下的附帶決議裡面,再詳細表達這樣的精神。可是我要告訴大家的是,因為行政單位在處理每一件事情時,縱使執行公務的單位做了認定,也還要經過一個審議小組或什麼小組,之後法務部又有一定程度的、簡單講就是行政單位的僵化可能就直接對他們在處理過程中的權益造成影響。所以今天我們提出這樣一個既可以說是案例,也可以說我們是不是在整個條文的修正過程當中,能夠站在他們在職業類別當中,所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這樣子的一個狀況,給予他們更多的協助?

  109. 其實從昨天到今天,我們沒有看到民進黨對我們的軍公教有任何一絲絲虧欠的意思,除了管碧玲委員以外。我們希望所有民進黨的同仁今天一直到最後的條文當中,能夠更寬容、更有同理心,我想這才是我們今天在這裡進行年改更重要的一個依據。以上,謝謝。

  110. 主席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111. 陳委員宜民

    (10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或資遣的例外條款,而本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則是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受暫時凍結申辦退休公務人員逾屆退日者之保障機制及申辦退休之配套機制。

  112. 本條第一項參照原退休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明定公務人員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申請屆齡退休。亦即,本條條文係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一條而來,法的延續性是無庸置疑的;也就是說,改革必須建立在現有的法律基礎上,不能蠻橫地恣意妄為!

  113. 然而,民進黨的年改策略雖以國是會議為名,狀似取得最大公約數,但實際上卻始終未與在野黨對話,尋求朝野的共識,加上高舉「世代正義」的旗幟,對奉獻青春給國家的退休人員加以污名化。於是,該形成的共識沒有形成,不該積累的怨懟則不斷累加,年改至此,已造成社會成本的擴大與惡化,根本無視法的衡平性!

  114. 民進黨如今完全執政,任何法案要怎麼通過就怎麼通過,以民進黨所見長的團結,根本可以如探囊取物,所有對立面的聲音都不足論,在「力」字上擁有一切。但現在畢竟不是專制時代,執政就可以予取予求!

  115. 本席在此還是要呼籲,今天在一些重要的條文、18%歸零的部分,請民進黨的委員們能夠三思,不要離年改版太遠,甚至應該要尊重考試院銓敘部的版本,也就是說,其實18%歸零是必然的,但是在歸零的方式上,應該還是要尊重專家學者的建議和精算的版本,不要以報復式的兩年歸零的方式,對我們的公教人員施以懲罰式的行為。以上,謝謝。

  116. 主席

    請顏委員寬恒發言。

  117. 顏委員寬恒

    (10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五條條文中提到公務人員屆退請領規定及遺族請領之相關規定。本席認為,現在公務員遺族在年金改革後會面臨窘困的生活環境,更需要面臨親人過世後龐大的家計負擔,年金改革對他們的影響將非常巨大。

  118. 本席認為這些公務員遺族的權益應該要被關注,他們的親人既然已經為這個國家奉獻犧牲了一輩子,過世後政府就有義務來協助照顧公務人員的遺族,不只是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更是基於對已過世公務人員的尊重。

  119. 這次年金改革是因客觀情境已不同於退撫新制建置之初,加上人口結構轉變,趨向高齡化、少子女化,以致退撫基金所需財務支出逐漸增加,應配合國家年金制度整體檢討。上次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撐了21年,接下來不知道還能撐多久?

  120. 最倒楣的將是公教現職人員,因為他們被砍最多且將來不一定領得到。現在外面那群曾經為國家奉獻的軍公教警消正在為自己的生存權進行抗議,這可能是他們這輩子唯一反抗的行為,否則國家要制定什麼樣的政策,對他們而言也只能逆來順受。或許抗議者與維持秩序的警察就是學長、學弟或是長官、部屬的關係,今天的維安人員可能就是明天要被追殺的人,這樣讓他們情何以堪。

  121. 尤其前瞻條例擺明就是要舉債,舉債讓人民承受的壓力甚至比建設的效益更高,本席認為如果要舉債就應該優先處理年金議題,因為現在的年金改革就是因為國家財政困難,所以希望大家共體時艱,不是嗎?

  122. 政府擴大支出來進行公共建設,期望能夠帶動國內經濟成長。這套作法是萬靈丹嗎?我們都可以預料到實施成果會怎麼樣!在國內消費市場持續看壞,民生消費減少的情況之下,很難有實質的效果,前瞻條例只是換個名稱而已,更何況是要在政府公債逼近上限的情況下再度舉債,然後來做一個沒有經過精算實施成效的公共建設,你要今天出來抗議的退休軍公教警消人員怎麼能服氣呢?

  123. 主席

    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124. 林委員麗蟬

    (10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認為年金改革要保障公務人員退休的相關權益。我們現今的社會面臨了少子化、老年化的雙重壓力,雖然退撫基金受到衝擊,對基金的財源形成了很大的壓力,蔡英文總統也口口聲聲說要建構更完善的退休準備金,以平衡不同世代公務人員退休的權益,要修改年金的制度,但事實上卻造成了不同族群的對立,這不是我們所樂見的,因此,認真監督每一個條文是在野黨的職責。

  125. 本席監督政府的年金改革法案是否有落實真正的公平正義與相關受益人應該擁有的保障,本席不希望政府只是為了改革而改革,更重要的是應該要保障公務人員退休後有些成為弱勢家庭的權益。我們的公務人員一生奉獻給國家,如果公務人員在退休後變成重傷病患,此時還是得花費很高的費用雇請看護工,照顧他後續的生活,所以我們不應該剝奪退休公務人員應有的權益。

  126. 本席認為,年金改革不應該只為了改革而改革,應保障公務人員退休權益與弱勢家庭的權益,才是真正的公平正義。

  127. 主席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128. 林委員為洲

    (10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來回顧一下這一次的年金改革。我們每一次做重大的改革,一定有改革的核心目的,我們來想一想這次年金改革的核心目的到底是什麼。我們希望提出這樣的年金改革,可以讓年金的水庫─基金能夠延續、不破產,這是第一個目標。

  129. 我告訴各位,我們現在所看到的所有版本都可以達到這個目的,包括考試院的版本、年改會的版本、時力的版本、段委員宜康版本或國民黨所提出各個修正動議的版本,都能夠延續這個基金,不讓它太快地破產;但是每一個版本也沒有辦法永續讓基金不破產,每一個版本都一樣。

  130. 所以我們這樣的改革方式有沒有意義?我認為有意義,就是我們讓時間延長,在這個時間當中,我們再去提出一個新的制度,也就是大家都知道的雇主與勞方繳多少就領多少、可攜式帳戶等等永續可以延續經營的退休制度,我想大家都有這樣的共識,我們爭取了一段時間做這樣的改革。

  131. 所以我在這裡要呼籲,既然如此,每個版本都能夠達到這樣的目的,就是延續基金,讓它不破產,爭取到十幾年到二十幾年的時間,我們應該儘快地提出新的退撫制度,而且是可以永續經營的制度,越快越好。

  132. 在此我也要再次強調國民黨的立場,我們提出的是比較溫和、漸進的改革版本,不是鄉愿,因為我們考量到這些制度、不是人,這些軍公教領的錢是因為制度的關係,他們依制度領到錢,在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與改革之間,我們要取得一個平衡點,所以我們努力地去找尋這樣的平衡點。我們還是會持續這樣的努力,繼續去找尋這樣的平衡點,讓改革的衝擊減到最輕,讓法律信賴保護原則能夠得到一些些的照顧,同時延續基金的壽命,在這個當中爭取時間,提出永續改革的方向。

  133.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134. 報告院會,第二十五條在協商時並沒有人提出修正動議,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五條就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135. 宣讀第二節審查會節名。

  136. 第二節 退休給付

  137. 主席

    報告院會,因為各黨團均同意已經登記發言之委員撤簽,所以我們就不發言。

  138. 請問院會,對第二節節名照審查會節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節節名照審查會節名通過。

  139. 宣讀審查會第二十六條條文。

  140. 第二十六條  退休人員之退休金分下列三種

  141. 一、一次退休金。

  142. 二、月退休金。

  143.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144. 公務人員依前項第三款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金,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率計算之。

  145. 主席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146. 江委員啟臣

    (10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先播放一段錄音給各位聽一下。

  147. (播放錄音)

  148. 這是前立委林豐喜昨天有感而發在他的臉書PO了一段2分鐘影片的錄音。當然,我知道他是在講一例一休、政府僵化的勞動政策影響到辛苦的農民,政務官不知人間疾苦、「呷飽太閒」、「癢的不抓,不癢的抓到破皮」,進而衍生出對政府決策的抱怨,這正是一例一休所引發的民怨,也是不負責任草率立法的後果!今天我們討論年改,我們不禁要問,這樣的法案一旦草率通過後,下一波是不是也將引發民怨?今早我搭高鐵北上,途中有人抓著我問,我的姊姊高中老師退休,姊夫中風,每個月只有32,160元,要怎麼辦?怎麼辦?你們告訴我!請問有其他相關配套與機制嗎?我們都準備好了嗎?相關配套與溝通在哪裡?方法在哪裡?這些幾乎都沒有任何討論,只討論數字,只討論百分比,只在意到底砍了多少,要在多快時間內砍到底!昨天蔡英文總統突然講,不要脫離年改會版本太多,這是什麼意思?這到底是什麼意思?一個扮白臉,一個扮黑臉嗎?還是突然良心發現?抑或過去太多的草率政策與立法引發了過多民怨,以致戰場越開越多,無法處理了?在此,我要拜託所有的立委諸公們,剛才影片中罵的是政務官,接下來罵的會不會是立委?請大家深思,謝謝。

  149. 主席

    請馬委員文君發言。(不在場)馬委員不在場。

  150. 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151. 呂委員玉玲

    (10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以前的退休金採一次領,但一次大量支領退休金將導致國家財政無法支應!為減緩國家財政受到退休潮的衝擊,故有月領制的終身俸出現。坦言之,退休人員還滿喜歡月領制退休金,因為不僅穩定,還能幫助國家調節財政。但這次年金改革讓大家發現,月領制不見得比較有保障,所以很多民眾打電話來問,是不是改為一次領才會比較有保障?在這一次改革中,民進黨政府無法將這點解釋得很清楚,還堅持溯及既往,以致很多屆齡退休公務人員無所適從,擔心此次改革後,月領退休金將不如以往。加上改革若無法永續,未來可能得再改一次,到時他的月領退休金將二次縮水,故頻頻詢問,是否改為一次領才會比較有保障?為此,我們不斷勸告民進黨,不要溯及既往,因此舉將造成很大影響;但民進黨卻堅持,如果不溯及既往等於沒改革。不過每次開會時,資料一攤開後就會發現,民進黨的改革只是將基金的破產時間延長短短幾年罷了!照此數據估算,未來仍會面臨相同問題,當民進黨所謂的改革無法永續時,民眾的焦慮也隨之來臨。為了減緩國家因應退休潮對財政的衝擊,所以我們改革公務人員月領制度方案,但民進黨不永續的改革與溯及既往,導致屆齡人員寧願放棄對政府的信任,忍痛選擇領一次性退休金。這讓我們很擔心,此風潮將影響退休金的選擇風向,反倒加快基金破產速度!

  152. 改革為的是能永續,故須清楚明確地改革。現在民進黨無法向公務人員說得更清楚明白,也無法消除公務人員的焦慮,遑論永續性,甚至可能因焦慮而加速基金的大量支出!我認為這次民進黨的改革是一次徹底失敗的改革!謝謝。

  153. 主席

    請許委員毓仁發言。(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

  154.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155. 所有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156. 請問院會,第二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57. 現在宣讀第二十七條及附表一。各黨團同意以各提出版本為限,逐一處理,請宣讀各版本條文。

  158. 王委員育敏等提案第二十七條條文及附表一

  159. 第二十七條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者,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銓敘審定之本(年功)俸(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160.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161.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

    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162.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163.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164. (一)一次退休金

    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165. (二)月退休金

    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166.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

    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167.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168. 附表一

  169. 陳委員學聖、曾委員銘宗、徐委員榛蔚等提案第二十七條條文及附表一

  170. 第二十七條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者,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銓敘審定之本(年功)俸(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171.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172.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

    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173.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174.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175. (一)一次退休金

    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176. (二)月退休金

    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177.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

    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178.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179. 附表一

  180.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附表一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給與之計算基準彙整表

  181.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附表一

  182.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二十七條條文

  183. 第二十七條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者,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銓敘審定之本(年功)俸(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184.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185.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

    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186.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187.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188. (一)一次退休金

    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189. (二)月退休金

    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190.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

    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191.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192. 尤委員美女等再修正動議第二十七條條文

  193. 第二十七條  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之公務人員,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銓敘審定之本(年功)俸(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194.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195.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

    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196. 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之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197.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198. (一)一次退休金

    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199. (二)月退休金

    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200.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

    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201. 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之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202. 主席

    現在依序進行發言,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203. 孔委員文吉

    (10時58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七條是針對公務人員在本法公布施行前、後退休者之退休金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也就是年資採計的部分,對於這個部分,本席希望以最寬鬆的方式來處理。

  204. 目前的現制是以退休人員在退休當年的薪俸為計算基準,這次的修正,有人說要拉長到10年,有人說要拉長到5年或15年,本席希望各黨的立委都能支持考試院的版本,也就是以10年為年資採計計算基準。

  205. 有關年金改革的審查,今天會進行到最關鍵的條文,包括18%、所得替代率等,本席希望大家能夠站在歷史正義的這一方,站在信賴保護原則及人道主義的這一方,今天是審查年金改革法案的第二天,我還是看到立法院外面圍了很多的鐵絲網及拒馬,今天我們要審查通過的條文,包含了與軍公教最關鍵、最重要的部分,等一下馬上就要進行審查了,所以我拜託朝野各黨立委將心比心,能夠照顧到軍公教的權益和福利。政府應該要好好照顧軍公教,哪一個人的親人和朋友裡面沒有軍公教子弟?照顧了軍公教,就等於照顧了你的親人和朋友。那我們要提出怎麼樣一個合理的改革方案呢?第一,要堅持溫和漸進的改革;第二,要堅持信賴保護原則;第三,要堅持不溯既往原則。然後提出一個具有共識、讓基金永續且符合世代正義的方案,政府要負最大的責任、要負完全的責任,而且是神聖的責任,要照顧軍公教的權益。

  206. 我希望第二十七條是以照顧軍公教最大利益為考量,而且不溯及既往,並且以信賴保護原則來看待年資採計。謝謝。

  207. 主席

    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208. 陳委員超明

    (11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在此向大家問候,大家早、大家好,這樣我有愛台灣嗎?請掌聲鼓勵一下!

  209. 實際上,本席現在的心情很迷惑,而且更為沉重,因為在我的腦海裡面經常想到一件事情,當初內政委員會在修集會遊行保障法的時候,民進黨委員說他們的抗爭可以到總統府30公尺前面,我質疑他這麼大膽,3個總統都不敢改,你們現在改,結果修法通過,送出委員會又不拿來大院討論。他說這是惡法,一定要修,這就是民粹,這就是不務實。本席是支持穩健務實,而且要有前瞻的修法,今天我敢講,年金改革一定會跟一例一休一樣,造成企業也輸、勞工也輸、政府也輸,年金改革一定會形成一個局面,就是政府也輸、所有退休公務人員也輸,在職公務人員也輸。大家以為退休公務人員領得很好,於是要求稍微酌減、稍微調整、稍微溫和改革,其實很多公務人員拿了這些是替我們養下一代的孫子,現在的公務人員在沒有保障的原則之下,做一天,混一天,那麼我們的行政效率在哪裡?所以我一直認為,改不是表面改而已,要確切務實的改,要為台灣進步而改,這樣才能做到真正的改革,不要造成對立。

  210. 最近我看了一篇文章,作者寫到他看川普前年寫的書「再次偉大

    如何整修跛腳的美國」,裡面也談到和軍公教年金有關的議題,作者心中有感而寫出以下內容。「在『笨蛋,問題還是在經濟』那章裡提到,有些政客認為縮減補助能減少政府開支,川普說,這些補助是很多退休者的生活費,他絕對不讓這些人的補助變少,這是國家和公民約定好的,這些補助本來就是公民的錢。」「在上述退休補助金那段,標題是『我們需要有領導才能的人』。軍公教年金『改革』吵這麼久,過程中似未見有領導才能的人。減少年金是怕政府未來沒錢,好像台灣未來經濟永不會好,爭吵的這段時間裡,幾乎沒看到帶動經濟、增加收入的論說,只是被動的降低成本,沒有領導才能,讓人民對未來沒有希望。」

  211. 所以,多有為的政府,能做事的政府,新的政府,應該是增加,不是減少,我們感到很遺憾,今天在這裡只說要減、減、減,然後在別的地方花、花、花。各位好朋友,公務體系是國家核心的力量,請大家好好思考,不要以為改革這樣就好了,不要為名利而改,不要為民粹而改,不要怕年輕人而隨便亂改,謝謝大家。

  212. 主席

    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213. 呂委員玉玲

    (11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廖國棟Sufin‧Siluko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