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昭順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逐條討論─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發言紀錄

  1. 黃委員昭順

    (9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柯委員已經提到,這個條文是大家在協商當中已經有共識的條文,讓校長、老師、專業技術人員的退休都由教師法規範,但是這讓我想到另一件事,今早我看到一則新聞,報導指出年改三讀通過省7,000億元,這樣的標題很聳動!而因為我的數學一直不太好,所以這兩天我看到這兩則相關的新聞之後,便很努力計算,昨日的新聞指出核四封存讓全民必須付出2,838億元,加上前瞻的8,800億元,總共要支出1兆1,732億元,如今年改可以年省7,000億元,換言之,這還不夠4,000多億元。

  2. 再者,原本年改版本指出退撫基金會在2031年破產,年改之後,可以延至2044年,經過坦克車壓過之後,大概可以延至2050年才破產,這是林萬億計算的,不是我計算的,但是所有人民要付出的價錢大概無法計算。

  3. 至於另一則新聞,我覺得葉宜津委員必須出來說明,因為剛才那個條文是大家在協商過程都有共識的,這個條文卻不是我們協商過程的共識,所以我們必須請葉宜津委員和參加這些記者會的所有委員出來講清楚,到底這個密室協商的「二年基礎」為何?這到底又發生何事?全教產也批他們被出賣,拒絕接受。這幾天我們一直和老師進行許多溝通、協商,我們很擔心在此的發言會影響到他們的權益,對於能否幫他們爭取到一年、兩年、三年或五年一事,我們也一直沒有把握,而且我們如何都沒想到連院長的協商都不算數,包括昨天的附帶決議,對於曾銘宗委員在協商時提的部分,還都必須休息之後,再到後面談。我們想知道,當葉宜津委員談這個時,他有沒有通知院長,其他黨團又知道嗎?還是你們以其他方式交換?

  4. 此外,本席也要求院長和副院長,撤除所有拒馬,因為有太多團體對年金改革有意見,我們需要再和他們溝通、協商,我們能不能再開幾個密室協商的洞讓他們和我們談?以減少這樣的開支,否則,整個國家的治理是有問題的,不管我們如何刪,還是無法填補1兆1,732億元這樣的洞。我們希望葉委員出來說清楚、講明白。

  5. 主席

    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6. 蔣委員乃辛

    (9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一條是有關校長退休的問題,因為本條條文中明定必須依照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的規定,如果符合退休條件時,可以自動申請提前退休,可是又受到原來條文的規定必須做滿兩屆才能退休,這對將來校長遴選及接近退休年齡的校長遴選,會造成很大的影響,所以在協商的時候排除了,也就是說,校長任職到第二屆超過一半時,就可依照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申請退休,這符合校長實際的狀況,也符合校長的權益,本席認為這部分在協商時把它刪除值得大家肯定。

  7. 校長的問題可以處理,老師的問題又如何處理?本席認為從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一直到後面的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都涉及到退休年齡及支請退休金年齡的問題,所以老師到底應該幾歲可以支請?幾歲應該退休?本席認為不同年齡層與不同學程的老師不一樣,不同時間進入職場的老師也都不一樣。本條在審查時教育部長說,依照民國100年統計資料,老師進到職場的平均年齡是29歲,可是請教100年進入職場的老師要等到幾歲時才能退休?他們要到哪一年才可以退休?這可能是二十年、三十年以後的事,可是現在修法以後,這些二十年、三十年以前進入職場的老師馬上就要面對退休的問題了,他們是在民國70幾年進入職場的,那時候進入職場的年齡是二十出頭,如果做到55歲或60歲退休,那要做幾年?他們的工作年資至少超過30年!所以基本上老師從現在的75制變成90制或95制,如果到65歲退休,甚至是變成100制或105制,對於過去進入職場的老師是非常、非常不公平的,所以本席一直堅持認為老師的退休年齡應該是55歲,謝謝。

  8.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9. 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10. 請問院會,對第二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1. 現在進行第二十二條,宣讀協商條文。

  12. 第二十二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學校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13. 一、未符合第十八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14. 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15. (一)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16.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17. 服務學校依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主動申辦教職員之命令退休前,應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18. 主席

    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19. 廖委員國棟

    (9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年改的大車已經走到中途的後半段,本席有些想法就教於大家,也是向大家請益。首先回應剛剛黃昭順委員所說的,也是本席前天跟副院長主席講過的,年金改革,不論是公教人員或是未來的政務人員,如果各位真的非常心安理得地認為往前發展是正確的,就請先把圍在立法院四週的拒馬與蛇籠撤走!只有如此,我們才能真正跟民眾直接對話,讓他們知道我們到底為他們做了什麼正確的事情。

  20. 第二,前天晚上院會準備開始進入「教」的年金改革時,我們到外面安撫聚集在立法院外面的公教朋友,因為當中有一位民眾在群情激憤的環境下,當場休克被送往台大醫院急救,各位可以想見外圍的狀況;我們既然是在這裡為這個國家、為這個社會審查年改法案,卻因為拒馬蛇籠讓我們跟民眾間產生非常大的距離,本席覺得這是非常不宜的。

  21. 第三,蔡英文總統雖然一再強調民進黨政府要「謙卑、謙卑、再謙卑」、也是一個「最會傾聽、最會溝通的政府」,但是到現在為止,蔡政府在這些方面根本沒有得分!現在的國家,現在的社會,有點像瞎眼的人在領路,讓我們看不到未來,讓我們不知道我們未來的路到底在哪裡?所以本席覺得我們的總統應該要把高傲的心放下,只有把高高在上的態度放下,才能夠跟民眾直接對話,對這整個事情,剛剛黃委員特別提到,我們要鼓勵我們的蔡英文總統,應該要站在更好的高度,高度不是最高,而是恰到好處的高度,而且要保持遠距的遠見,如果所提出的只是想解決目前問題的急就章,本席認為問題只會滋生更多。

  22. 主席

    請徐委員榛蔚發言。(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

  23.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24. 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25. 請問院會,對第二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26. 現在進行第二十三條,宣讀各版本條文。

  27. 鄭委員天財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28. 第二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病)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限制。

  29.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學校認定並經主管機關審定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30.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31. 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教職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32. 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33.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34. 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35. 第二項之相當因果關係之審定,於服務學校就其存在已為釋明時,除有反證,主管機關應採有利於公務人員之審定。

  36. 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第三項審查小組於審查個案時,得參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

  37. 徐委員榛蔚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38. 第二十三條  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病)者,由其服務學校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39.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學校證明並經主管機關審定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40.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41. 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教職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42. 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43.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44. 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45. 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前項審查小組於審查個案時,得參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

  46.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47. 第二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教職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病)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限制。

  48.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學校證明並經主管機關審定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49.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50. 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教職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51. 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52.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53. 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54. 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前項審查小組於審查個案時,得參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

  55.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56.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9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三條主要是第二十二條有關服務學校主動申辦命令退休,如果涉及因公傷病,在該條第二項特別提到因公傷病且列舉了非常多的事項,總共有四款,當中有很多是必須做審慎的認定,而該認定基本上如果按照該條第二項的文字說明,提到是由服務學校證明並經主管機關審定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關鍵是在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的認定,所以在公務人員的部分,我在相關審查會或協商的時候,也極力去爭取有關相當因果關係的證明事實上是有它認定的困難,怎麼樣在舉證責任的轉換,讓我們教育部所組成的審查小組在審查的時候能夠用比較客觀科學的方式,甚至將舉證責任的轉換交給教育部所組成的專家學者審查小組有其必要性,所以當時在文字上雖然沒有辦法達成共識,但在協商的時候是特別提到希望能夠在立法的理由上予以補充,對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希望能夠比照公務人員的部分,將這項立法理由納入剛才所講的有關相當因果關係,如果服務機關或當事人已經提出非常清楚的證明後,除了有反證之外,應該予以認定其相當因果關係,在此希望能在立法理由上再作一說明。

  57. 主席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58. 王委員育敏

    (9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三條的部分,剛剛鄭委員天財說明的非常清楚,這一條是有關於因公傷病就可以命令其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的限制,這一條文我們從公務人員的時候就開始談,就是有關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到底要不要轉換的問題,我認為每個職業都要考量該職業的特殊性,老師這樣的職業有什麼樣的特殊性呢?

  59. 跟各位分享我最近看到一則發生在高雄的新聞,高雄市茄萣區為了防止學生發生溺水意外,於6月28日到9月1日成立海岸聯巡,參與的單位除了原本的海巡單位、消防局之外,連國中小的老師也要排班去巡邏海岸,這是老師的工作!很多老師早上要參與維護學生交通安全的工作,這也是他們的工作!老師平常背負著這些學生成績、教導上或是在品行方面怎麼去引導這樣的壓力,所以有的老師壓力大到引發自己心裡產生疾病的問題。這是老師在現場的工作,這樣一個職業上的特殊性所肩負的壓力,我們應該要考量,然而我們現在所規範的四款認定當中,因為「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我覺得裡面這一項恐怕是最難認定的,老師因為長期教學所導致身心壓力及疲憊,而累積出來所產生的疾病,這該如何認定?恐怕在實務上看到,即使是這樣的原因導致,都會因為最後審查小組進行審查,要求老師提出一些積極的證據來證明,試問要怎麼證明?如果因為長期累積而導致的疾病該如何證明?

  60. 所以當我們在思考這個條文的時候,我個人非常支持鄭委員天財所提出的版本,舉證責任是不是應該轉換?如果尊重老師這樣的職業,我們也看到這樣的職業本身因為過度累積壓力而產生疾病,這可能會是一個現況及常態,舉證責任不應該是由老師再自行提出來,是否應由審查小組提出來,所以有關這個條文,雖然在公務人員的部分,被民進黨委員否決了,但是老師這個職業的特殊性,我們是否應加以考量,希望大家可以支持鄭委員天財所提出的版本。謝謝。

  61.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62. 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依國民黨、民進黨版本順序處理,依序進行表決;若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63. 按鈴7分鐘,並請分發表決卡。

  64. (按鈴)

  65. 主席

    現在表決徐委員榛蔚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66.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67. 民進黨黨團提案

  68.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69.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70. 主席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二十三條照徐委員榛蔚等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71. (進行表決)

  72.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5人,贊成者18人,反對者6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徐委員榛蔚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73. 表決結果名單

  74. 一、贊成者

    18人

  75. 廖國棟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徐榛蔚  楊鎮浯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黃昭順  陳學聖

  76. 二、反對者

    67人

  77.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78. 三、棄權者

    0人

  79. 主席

    現在表決鄭委員天財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80.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81. 民進黨黨團提案

  82.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83.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84. 主席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二十三條照鄭委員天財等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85. (進行表決)

  86.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5人,贊成22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鄭委員天財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87. 表決結果名單

  88. 一、贊成者

    22人

  89. 廖國棟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徐榛蔚  楊鎮浯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黃昭順  陳學聖

  90. 二、反對者

    63人

  91.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92. 三、棄權者

    0人

  93. 主席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94.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95. 民進黨黨團提案

  96.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97.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98. 主席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二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99. (進行表決)

  100.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1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1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現作以下宣告:第二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1. 表決結果名單

  102. 一、贊成者

    63人

  103.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104. 二、反對者

    18人

  105. 廖國棟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徐榛蔚  楊鎮浯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黃昭順  陳學聖

  106. 三、棄權者

    0人

  107. 主席

    現在進行第二十四條,宣讀各版本條文。

  108. 黃委員昭順、陳委員學聖再修正動議條文

  109. 第二十四條  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資遣

  110.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111. 二、不能勝任現職工作,有具體事實,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

  112.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113. 校長具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資遣。

  114. 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遣,比照公務人員資遣情事及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115. 徐委員榛蔚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116. 第二十四條  (刪除)

  117.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118. 第二十四條  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資遣

  119.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120. 二、不能勝任現職工作,有具體事實,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

  121.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122. 校長具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資遣。

  123. 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遣,比照公務人員資遣情事及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124.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陳委員學聖發言。(不發言)陳委員不發言。

  125. 請楊委員鎮浯發言。

  126. 楊委員鎮浯

    (9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整個改革到現在,不管是軍、公、教及警的部分,大家都圍繞在如何讓被改革者能有尊嚴被對待。在經過上星期對公的討論之後,由於教師有其特殊性,在審查過程中我們也發現到,無論是起支年齡或退休年齡均有其特殊性,其實這也是大家最關心的部分。在場同仁有很多人都是從事教職工作,依照目前的態勢來講,現在學童的成熟度及資訊取得都比以前提早很多,如果教師仍然維持以前的樣子,比如年長的教師就很難去應付現階段社會的複雜情況,包括資訊流及網路訊息等。我們常常看到很多衝突,就是想退的退不了,或是想獲得薪資的獲得不了,針對這部分,我們希望能夠對教師的特殊情況作一衡量,讓教師在起支年齡及退休年齡都能符合現在社會的實際情況。在整個修法過程當中,我們看到配套部分並沒有很周全及完整的討論,所以不應該輕率來處理此一問題。

  127. 由於教師負擔下一代的教育及其成長的養成工作,如果沒有一個好的教育體系,或是對於奉獻該教育體系的人不給予尊重的話,我想就不可能會有好的教育品質及優秀下一代的產生。我們應該非常審慎來看待這一塊,希望在接下來的條文中,能夠以更完整的配套及周全的考量來看待。

  128. 主席

    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129. 徐委員榛蔚

    (9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對第二十四條有提出修正動議,由於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都是連動的,第二十二條是刪除,這是有關命令退休及其要件與辦理程序等部分。第二十三條是因公病傷而退休的部分,本席也有做文字上的修正。第二十四條則是資遣規範的部分,本席提出的意見是刪除。第二十二條規定教職員之命令退休的要件及辦理程序,規範教職員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者,應辦理命令退休之條件,亦明定教育人員於主管機關及服務學校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職員成績考核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等相關委員會審議時,應給予陳述及申辯的機會。

  130. 如果教師人員任滿5年,因故必須被迫強制退休,這會涉及到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的任職資格被剝奪,這不是屬於退休撫卹條例應該規範的範疇。本席提出刪除第二十四條,該條是規範公立學校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因故必須被資遣的規定,同樣也是涉及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的任用資格被剝奪,相關教職人員被迫退休或資遣應一併放在教師法或相關任用人員的辦法來規範,而非納入退休撫卹法中來規定。謝謝。

  131.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132. 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依國民黨、民進黨版本順序處理,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133. 現在表決黃委員昭順等及陳委員學聖等再修正動議條文,因為這兩個版本相同。

  134.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135. 民進黨黨團提案

  136.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137.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138. 主席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黃委員昭順等、陳委員學聖等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139. (進行表決)

  140.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4人,贊成者17人,反對者6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黃委員昭順等及陳委員學聖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141. 表決結果名單

  142. 一、贊成者

    17人

  143. 廖國棟  王育敏  曾銘宗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徐榛蔚  楊鎮浯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黃昭順  陳學聖

  144. 二、反對者

    67人

  145.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146. 三、棄權者

    0人

  147. 主席

    現在表決徐委員榛蔚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148.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149. 民進黨黨團提案

  150.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151.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152. 主席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徐委員榛蔚等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153. (進行表決)

  154. 主席

    蔡委員易餘聲明對方才表決與民進黨表決結果一致,列入紀錄。

  155. 報告表決結果

    出席委員83人,贊成者16人,反對者6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徐委員榛蔚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156. 表決結果名單

  157. 一、贊成者

    16人

  158. 曾銘宗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徐榛蔚  楊鎮浯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黃昭順  陳學聖

  159. 二、反對者

    67人

  160.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161. 三、棄權者

    0人

  162. 主席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163.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164. 民進黨黨團提案

  165.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166.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167. 主席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168. (進行表決)

  169. 主席

    馬委員文君聲明對方才表決與國民黨表決結果一致,列入紀錄。

  170. 報告表決結果

    出席委員86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1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71. 表決結果名單

  172. 一、贊成者

    67人

  173. 黃國書  鄭寶清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174. 二、反對者

    19人

  175. 廖國棟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徐榛蔚  楊鎮浯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黃昭順  陳學聖

  176. 三、棄權者

    0人

  177. 主席

    現在進行第二十五條,宣讀協商條文。

  178. 第二十五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學校及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179. 一、留職停薪期間。但符合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180. 二、停職或停聘期間。

  181. 三、休職期間。

  182. 四、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其停聘、解聘或不續聘期間。

  183. 五、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184.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185.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

  186. (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尚未期滿。

  187. 六、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

  188. 七、因案經權責機關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權責機關依法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尚未發生效力。

  189. 八、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190. 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教職員,自屆齡退休至遲生效日(以下簡稱屆退日)起,應先行停職或停聘。

  191.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人員自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得比照停職或停聘人員,發給半數之本(年功)薪額。

  192.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193. 陳委員宜民

    (9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五條乃是規範「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學校及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中第一項第五款提及「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尚未確定。(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尚未期滿。」,本條規範內容是參考公務員退休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雖然公立教職員在退撫方面雖然跟公務員相類似,所以很多條文能夠參照,但是實際上公務員與公立學校教職員的法定義務及權利仍然有很大的差距,公務員如果涉犯本條第五款規定,通常都是利用公權力犯罪,也違反了公務員職位本身的義務,所以有疑慮時不受理退休或比照停職暫時發給半額薪俸可以理解。但是公立教職員本身是為了教導學生,除了在公立學校任職外,本質上與私立學校教職員甚至是民間企業員工沒有差別,對於沒有接任行政職的教師,其實也很難想像他們能夠利用教師職位觸犯內亂、外患罪,對於沒有行政職的教師不應該跟公務員同等對待,不受理退休或發給半數薪俸的情形應該僅限於利用職務上權力達到犯罪的情形才適合,過度放寬不受理退休或發半俸的行為已經侵害了教師的權利,更何況本條是規定「尚未判決確定」的情形,自然更應該限縮適用範圍,謝謝。

  194. 主席

    李委員彥秀聲明方才表決與國民黨表決結果一致,列入紀錄。

  195.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196. 黃委員昭順

    (9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五條所規範的是「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學校及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規範的內容非常多,包括留職停薪期間、停職或停聘期間等等,本席現在要說的是,其實所有的條文,不管是學校或是主管機關,在不受理這些事情的時候,其實對這些退休教師的權益,影響是非常的大,過去大法官在解釋教師到底是公務人員或是勞工的時候,在釋字第308號決議文當中就提到,教師不再是公務員服務法所稱的公務員,而且在民國100年已經納入工會法,得以跟勞工一樣來籌組工會,但是在許多的法令中,我們又規範他們是公務人員,如果按照勞基法以及勞工保險條例的相關法規,退休金的請領跟勞工是否被判刑、是否有這些犯罪的行為,其實並沒有連動的關係,92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就曾經判過,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的時候,勞工仍得向請雇主請領所有的退休金,工資本質上跟其整個的價值,其實是沒有一定程度的的連動,所以雇主並不能因為懲戒或是解雇為由,來剝奪勞工請求退休金的權益。勞工一旦符合法定退休要件,雇主就不能夠做相關權益的影響,但是我們在這裡做這樣的規範,一手說他們是公務人員,一手規範他們必須接受懲戒,剝奪他們的退休金,但是我們一手又要取消他們的信賴保護原則,這樣的一個過程,會造成很多的對立,所以我們認為此處不應再做另外的規範,請民進黨懸崖勒馬,希望在要求老師的過程中,給予他們一定程度的寬鬆,請民進黨三思。謝謝。

  197.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198. 吳委員志揚

    (10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條講的是主管機關不准退休及資遣申請的相關法定事由,跟剛剛講的強制資遣的事由是有關聯性的,都是在規範教職員在相關條件之下的離場機制,這個當然規定得很詳細,但是我們仔細看這次政府推動年金改革的各項法案裡面,其實重點都還是聚焦在如何用多繳、少領、延退等方式來剝削現職公教人員以及退休公教人員原來政府對他們所做的承諾,卻很少提到要如何積極提升與改善退撫基金的操作績效及投資報酬,其實你應該正面去尋找改善目前退撫基金操作績效及投資收益的方法,比如說可以委由專業投資機構來經營退撫基金。

  199. 第二,可以實施管監分離,或者比照民間的基金透明化來運用,以及定期主動揭露財務訊息等等,像這些事情在相關法規裡面,我們看不出有做任何積極、細緻的規劃,卻一味的從負面的角度、從各種方法看看這一刀砍下去、那一刀砍下去可以省下多少錢,這是我們對整個年改最不滿意的地方。

  200. 上一個法案,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在院會二、三讀時,我們覺得更遺憾的是,有些改革明明有很多版本可以採用,有比較溫和的手法,但我們都是採比較激烈的版本來通過,甚至有些還超過了年改會所推動的版本,事實上,對於年改會的版本,其實大部分的軍公教人員都是非常不滿意的,像這樣負面的剝削,當然會產生憲法上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以及你所採用的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等憲法層級的爭議。

  201. 釋字第717號理由書裡面講得很清楚,凡因公益之必要而變動法規者,仍應與規範對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來相權衡,這是要符合比例原則的,即這是可以改革的,而且信賴利益是可以為公益的理由來做修正,但是像執政黨以這樣的方法來通過,如此偏頗的版本,最後還是會面臨違憲爭議的問題。謝謝。

  202. 主席

    許委員淑華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203.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204. 林委員德福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205.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206. 請問院會,對第二十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207. 現在進行第二十六條,宣讀審查會條文。

  208. 第二十六條  教職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申請屆齡退休。

  209. 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210.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得申請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核發給與。但其已達得擇領月退休金條件者,其遺族得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211. 第一項人員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所領之半數本(年功)薪額,由退休金支給或發放機關自所發退休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中覈實扣抵收回之。

  212.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辦理退休

  213.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

  214. 二、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權利之法定事由者。

  215. 主席

    賴委員士葆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216.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217. 陳委員宜民

    (10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其實,本條跟第二十五條是連動的,主要是規定受暫時凍結申辦退休教職員逾屆退日者之保障機制及申辦退休之配套機制。

  218. 基於現行實務上訴訟程序可能長達數年之考量,如以原因消滅之次日為退休生效日,對於判決確定無罪或未受懲戒處分而原得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者,將造成退休權益重大損失,於第一項明定教職員有符合規定者,應於原因消滅後6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申請屆齡退休。但如仍有「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之情形,仍不准其申辦退休。本條對於判決確定無罪者,教職員仍有依法申請退休之權,以符公平正義的原則。

  219. 孔子曾經說

    「默而識之,學而不厭,誨人不倦,何有於我哉!」做為孔夫子的門徒,教師習而不遺忘,學而不滿足,教而不怠倦,人生夫復何求?但是現今台灣蔡總統治理下的教師,卻有倦而欲怠之時,我們常常會問他們:你累了嗎?

  220. 惟夫子從不言累,只是心未傷時。台灣的教育改革常常改得亂糟糟,但是教師們都還能夠承受,也都能適應。唯獨年金改革傷透教師們的心,損了教師們的尊嚴,難道蔡總統不曾聽聞「教不嚴,師之惰」相對地不也應了「遇尊師,先尊道,道之不尊,何以師為」,難怪全台灣的教師都累了,聽說有人現在打算號召全體教師在928教師節當天集體休假。

  221. 國家財源若大水庫,蔡總統不要忘記,既然不能擴大容量,就只從小百姓的小水庫下手,縱使只有幾克,對我們小百姓而言卻是天怒人怨!不要忘記,政府存在的目的在於為人民謀福利,求取國家更加的安定,創造人民更多的資源,而不是從小百姓身上下手,尤其請執政黨的委員三思。

  222.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223. 吳委員志揚

    (10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文的立法意旨與第二十五條相互連動,明訂因為第二十五條規範暫時凍結的教職員,如果已經逾屆退日後,教職員的凍結理由消除,其申辦退休的配套機制以及相關的保障權益機制。由這條條文可知,年金改革的影響層面與幅度非常大,絕對不只是軍公教本人而已,甚至包括軍公教的家屬以及家庭的穩定。我們在談年金改革時,不可以把事情太單純化,停留在只要把財政收支平衡,問題就得以迎刃而解。事實上,如果年金改革的財務問題處理不當或稍有不慎,負面的效果會接踵而來且逐漸擴大,到時候政府才要來解決逐一浮現的問題會事倍功半。

  224. 最近審查教職員退休條例時,除了教職員本身受影響會來抗議,但是更多的是來自於家長團體的擔心,這不是危言聳聽,他們擔心的是遇到師資人力老化的問題,而是因為延退。教育人員如果延到60歲或65歲才能退休,一定會造成教育現場人力的老化,產生教育品質的疑慮,不符合學生及家長對於中小學教師年輕化的期待。過去我曾任縣長,瞭解社會局經常處理很多所謂的高風險家庭,高風險家庭有很多的因子,其中一個因子就是不當的教養,不當的教養中又有隔代教養,並不是他們不愛小孩,而是他們的體能思想都跟不上時代,無法教育好年齡差距太大的人。試想我們在政府社會單位時,我們都盡量去救助隔代教養的家庭,為什麼政府的設計要在教育體系上產生類似隔代教養的情況呢?我們為什麼要讓學生,尤其是中小學及幼稚園的學生,在比他們大兩代老師的帶領下來學習呢?因此,這是整體品質的問題,也會造成教師超額的問題無法解決,流浪教師的狀況會非常嚴重。為了節省一點點開支,我們有沒有想到造成的效果是這麼嚴重?此舉達到的公義性是什麼?光是從這一點來看,就不符合憲法上的比例原則!

  225.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226. 各黨團推派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對第二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227. 現在進行第二節,宣讀審查會節名。

  228. 第二節 退休給付

  229. 主席

    各黨團同意不發言。

  230. 請問院會,第二節節名照審查會節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231. 現在進行第二十七條,宣讀審查會條文。

  232. 第二十七條  退休教職員之退休金分下列三種

  233. 一、一次退休金。

  234. 二、月退休金。

  235.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236. 教職員依前項第三款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金,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率計算之。

  237.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238. 徐委員志榮

    (10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二十七條,明訂退休教職員退休金領取方式有三種,包括一次領、月領以及兩種方式綜合各兼領二分之一,這一條是比較沒有爭議的條文。相對於原本退休條例,分成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只能一次領,任職十五年以上者,才能享有三種領取方式,現在第二十七條相形之下是進步的立法。本席在此要質疑的是,對於很多更重要的條文,譬如國民黨希望起支年齡55歲及18%、所得替代率等等重要的條文,卻沒有得到執政黨善意的回應。就算在領取上可以選擇提供很多種方式,也只是方便當事人,對於他們而言,顯然不夠。

  239. 每個人退休後如何領取退休金,涉及當事人如何規劃退休生活的方式,所以有多種退休金領取方式可以選擇當然很好,但重點是如果退休金不多,就算有再多、再方便的領取方式,對當事人的幫助並不大。我認為如何保障教職員的退休生活,才是本法的核心,而不是在部分條文給一點小恩小惠,卻在重要的條文上大砍特砍。我認為執政黨這樣的做法,並不會獲得教師們的諒解,更不會贏得以前教導過我們的恩師們的尊重,謝謝。

  240. 主席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241. 黃委員昭順

    (10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徐委員已經提到,第二十七條條文就是規定老師退休到底要一次退、月退或者是比例上如何分配。在整個過程中,我們非常清楚地知道,當時許多教育單位都要求老師或者進行一定程度的宣導,希望他們能夠領取月退。領取月退的主要原因在於國家財政不足,因為他們相信政府,而選擇這樣的請領方式。可是現在政府用這種方式一刀砍下,對他們而言,難以勝任。最近我們看到許多退休軍公教尋短的意外事件,本席在此呼籲這一次被大刀砍下的軍公教好朋友,我們向你們道歉,請你們勇敢的活下去。我們相信在月領、月退部分的期待值差很多的時候,未來要如何規劃他們的人生?有關這個部分,政府必須用更寬容或更好的方式來給予協助。

  242. 我也要呼籲民進黨,千萬不要在傷口上灑鹽!我看到昨天林萬億沾沾自喜的說,與OECD相較,我們還維持在中上。但是你們不要忘記,當他們請領的時候,他們的條件是在他們人生規劃中非常重要的一環,這次相差值大概差了三分之一,這個期待值的差別是讓他們難以忍受的。

  243. 昨天我們也看到一則新聞,核四2,838億元的爛帳,工業戶每戶需因此多付758萬元、家庭用戶每戶要多付5,600元,這是國家治理上非常重要的一環,我們每次在國家治理上浪費這麼多經費,但是對於國家曾經答應給予的勞動條件,卻是大刀砍下去,讓他們難以承受。

  244. 本席在此提出呼籲,當網路上對於這些爛帳一面倒的全面反對時,政府必須重新思考,到底核四爛帳要怎麼做,是不是應該由老百姓來負擔,我覺得這也是我們必須去一併考慮的。以上,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黃昭順本人的發言。